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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86)p166-180
 

教宗職務與至公教會的共融

 

 

(二) 聖統性的共融

教會共融怎樣保障?對立與分裂怎樣解決?這裡只自梵二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三章,抽出一些資料,原則性地作答。

1. 宗徒團與主教團(19-22)

「耶穌把這些宗徒們組成一個團體,就是一個固定的集合體的形式,從他們中揀選了伯多祿作為這個團體的首領。耶穌先把他們派往以色列的子孫,以後派往世界各國,要他們分享自己的權能,去接受所有的民族為弟子,去聖化、治理這些民族,這樣去傳佈教會,在主的領導下為教會的職員及牧人,萬世萬代,以至世界終窮。」

「由於主的規定,聖伯多祿及其他宗徒們組成一個宗徒團,基於同等理由,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和繼承宗徒們的主教們,彼此也聯結在一起。……一個人接受了主教聖事的祝聖,保持著與主教團的首領及其他團員的聖統共融,就是主教團的一份子了。」

2. 主教團的權力(22)

「主教團在訓導與牧權上繼承著宗徒團,而且就是宗徒團的延續,只要與其首領羅馬教宗在一起,而總不與此首領分離,則對整體教會也是一個享有最高全權的主體,雖然這種權力,沒有羅馬教宗的同意,不能使用。」(22)

另外一個享有最高全權的主體是羅馬教宗。他以基督代表及整體教會牧人的職務名義,對教會有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權柄,時時都可以自由使用。神學家對兩個最高全權的主體,有著極豐富的研討。

本文採用的神學意見是教宗作為教會首牧的職務,是教宗作為主教團首領實施主教團的最高全權的另外一種方式。換句話說,主教團是這樣一個教會最高全權團體,它可由教宗一人以主教團首領身份獨自執行全權,也可由首領教宗與成員共同執行全權。教會全權主體只有一個,它是主教團。

3. 聖統性的共融

教會憲章視主教團是一個共融、一個首領與其他團員的聖統性共融。其融是共同結合,我們已經論及教會?天主聖三之通傳與天主子民之接受的共同結合。不同地方教會之間構成的共融--共同接受教會因素。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的共融--地方教會與普及各地的教會具有共同的教會要素。究竟梵二大公會議所說的「聖統性共融」是什麼?與上述的各層共融有什麼關係?

(1) 聖統性的共融是什麼?

聖統性的共融是教會中的主教團、繼承宗徒團的主教團。稱它為共融,因為團中的每位主教共同結合。由什麼來共同結合?那是對整個教會的最高全權。所有在主教團中的成員共同結合於最高全權上,所以稱為共融。不過這個共融是聖統性的,因為成員之中有首領--羅馬主教,沒有他的同意主教團不只任何成員個人,即使成員團體,也不能使用共同享有的最高全權。

(2) 聖統性的共融與上述的各層共融有什麼關係?

1. 自天主聖三與其子民共同結合的基本共融而論,主教團--聖統性的共融,是耶穌基督,為了維護天主子民團體之間的關係,以及團體對外的關係,而通傅的教會職務。它是基督通傳的教會要素之一。消極而論,教會中任何個人或者團體,否定這個因素則是異端人,如果脫離這個職務則是裂教人。

為此,任何教會團體或者地方教會,脫離這個教會職務,那麼它失落了教會要素之一,便無法再是完整的、圓滿的教會團體了。

2. 積極方面,聖統性的共同成員象徵著唯一與至公教會的共融,按照西彼廉(Cyprianus 200-258),「主教在整個教友團體中,教友團體就在主教身上」。意謂地方教會的信仰與行動在主教身上出現。那麼我們可以看到在主教團中代表所有地方教會的主教,以及他們的首領羅馬教宗共同結合,這個共融不是象徵唯一與至公教會的共融嗎?

梵二大公會議也有這樣的思想:「主教團的統一件,也表現在每位主教與個別的教會,以及整個教會的彼此關係上。羅馬教宗繼承伯多祿,對主教們和信友群眾是一個永久性的,可見的統一中心和基礎。每位主教則是其個別教會的有形的統一中心和基礎;這些個別教會都是整個教會的縮型,唯一的大公教會就在他們中間,由它們集合而成。因此,每一位主教代表他自己的教會,全體主教在和平、相愛及統一的聯繫下與教宗一起代表整個教會。」(23)

3. 聖統性的共融既然代表整個教會,實在也代表了所有地方教會之間的共融。

4. 不同地方教會之間構成的共融怎樣可以保障?根據上面的思想,它由地方主教在和平、相愛及統一的聯繫下保障。這裡已經不是任何目標的和平、相愛及統一的聯繫;而是共同和平地接受教會要素;根據共同的教會要素相愛與統一地聯繫。當然共融之保障不只由代表地方教會的主教得到,可能也由地方教會的天主子民,在教會要素中:如感恩祭、祈禱中,和平、相愛及統一地聯繫而得到。

不過,如果不同地方教會之間的共融產生了對立,甚至分裂的威脅,又將怎樣?這裡我們不指實際的解決之道。至少在理論上,由於真正的對立與分裂應當關於教會要素,那麼理應由聖統性共融的首領來調停與解釋,甚至指出真正的教會要素而來定斷是非。另一方面,兩個地方教會之間的對立或分裂的威脅,若由雙方根據教會的要素來解決也無不可,似乎實際更好。

5. 至於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之間的共融,該由「全體主教在和平、相愛及統一的聯繫下與教宗一起代表整個教會」來加保障。但是,一旦某個地方教會與大公教會之間發生對立與分裂的威脅時,共融又將怎樣保障?真正對立與分裂威脅,在本文的背景中應當關於教會要素。地方教會的教會要素是具體地實現在固定的社會生活,當地的文化背景,以及承行教會使命之中;往往顯出特殊面貌。原則上在至公教會中,地方教會各顯特殊面貌,更加顯出多采多姿、光輝耀目。但是歷史上卻因此產生過對立,甚至分裂的危機。究竟怎樣保障共融呢?根據梵二大公會議之教導,原則上該由聖統性共融之首領 羅馬教宗來解決。究竟他應當有什麼態度?需要怎樣的步驟?都非本文所能觸及的。甚至在歷史上可能發生過地方教會的生活被人錯懂、誤解,因而導致極為痛心的後果。但這一切僅能要求至公教會的首領謹慎從事,避免舊轍重蹈,而不是否定來自基督的教會職務。

而且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之間的對立與分裂的威脅,不只牽涉大公教會的首領,而且也與其他地方教會有關。實際而論,其他地方教會的主教理當根據教會要素,審量與解釋對立的來源,甚至判斷分裂之威脅的真相。但是,他們不是聖統性共融的首領,因此必須與首領聯繫。他們儘可表達意見,教宗也應聆聽;但是決不可與首領背道而馳,甚至有些言論及行動助長當事的地方教會加深對立,堅持其立場。

末了,根據梵二大公會議的精神,我們可以說共融(對立、分裂) 牽涉不同層次;的確不同地方教會之間、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之間的結合,基本上是屬於信仰與愛的層次。有關方面在信仰與愛中接受來自天主聖三的教會要素。不過屬於信仰與愛層次上的彼此關係,在教會中並非不能以法律層次的話來表達。因此,今天教會中對於共融的保障與對立和分裂的消除,除了信仰和愛的精神之外,也應用法律的方式。當然法律尚應建立在信仰和愛之上。其實教會有法律層次,自新約時代早已如此,今日整個教會如此,連地方教會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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