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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0)p237-246
   

教會法的過去、現在與將來

 

天主教會是人的教會,也是天主的教會。她是人的教會,因為「她是一個歷史的社會現實」(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4節),「她超越時間和民族間的界限,向全球發展,並滲入人類的歷史」(教會憲章9節)。她是天主的教會,因為「天主聖神好像教會的靈魂,使教會體制表現生機」(教會傳教工作法令4節)。她也是人文和歷史的團體,因為「這個旅途中的教會在其聖事上和屬於今世的體制上,仍得帶著她今世易逝的面目」(教會憲章48節)。由於基督的賜與,「教會固然擁有全部得救的方法,但卻未曾也不可能立刻不斷地表現出全部行動;故在努力實現天主的計劃時,其行動均有其步驟,甚至有時在順利開展之後,卻又不幸而後退,或停留在一個半成熟或缺陷的狀態中」(教會傳教工作法令6節),因此教會雖然因天主聖神特別的保護,不會走上錯誤的途徑,但是在行動時她常需要革新這個由人組成的體制,以適應時代,因為「教會由歷代經驗中明白,在她和世界的交往中,須不斷成熟之處尚多」(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3節),而且實際上「社會的進步使教會對這體制獲得更深刻的認識,更透朋的解釋,並更適宜地使這體制迎合我們這時代的情形」(教會在現代牧職憲章44節)。然而在每一個時代教會雖然常革新自己以適應時代,但在革新中並沒有忘記了自己的本來面目,自己的宗旨,因此她制定了很多法則,以指示人的生活途徑,不會因著時代的謬說而盲從他人。

教會法的形成與其所受的影響

由於教會不是一個自由組合的社團,乃是以人子所流的血作為代價贖回來的基督奧體。宗徒們被召叫的目的也不是只為成立一個新的組織,卻是叫他們在忍耐中產生果實,和遵守主的命令給世界帶來福音。所以教會的法則和其他國家的法則在原則上也有不同。這異點從立法者耶穌的作風和言談中,我們可很清晰地看到。耶穌的演講大都是預示式的,而不是學派的方式,更不是一位元立法者的形式;他演講的內容論及悔改多於教條。耶穌有時也以一位具有權威的姿態出現,例如,耶穌首次遣派宗徒們去傳道時(瑪 10 : 1 - 16),和復活後的耶穌把自己的權力委託給宗徒們:「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樣派遣你們」(若 20 : 21)。總之,耶穌不但顧及向外的傳教工作,同時也未忘了內在的教養天主的子民的要務。

耶穌升天後,宗徒們在傳道時很快便接受了猶太人的法律體制,例如覆手禮。因為當時一位學生完成自己的學業之後,均須經自己老師行覆手禮後,才能成為老師或法官。聖經也指示給我們,當時教會的負責人由於環境的需要,建立了一項新的任務,委託待選的人負責,這便是「七位執事」,他們都是有好聲望,且充滿聖神和智慧的人」(宗 6 : 3),他們也接受了覆手禮,具有權威地去執行他們的職務。由於這新的團體的人數日漸增多,和宗徒們的衰老與死亡,實際的問題便接腫而來。從宗徒保祿的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到,他怎樣接承了社會的體制,以鞏固教會的健全,和使之代代相傳。為了使教會按照創立者耶穌的標準而生存,他教導當時的信友,無論作什?,都要在主內去完成(哥 3 : 17)。他們都有義務去消滅他們團體中的不良份子(格前 5 : 6);也應有領導者好奸榜樣(得前 5 : 12);他們還要嘗試一切,把握善的,躲避邪惡的,特別要遠離一切遊手好閒,或不接受他們的傳授而生活的弟兄(得後 3 : 6 - 12);他們也應常捐獻一些物質的東西給為他們宣講的人(迦 6 : 6)由於希臘文化的影響廣和猶太人傳統的觀念,加上創世紀的記述,保祿雖然在致弟茂德前書的第二章第九節至第十五節論及女人的地位和任務時,定下了法則,但是我們只可視之為適合當代的一種暫時措施卻不能視之為天主教會的特徵。

從這些由社會環境的影響而帶來的規條,慢慢地演化成為法律。在斐理伯書第二章第一節中我們首次念到監督( Episkoipoi )和執事 ( Diakonoi )的稱呼,「監督」這一名稱也是當時社會民法的一個普通的名稱。在獨立的城市中各政務院的職員都有此稱號;在附屬的城市中那些被上級監督遣來的執事人員也被稱為Episkoipoi。從此可見教會承襲了當時社會的法律與體制。雖然如此這些原則也只是俊來才變為法則。領導者的權威也只是後來才變成了法律上的職務。

從初生的教會至教會初期的教父,我們很難指出法律如何演變。我們只知道在敘利亞的教會,在小亞細亞其他的教會,和在羅馬的教會都有各自不同的管理方法。當時法律的形成,最易瞭解的恐怕就是,一側當時具體的原因影響了某一方面,再後才對整個教會成為一項決定性的法則。總之,在格肋孟教宗的第一封信中,我們已讀到他以法律的觀念來解釋事件;在第二世紀末依來內也設法用法律作為基礎去幫助建立更完美的教會體制。他們的學說都很明顯地來自羅馬行政法的傳統。如果我們從純粹法律的觀點去看,那首席權和最高主教統治權,如羅馬主教的權力,只能由他的學說中產生。教會初期的機制主要地來自羅馬法,但教會成為有社會性與染有政治色彩的特質,卻只在戴克來先Diocletian把偌大的帝國政體代之以一個有系統的完全的君主政體之後,因為當時由於新的文化,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壓力,迫使他改變當代人在精神和物質上的環境。君士坦丁時代,由於君王愛戴教會,當時的主教們不單在社會上享有道德超卓的聲望,而且還能在民事上執行公斷的權力 ( Episcopalis audientia ),由此一個不可避免的事實便促使國家的法律深深的滲入教會了。

的確如果沒有羅馬法作基礎,現行法的很多術語和觀念是難以理解的:例如,法庭Forum,統治權jurisdictio,和品位ordo都源白羅馬法,尤其是現代的樞機團更是羅馬元老院的翻版。

在額我異七世至鮑尼法斯八世,歷史告訴我們,法律的演變不是直線的,卻是四方八面而來的。最大的一個改變就是日爾曼人的入侵,和隨之而來的新的法律觀念。這種新的法律體制對教會是完全陌生的,但對教會的影響卻不小:最顯著的是「私有聖堂」( eigenkirche )和「俸祿」( benefices )的產生。

以後時代的變易,政治的因素等等造成了教宗王國,也創立了很多新的律例。八、九世紀間,在歐西各國,教會法共有百餘種之多;不過當時的法律多是道德律,無法律上的拘束力。十二世紀初,意國法學中心包勞尼亞( Bologna )大學教授葛氏 ( Gratianus )集歷代的法律成書。學者尊之為葛氏律。此外,複有著名的額我略法令全集,保尼法第八法令第六編,和格來孟法令集。十六世紀初,合葛,額、保,格四集而成為教會法大全 ( Corpus Juris Canonici )。直至教宗聖庇護第十於一九O四年三月十九頒佈「艱鉅」諭令後,現行法典才著手編纂的工作。至其繼任致宗本篤第十五於一九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聖神降臨節)正式頒佈,並規定翌年聖神降臨節(一九一八年五月十九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