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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86)p181-198
 

從倫理角度看教宗不能錯的訓導

 

 

(六) 對非不能錯的教宗訓導提出公開異議的可能性和標準

既然教宗的倫理普通訓導並非不能錯,教友可否隨從自己的良心對教宗的訓導提出異議?這是否不服從的表示?一般的意見是:信友不應頑固地固步自封,而應向訓導權威開放,承認教宗是個勝任的導師;故教友一方面「應由自己的判斷來引導,並該享有自由」(信仰11),另一方面亦要小心,「不少人似乎傾向於自由,拒絕服從,而藐視合理的順命」(信仰8)。如果教友清楚認定教宗的訓導錯誤,他不但可以不同意,而且有責任不同意,否則是虛偽;人不能服從錯誤的訓導,不管訓導者是誰。至於應否「公開的」表示異議就有分歧的意見了。其實公開異議並非保守或先進的問題。先進的固然常對性問題的訓導提出異議,但不少保守的何嘗沒有對社會問題的訓導提出異議,說訓導過於左傾?有些認為不應該對教宗的訓導提出公開的異議,教友應對教宗的訓導保持敬意,不同意時應保持緘默,不應公開的反對教宗,減低信友對教宗的信任。但這個態度,用於自己也不敢肯定的情況下是正確的。倘若自己在這方面也是個權威,認定教宗有錯誤而不加以修正,又怎能說對教宗懷有敬意?讓他留在錯誤中是對他更大的不敬。向教宗的訓導提出異議的確可能使教宗在信友前的可信性減弱,但讓錯誤繼續存留,將來會更打擊他的聲望,更難使教友信任他,而且更使教會蒙受其害,錯誤能越早修正是越好。很多神學家不願公開提出異議就是避免立惡表,以免領導別人公開不服從教宗。但古倫認為:「如果神學家不公開提出異議,有時也在立惡表」24。他的意思大概是說:立惡表是以表樣領人入歧途。如果神學家見人追隨錯誤的訓導而仍保持緘默,他的緘默使更多人入歧途,故事實上是在立惡表。因此,有人認為神學家不但有權而且更有責任對錯誤的訓導提出公開的異議,保持緘默是對教會的不忠。

神學家在這問題上意見分歧,往往因為取自教會不同的模式。強調聖統制牧者教導而信友受教的模式,自是不贊成信友向教宗訓導提出公開的異議;強調僕人教會要不斷聆聽學習的,則傾向於容許信友向訓導處提異議。好使教會不斷反省、學習、改良。我認為對教宗訓導提出公開異議是可能的,不過公開異議應有標準:

(1) 提出公開異議的人:我們已承認教會訓導處對真理的把握比我們優勝,因此我們接受他的教導,以便獲得真理。提出公開異議者必須是個肯定自己已獲得真理的人,即在某倫理問題上他已認識清楚,是個勝任的權威。這樣,他才有資格向訓導處提出公開的異議。對於那些一知半解的,未下過努力研究功夫的,道聽塗說而認同某一適合自己個性的意見的,不適宜亦不應該跟風的提出公開的異議。我認為所謂勝任的權威,不應只拘限於神職人員,任何信友只要他在該問題上下過功夫,有確定的信念,都能夠是勝任的權威。可見異議並非神職人員的專利。

(2) 公開異議者的態度:異議者必須承認訓導處有特別教導天主子民的權力,故須對訓導處保持敬意,並非嘩眾取寵,以公開異議而引人注目,提高自己成自己作品的身價,增加自己受歡迎的程度。每個異議者都該對天主、對教會、對自己誠實負責,認定提出異議是有建設性,是為了教會的好處,使真理受顯揚,使錯誤受糾正。他應誠實的研究訓導的意見,對訓導開放,聽取過專家的意見,並求天主啟迪自己,然後才作決定。即使要提出異議,亦應知道自己的主張同樣並非不能錯,有心理準備如有新的資料出現,使訓導的理由變得更強更合理時,則放棄或改變自己的意見,承認自己的錯誤,不會頑固地堅持到底。提出異議時,應採取交談的方式,而非採取譴責的方式,更不應抱一敵對 態度,甚至利用輿論界使自己變成理直氣壯的英雄.是個為真理犧牲的殉道者,使訓導處成為人所共憎的壓迫者。異議者應深信訓導處同樣痛苦地追尋真理,為真理服務。

異議者應準備,為了保持另一更高價值,他願意暫時接受一折衷辦法,而非毫不妥協地堅持一個能錯的主張。啟示提供我們一個很好的例子:宗徒大事錄記載,使徒在耶路撒冷開會議,保祿和巴爾納伯反對猶太基督徒加於外邦基督徒身上的種種規矩。伯多祿同意不應「在門徒的頸項上,放上連我們的祖先和我們自己都不能負荷的軛」 (宗15:10),雅各伯也同意外邦基督徒應有他們的自由:「不要再加給外邦歸依天主的人煩難」(宗15:19)。會議結束卻要求外邦基督徒「戒食祭邪神之物、血和窒死之物,並戒避奸淫」(宗15:29),即仍然要他們遵守一些肋未紀所載的「聖潔的法律」。為什麼保祿、巴爾納伯不力爭到底,使真理受顯揚?因為他們發現有維護另一價值的需要,故同意折衷辦法。為了保持共融(κοινωνια),維持猶太、外邦人兩團體之間的和平與團結合一,他們同意這個在具體歷史環境中的實際規律,以確保超驗的愛的規律 (αγαπη)。愛與自由有衝突時,自由有時要暫時讓步,耐心等候適當的時機。異議者應有這種心態。

(3) 公開異議的對象:如果神學家是向同僚神學家發言,他可以對其倫理問題,發表不同訓導主張的意見,作為學術交流,自由探討,希望從交談中使真理越辯越明。倘若是在神學院中,對象是神學生,他必須先把教會法定的訓導忠實地闡述出來,然後加上自己不同的意見,作為另一個可行的辦法。不過法定的訓導與個人的意見應清楚分辨出來,不可混淆,以免誤導神學生。假如是在聖堂講道台上,對象是一般信友,在這種場合提出公開異議是不明智的。這不像在研討會和課室中,參與者與異議者能交談、澄清、反覆辯論。在聖堂中,一般信友只是聆聽接受,無法立刻澄清問題,因此能產生很多誤解,能減低信友對訓導者的敬意與信任,能誤導教友以為教會已改變立場。在講道台上,講道者是代表著教會發言,同信友說話。那時他有不同的身份,等於一國的大使公開發言時,他是國家的代言人,他所講的一切,不應該再是個人的意見,而是國家法定的主張;只有在不同的場合中,一國的大使才可講自己的意見。異議者應明智地分辨他發言的場合是什麼,對象是誰。

 

 

24:古倫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的公開信,見Kevin Kelly, "Obedience and dissent : 1, The Learning Church", in The Tablet, 14 June 1986, p.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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