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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5)p.547-569
   

教會的代理任務之聖經基礎

 

二、 宗教儀式中的「代理」
我們可以在贖罪祭的儀式中探討「代理」觀念的由來。個人的罪不僅違反以色列的神聖制度,並且由於個人與團體的密切關係(集體位格),這罪也危害整個民族。因為罪與罰是相等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所以一個有罪的行為能留在團體身上很久的罪惡勢力,直到百姓與作惡者分離。他們常以放逐或殺死罪人,或以奉獻贖罪祭來表示他們與罪人之間關係的中斷。根據肋十七:11的記載(「因為肉軀的生命是在血內,我為你們指定了血,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為血具有生命,故能贖罪」),犧牲的血能帶來補贖。無辜者的犧牲能賠補整個民族的罪。撒下廿一章裡記載,由於撒烏爾的罪,天主降下大饑荒(參閱國王的「代理」),在撒烏爾的七個兒子被祭獻之後,「天主憐恤了那地方」(撒下廿一14)。古經中常提及祭獻子女之事,而古經作者完全反對這種作法(肋十八21;(參閱創廿二1 ~19;則卅六13)。申廿一:1─9及肋十六:22強調以祭獻動物代替祭獻人,使全民族脫免罪惡的權勢。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賠補儀式的根源受一種古老及魔術性的思想影響,但是賠補並非魔術性的過程,而是雅威使之發生的(參閱申廿一8;詠六五4;七八38;耶十八23等)。
司祭們具有同樣贖罪的觀念,在贖罪的行為裡,他們強調他們的職務。司祭代替人民奉獻祭品,並且宣稱祭獻是否中悅天主(參閱撒下廿四23;耶十四12;則廿40;亞五22;肋十一41等)。贖罪祭共有三種:即全燔祭(肋一4),贖罪祭(肋四20)及贖過祭(肋五16)。司祭最主要的使命是在儀式中吃祭肉(為什麼你們沒有在聖處吃這贖罪祭祭肉?這原是至聖之物;上主所以給了你們,是為消除會眾的罪過,在上主面前為他們贖罪)(肋十17)。這些肉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並且嚴密的保護著,不使俗人觸摸,因為在這些祭肉上,罪由人身上而轉移到動物身上,司祭們在聖所吃祭肉時,便消除了人的罪惡。這是他們以「中人」的方式消除會眾的罪過,在上主面前為他們贖罪(肋十17)。肋十:16─20中,梅瑟責斥那些疏忽職責的司祭,問他們說:「你們為什麼在聖所不吃這些祭物?」根據司祭典(P)的記載,其餘的百姓都要依靠司祭使他們與天主有完全的交往。肋未人完全屬於天主,他們代替長子,否則長子便成為雅威的產業,「看,我由以色列子民中揀選了肋未人,以代替以色列子民中一切頭胎長子,所以肋未人應歸於我,因為凡首生的都是我的;自我在埃及國擊殺了一切首生之日起,凡以色列首生的,無論是人或獸,都應祝聖歸我,屬於我,我是上主」(肋三12~13)(參閱肋六16)。肋未人本身幾乎是人們獻給雅威的祭品(參閱戶四;八5~20)。這點提醒以色列一件事實,即基本上他們屬於雅威。而肋未人的個別服務已使雅威感到滿意,當別人在從事每日的工作時,肋未人代表他們舉行宗教儀式。
在宗教儀式裡也有以個人的方式為別人「代理」的情形。


三、 國王的「代理」
雖然以色列對君王制度抱懷疑態度,但是基本上國王仍被視為被天主所選,是得救的保障者。在虔敬國王統治下的以色列人民常度幸福的日子。這種觀點仍然存在於古老近東的思想中,把國王視為百姓的代表,他能為百姓帶來神的祝福(參閱撒下六18;列上八14~55;編上十六2;編下六3);同時國王也該為百姓代禱(參閱列上八22~53;列下十九15~19;編上六12~42)。由於國王與百姓之間密切的關係,所以他的行為對百姓能有兩種後果:若他的生活中悅天主,他為人民帶來祝福;若他犯罪,那麼人民也要受苦,以表明上述Daube所提出的兩個名詞「君王的報酬」(ruler rewar及「君王受罰」(ruler punishment)12。雖然先知們對君王制度抱吹毛求疵的態度,但是他們仍認為未來的新選民出於以色列的「遺民」,在屬於達味家族的君王(默西亞)統治之下將獲得無限的救恩。聖詠中為受傅者所作的祈禱顯示國王仰賴雅威的幫助13。因此,我們能說在百姓之前,國王是天主的代表,代理者的行為能為百姓帶來救援或災禍。這些國王被立的目的是要為百姓向天主求情。他們立於天、人之間,以他們的行為來決定他們承認或反對雅威為上主。以後在救恩史中這事實越來越明白顯示百姓對國王向天主求情的方式感到不滿意。
總之,我們可以說:國王以人的方式而不是以魔術的方式向天主求情。他們常常意識到他們為百姓向天主求情的事實,即是他們行為的後果留在百姓身上。但是這種「代理」行為通常不是純個人性的,因為並非他們愛護百姓而為百姓獻身,雅威便賜福與百姓;相反,雅威與國王之間訂立的盟約才是一人能將救恩通傳於多人的原因,而不是個人對別人的愛護。


四、 梅瑟的「代理」
在有關梅瑟的古經正文裡,「代理」的觀念首次達到頂峰。梅瑟的角色在雅威典裡(J),仍然不很明顯。在某種意義下,梅瑟的先知使命便是啟示雅威對歷史的計劃。他的求情祈禱(出八26;九28等;十七11;戶十一11等)證明他負有某種先知之職。梅瑟在戶十一:11~15中的祈禱確實顯示代理者的負擔。他為自己的百姓受苦,並將他們帶到天主前:「為什麼我在你眼中蒙寵幸,竟將管理這百姓的擔子全放在我身上……若你願意這樣對待我,如果我在你眼中得寵,求你殺了我罷……」(肋十一11,15)。在這段聖經中並未說明天主俯聽了梅瑟的祈禱是因為梅瑟本人,或是因為他甘心為百姓受苦,並願意協助他們。
在出卅二:32裡已指出這點。根據拉金格的主張:「梅瑟奉獻自己而替別人死」。根據Von Rad的主張:「為了救以色列,梅瑟已被自己的百姓所擯棄」。這裡我們不能說梅瑟以「代理」的方式奉獻贖罪祭。梅瑟所說的無非是:若他的百姓要喪亡,他也不能活下去了,然而梅瑟這種態度已經極相似依撒意亞五十二章中天主僕人的態度。從梅瑟的行為裡,我們無法看出他認為在天主前為百姓求情是他自由接受的聖召及終身從事的工作。梅瑟之所以成為代理者,因為他與百姓之間有密切的關係,與天主保持忠信及友誼的關係。根據戶十四:11─20的記載,雅威要區分有罪的以色列民族,並且使梅瑟成為新選民之父。但是梅瑟為以色列人民說情並解了他們。雅威說:「我按照你所求的寬恕他們」(戶十四20)。
厄羅因典(E)記載梅瑟的岳父耶特洛對他所說的話,這段話很恰當的敘述梅瑟代理的使命:「你在天主前代表這個百姓,將他們的案件呈到天主前;也將典章和法律教訓他們,告訴他們應走的正路,應行的事項」(出十八19~20)。
根據拉金格的主張,在申命紀作者對梅瑟使命的描述中,代理作用首次達到高潮。梅瑟是未來一切先知的典範及標準(參閱申十八18)。上主與以色列人民之間的交往完全透過梅瑟。其結果發展了受苦之代理者的觀念。當以色列人民朝拜金牛而犯罪之後,梅瑟用四十天的時間守齌祈禱,為以色列人民的罪求天主寬恕。他為了以色列人民的罪而憂心如焚(申九18~19)。上主俯聽了梅瑟的懇禱。如同在戶:十四一樣,在申九:14及19裡,上主俯聽了梅瑟的祈禱而不毀滅以色列人民,也不建立一個新選民。
在申三:23─28及申四:21等節中,梅瑟的代理使命敘述得極為詳盡。梅瑟向以色列人民說明為什麼天主不允許他進入福地「上主為了你們的絕故對我發怒,沒有俯聽我……」(申二26),「上主為了你們的緣故,對我發怒起誓,不讓我過約旦河,不許我進入上主你們的天主賜給你們作產業的那肥美的土地」(申四21)(參閱申一37)。拉金格如此解釋說:「天主的忿怒使梅瑟不能進入福地而死在福地之外,是因為梅瑟代替以色列人民受罰而被上主拒絕不能進入福地」。Von Rad寫道:「在戶:十一中,具有創造性和賦有生命的梅瑟漸漸變成上主的工具,所以在後人的記憶中,他成為完全順從的「上主僕人」(參閱申三24;申卅四5)」。梅瑟為了使以色列人民獲得天主的寬恕所做的努力越來越成為他個人的行為了:他為他們守齌,忍受痛苦、心中焦慮萬分,並為他們祈禱。梅瑟代理的效果並不在於他是以色列人民的代言者,而在於他把他們帶到天主前,他是他們的代理者。只因為梅瑟相信他該為百姓向上主求情,甚至最後將自己完全交出,所以雅威「為了你們的緣故,向我發怒」是可以了解的。(參閱申四21)
梅瑟的代理任務與古經中的代理任務不同:他超出了集體觀念而達到個人主義。幾個義人或幾個惡人的行為不再影響團體的各個成員(例如索多瑪城因少數義人而免災),由一人擔負所有人的罪而使別人免於災禍。當時人對罪人的態度及習慣是將罪人與團體分離,並且把罪人驅逐於外,但是梅瑟的態度卻與這種傳統的態度及習慣不同,梅瑟在上主前為罪人求情,所以他擔任一種代理的角色。


五、 先知的「代理」
申命紀中梅瑟的特性重現於第二依撒意亞中的雅威僕人的身上。Von Rad 解釋:「根據我們的看法,第二依撒意亞和申命紀都具有相同的傳統,根據此傳統一個像梅瑟這樣的先知是被人所盼望的」。幾世紀以來,以色列人民慢慢的發展並體驗到先知們該為百姓向主求情。厄里亞,厄里叟,依撒意亞的故事均無傳記資料,它們專注重先知的職務。
但是在耶肋米亞先知書中,耶肋米亞本人卻是作者描述的對象。Von Rad 寫道:「在古經中,我們可以發現,從耶肋米亞開始有一種新的對先知職務的了解,並注重先知本身的情形。或許巴路克先知是了解受苦必須包括在先知職務中的第一位先知……連先知的生命也包括在他的職務中」(參耶卅七─四五)。亞毛斯先知要求先知們該分享百姓的生活與痛苦(亞六6;七1─6)。耶肋米亞把此要求作進一步的發揮,認為它含有代替別人受苦的意義。耶四:19及四:23─26中所證明的先知預言未來的災禍而願意替百姓受苦。耶肋米亞替那些將被災禍襲擊的人受苦,同時他也感到天主對祂百姓的憐憫。在他身上天主與其百姓相遇。因此,先知不僅是雅威咀咒代言人。相反的,他的生活便激勵百姓回心歸主。這點深深植根於他與百姓之間的休戚相關,以及他與雅威的親密關係。在此,我們能看出一種充滿活力的傳教精神:耶肋米亞以如此的方式為百姓求情,因而他們能回心歸主並充滿天主的生命,不僅雅威懲罰或寬恕祂的百姓,而且先知與他們一同掙扎,因而他們能回歸天主14。但是他從未提及他那痛苦的求情在天主前能有任何意義。如同歐瑟亞先知一樣,耶肋米亞的受苦在天主救恩計劃中僅僅是天主審判的預兆而已。
在厄則克爾先知身上,這種天主審判的預兆變得更個人化了。為要「擔負以色列家族的罪」(則四8~10),他便是「以色列家族的預兆」(則十二6b)。但是,在這裡我們尚不能說厄則克爾以代理的方式為以色列人民的罪受苦,因為在他身上所發生的一切是未來事蹟的具體預像。厄則克爾分擔了百姓之罪的負擔。他以一種象徵的態度擔負起他們的罪。這種替別人受苦的觀念將要在依撒意亞五十三章中明確的顯示出來。厄則克爾知道他的先知使命是為這些有罪的百姓向天主求情。雅威也期望他的求情:「我在他們中間找尋一個能修理城牆的人,能在我面前為保護本地,站在缺口處,免得我去破壞那地方的人」(則廿二:30)15
在厄則克爾先知書中,我們對「代理」的觀念有了新的了解,這不僅是代理性的受苦,如梅瑟及耶肋米亞一樣,而且這種代理意義是願意為百姓捨命,以消除天主的憤怒。


六、上主僕人的「代理」
聖經中有關那些願意為百姓獲得救恩而死的先知的記載在有關上主僕人的敘述裡達到頂峰。在此,我們只研究第四篇即最後一篇「上主僕人」詩歌(依五十二:13~五十三:12)。在五十三章第一節裡,敘述一群人(可能代表異教世界)承認他們是將上主僕人處死的共謀者。但是現在他們了解「因他受了懲罰,我們便得了安全;因他受了創傷,我們便得了痊癒」(依五十三:5)。現在他們了解雅威要他的僕人替他們受苦,而表示他們與他之間的休戚相關。
上主的僕人「為我們的罪,從活人的地上被剷除」(依五十三8)。這種受苦就是「贖過祭」(五十三:10),因為他「擔負他們的罪」(五十三:11),所以能使「多人」成義(五十三:11)。
Scharbeit 把上主僕人的角色做了一個極好的描述:「天主從以色列,從亞巴郎的後裔中揀選一個僕人,他不僅要將雅威救援的訊息傳報給以色列及異教人,而且要將救恩的本身帶給他們,託付給上主僕人的救援使命在他的受苦及死亡中達到高潮,他的死是一種和解的祭獻。雅威使他們知道這位像囚犯一樣死去的上主僕人,將祂的祝福帶給別人。凡承認己罪,並且表示與他的救援使命有關係的人能獲得罪赦、祝福、及救恩」。
依照猶太詩的體裁,這種形容受苦僕人的筆法是有些誇張的。它使我們很難確實看到上主僕人替別人受苦的態度。但是最能引起我們注意的是他能了解他受苦的深刻意義。這種痛苦是代替他人受苦。上主僕人對他自己受苦的態度完全與耶肋米亞對受苦的所持之態度不同。這便是上主僕人態度的完成,即是:服從並實行上主的命令(參閱依五十三6~10)。信賴雅威的忠信因此而獲得力量(參閱依四九4)。梅瑟忍受上主的憤怒,而未明顯表示他自由的接受(他只接受那為百姓求情的使命)。耶肋米亞先知雖為罪人受苦並為他們求情,而他自己卻陷於空虛之中。但是上主僕人由雅威手中自由的接受他的痛苦(「犧牲了自己的性命,至於死亡」(依五十三12))。他深信他那無意義的痛苦及死亡在天主對全世界的計劃中是具有意義的。
因此,我們可以總括一句說:上主僕人以罪人代理者的身份了解並自由的接受痛苦與死亡,並將天主的救恩帶給別人。天主願意藉著一位代理者而將救恩通傳給人類,此點變得更清楚了。


 
  1. 參閱:Ratzinger, op. cit. pp. 566f.
  2. 參閱:H. W. Robinson, The Hebrew Concept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pp.49─62, Berlin 1936.
  3. 參閱:G. von Rad, Das erste Buch Mose, I, p. 408, Gttingen 1958.
  4. 參閱:J. Scharbert,Heilsmittler in Alten Testament nnd Vorderen Orient p. 76, Freiburg 1964.
  5. 參閱:G. von Rad, op. cit.I, pp. 176f.
  6. 參閱:創十三章14;十五章5;十八章18;廿二,17~18。
  7. 參閱:D. Daube, Studies in Biblical Law,p. 156,Cambridge 1947.
  8. 參閱:詠廿;廿八,8等;六一,7;七二;八四,9等。
  9. 參閱:耶一,8;一,17─19;十四,7─9;19─22;廿,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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