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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86)p181-198
 

從倫理角度看教宗不能錯的訓導

 

 

(四) 不能錯訓導的對象

表面看來,不能錯訓導的對象或範圍很簡單,就是信理和倫理,光是教會憲章廿五節已多次說明此。可是,遠在梵一時,賈沙主教已分別出不能錯訓導兩個不同的對象,而傳統稱為第一對象和第二對象。第一對象是指啟示的真理,第二對象是指那些雖非啟示真理,但我們需要它去保衛和解釋天主做示的真理14。梵二把這個意思表達出來:「這項不能錯的特恩,是救主願意祂的教會往斷定信仰及道德的問題時所享有的,其不能錯誤的範圍和天主啟示的寶庫範圍相等,這一寶庫必須謹慎地保存。忠實地講解」(教會25)。這裡所謂「天主啟示的寶庫」是指第一對象,而「謹慎地保存,忠實地講解」這個寶庫,就是第二對象了。

這兩個對象實際上包括些什麼東西呢?訓導第一對象有時稱「信德的寄托」 (depositum fidei) 或「啟示的寶庫」(depositum revelationis) 15。這是天主為了我們的得救所啟示我們的,它包括了聖經和聖傳,「聖傳及聖經組成一個天主聖言的寶庫」(啟示10)。在基督救贖的工程中,有些啟示的奧秘,是經過教會長期的信仰反省才意識到的。這些真理,雖無明顯地在聖經中找到,我們相信確是來自天主的啟示,與天主的救贖工程連在一起的。近世紀以來三個信理條文屬這一類,即一八五四年聖母始胎無玷,一八七○年教宗不能錯誤與一九五○年聖母蒙召升天。

不能錯訓導的第二對象是頗具爭論性的,不少神學家認為不能錯訓導應只限於「啟示的寶庫」,換句話說,只有那些形式地啟示的真理,才能稱不能錯的訓導。但是教會法定的解釋似乎不是這樣,「教會的奧秘」宣言清楚解釋梵二的意思說:「教會不能錯的訓導不但只涉及信德的寄托,還更推及其他事情,缺乏它們的話,信德的寄托便不能正確地保存和解釋了」16。至於這個第二對象的確實範圍就沒有一致的意見了,最少連梵二也沒有加以界定。蘇利文(Francis A. Sullivan) 提出幾個傳統認為屬於這個範圍的例子:(1)教會對相反啟示真理的主張所提出的譴責。(2)由啟示真理必然地推論出來的主張。(3)信理的事實。教會有時要決定一些信理的事實,例如:教會要決定歷史上某一教會會議是否屬大公會議,會議的大公性是對信條的制定是有影響的,教會這種決定應屬不能錯訓導的範圍。(4)莊嚴的聖人列品,一般認為教宗決定某人列入聖品是不能錯的17

看過上面對不能錯訓導的分析、範圍與例子外,我們不禁要問:教會一再強調不能錯的對象是信理和倫理,為什麼討論的多拘限於信理方面?究竟在倫理範圍內,有沒有不能錯的訓導?倘若有的話,例子是甚麼?倘若無的話,是否可向教宗的倫理訓導提出公開的異議?提出公開的異議,究竟有什麼標準?這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

 

 

14:Mansi 52, 1226-7。亦參Joseph A. Komonchak, "Humanae Vitae and Its Reception", Theological Studies, June 1978, pp. 243-244.

15:梵一稱depositum fidei(DZ3070),梵二稱depositum Revelationis,教會25。中文譯法不一樣,有時易生混淆。

16:"Mysterium ecclesiae", Op. cit., p.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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