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頁 下一頁>>

 

08
神學年刊
(1984)p32-65
 

保祿教會觀的探討

 

 

(乙) 「教會」:字義及溯源

保祿書信給我們提供很多有關他對教會的信念及觀感的資料。在他的書信中,「教會」( )一詞的出現有達六十次之多。首先讓我們研究一下他怎樣運用這詞。

「教會」 CHURCH的原義淵源於希臘字,此字意指「被揀選者」或「被召喚者」。一般而論,教會是天主由永恆揀選或召喚的全人類所構成的愛和生命的團體。

保祿用「教會」( )這詞時,無論單數或複數,他是描述一個地方的信徒團體。所以他給耕格肋的教會講話(羅十六:1);給勞狄刻雅人的教會講話(哥四:16);給得撒洛尼人的教會講話(得前一:1;得後一:1)。他又講及外邦人的眾教會(羅十六:4);論及迦拉達的眾教會(格前十六:1;迦一:2);提及馬其頓的各教會(格後八:1)。他稱那些為耶路撒冷貧窮的基督徒帶來捐獻的人為各教會的使者(格後八:25);他鼓勵格林多人在眾教會前證實他們愛情的果實(格後八:24)。他說他把眾教會的掛慮放在心上(格後十一:28)。

我們知道,教會初興時基督徒的團聚不多;直到第三世紀初葉才有教堂的建築出現。在那些初興的歲月中,基督徒的聚會是在任何能容納他們的房舍裡舉行的。所以,保祿見到「教會」( )一詞,便運用在任何地方一特殊的教會團體身上。因此,他講及在阿桂拉和普黎斯加家中的教會(羅十六:5;格前十六:19);他論及與寧法家有關連的勞狄刻雅教會(哥四:15);提及那在阿爾希頗家中的教會(費2)。

保祿把「教會」( )這詞視作各地方基督徒團聚為舉行禮儀或訓導的寫照。對這詞如此的用法和「聚會」很相近。他談及格林多基督徒聚會時所發生的不如意事件(格前二:18);他斷言先知建立教會(格前十四:4, 5, 12),評擊那些太過看重語言之恩的人,因為在聚會中他寧可以自己的理智說五句訓誨人的話,而不願說一萬句語無倫次的話(格前十四:19)。他述及整個教會聚集在一起(格前十四:23)。他又說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因為在集會中發言為女人是很適宜的(格前十四:34, 35)。他又講及自己在每個教會中所訓示的事(格前四:17;十七:17)。在上述的一切光景中,「教會」這詞代表耶穌基督的崇拜者,因祂的名而聚集在一起。

最後,保祿用「教會」( )一詞來描繪教會的整體,在每一地方,每一國家中,整個信奉耶穌基督的團體。他替自己辯護時斷言:就熱忱說,我是一個曾迫害過教會的人(斐三:6)。他講論藉著教會而得知的天主的各樣智慧,能在教會內天主獲享光榮(弗三:10, 21)。他說教會服屬於基督及基督愛上了教會(弗五:24, 25)。他斷稱教會為基督的身體(哥一:24)。保祿用「教會」( ) 這詞來概括一總專心致志為基督生活的人。

而且保祿屢屢清楚表示他不把教會當作只是人的組織或機構。教會和眾教會就是天主的教會和眾教會。他兩次承認自己曾迫害過天主的教會(格前十五:9;迦一:13)。他設法使那些犯了不軌行為的格林多人明瞭他們的做法等於輕視天主的教會(格前十一:22)。當他譴責那些格林多教會爭吵的成員時,他說天主的眾教會並無這樣的風俗(格前十一:16)。他論及在猶太天主的眾教會(得前二:14);他因著得撒洛尼人的良好品行及卓越的信德而感到自豪(得後一:4)。雖然教會由人組成的,但仍不愧為天主的教會。同樣他談及在猶太和在基督內的教會時,也說它們是天主的各教會(得前二:14;迦一:22)。教會是在基督內的,也是屬於天主的。

在給格林多人的兩封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出保祿思想的進展和演變。這兩封信是寫給在格林多天主的教會的(格前一:2;格後一:1);基督徒的團體已不再是格林多的教會,正確地說,該是在格林多的天主的教會。在此處我們可見到一個重要觀念的開始,就是教會並不是一群烏合之眾,或孤立個體的聚合;無論基督徒在何處聚會,天主的教會就在那裡。現在已不再稱格林多的教會,或迦拉達的教會,或羅馬的教會;所有的都是天主的教會。

有兩個因素影響保祿的思路朝這方向走。(甲) 在格林多他要應付一連串分裂的問題;又要排解地方聚會分黨分派的問題;因為有些聲言是屬保祿的,另一些人說自己是阿頗羅的人,有些人卻公認是刻法的門下(格前一:12)。保祿深信教會是合一的;教會並不是由不同的各教會,派別或黨系合成的;依最後分析,教會也並非由不同的會眾組成的;無論它在那裡,它都常是「天主的教會」。(乙) 可能保祿對羅馬帝國1的體驗日益成長,使他的思想取道於這方向。在全世界上當時都有羅馬的殖民地。羅馬殖民地與英屬殖民地不同。它不是一種殖民於一不知及未經開拓的地方;也不是先鋒部隊進入一不認識的地方。羅馬有習俗盛行世界各地。羅馬有幾處軍事基地以操縱道路的交界處,而從這些據點控制整個地區。在這些基地羅馬慣常任用一小撮市民;通常這些市民乃為退伍軍人並已賜予公民權2。這些殖民地就是軍事基地的樞紐,並將羅馬帝國連貫起來。而殖民地的特色就是,無論位於何地,都要說羅馬方言,穿羅馬服裝;地方官員都須用羅馬官名;推行羅馬習俗,施行羅馬法律。這些殖民地猶如在世界各地的小羅馬一樣,然而它們卻以此為榮。無論它們在什麼地方,直至天涯地角,羅馬以外的皆被視為蠻夷。所以,保祿見到的教會,無論它在那裡,都是天主的教會。教會是一個包容一總國家的整體,無論它的地方性怎樣把它局限,它仍是天主的教會。教會合一的思想在保祿心中扎根,逐漸演變及茂盛地成長起來。

還有,「教會」( )這詞並非基督教會的創新。當基督教會為自己特有的目的使用這詞時,這詞已含有它的歷史背景,而且是雙重的歷史。我們該探討其雙重背景,為能認清這詞所附帶的聯想,及它對聽到這詞的人所引起的回憶。

首先,這詞有一個猶太文化的背景。在「七十賢士譯本」,即希伯來聖經的希臘文譯本中,「教會」( )一詞是表示聚集的以色列民,即聚集在一起的天主子民。例如,在天主頒佈十誡給梅瑟時集合在一起的百姓。申命紀有這樣的記載:「……以上所寫的,是上主在集會( )之日,在山上由火中對你們所說的一切話。」(申九:10;十八:16)屢次這詞用以表達以色列的「集合」或「聚會」(申卅一:30;民廿:2;撒上十七:47;列上八:14;詠廿二:22)。因此,為一個猶太人這詞常有天主召集的子民的意思。在運用這詞時就暗示教會是天主的子民。以色列是天主的選民;可是當天主子來到的時候以民卻沒有承認祂,更沒有接納祂,因此以色列喪失了她的地位及其成為一個國家的特權。真正的以色列,新的以色列,真實的天主子民,真誠的 ,已不再是以色列國家,而是教會。( 這詞指示出教會才是天主的工具及代理。

其次,這詞又有一個希臘文化的背景。在希臘大民主政體中,統治的機構稱為 ,而是由每一個擁有或未經失落公民權的市民組成。其實,在那寡頭執政的時代,可能只限用於那些於財產上有資格的人;但在大民主時代,包括一總自由的人或市民。只有,有權選舉和罷免地方官員,接納和遣派使節,並在執行正義及立定法律上有權作最後決斷。所以,為一個希臘人講出了公民權的光榮;而且當基督徒運用這詞時,若的成員是一個希臘人時,他會輕易地自然地把自己當作天國的市民。

 

 

1. 羅馬人的殖民政策參閱「韓承良編著的:新約時代歷史背景,香港,一九七九,第五至九四頁。」

2. 同上。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