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保祿致羅馬人書

第六章 新生命與新生活

第七章 論法與罪

第八章 望德論

第九章 論猶太人之命運

第十章 續前


第六章 新生命與新生活

  1. 然則吾人果持何說?將謂流連罪中,以希恩寵之發揚乎?無是理也!

  2. 夫吾人於罪既已心死,其尚能依罪而生乎?

  3. 豈不知凡受洗而歸耶穌基督者,其故我乃因受洗而與之同死乎?

  4. 既因受洗而與之同死,亦即與之同葬矣。既與之同葬,乃亦與之同被天父之恩光,而自死中復活。於是吾人所現有者,乃為煥然一新之生命。

  5. 蓋吾人既克肖其死,亦宜克肖其復活也。

  6. 應知吾人之故我,已與之同釘於十字架上;於是罪孽之身,已蕩然毀滅,而吾人不復為罪孽之奴矣。

  7. 無他,死者已脫乎罪之羈絆故也。

  8. 顧吾人既與基督同死,亦必與之同生;此則吾人所深信而不疑者。

  9. 且知基督既自死者中復活,則斷無復死之理,而死亦不復能為之矣。

  10. 其死也,乃一時為贖罪而死;其生也,則永久為天主而生。

  11. 是故,爾等亦當思所以仰體耶穌基督,死於罪而活於天主

  12. 毋使罪孽乘權於爾必死之肉身,以致縱情恣慾;

  13. 亦毋將爾四肢百體,獻之於罪,以作不義之器。務須獻身於天主,一若新自死中復活也者;如是,則爾之四肢百體。乃成為昭事天主之義器,

  14. 且罪亦不能為爾之主矣。無他,爾不隸於法而隸於恩故耳。

  15. 雖然,吾人既不隸於法而隸於恩矣,將恃恩而重蹈罪孽乎?無是理也。

  16. 豈不知爾向誰氏心悅誠服,而自獻為僕,即為誰氏之僕,應惟其命是從。將從罪以致死乎?抑從善以成義乎?

  17. 然而,賴天主洪恩,爾等雖為罪之僕,今已心悅誠服,以脫爾於罪之教範,

  18. 既脫於罪,則為正義之僕矣。

  19. 今爾等靈修未深,請以庸言明之。正如爾等曩日曾以爾之四肢百體,為邪淫不法之僕,以滋罪惡;今望爾等以四肢百體,為正義之僕,以登聖域也。

  20. 蓋當爾為罪之僕,於正義則漫無約束。

  21. 試一思之,爾昔日所行,今日所恥之種切,於爾究有何益?死亡為其必然之結果!

  22. 今既從罪中解放,而獲自由,且為天主之僕矣,則應勉結聖德之果,而止於永生。

  23. 蓋罪孽之果報為死,而天主之恩賜,則因耶穌基督而獲永生是已。


17

嚮,同向,從前、之前。

17

就,依順、依從。

19 庸言,平常易懂的語言。 21 種切,一切、等等。

第七章 論法與罪

  1. 兄弟乎,爾既熟諳律法,豈不知,法之繩人以其人之在生為限。

  2. 例如有夫之婦,其夫一日有生,即一日受制於法。其夫既死,即脫於其夫權之拘束。

  3. 其夫存而改適者,是謂不貞。若夫既死,則無復法律之拘束,雖再嫁亦不為失貞。

  4. 今我兄弟既仰賴基督之身,而死於律法,則從良改嫁,其誰曰不宜?良人者何?即自死中復活之彼人是已!亦在吾人勉結良果,以報答天主云耳。

  5. 當吾人尚在肉身之權下,吾人之四肢百體,在在受罪惡之牽引。此罪惡者,生於情慾,滋於律法,終則致死亡之果者也。

  6. 今則吾人既死於曩時所受之束縛,乃得灑然脫於律法之權下;是宜以自由自在之精神,昭事天主,不當再拘泥於文字之陳跡矣。

  7. 於此,吾人更有何說?將謂法即罪乎?無是理也!法非罪,乃所以燭吾之罪耳。法若不曰「毋淫」,則吾將不知淫之為淫矣。

  8. 雖然,罪乃乘虛而入,即因其誡命而攪亂吾心,於以引起諸般淫慾。故無法,則罪亦不至如此活躍耳。

  9. 我生之初尚無法,誡命一至,罪於是乎生,而我於是乎死矣。

  10. 夫誡命所以躋我於生也,結果反以致我於死者,何也?

  11. 蓋罪乘隙而入,利用誡命,以陷我於惑,而成我之戮。

  12. 是故法非不美,誡非不聖也;固善且美矣。

  13. 豈善且美者,適足以促予之死耶?無是理也!致死之因,惟罪而已。正惟其能使善且美者,轉成致死之具,此罪之所以為罪也。在誡命之明鑒中,罪之醜態畢露矣。

  14. 吾人固知法乃屬靈之器,然我乃血氣之倫,自鬻於罪,而作其奴。

  15. 蓋我之所為,自身亦莫明其所以然也。我之所願,我未之行;我之所惡,我反行之。

  16. 夫既知吾行之非,則承認法之是矣。

  17. 然此實非吾之所為,乃寓於吾身之罪之所為也。

  18. 吾知寓吾肉身之內者,實無片善可稱也。為善之願,未始無有;而為善之力,則未能有也。

  19. 心欲行善,而卒未能行;心雖疾惡,而卒未之能去也。

  20. 既云非所願而行之,則自非我之所為,乃寓吾身中之罪之所為也。

  21. 於是,吾於自身之內,另見一法:吾欲為善,而有惡潛伏其中,為之牽引。

  22. 若依吾內心,吾固以天主之法為樂也。

  23. 然吾又見一法,寓吾肢體之中,與吾心之法,恆相對敵,而囚吾於肢體之罪孽法中。

  24. 嗚呼,我誠可哀之人也!孰能脫我於此致死之肉身乎?

  25. 惟謝天主,已予我以生路矣,生路伊何?即耶穌基督吾人之是已!若夫憑吾自身,則心中雖服膺天主之法,而肉身則猶為罪孽之奴耳。


3

改適,改嫁。


第八章 望德論

  1. 凡心與耶穌基督相契合者,無所為罪;

  2. 聖神惟生之法,已因基督而脫吾人於罪與死之法矣。

  3. 夫舊法之所以軟弱而無能者,實肉身之情慾,為之梗也。今天主竟使其聖子成人,且具罪人之形體,為罪捨身,於是吾人肉身中之罪,乃被處決,而不復能乘權矣。

  4. 所望吾人不復從欲而從神,庶幾律法之正義,得以成全於吾人之身。

  5. 蓋從欲者,體欲之情;而從神者,體神之情。

  6. 體欲之情者死,而體神之情者生以安

  7. 無他,蓋順於欲者,則逆於天主;如此自不甘服天主之法,且亦不能。

  8. 故凡體欲之情者,必不能取悅於天主也。

  9. 倘若天主之神寓於爾心,則爾不依乎欲,而依乎神矣。蓋無基督之神者,非其徒也。

  10. 誠能得基督寓爾心中,則肉體雖因罪而死,而神魂乃因義而生。

  11. 苟得復活耶穌者之神寓於爾心,則彼既能起耶穌於死,亦必憑其寓爾心中之神,復活爾有死之肉身矣。

  12. 故兄弟應知吾人既不為肉身之役,自無順從情慾之責。

  13. 爾如從欲,取死之道也。存神去欲,得生之道也。

  14. 凡遵循天主聖神之導引者,即為天主之兒女。

  15. 蓋爾所受者,非畏首畏尾之奴隸情緒;爾所受者,乃為呼爺喚父之兒女精神也。

  16. 聖神亦與吾人之神魂,同證吾人之為天主兒女焉。

  17. 既為兒女即為嗣子;既為天主之嗣子,則亦為基督之共同繼承人也。惟是吾人如欲與之共榮,則不可不先與之共苦、共難耳。

  18. 蓋吾以為現世之種種苦難,衡諸來日將啟示於吾人之榮福,實屬輕微之事,無足介意。

  19. 即天地萬物,亦莫不如飢若渴,引領而望天主眾子之揭曉焉。

  20. 夫芸芸善生,迄今屈伏於無常之下,非出自願,有制之者耳。

  21. 然制之而未絕其望也。蓋萬物亦必悉蒙解放,脫朽腐之絆,而天主眾子光榮之自由也。

  22. 吾知萬物至今猶呻吟歎息,而備嘗臨產之苦痛;

  23. 不惟萬物為然,即在新受聖神妙果之吾人,亦莫不呻吟嘆息於心靈深處,而以如飢若渴之情緒,期待兒女身分之完成,即肉身之被贖是已。

  24. 蓋吾人之得救也,實有恃乎望德;然已見之望,非望也;夫人於目前之事,亦何所用其望乎?

  25. 正惟不見,故渴望之,且堅忍熱烈而期待之也。

  26. 聖神因鑒於吾人之闇弱,而昧於祈禱之道,亦多方相助,以不可思議之歎息,而為吾人代求焉。

  27. 且洞悉人心之天主,固諳聖神之意向;以聖神為聖徒代求者,悉循天主之旨故也。

  28. 不寧惟是,吾人亦知,人苟能真心愛天主,則天主必使天地萬物同力相助,而亨通之。

  29. 如此之人,亦即天主依其聖意而見召者也。蓋天主所預寵者,乃預簡之,俾克肖其聖子,欲使其聖子成為眾子中之冢息耳。

  30. 故其所預簡者,必從而召之;其所召者,更從而義之;其所義者,更從而榮之。

  31. 吾人於此尚有何說?天主友我,誰能敵我?

  32. 天主以其聖子為我眾捨生,猶且不惜,尚何吝以一切萬有并賜於我耶?

  33. 之所,誰得而之?之所義,誰得而罪之?

  34. 耶穌基督已死而復活,且恆侍於天主之側,而為吾人代求矣。

  35. 孰能吾人於基督之愛乎?將貧賤、憂戚、飢寒、困窮乎?抑災患、艱危、白刃、窘迫乎?

  36. 詩云:「正惟為故,吾人日見殺;一如屠家羊,默默待宰割。

  37. 雖然,賴愛我者之大力,吾人已戰勝一切災害,且綽綽乎有餘裕矣。

  38. 蓋吾深信無論死也、生也、天神也、權威也、現在之事也、未來之事也、宇宙間之一切勢力也、

  39. 浩浩之天、淵淵之淵,以及其他一切受造之物也,皆不能使吾人與天主之愛,須與相離。是愛也,實存乎吾主耶穌基督之身。


6

生以安,獲得生命而且平安。

21

熙,開拓、光大。

28 不寧惟是,不僅如此。 29 冢(ㄓㄨㄥˇ)息,長子。
33 陟(ㄓˋ),提升;黜(ㄔㄨˋ),降貶。 35 間,ㄐㄧㄢˋ,分離。

第九章 論猶太人之命運

  1. 吾與基督相契,所言真實無誑,且吾之良心,感於聖神,亦為吾作證;

  2. 蓋吾有大憂,中心恆覺惄焉如擣

  3. 倘能救我兄弟骨肉之親,則吾本人雖見絕於基督,亦所願也!

  4. 我兄弟骨肉者,義塞人也;其名分則屬天主之子女;凡光榮、盟約、律法、禮儀、以及重重恩諾,無一而非其固有之家業;

  5. 列祖其祖也,依血統而論,即基督亦彼之所出;然而基督者,固萬有共仰,萬世爭誦之造化主也。

  6. 然則,天主果食其言矣乎?無是理也!蓋出自義塞者,非必盡為義塞人;

  7. 亞伯漢之苗裔,亦非必盡為其子女。經云:「依灑格所生,乃得稱為汝裔。

  8. 於此可見天主之子女,不以血統為據,而惟恩諾是憑。

  9. 恩諾云何?曰:「明年此時,予當重臨,灑蕾必產麟兒。

  10. 不第此也,尚有莉百嘉者,從吾祖依灑格而懷雙胎。

  11. 當時二子尚未出生,善惡未形,而天主欲明示簡選之不憑人力,惟憑恩旨也,

  12. 乃謂莉百嘉曰:「來日長當事幼。

  13. 經云:「余愛雅各伯,而憎伊梢」,此之謂也。

  14. 然則吾將何說?豈在天主亦有不義乎?無是理也。

  15. 天主曾告摩西曰:「吾欲寵者寵之,吾欲憐者憐之。

  16. 此固非人意與人力所得而左右,惟在慈惠天主之矜恤而已。

  17. 經中又載告諭法老之言曰:「吾使爾崛興,用顯吾能於爾身,用彰吾名於普世。

  18. 蓋矜恤人者惟天主,使人冥頑亦惟天主而已。

  19. 爾將謂予曰:「既如此,則天主尚何復責人?夫孰能違其意乎?」

  20. 嗟爾蒼生,爾何人斯?乃敢質問天主!被製之物,豈能反詰製之者,曰:「汝何為而造我如此耶?」

  21. 抑陶人於泥無自由處置之權,而不能於同一撮土中,製成貴賤不同之器耶?

  22. 天主欲宣其威而彰其德,對於可惡可毀之器,已予百般容忍,

  23. 而對於吾人預定為榮貴之器,沛加恩澤,以揚其無窮之榮,

  24. 且從猶太及天下萬國之中,甄而別之,召而集之;果有何不可乎?

  25. 天主阿塞亞書中亦云:「本非我子民,我將子民之。未蒙寵愛著,我將寵愛之。

  26. 又曰:「昔者但聞爾非吾民者,異日將稱為永生天主之子女矣。

  27. 意灑雅亦曾大聲疾呼,而告國人曰:「即使義塞子孫多於海沙,蒙救者亦不過餘數而已。

  28. 將厲行其道於全世,以完成其正義耳。

  29. 意灑雅前已言之曰:「若非萬有之主為吾族保留後裔,則吾人早與索多馬蛾摩拉同歸於盡矣。

  30. 於此,吾人尚有何說?異邦之人未曾求義,竟因信而得義矣。

  31. 義塞人其義於律法之中,而終未之得也。

  32. 何以故?以其求之不以信,而以法耳。

  33. 經云:「慎之哉,余以躓人之石,礙人之磐,置於熙雍;惟能置信者,決不失望。」顧義塞人則見躓於斯石矣!


2

惄(ㄋㄧˋ)焉如擣,憂思如心之被捶打。

17

崛興,崛起、興起。

33 躓,ㄓˋ,絆腳、跌跤。

第十章 續前

  1. 兄弟乎,義塞人之得救,實為吾私心之所願望,而馨香禱祝者也。

  2. 吾知若輩非不渴慕天主,特慕之不得其道耳。

  3. 蓋既昧於天主之義,故惟求自立其義,而不服膺天主之義矣。

  4. 基督者,集律法之大成,而因信成義之道所由肇也。

  5. 摩西論緣法求義之道,曰:「遵此而行者得生。

  6. 而因信成義之道則云:「毋私心妄想,誰能登天,以降基督於人間?

  7. 誰能入淵,以起基督於死中?

  8. 然則,如之何?曰:「聖道不遠,在爾口角,在爾心中。」此即指吾人所傳信德之道而言也。

  9. 申言之,爾第以爾之口,承認耶穌,且以爾之心篤信天主曾起之於死者之中,則爾之得救必矣。

  10. 蓋心中信之,所以成義;口角傳之,所以蒙恩也。

  11. 故經云:「人能置信於此,決不失望。

  12. 亦無間於猶大人與希臘人也。真主惟一,乃天下萬民之所共戴;凡有求之者,未有不被其豐恩厚澤者也。

  13. 故曰:「凡籲主名者,必蒙救恩。

  14. 然而,苟不信之,何由籲之?苟不聞之,何由信之?苟不傳之,何有聞之?

  15. 苟非奉遣,誰得傳之?經云:「美哉傳報嘉訊者之足音也!

  16. 惜非人人皆能信從福音耳。意灑雅已慨乎言之矣:「主乎,予之所傳,誰其信之?

  17. 是故吾人之信德,起於所聞;所聞者何?即基督之福音是已。

  18. 然則,若輩豈未之聞乎?固已聞之矣。詩云:「佳音傳大地,聖道遍八荒。」尚得謂之未聞乎?

  19. 然則,義塞人果未悟耶?摩西書曰:「吾將異民,使爾激勵;頑民,使爾發憤。

  20. 意灑雅更坦率而言曰:「無心求我者,竟與我邂逅;無心訪我者,竟與我相晤。

  21. 而於義塞人,則曰:「我終日舉手以招斯民,而斯民頑強,不肯回頭。


    19

    子,以…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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