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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5)p.547-569
   

教會的代理任務之聖經基礎

 

七、 歸國後的代理
在整個歸國後的時期裡,替別人受苦的觀念從未消失過,反而延伸到各個以色列人民的具體信仰在整個達味家族及耶路撒冷的居民中,雅威「將賜予憐憫及哀禱之神」,因此,他們能以懺悔之心轉向他們所刺透的那一位。由於他們的悔改,他們將免受異族的毀滅(匝十二9─14)。Scharbeit 解釋道:「他可能是一位重要人物,他享有雅威特殊的友誼,但在天主救援計劃中卻以殉道者的身份死去……。在依:五十三章中的「上主僕人」與在匝:十二章中「被刺透的」這一位不同,「被刺透的」這一位是未來那位使雅威在末世審判中寬恕耶路撒冷居民的罪的求情者,但是他的求情行為為對異族而言,並不帶來上主的救恩」。如同匝:九章中的「被刺透的」那一位,匝十三章中的牧人也是一位神奇人物。此牧人與匝十一:4─14中的善牧不同,也與匝十一:15─16中的愚味牧人不同,但是他是眾人的領導者及雅威的代理人,他為眾人的罪而受上主的打擊(匝十三:7)。

達十二:3中「那些引導多人歸於正義的人」這句話並未明確說出他們是代理者或導師(或二者都是)。無疑的,火窯中的三青年為贖自己的罪及百姓的罪而接受死亡(達三:40)。

在瑪加伯F中的七位兄弟知道他們的死是一種代理性的死。為了止息天主的義怒,他們將犧牲自己的性命(參閱加下七37f)。「我們受難是為了我們自己的罪惡,求上主憐憫我們的百姓」(參閱加下七32~37)。他們為自己的罪求赦,為百姓的罪求赦,犧牲他們自己的性命而使它能成為一個完全的和解之祭。受了「上主僕人」觀念的啟迪,歸國後的以色列在火窯中的三青年及瑪加伯中的七兄弟的命運中感到自己的代理使命。凡以代理方式為別人受苦的人都成為整個以色列的典範,這種觀念在紀元前後期猶太時代中變得越來越清楚。

八、 以色列的「代理」

唯有當以色列了解雅威是全世界的主,並看到全人類都包括在天主救援計劃中時,他們才能了解他們在其他民族中所負起被天主揀選的角色(參閱創九8~17;申七6~8;亞三2)。天主要藉亞巴郎祝福一切民族(參閱創十二2ff)。西乃山的盟約使以色列成為「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參閱出十九6)。其含義是以色列必須代替那些不認識雅威的民族執行司祭之職。但是在以色列歷史的過程中,他們明白天主特殊的揀選常常一方面要他們與其他民族分離,或另一方面要他們反抗這些民族。除了在聖祖及梅瑟的歷史做述中之外,我們無法找到上王選民積極為異族求情並將天主的祝福帶給他們的記載。大體看來,假若整個別的異教徒或整個異教民族認清了以色列獨特的地位,如此他們才能接受祝福和救恩。因此,這些異族常常感到它們被以色列的特殊宗教精神所吸引,他們想要獲得以色列的友誼,甚至敬拜雅威(十六)。根據依十九:18─25的敘述,假若亞述與埃及信奉雅威,則雅威要像祝福以色列一樣的祝福他們,甚至雅威要使他們成為祂祝福的代理人。在此,我們已經能看出原則上代表性的求情是普遍性的,是包括全人類的。以色列是救恩的原因及中保。天主的救恩通過以色列而賜給其他民族。在代理的積極意義上,以色列是否了解他們中保的角色?除了在聖詠中及上主僕人詩歌之外,這一點並不清楚。以色列的代理大體而言有以下的意義:以色列的被選成為天主對世界救援計劃關鍵之所在。

九、 摘 要

古經中不同的代理方式;「代理」觀念的進一步發展在我們的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不同的代理觀念與代理行為。今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根據聖經的記載,個人或團體能帶給別人救恩(代理的事實)。
二、有些聖經正文也指出代理者的個人態度及他所用的代理方式(例如為眾人祈禱,或受苦或捨命)。
三、同時,在聖經中我們也可發現「代理」的發展及對它更深一層的了解。當然這種發展並非單純性的直線發展。

現在,我願意為本章做一個總結,同時在以色列世界觀的背景中進一步闡明「代理」的行為。

(a)「代理」觀念的來源出於中東古代的團體感。這種集體位格的觀念說明了個人行為能影響團體。在這種團體中的人已不是單獨的個體了,而具有一種「集體位格」。社會的基層就是代表家族的家長。若將此觀念擴大,國家的首領(國王、民長等)均被視為百姓的代表。

我們不能稱這種「代理」為真正的代理,因為代理者─尤其是國王並不是主動擔任起代理職務。他是被雅威所派遣的,他的行為自然而然的為百姓帶來祝福或災禍。因他的善行中悅雅威,他能將救恩帶給別人,而不是因為他的求情行為。他們仍以一種極物質化的想法來了解救恩,救恩便是:財富、和平、正義、安全等。一位不虔敬的國王帶給百姓饑荒、疾病、外族,侵略等。以後的歷史記載及先知書責斥這些百姓使自己被不虔敬國王所帶壞。從這裡便已開始展開一種代理觀念的人格幅度。

(b) 現在我們試看先知的代理角色。他們的代理才是真正的代理。先知們不顧死亡和痛苦而要把救恩帶給眾人(例如梅瑟、耶肋米亞、厄則克爾等)。他們代理的特點是:他們完全犧牲自己的命,而以愛與百姓休戚相關。但是代理是雙方的:先知們不僅在天主前代表百姓,他們也在百姓前代表天主。先知們的受苦激勵百姓轉向天主,並如同先知們度中悅天主的生活,這表示先知代理使命的熱忱。按照盟約而生活的先知度一種模範生活,這也證明這種生活是有意義的。

由於先知們受猶太民族集體位格觀念的影響,所以他們在執行天主命令時的成功或失敗自然而然的為百姓帶來祝福或災禍,但是他們尚未意識到這代理使命的意義及功效。他們的代理行為不是一種基於愛的贖罪代理行為,因此無法使雅威與百姓訂立的盟約完成。

以色列民族對其代理使命的完全了解,在於他們對救恩史的了解。一旦當他們對救恩的認識只限於表面時(良好氣候、豐收、和平等),則他們的代理也只是很膚淺的。若以色列能進一步了解人與天主的友誼關係是基於愛,則我們便能說以色列的代理行為是一種贖罪的代理行為,天主藉他們將救恩賜予全世界。

(c) 第三種代理行為只是第二種代理行為發展的結果。在第一種代理行為裡(參閱(a))由於代理者與百姓的密切關係,所以他的生命在百姓身上產生芋些後果。第二種代理行為(參閱(b)),代理者以個人的方式實行代理職務並帶給百姓救恩。第三種代理行為是上主僕人的代理行為,由於百姓的罪上主本要消滅他們,但是他卻肩負起了上主的憤怒。上主僕人的代理行為,不僅阻止天主對百姓的審判(參閱亞七2~3)或為他們獲得天主的憐憫;而且他自由的接受了別人應該受的懲罰及死亡。另一方面,天主同意這種更完美的代理行為,所以上主僕人犧牲性命而百姓能獲救。

這種代理行為的評價在於以色列對救恩或災禍的了解。若他們只從物質層面來看代理行為,則我們不能說這是代理行為的完整意義。在這種情形之下,上主僕人的行為不是一種完美的代理行為,只是一種「代用行為」。雖然上主僕人及百姓對救恩只有膚淺的了解,但是上主仍讓他代替百姓受罪受苦,並且也賜給他們恩典;但是這恩典不是完滿的救恩,若以色列對救恩能有深一層的了解,即是意識到上主親臨於他們生活中,而物質上的利益或損失只是上主臨在的後果而已,則上主僕人的代理行為才會帶給他們最圓滿的救恩。在這裡我們也看到代理者的熱忱,上主僕人願意全人類承認上主為宇宙的主宰。上主僕人以自願為百姓受苦的代理方式、指出唯有在上主內人能獲得生命的真義及個人願望的滿足。


總之,經中的代理觀念尚未確定(甚至「上主僕人」的觀念也未確定),因為救恩究竟是物質的或精神的這一問題尚未確定。在耶穌基督身上這問題才確切顯示出來。在代理者這方面,有一種趨向個人及自由接受中保角色的發展。代理者整個生命都置於天人之間:在天主前為他人的罪求情,將天主的救恩通傳給人。




 

註解:(原題為:The Interceaaion of the Church for the Salvation of the World)

  1. 參閱:則十三,5;詠一o六,23。
  2. 參閱:民一,24;蘇二,9─12;九,24;友五,5─21多十三13,十四,5等米七,16等;索三,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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