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大事錄

第二十一章 保祿回耶路撒冷、在殿被捕

第二十二章 保祿自辯

第二十三章 四十人誓殺保祿、保祿被囚於凱塞里

第二十四章 方伯裴力斯延案不結

第二十五章 保祿上訴羅馬皇


 

第二十一章 保祿回耶路撒冷、在殿被捕

  1. 吾儕別眾起椗,止於哥士;次日,經羅底帕大喇

  2. 易舟赴腓尼基

  3. 既睹居比路,南繞赴敘利亞;舟抵諦羅卸貨,遂登岸訪門徒,

  4. 居七日,門徒感受聖神,謂保祿曰:「毋赴耶路撒冷!」

  5. 既留有日,仍起程行;眾挈妻兒送至郊外,吾儕跽岸祈禱,

  6. 辭別登舟,眾乃自返。

  7. 諦羅歷經水程,至多利買慰問同人,共留一宿,

  8. 次晨抵凱塞里,訪裴立伯斐立伯乃夙傳福音者,遂止其宅。彼為七執事之一,

  9. 有女四,童身,能作預言。

  10. 留此之日,有先知亞迦布猶太至,

  11. 保祿腰巾,自束手足,曰:「聖神言:猶太人在耶路撒冷對此巾所有者,亦將如是捆縛,以交付異族之手。」

  12. 吾儕既聞是言,乃與本地同人共勸保祿勿往。

  13. 保祿曰:「何事痛泣,令我傷心?吾因名,不第被縛,即舍身於耶路撒冷,亦所欣願。」

  14. 保祿不聽,吾儕乃不復勸阻,惟曰:「願旨之成」耳。

  15. 越日,整裝赴耶路撒冷

  16. 同行者有凱塞里門徒,且攜納遜與俱。納遜者,居比路人,夙奉教,即吾儕在耶路撒冷時之居停主人也。

  17. 既至耶路撒冷,同人歡然款接;

  18. 次晨,吾儕隨保祿同訪雅各伯,長老咸在,

  19. 保祿致敬,並以命宣揚教義,及所行於異邦者盡告之。

  20. 眾聞之,無不歸榮天主,謂保祿曰:「爾觀猶太人之信教者盈千累萬,篤守摩西律法;

  21. 惟彼等聞人言,爾於寄居異邦之猶太人,嘗勸其背棄摩西,勿為其子行割禮,亦勿遵循規律,

  22. 眾聞爾至,將何以處?

  23. 不如依吾言而行。茲有四人,俱存誓願,

  24. 爾與之偕往,同行潔禮,為納規費,使之削髮。如是則眾知曩昔所聞,盡屬浮言,悉爾亦遵行律法也。

  25. 至異邦信者,吾人亦已遺書,命勿食祭像之物,牲畜之血,及勒死之牲,且勿犯姦淫。」

  26. 翌日,保祿乃率四人同行潔禮,入殿,告以潔期何日屆滿,惟待祭司為之獻祭。

  27. 七日將竣,有猶太人自亞細亞至,驟睹保祿在殿,唆眾執之,

  28. 且呼曰:「義塞人當起而相助!是即隨處教人蹂躪吾民、吾律及斯殿者也。今且引希臘人入殿,污斯聖所!」。

  29. 彼為是言,蓋嘗在城中見依法所特羅非摩保祿相俱,以為保祿曾引之入殿也。

  30. 舉邑騷動,群民紛至,執保祿曳之出,立閉殿門;

  31. 方欲加害,人報千總曰:「耶路撒冷闔城亂矣!」

  32. 眾見千總親率所部,臨揚鎮攝,毆擊遂止,

  33. 千總乃將保祿逮繫,加以雙鏈。詢為何人?所犯何事?

  34. 眾口喧嚷,其答不一,狀至紊亂,不得其情,乃命帶之入營。

  35. 及階,擁擠益甚,士卒保祿行,

  36. 眾隨後呼曰:「除之!」

  37. 將入營,保祿謂千總曰:「欲有所陳,可乎?」千總曰:「爾諳希臘語耶?

  38. 然則,爾非曩昔為亂,率暴徒四千人,奔赴曠野之埃及人矣。」

  39. 保祿曰:「吾籍猶太,生於基利嘉笪爾數,非蕞爾小邑之公民也!請准我向眾訴說。」

  40. 千總許之,保祿登階,揮手,譁噪乃止;保祿遂以希伯來語對眾發言。


16

居停,寄居、歇腳的地方。

32

鎮攝,鎮壓管理。

35 舁,ㄩˊ,抬舉、抬扛。 39 蕞(ㄗㄨㄟˋ)爾,很小的樣子。

第二十二章 保祿自辯

  1. 「父老兄弟!聽予向爾分辨!」

  2. 眾聞其操希伯來語,益靜。

  3. 保祿繼曰:「予乃猶太人,生於基利嘉笪爾數,長於是邑,曾列迦瑪理門牆,向承祖宗嚴法,虔事天主,亦猶諸君之在今日也。

  4. 對此『新道』,予亦曾加以凌迫,無所不用其極,逮捕信男信女,下之於獄。

  5. 此固司祭長與諸父老能為予作證者也。予且曾領彼等致眾兄弟之書,往大馬士革,欲將彼處奉此道者,縛解耶路撒冷處刑;

  6. 行近大馬士革,時約亭午,有光芒發射,來自天上,向余環照。

  7. 予即仆地,聞有聲語予曰:『掃羅掃羅!相迫何甚!』

  8. 予答曰:『乎,爾為誰?』曰:『予即汝所窘辱之納匝勒耶穌也。』

  9. 與予同行者,見光而不聞與予言者之音。

  10. 予曰:『乎,予當何為?』曰:『起,入大馬士革,將告汝以所當為。』

  11. 余自被光茫射照,因而失明,同行者即攜予手,入大馬士革

  12. 亞拿尼亞者,恪守律法,同邑猶太人皆贊譽之,

  13. 渠來見予,立於側而語予曰:『兄弟掃羅!復汝視力!』予即仰而見之;

  14. 渠又曰:『吾祖之天主已賜汝恩簡,使汝得明厥旨,獲見聖者,親聞其音;

  15. 汝當據所見所聞,向普天生靈為之作證也。

  16. 莫使遲延,起,奉其名以受洗,用滌爾罪!』

  17. 後予返耶路撒冷,於殿中祈禱時,神遊象外,

  18. 語予曰:『速離耶路撒冷,勿延;以汝為予作證,其人必不領受。』

  19. 予曰:『乎,彼等不知予前曾將信者置於獄中,又於各會堂中侮辱而鞭撻之;

  20. 之證人司諦文遇害流血時,予亦在場,顧而樂之,並為兇手守衣焉。』

  21. 曰:『去!予將遣汝遠適異邦。』

  22. 眾聞彼陳述至此,高呼曰:「此人實無可生之理,地所不載,盍共除之!」

  23. 遂大譁,拋擲其衣,揚塵空中。

  24. 千總命挈保祿入營,諭所屬以鞭拷訊之,俾悉犯此眾怒,究為何因。

  25. 諸吏方以革帶縛之,保祿詰旁立之巴總曰:「未經審判而鞭撻羅馬人,是有例乎?」

  26. 巴總聞言,即往見千總曰:「渠乃羅馬人也!將如之何?」

  27. 千總即來問保祿曰:「請告予,汝果為羅馬人乎?」保祿曰:「是」。

  28. 千總曰:「予所費不貲,始獲羅馬民籍。」保祿曰:「予則生而為羅馬人也。」

  29. 於是諸欲拷訊保祿者,離之去。千總既知保祿為羅馬人,不勝惴懼,蓋曾以革帶縛之也。

  30. 翌日,千總欲知猶太人控保祿者究係何事,乃釋其縲絏,召集司祭長及公會中人,挈保祿下,令立於眾前。


6

亭午,正午。

19

詎,ㄐㄩˋ,豈,何。

30 縲絏,ㄌㄟˊ ㄒㄧㄝˋ,捆綁囚犯的黑色繩索,指監獄。

第二十三章 四十人誓殺保祿、保祿被囚於凱塞里

  1. 保祿注視會眾曰:「兄弟!予素以光明純潔之心,昭事天主,以至於今。」

  2. 大司祭亞拿尼亞乃命左右掌其頰。

  3. 保祿語之曰:「願天主毀爾粉堊之牆。汝升座聽訟,應依法審判。今乃違法而令人擊予耶?」

  4. 左右曰:「汝詬詈天主之大司祭耶?」

  5. 保祿曰:「兄弟,予實不知彼乃大司祭也。經云:『民之有司,不可謗也。』

  6. 保祿察知會眾半為撒杜責、半為法利塞,乃揚聲而言曰:「兄弟,予乃法利塞人,亦法利塞人之子孫也!予今受審,乃以翹企死者復活。」

  7. 作是語畢,法利塞人與撒杜責人遂起爭論,會眾析而為二;

  8. 撒杜責人言無復活,亦無天神與神靈,而法利塞人則言二者皆有;

  9. 於是大聲噪聒,有法利塞黨之經生數人,起而辯曰:「吾儕未見是人有何罪惡;安知無神靈或天神曾與之語耶?」

  10. 當時爭論甚烈,千總恐保祿為眾所裂,乃調兵自眾中攫之出,而攜之入營。

  11. 是夜,保祿曰:「勿餒!汝今為予證道於耶路撒冷,來日亦必得為證於羅馬也。」

  12. 破曉,猶太人結黨立誓曰:「不殺保祿,誓不朝食!」

  13. 計同盟者四十餘人;

  14. 彼等往見司祭長與長老曰:「吾儕矢誓,不殺保祿,決不進食;

  15. 今請爾等偕公會同人,通知千總,令解保祿於爾處,佯言欲詳究其事;吾儕已準備就緒,將要而殺之。」

  16. 保祿之甥聞其謀,即至營中密告保祿

  17. 保祿邀巴總至,曰:「請攜此少年,往見千總,以彼有事相告。」

  18. 於是巴總攜之往見千總,曰:「囚者保祿,請予攜此少年來見,有事相告。」

  19. 千總攜之至僻處,間之曰:「有何見告?」

  20. 曰:「猶太人已有密約,乞汝准予明日解保祿至公會,佯言欲詳究其事,

  21. 我公幸勿置信,因有四十餘人,矢誓不殺保祿,決不飲食。今已埋伏,一切已準備就緒,惟待我公一諾耳!」

  22. 於是千總遣少年去,並囑之曰:「勿以汝之密報語人。」

  23. 千總遂召巴總二人至,曰:「速備步兵二百,騎兵七十,槍兵二百,今夜亥刻凱塞里

  24. 並須備馬,令保祿乘之,護送至總督裴力斯處。」

  25. 千總又作公文,

  26. 略謂「革老調呂西亞致問納督裴力斯閣下:

  27. 是人為猶太人所執,將殺害之,予探知彼乃羅馬人,即率士兵前往,援之出;

  28. 以欲知彼等所控事由,解之至猶太人公會,

  29. 查悉其被控,乃屬若輩禮法上之爭執,並無應死或下獄之罪。

  30. 後予得報,牒知猶太人欲謀害其人,爰即解之閣下,並命控訴者,控之汝前。」

  31. 士卒奉命,星夜攜保祿安提帕底

  32. 次日,留騎兵護送之,步兵即返營中。

  33. 騎兵既至凱塞里,將公文呈遞總督,令保祿立於其前。

  34. 總督閱公文畢,問保祿乃何省人;既知彼乃基利嘉人,

  35. 曰:「俟控汝者至,予將審問汝案。」遂命將彼看守於希祿督轅


3

粉堊(ㄜˋ),石灰。

4

詬詈,ㄍㄡˋㄌㄧˋ,指責、責罵。

6 翹(ㄑㄧㄠˊ)企,翹首企足。 15 要(ㄧㄠ)而殺之,截擊而殺掉他。
23 亥刻,晚九時。 30 牒知,可能是諜知之誤。
35 督轅,督府。

第二十四章 方伯裴力斯延案不結

  1. 越五日,大司祭亞拿尼亞與數長老及律師名帖士羅者詣總督前,控保祿

  2. 保祿既被提審,帖士羅控之曰:「裴力斯閣下,吾人賴爾獲享太平,時措之宜,弊絕風清,庶績咸熙,莫不感戴。

  3. 茲以事上瀆清聽,庸敢多言,

  4. 容略陳詞,尚祈諒察。

  5. 依吾等所見,此人實為蝥賊,煽動普天下猶太人作亂,又係納匝勒異端之一首領,

  6. 意圖褻瀆聖殿。故吾儕拘之。

  7. [未料巴總里息亞趕至,強行奪去。]

  8. 請一加究詰,當得其情,便知吾儕所控是實。」

  9. 猶太人亦隨聲附和,曰:「事誠如是。」

  10. 方伯向保祿頷首,命置答。保祿即曰:「知汝在此國中,聽訟有年,故予安心自為辯護。

  11. 汝一查究,便知我來耶路撒冷,迄今不過十有二日;

  12. 彼等未嘗見予在殿中、會中或於城中與人爭辯,或聚集群眾。

  13. 今所控予諸端,又不能向汝提證。

  14. 但有一事,予可自白:即彼等所稱為異端之道,予確以斯道昭事吾祖之天主,且篤信律法及先知書中所載之一切也。

  15. 我所望於天主者,無論善人惡人悉將復活,即彼等亦未嘗不懷此盼望也。

  16. 予之所以發奮自勉,務求心地光明,對對人,無所愧怍者,正為此耳。

  17. 我未來此京有年矣,今番來此,原為齎款賑濟國人,且獻禮以還願。

  18. 彼等見我正值我獻禮殿中,且已行潔禮,既未聚眾,亦未滋擾。其時惟有來自亞細亞猶太人在殿,

  19. 倘若輩有不滿於我,則當來汝前呈訴,

  20. 即今出庭諸人,如曾見予在公會時,有非法不義之舉,亦儘可明告。

  21. 有之,其惟予當眾揚言:『今之被審,乃為死人復活之端』歟!」

  22. 裴力斯本詳知此道,乃托故延宕,謂猶太人曰:「俟千總呂西亞至,再訊。」

  23. 命巴總看守保祿,令寬待之,並准其親友為之供應。

  24. 越數日,裴力斯偕其妻猶太女子土西拉至,召保祿,欲聽耶穌基督之道。

  25. 保祿為之講述正義、貞節及未來之審判。裴力斯恐懼曰:「汝今且去,有暇當再邀汝。」

  26. 裴力斯又望保祿予以賄賂,故屢邀彼至,與之周旋。

  27. 二載後,波求非斯都裴力斯任,裴力斯欲博猶太人歡心,留保祿於縲絏之中。


2

庶績咸熙,功業彪炳。

5

蝥(ㄇㄠˊ)賊,害蟲、敗類。

17 齎(ㄐㄧ)款,贈送款項。

第二十五章 保祿上訴羅馬皇

  1. 非斯都蒞任之三日,自凱塞里耶路撒冷

  2. 司祭長與猶太士紳,呈控保祿

  3. 且求其恩准,將保祿移提至耶路撒冷;將埋伏途中而殺之。

  4. 非斯都曰:「保祿當押凱塞里,予不久將返。」

  5. 又曰:「爾中有權力者,可與予同往;斯人苟屬有罪,即可據實呈控。」

  6. 非斯都逗留耶路撒冷祇八日或十日,即返凱塞里。次日,升坐,飭提保祿

  7. 保祿既至,凡自耶路撒冷而來之猶太人環立,控訴多端,且屬重大事項,而悉不能證實。

  8. 保祿答曰:「無論於猶太律法、於聖殿、於凱撒,予悉未嘗有所干犯。」

  9. 非斯都欲取悅於猶太人,乃詢保祿曰:「汝願往耶路撒冷聽予審判此案乎?」

  10. 保祿曰:「予立於凱撒之法庭,即宜在此受審。予未嘗對猶太人行何不義,是亦汝所明知也。

  11. 予苟行不義而干死罪,死亦不恤;今彼等所控予者,悉非事實,則無人能以予之生命作為饋禮。予茲聲明上訴於凱撒!」

  12. 非斯都與議會商酌後,答曰:「汝既上訴於凱撒,自當移解於凱撒!」

  13. 越若干日,亞基帕王與百尼基凱塞里,向非斯都致敬。

  14. 勾留多曰,非斯都保祿事告王曰:「此處有一人,乃裴力斯所留於獄中者,

  15. 我在耶路撒冷時,司祭長及猶太之長老控之,請定其罪。

  16. 予答曰:『無論何人,兩造尚未對質,且對於所控之事未獲答辯,即先定罪,羅馬人無此慣例。』

  17. 迨彼等咸集於此,予未延擱;次日,升坐提審;

  18. 其原告起立時,並未提出任何罪證。

  19. 僅為宗教上之爭執,實非予所逆料也。不過保祿肯定有一耶穌死而復生而已。

  20. 此等事,予實不知如何訊究,故予詢彼願往耶路撒冷聽審否,

  21. 保祿聲明上訴於皇帝;故予命還押,候解至凱撒。」

  22. 亞基帕非斯都曰:「予亦願一聞是人辯論。」非斯都曰:「明日汝可觀審。」

  23. 次日,亞基帕百尼基盛服簇擁以臨,偕千總及邑紳入讞院非斯都飭提保祿

  24. 非斯都曰:「亞基帕王及在座諸公!汝等盍觀是人,即猶太人於耶路撒冷及此間曾向予懇求,大呼勿容其生存者也!

  25. 但予查悉彼未嘗犯任何死罪,且彼已上訴於皇帝,故予決解之去。

  26. 關於是人,予無確切事實可奏明皇上,以是特在爾眾之前提審,且特提在我亞基帕王前,冀於法訊之後,有所奏明。

  27. 以解囚而不敘案由,無此例也。」


23

讞(ㄧㄢˋ)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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