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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0)p237-246
   

教會法的過去、現在與將來

 

現行法的檢討

現行的法典不但由初期教會承襲古教的遺訓,耶穌基督的訓令,和宗徒們的諭旨,而且還參照羅馬帝國等的法規和法例,以及民間的習慣和風尚,加上各地主教會議的決議和教中傑出著作家建議而戍。無疑地編制現行的法典所經過的年代,和各學者們的努力是可想像到的。這本法典當然好處很多。在法典頒佈後,萬眾歡騰,各國主持教會的樞機及主教等額手相慶之餘,均紛紛修書,馳謝教宗,認為此舉不但為教會法界之榮,並且對治理教會必有極大的貢獻。教外學者也一致稱譽法典之完美,以為法治世界之精華。但是韶光易逝,從一九一七年法典頒佈到現在,在實行法例時常問題叢生,由於時代的改變,新問題更不斷增加,人不單認識自己生存的價位,而且也瞭解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責任。教會自從大公會議後已把初世紀那種以統治權觀念管轄( governed )的方式,和中世紀封建體制原則下統治 ( ruled )教會的方式,改變為參與式 ( participation),要求大家弟般地合作來幫助教會,所以我們在讚頌前人偉績之餘,實不應忘記檢討,以應付現在和將來的種種問題,也使大家明瞭為何教會現在正進行重新修改現行法的工作。

耶穌升天前,不但把對外傳教的使命交給了宗徒們,「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瑪 28 : 19),而且也命他們鞏固教會的內部,作神牧工作:「牧放我的羊群」(若 21 : 16),「餵養我的羊群」(若 22 : 17)。所以教會的工作,換言之,法典的物件也應兼顧向外的傳教工作,和對內的神牧工作;如果把這兩項工作分開,或只著重其一,則教會的發展和健全便會發生嚴重的問題。反觀今日的法典,實在缺少了內外兩方面的兼顧。當然,保護法典的學者以為教法並未禁止神牧的工作,並以之為理由,為之辯護。但是我們若客觀地看法典第六八二條,我們便會瞭解辯護將是多餘的了。此外,教會法的內容和某些法律進行的程式更使人費解:教會由於現行法的體制,等於是在國家中的國家,但這個國家所表現的,除了小部份的例外,卻是歐洲十八世紀的形式。在婚姻案件中很多不必要的程式,使當事人非長期等待得不到最後的決定。法典第一零二二條所規定的婚姻預告,實在使人認為教會法假定本堂內大家已彼此認識。關於主教和本堂神父,法典授與他們極大的權力,並假定他們都是智慧超卓,一切的決定都是合理而可行的;但對於他們的助手—副本堂或助理司鐸,則只在法典第四七六條略略提及,而忘卻他們屬於同一的司鐸品位,並且同樣地正做領導養育天主子民的工作;尤其在該條第七項所言及,在今日看來簡直是一項錯誤—「副本堂屬於本堂神父權下,並由他以父親般的方式去教導他,指引他去管理信眾,還要看視他,此外至少每年一次要向教區首長報告關於他的一切」。的確,美國塔州聖安多尼總主教區輔理主教—立文主教 ( Bisbop Stephen A. Leven ) )在一九六五年十月十六日在大公會議席間說得好:「副本堂或助理司鐸在司鐸職位和生活方案中,為「被忘卻的人」。因為照聖教法典,只有本堂神父有法律上的地位,和管理教友的責任,但是在大的總教區或教區?,一大半工作的司鐸常是助理司鐸,但是「無庸諱言地,他們做大部份的工作,然而他們卻沒有法律的地位,也沒有什?權利。」「他們常被稱為小孩,被人以小孩般地對待。但他們並不是小孩,他是一個成年人」,「助理司鐸受挫折的問題,在教會中是嚴重的問題」(鐸聲五五年三月號)。對於女人的地位和任務,在教會中常是問題,她們並未完全享受法典第八十七條所給與的權利。她們從教會中所得到的,只是較低於男人的權利。在很多方面,她們常要等待男人的決定,她們的權利不能和男性領導者相比,在某些情形下她們還比擬小孩:例如法典第二OO四條的規定。第五編論刑法部份,在今天看來,似乎教會以懲罰作恐嚇,迫使人同意並遵守現行法令,但這正表示當代的法學家忘卻了福音的精神,尤其在應避免的絕罰在外教學者看來更覺可笑。在訴訟法中,教會由於金字塔形的聖統體制,對於人權的上訴方式常不如現代民法的法律系統開明……

法學的保護者當然會認為上述各項只是不忠實的描述,實際上他們認為可以加上些注釋,便能迎合時代。但是如果我們沒有忘卻今天社會的進步情形的話,我們必定會承認現行的教會法的缺點很多;比如法律給與我們的觀念,和現代團體性的行動,彼此合作互助,和大家參與教會的新觀念,便是一個例子,因為在法律的體制下,教會內的一切都是從上而下,直線式的,但是現代的很多社會問題,實不容一人獨行獨斷,尤其在教會本地化的實行中,西方傳統的觀念更不能強迫東方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