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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

 

第二部份 若干比較迫切的問題

引言

  46 大公會議在闡述人格如何尊嚴、人在整個世界上應滿全何種私人與社會的任務後,現在,在福音及人類經驗的燭照下,要求人們注意現代若干關係人纇至重的迫切需要。

  由今天人們關切的許多事情中,應予特別提出者是:婚姻、家庭、文化、社會、政治生活,以及各民族的團結與和平。這一切均應為來自基督的原則與光明所照耀:為求取這許多複雜問題的解決方案,信友應為基督的原則所指溥,人都應為基督的光明所啟發。

 

第一章 維護婚姻與家庭尊嚴

現代婚姻與家庭

  47 個人、社會、教會的幸福和健全的婚姻與家庭生活,緊相連接。因此,信友和所有重視婚姻與家庭的人士,對現代為維護這愛情團體、為發揚這家庭生活、並為幫助夫妻與父母克盡其崇高任務,所進行的種種輔助,共同感到由衷的喜樂。此外,遂要期望並設法促成更美滿的實惠。

不幸地,婚姻與家庭生活的尊嚴並非到處閃耀著同樣的光明,反而為多夫多妻制、離婚的流行病、所謂的自由戀愛以及其他弊端,使之黯然失色。而夫妻之愛又往往為自私主義、享樂主義及許多非法的節育措施所褻瀆。此外,今天的經濟、社會、心理及民生環境又替家庭導致了不少困擾。最後,在某些地區,所有人口激增的問題亦使人感到焦慮。這一切都造成良心的不安。雖然如此,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力量與堅強仍然昭彰於人目前。因為今天的社會所有深刻的轉變,雖然製造了不少困難,卻多次在不同的方式下,顯示出婚姻與家庭的真正性質。

  所以,大公會議立意將教會的若干道理,加以更為透闢的發揮,以期照耀並增強那些致力於保衛婚姻固有尊嚴、並促進其神聖價值的信友和其他所有人士。

婚姻與家庭的神聖

  48 由造物主所建立、並為造物主的法律所約束的夫妻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憑藉婚姻契約,即當事人無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故此,因當事人互相授受自身的自由行為而實現的婚姻。不唯在天主面前成為一個不可動搖的堅強制度,在社會面前亦然。這神聖的鎖鏈是為夫妻、子女及社會的好處,而不繫乎人的意志。具有多種好處及宗旨的婚姻,其創立者是天主自己(一)。婚姻為人類的繁衍、為家庭所有成員的個人進步及永遠命運、為家庭本身和整個人類社會的尊嚴、穩定、和平與繁榮,關係至大。婚姻制度及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為生育並教養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極峰與冠冕。故此,男女二人因婚姻的契約「已非兩個,而是一體」(瑪:一九,6),通過人格的契合及通力合作、互相輔助、彼此服務,表現著並日益充份地達成其為一體的意義。這一密切的結合,亦即二人的互相贈予,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須彼此忠實,並需要一個不可拆散的團結(二)。

  對這發源於天主聖愛,並由基督依照祂和教會結合的模型而建立的多彩多姿的愛,基督曾賜以豐厚的祝福。猶如古時,天主曾以愛情及忠實的盟約,同自己的子民相處(三);同樣,身為人類救主及教會淨配的基督(四),藕婚姻聖事,援助信友夫妻。基督常與夫妻相偕不離,一如基督愛了教會。並為教會捨身(五);同樣,信友夫妻應互相獻身,永久忠實地彼此親愛。真正的夫妻之愛歸宗於天主聖愛,並為基督及教會的救世功能所駕馭與充實,使夫妻有效地歸向天主,並在為人父母的崇高任務上,得到扶持和力量(六)。因比,信友夫妻,為滿全本地位的任務及尊嚴,以特殊的聖事增強他們的神力。並使他們好似被祝聖了的一樣(七)。因這聖事的德能,他們可以克盡其婚姻及家庭義務,可以沉浸在基督之神內以信、望、愛三德,滲透他們的整個生活,日益走向個人的全德,彼此聖化,而共同光榮天主。

  故比,因為父母以身作則及家庭內的共同祈禱,子女們以及所有共同生活於家庭的人們,便易於找到人格訓練、得救和成聖的道路。夫妻既有父母的尊嚴,應盡力滿全其教育子女的義務,尤某是屬於父母職權的宗教教育,應當盡力滿全。

  子女是家庭的活的肢體,他們亦以其本有形式,幫助父母成聖。他們應以知恩、孝愛和信賴報答父母的恩澤,在逆境、年邁的孤獨中,克盡孝道而服事父母。繼夫妻使命之後而毅然負起的鰥寡生活,應為人所尊敬(八)。家庭應將某精神財富,慷慨通傳於其他家庭。所以,信友家庭既出源於婚姻,而婚姻不僅象徵,而且還分享基督和教會相愛的盟約(九),故應藉著夫妻的恩愛、豪爽的多產、團結、忠實及某成員的精誠合作,將救主親在世界中的事實及教會的真正性質,彰顯於世人前。

夫妻之愛

  49 聖經多次敦請未婚夫妻及夫妻,以聖潔的愛培育其婚約,並以專一的愛培育其婚姻(一○)。我們這時代的許多人亦很重視人們依照各時代的良好風俗,所表現的真正夫妻之愛。這種愛情是由一個人指向另一人、出自意志及情感的行為,是特別屬於人性的,包括著整個人格價值,因而使肉體及心靈的表現能擁有特殊的尊嚴,並使之成為夫妻之愛的特殊因素及記號。主耶穌曾以特寵及愛德治療、玉成並昇華這愛情。這兼有人的和天主的成份的夫妻之愛,導引夫妻,以自由意志並以為事實所證明的溫情,互相授受其自身,並滲透二人的整個生活(一一),且因其慷慨豪爽的行動而更為完成和增進。這愛情遠遠超過專靠自私主義培養、並迅速消逝的純粹色情偏向。

  這愛情因著婚姻的本有行為而得到表現並完成。夫妻親密而聖潔的結合是正當而高貴的行為。以合乎人道方式而完成的這種行為,表現並培育夫妻的互相贈予,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實。這以互相忠實所標明的愛,尤其為聖事所祝聖的愛,使二人心靈肉體,在順境和逆境中,忠貞不貳,全無姦淫和離異的危機。人必須承認,男女二人在充份相愛中,擁有人格的平等,使為基督所加強的一夫一妻制。顯得更為輝煌。但為恆心完成這使命,需要出色的美德。故此,因聖寵而堅定度聖善生活的信友夫妻,應當經常培植,並以祈禱求得這堅實的愛、豁達的心胸和犧牲精神。

  倘若信友夫妻,能以忠實而和樂的夫妻之愛,並以辛勤教育子女,見稱於世;同時,又能以身作則改進文化、心理友社會環境,使之有利於婚姻及家庭生活,則將使人們對真正的夫妻之愛,加深其重視心理,並形成健全的輿論。關於夫妻之愛的高貴、任務和實行。應在家庭懷抱內,給青年人以適度和應時的指尚,俾使他們能以聖潔的品格,在適當年齡上,由婚約而過渡至婚姻生活。

婚姻的繁殖力

  50 婚姻與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指向生育並教養子女的目標的。誠然,子女是婚姻極其卓越的成果,而且為父母本身,亦大有裨益。天主既然說過:「獨自一人,不好」(創:二,18),又說「自初便造了他們一男一女」(瑪:一九,4);故天主的聖意,是要人特別於其造化工程有份,並將其造化工程通傳於人。於是,天主便祝福男女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創:一,28)。所以,真正的夫妻之愛以及出自夫妻之愛的整個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標就是夫妻們,在不輕視婚姻其它宗旨的條件下,毅然地準備和造物主及救主的聖愛合作,因為祂就是通過夫妻,來擴展並充實自己的家庭。

  夫妻應將傳生和教育子女,視作他們本然的使命。他們應當知道,在履行這使命時,他們是造物主天主的聖愛的合作者,同時,又好似天主聖愛的解釋者。因此,他們應以適合人性反相稱信友身份的責任感,滿全其任務、以敬謹受教和尊敬天主的心理、並以共同的思考及努力,替自己做出正確的判斷;一方面,要注意自身及現有和未來子女們的福利,另一方面,要顧到時代友生活環境所有物質和精神的條件,最後亦要為自己的家庭、社會及教會的利益著想。這一判斷最後應由夫妻本人在天主面前做出。信友夫妻對自身行為,應當知道他們並不得任意行事,而應服從吻合天主法律的良心指導,並謹慎遵循教會的訓導權威,因為教會是在福音的光照下,正式詮解天主的法律。兩天主的法律則不唯闡明夫妻之愛的充份意義,而且保衛夫妻之愛,並促使夫妻之愛臻於適合人性尊嚴的完美境地。所以,信友夫妻如能信賴天主的照顧,培養犧牲精神(一二)以慷慨堅毅和吻合人性尊嚴及信友身份的責任感古善盡傳生的任務,便是光榮天主,便是在基督內,朝向全德邁進。在這樣滿全天主委託的使命的夫妻中,尤其值得提出者,是通過二人共同及明智的決定,毅然接受妥善教養更多子女的夫妻們(一三)。

  但婚姻並不只是為傳生而設立的。二人間所有盟約的不可拆散性和子女的幸福,要求夫妻依照正確秩序,表現並促進他們的愛,而使之臻於成熟。故此,即使多次不能如願以償即獲得子女--婚姻仍然是二人終身的契約,仍然保有其價值及其不可拆散性。

如何使夫妻之愛和尊重生命不相衝突

  51 大公會譏深知夫妻為和諧地處理其婚姻生活,往往遭受現代生活環境的阻撓,有時他們的處境使他們子女的數字至少暫時不能增加,同時為保持忠誠的夫妻之愛和執行充份的夫妻生活,感到困難。因為夫妻的親密生活一旦中斷,彼此的信誓便多次陷於危殆,而子女的生育方可能受到危害。同時。危及子女的教育,並危及接受更多子女的決心。

  為解決這些困難,有人擅自提出不正當的手段,甚至不惜犯殺嬰的重罪。但教會則提醒人們,在天主欽定的傳生人類的法律及培育真正夫妻恩愛之間,不可能有真正的矛盾存在。

  生命之主天主曾將保存生命的卓絕任務,委託於人,並令人以相稱人性尊嚴的方式,完成這任務。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人類屬於性的本質及人類的生殖力,遠遠超出某它低級生命所有者。因此,屬於夫妻生活的性行為,只要吻合真正人性尊嚴,應予尊重。所以,對調和夫妻之愛及負責的傳生人類,其實際行動的道德性,並不僅以個人的誠意及其動機的估價為標準,而應以人性尊嚴及其行為的性質為客觀的取決標準;在真正夫妻之愛的交織中,要尊重互相授與及傳生人類的整個意義。要做到這點,人們非誠心潛修婚姻貞操不可。基於上述原則,教會子女在調節生育問題上,不得採取教會訓導當局在詮解天主法律時所指責的途徑(一四)。

  人人須知,人的生命以及傳生任務,不僅限於此世,並不得僅以此世來衡量並詮解之,而常應顧及人們永遠的命運。

大家共同維護婚姻及家庭

 52 家庭是一種培育豐富人性的學校。為使婚姻家庭生活及其使命臻於圓滿的境地,需要夫妻們善意的心靈共融、共同策劃,以及悉心合作來教育子女。父親在家庭內的積極領導,為訓練子女十分有利。但母親的照料家務,尤其為幼稚的兒童所需要,亦應妥加維護:不過,合法促進婦女的社會地位一事,亦不得忽視。家庭教育應能使子女達到成年時,能以充份的責任感隨從其聖召。尤其是修道聖召,而選擇其生活地位。假使子女選擇結婚,在為他們有利的倫理、社會及經濟條件下,應能使他們建立自己的家庭。父母或監護人的義務是以明智的主意,領導青年人建立家庭,而子女們則應樂於順聽他們。但父母與監護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脅迫子女結婚或選擇配偶。

  在家庭內,數世同堂,彼此幫忙,以取得更大的智慧,將個人的權利與社會生活的其他需要調和起來,家庭便形成社會的基礎。故此。凡有力影響社會的人士,應以有效方法,促進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改善。政府應以承認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質,應以保衛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福利為自己的神聖任務。父母所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及在家庭懷抱內教養子女的權利,應予保障。對不幸而沒有家庭的人,也應以適當的法律及各種措施,加以保護及扶助。

  信友既應把握時機(一五),又應分辨永恆及變幻事態的界限,則必須以自己生活的榜樣及同具有善意的人士合作,促進婚姻及家庭福利,戰勝困難,替家庭提供適合現代生活的需要和方便。為達成此點,最有力者是信友們的基督化思想、人們的正確道德意識,友研究神學者的智慧和學識。

  凡精通科學,尤其生物學、醫學、社會學、心理學者,如能以群力設法揭露調節生育的正當方法,則他們能對婚姻及家庭福祉,和人們良心的平安,貢獻良多。

  司鐸們對家庭問題應擁有相當的知識,並應利用各種牧靈措施、借助宣講聖道、舉行禮儀及其它神修方法,培養夫妻及家庭的生活,並以慈善及耐心,堅強那處於困境中的夫妻們的心志,並以愛德鼓勵他們,以期形成光輝照人的良好家庭。

  各式善會,尤其家庭善會,應努力以善言善行,訓練青年人和夫妻們,特別是新婚夫妻,善度其家庭、社會及使徒生活。

  最後是夫妻們,他們既是依照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又享有人性尊嚴,故應一心一德,互相聖化,而團結一致(一六),俾能在其聖召的喜樂和犧性中,追隨生命的元始基督(一七),並以忠實的夫妻之愛,替基督以其聖死及復活所昭示給世人的聖愛奧蹟作證(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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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參閱聖奧斯定De bono conjugii ,Pl 40, 375-376及394;聖多瑪斯Summa Theologiae,Suppl,Quaest,49,art,3 ad 1; Decretum pro Armenis:Denz,-Schon,1327;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諭:宗諭:宗座公報卷二二(一九三○年),五四七至五四八頁;Densz-Schon,3703-3714。

(二)參閱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宗二二(一九三○年),五四六至五四七頁;Denz-Schon,3706。

(三)參閱歐:二;耶:三,6-13;則:一六及二三;依:五四。

(四)參閱瑪:九,15;谷:二,19-20;路:五,34-35;若:三,29;又見格後:一一,2;弗:五,27;默:一九,7-8;二一,2及9。

(五)參閱弗:五,25。

(六)參閱「教會憲章」:宗座公報卷五七(一九六五年),一五至一六;四○至四一頁;四七頁。

(七)參閱惢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喻:宗座公報卷二二(一九三○年),五八三頁。

(八)參閱弟前:五3。

(九)參閱弗:五,32。

(一○)參閱創:二,22-24;箴:五,18-20;三一,10-31;多:八,4-8;歌:一,1-3;一,16;四,16-五,1;七,8-11;格前:七,3-6;弗:五,25-33。

(一一)參閱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卷二二(一九三○年)五四七及五四八頁:Denxz.-Schon,3707。

(一二)參閱格前:七,5。

(一三)參閱心約十二世一九五八年正月二十日Tra le cisite 講詞:宗座公報卷五○(一九五八年),九一頁。

(一四)參閱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諭:宗座公報卷二二(一九三○年),五五九至五六一頁:Dnesz.-Schon,3176-3718;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Allocutio Conventui Unionis Italicae inter Obstetrices:宗座公報卷四三(一九五一年),八三五至八五四頁;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致樞機主教團講詞;宗座公報卷五六(一九六四年),五八一至五八九頁。某些問題需要更詳細的探討,奉教宗命令,將這些問題,交由人口、家庭及生育問題研究委員會,從事檢討,一俟任務完成,教宗將予裁奪。教會訓導當局的教訓保持原狀,本大公會議無意直接做出具體解決方案。

(一五)參閱弗:五,16;哥:四,5。

(一六)參閱Sacramentarium Gregorianum:PL 78,262。

(一七)參閱羅:五,15及18;六,5-11;迦:二,20。

(一八)參閱弗:五,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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