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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86)p166-180
 

教宗職務與至公教會的共融

 

 

梵二大公會議閉幕二十年之後,去年一九八五年召開了世界主教特別會議,共同評估二十年來大公會議善加採用後所有的成就,以及誤解和濫用後所有的偏差。特別會議的「結束報告」中,根據共融觀念來看教會的性質和結構;本文也自同一觀點,討論至公教會中的羅馬教宗的職務,同時也藉梵二大公會議的教會憲章的第三章,澄清中國天主教內的一些思想。

全文分三部份:(一) 至公教會的共融;(二) 聖統性的共融;(三) 金魯賢教授對教會的共融之解釋。

(一) 至公教會(天主的教會、基督的教會) 的共融

1. 共融的基本意義

共融(Communion) 按照字義,該是共同結合。教會稱為共融,最為基本的意義,一方面是天主聖父藉著耶穌基督在聖神內的自我通傳;另一方面是天主子民藉著信仰與洗禮開始,接受天主的通傳;於是天主聖三和天主子民共同結合--共融,即是教會。

天主聖父藉著耶穌基督往聖神內自我通傳的一切,由於事實上是針對天主子民,因此具體而論包括好幾個層面上的內容;有為了天主子民生命層面的天主自己生命的分享;有為了天主子民構成禮儀團體層面的基督建立的聖事;有為了天主子民團體之間的關係,以及團體對外關係兩個層面的來自耶穌基督的福音要求、永生真理、教會不同職務與神恩等等。以上的一切內容都是天主通傳於天主子民的。總而言之,可以稱為構成教會的要素。籍著教會的要素,天主和祂的子民共同結合--共融;這是共融的基本意義。

2. 地方教會的共融

自基本意義相當容易地演譯出天主子民團體中的個人之間的共融。教友藉著信仰與領洗,每人都與天主共同結合,根據自己的身份接受天主通傳的教會要素,於是彼此之間共同結合在來自天主通傳的教會要素上;因此可說教友之間的共融是建立在基本意義上的共融。

但更加應當注意自基本意義之共融,討論到地方教會的共融。關於地方教會本文不擬多加說明;為了具體的需要,我們簡單地只採取一個意義。地方教會是已經深入社會生活的,而與當地文化相當和諧的,享有相當穩固基礎的,而且能在當地承行教會使命的教友團體。因此,不同的社會、文化中,存有不同的地方教會。早在聖經中已經有了不同地方教會的名稱--耶路撒冷教會、得撤洛尼人的教會等等。如同天主子民中個人之間共同結合於天主通傳的教會要素上,而彼此構成共融,不同地方教會更有理由承認彼此是一個共融的教會。

原來每個地方教會必然屬於不同的文化,深入固定的社會,不過構成它稱為教會的該是上面所說的教會要素。因此,我們可以說一個教會(天主的教會、基督的教會),許多地方教會。說一個教會因為教會要素是共同的,正如保祿所說:「只有一個身體和一個聖神,正如你們蒙召,同有一個希望一樣。只有一個主,一個信德,一個洗禮,只有一個天主和眾人之父。」(弗四:4-6),地方教會不是「一個教會」的部份,而是「一個教會」所有的要素通傳在固定的社會與文化中的天主子民團體。地方教會是「一個教會」的降生與代表;另一方面,仍舊可以說許多個地方教會,那是自不同的社會文化中的天主子民而言。保祿向羅馬教會問安說:「基督的眾教會問候你們。」(羅十六:16)。

這樣看來,所有地方教會既然擁有同樣的教會要素,彼此結合在教會要素上--共融。由於擁有的是共同的教會要素,所以一起共稱為「教會」,一個天主的教會(宗二十:28)、基督的教會(羅十六:16),一個至公的教會。

3. 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的共融

教會在二、三世紀時,已經逐漸提出至公教會的名稱,所有信仰基督的地方教會構成一個至公教會。其實在新約時代教會早已含有至公的意識。即使起初只有一個耶路撒冷地方教會,可是在它的意識中自認是天主的教會,它將由耶路撒冷走向全猶大和撤瑪黎雅。為此,實質上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兩個概念是同時孕育的,即使名稱與兩者之間關係的發現是後起的。至公教會存在於每個地方教會中,每個地方教會代表至公教會,它不是至公教會的部份。至公教會原則上要擴展到普世,是普及各地的教會。為此,雖然至公教會具體地是存在於每個地方教會中,但是,概念上它並不與地方性牽連,而更是標榜所有教會團體的共同性及教會的共同要素。

如果不同地方教會之間彼此構成一個共融,那麼所有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普及各地的教會之間的關係更是顯而易見之事了;所有地方教會的共融便是至公教會。事實上,教會學一般而論更是注意所有地方教會構成的一個共融:至公教會

4. 共融、對立、分裂

共融--共同結合,基本上指的是天主聖三之自我通傳與其子民,共同結合的教會。根據這個基本意義,引申出不同地方教會之間構成共融;以及所有地方教會是一個共融--共同結合於教會要素上,成為一個至公教會。

共融概念中含有自由意願,因此與之相連的是對立,甚至分裂。本文不擬自基本意義上討論教會作為天主救恩計劃中之共融,以及對立與分裂。簡單而論,對立是會發生的,因為教會自天主子民而言是有罪的教會。分裂是絕對不曾發生的,因為耶穌基督許下:天天與祂的教會和在,直到今世的終結(瑪二八:20)。

這裡特別要討論的是不同地方教會之間的共融、對立與分裂;以及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之間的共融、對立與分裂。

首先,地方教會是實現在不同社會、文化區域的教友團體。如果它深入固定社會與當地文化和諧;如果它承行教會使命於特殊民族中,那麼它的禮儀生活不能不與當地文化的象徵融合;它傳播的福音真理和實踐的福音要求不能不在自己的社會文化背景中註解出來。因此,地方教會不能不顯出簇新的面貌,會引起其它地方教會的驚訝,甚至對立。在教會歷史中這類的事並不稀少,比如公元四二九年君士坦丁堡宗主教奈思多略講的聖母道理,便受到亞歷山大里亞宗主教濟利祿強烈反應。古代教會歷史中兩個地方教會由於道理上的不合而導致共融破裂的也是常有的事,比如厄弗所大公會議之後,有一段時間,亞歷山大里亞地方教會與安提約基地方教會便是處在分裂情況之中。

不同地方教會之間的共融,產生真正的對立與分裂,根源上該是雙方關於共同接受的教會要素上有了歧見。奈思多略與濟利祿,以及兩個地方教會的對立,都是由於對基督的信仰上發生衝突。共融是結合於教會要素,對立與分裂來自雙方互指對於教會要素的不忠與破壞。

不同地方教會之間的共融產生對立與分裂,今日已不多見。由於教會在歷史中的演變,現代更受人注意的是地方教會與至公教會的共融、對立,甚至分裂問題。簡單地說,羅馬教宗的職務經過將近二千年的發展,愈來愈對教會共同要素肩負起保障、實踐和推廣的工作;也可以說至公教會作為普及各地的共融而論,受到相當嚴密的注意。在此情形下任何地方教會往自己固定的社會與文他領域中,如果推動較新的教友生活,難免不受到負責大公教會共融的職務所注意,因而對立的產生是不難了解的了。

至此,我們自然會問,如果今日不同地方教會之間的共融產生對立,甚至分裂的威脅;如果至公教會與地方教會的共融產生對立,甚至分裂的威脅,將怎樣處理?是否天主聖三通傳於子民教會要素中,基本上含有解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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