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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86)p181-198
 

從倫理角度看教宗不能錯的訓導

 

 

(三) 不能錯訓導的主體

怎樣的訓導才算是不能錯的訓導呢?梵二引梵一的話說:「幾時主教團的首領,羅馬教宗,以全體基督信徒的最高牧人與導師的身份,在信仰上堅定其弟兄們,以決斷的行動,宣佈有關信仰與道德的教理,他便以自己職位的名義,享有這種不能錯誤的特恩」6。梵一把不能錯的特恩拘限於教宗身上,梵二卻將之擴大,伸展到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如果主教「彼此之間並與伯多祿的繼承人保持著共融的聯繫,正式地教導信仰及道德的問題,而共同認定某一項論斷為絕對應持之理,便是不能錯誤地宣告基督的道理」(教會25)。可見不能錯訓導的主體是教宗或與他共融的主教團。

由上面的文獻可看到,不能錯的訓導是帶有很多限制性的條件的。梵一神長們投票前,賈沙主教(Bishop Vincent Gasser) 已清楚指出:絕對不能錯只屬於天主,教宗的不能錯是有限制及有條件的。他必須要以普世教會導師及最高判官的身份,以宗座權威發言;不能錯訓導的「對象」,必須是信理和倫理的道理;不能錯訓導的「行為」是指教宗定斷那些信友必須相信或必須擯棄的道理7

梵一的條文驟眼看來,是很易令人誤解的。最引人爭論的是:「羅馬教宗的這種定斷,是由於他自己,而不是由於教會的同意,故它(這種定斷) 是沒有更改的可能性」8。這好像是說教宗有特別的權力,獨立於教會之外.教宗變成在教會之上,而非在教會之內,是教會的一份子。翻查梵一的歷史,便會知道「不是由於教會的同意」一句,是梵一神長最後關頭才加上去的9,理由可能是針對法國神職班條文(Gallican articles) 的思想而發的。一六八二年,法國神職會議奉法王命令發表了四項條文,限制教宗的權力。其中第四項說:「在信德的問題上,主要部份也是屬於羅馬教宗,而且那有關全教會以及每一教會的法令,是屬於教會的權限,但他的判斷,若不加以教會的同意,則不是不可能予以調整」10。一六九○年,教宗亞歷山大八世「在眾多中」典章(Const. Inter multiplices) 譴責這四項條文11,後來法王收回成命。梵一神長的附加語應在這個背景下去理解。賈沙主教一再強調,教宗的不能錯誤性不能與教會分離,他是以伯多祿的繼承者,教會領導人的身份發言,他是代表著整個教會的。聖神來到伯多祿的繼承人身上,並非要他們發表新道理,「而是為叫他們,在他的助佑下,把那藉宗徒所傳授下來的啟示 即:信德的寄托,聖潔地予以看管,且忠實地予以陳述」12

另一個具爭論性的問題,就是教宗的定斷,「是沒有更改的可能性」。這是不是說,定斷的條文沒有重新表達或解釋的可能?我認為這是個誤解。信條的寫定,一定是受歷史條件所限制。教廷信理部「教會的奧秘」(mysterium ecclesiae 1973) 宣言把這個情形講得很清楚:(一)信仰條文的意義是要依賴在一特定時空的語言表達能力,(二)有時信仰真理最初表達得不完整,後來人類知識擴闊了,以致真理的表達也更完善,(三)信理條文的頒佈往往是要解決一些問題或糾正一些錯誤,故解釋條文時必須考慮這個背景,(四)條文所用特定時代的概念是能變化的,因此條文也難免受其影響13。故此,只要忠於信條原來的意思,為適應時代,新的表達方式是可能的。例如:梵二雖然重覆梵一所定斷的不能錯的訓導,但表達上就較完善了。首先,「教宗發表論斷時,並不是以私人的名義,而是以整個教會的最高導師的名義」(教會25),即教宗不能錯的特恩是和整個天主子民的信仰連在一起的;不但如此,他更和所有主教連在一起。在講教宗不能錯特恩時,梵二清楚在「羅馬教宗」上,冠以「主教團的首領」(教會25)。既然教宗不能錯的特恩是與主教團及全體天主子民連結在一起,難怪梵二說:「幾時主教團與伯多祿的繼承人共同執行這種最高訓導職權……。教會就絕對不曾不同意上述那些(信條的) 定斷」(教會25)。

 

 

6:梵二「教會憲章」No.25,梵一「永遠司牧」(Pastor Aeternus), DZ 3074。

7:Mansi 52, 1214.

8:DZ 3074,梵二「教會憲章」No.25也有相同的話:「因此,他(教宗) 的定斷,本身就理當稱為不可修改的,而並非因教會的同意(才有此權力)。

9:參Cuthbert Butler, "The Vatican Council", Vol. II Longman, 1930, Ch.22, "The Deputation De Fide and the Infallibility Decree", p. 133.

10:DZ 2284.

11:DZ 2281-2285.

12:DZ 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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