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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神學年刊
(1984)p17-31
 

聖經與倫理神學的關係

 

 

(三) 如何從聖經中吸取適用於今天的倫理教訓?

聖經是寫定的文字,不能再改的,它受到當時的歷史、文化、風俗等所影響。要知道聖經原文究竟在說什麼,我們要依靠詮釋學(EXEGESIS)。可是,這還不足夠,我們還要問:聖經原文對今天的我們說什麼?這就是釋經學(HERMENEUTICS)要處理的問題。釋經學是個大學問,本文無意詳述它。這裡只簡略說明它的方法,然後看看如何利用它去吸取適用於今日的聖經倫理。

(1) 釋經學的對象是聖經的一段文字(A TEXT)或聖經中某事件(EVENT)。釋經學的第一個層次是分析性的,即把該段文字或該事件放到當時的上下文(CONTEXT)裡,看看它所包含的真理受到了環境的什麼限制。這裡要借助不同的學問,如歷史學及社會學,以明白當時的政治社會背景。例如:聖保祿要人「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來自天主的……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十三:1-2)。可是,默示錄卻認為聖徒要和來自魔鬼的政治勢力搏鬥:「誰若該被俘虜,就去受俘虜;誰若該受刀殺,就去受刀殺:聖徒們的堅忍和忠信即在於此」(默十三:10)。上面兩段聖經表面的倫理教訓是相反的。過去歐洲專制君主往往根據前者而說:「君權神授」,要人民乖乖的做個順民,否則是相反天主;但亦有人用默示錄的話,指出壓迫人的政府是魔鬼的工具,必須要和它鬥爭到底。光看聖經字面實在使人對服從政府與否無所適從。可是,只要我們借重歷史學、社會學,便會知道羅馬書及默示錄都受時代環境所影響。保祿要基督徒服從政府,因那時的羅馬政府還未壓迫教會,甚至有時出面維持秩序而幫助基督徒。阿哈雅總督加里雍根本不想理猶太人對保祿的攻擊:「問題既是關於道理、名目和你們自己的法律的事,你們自己管罷,我不願作這些事的判官」(宗十八:15)。保祿在耶路撒冷聖殿被猶太人拿住,以為他帶外邦人入聖殿,最後要由千夫長帶兵把他救出來(宗廿一: 32-36)。後來猶太人又陰謀殺保祿,千夫長動用二百士兵,七十騎兵,二百長槍手把保祿解送到凱撒勒雅去(宗廿三:23-24)。到了默示錄的時代,多數學者認為是公元95年,多米仙(DOMITIAN)迫害教會時,作者認定羅馬王是魔鬼迫害基督徒的助手,故羅馬王的權柄來自魔鬼,非來自天主,基督徒要努力抵抗。

語言學亦能對聖經原文的了解提供寶貴的意見。例如有關離婚的名句:「我卻給你們說,除了姘居外(PORNEIA),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瑪五:32)。學者對PORNEIA一字,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說是不貞(UNCHASTITY),有人說是非法同居(CONCUBINAGE),有人認為是一種近親的婚配,即亂倫婚配,保祿就曾用此字罵格林多人亂倫的事:「我確實聽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PORNEIA) 的事,且是這樣的淫亂,連在外教人中也沒有過,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親的妻子姘居」(格前五:1)。倘若指的是通姦(ADULTERY),希臘文應用MOICHEIA。故此,PORNEIA很可能是指非法同居或不合法的近親婚配,自可把這種不正當的關係中斷。當然,另有學者認為瑪竇想緩和耶穌嚴厲的語氣,故加上這個例外,其他福音所載才是耶穌的原意。無論如何,學者在聖經文字上的研究,實有助於對作者原意的了解。

對聖經文學類型的注意,亦是不可或缺的事。福音的體裁和書信的體裁不一樣,甚至同一福音內也能有不同的體裁。如果以同一的態度去研究閱誼,便會產生誤解了。

(2) 第二個層次是綜合性的:只停留在分析層次上,最多只得到聖經文字在上下文中的意義,還未涉及聖經的中心訊息。故此,從聖經文字的意思,我們還要追溯耶穌的原意或整個啟示的訊息。耶穌的來臨主要並非為教倫理,只把祂看成一個道學家便犯了基本上的錯誤。祂來是為承行天父的旨意及宣揚天主的國。忘記這些,則耶穌和其他古代倫理學家沒有很大的分別。法利塞人和經師以為承行天主意旨就是違守法律,耶穌要求門徒超越此:「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瑪五:20-21)。耶穌接受法律,亦宣告法律的不足,把它提到圓滿的境界。祂以自己的權威,揭露天主的聖意:「我卻對你們說……」。祂要人寬恕、愛仇.不報復,心裡要潔淨,要忠信等等。因為天國的來臨,門徒必須行動,不能抱一觀望的態度,必須接受或不接受天主愛的邀請。天國不但要求人行動,亦賦予人完成行動的力量。所以,聖經告訴我們,基督徒的倫理,是一個接觸到天主恩寵的人的倫理;因為救恩已來臨到他的身上,他才有力量去寬恕,愛仇,去過貞潔忠信的生活。聖經主要不在乎提供新的倫理規律,而在乎給予一個被救贖的新人的形象與遠景。

(3) 這是一個聖經作者的世界和我們的世界融和的層面:經過分析與綜合這兩個階段,把握到作者的原意與聖經的中心訊息後,我們可回到聖經的個別倫理教導。這些倫理行為,是信徒在信仰的光照下所作的決定,是他對天主愛的邀請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中所作的回應。讓我們以初期教會部份基督徒的行為作例子:「他們專心聽取宗徒的訓誨,時常團聚、擘餅、祈禱。……凡信了的人,常齊集一處,一切所有皆歸公用。他們把產業和財物變賣,按照每人的需要分配」(宗二:42-45)。「眾信徒都是一心一意,凡各人所有的,沒有人說是自己的,都歸公用。……在他們中,沒有一個貧乏的人,因為凡有田地和房屋的,賣了以後,都把賣得的價錢帶來,放在宗徒們腳前,照每人所需要的分配」(宗四:32-35)。

把財物拿出來公用自然是一個倫理行為。面對著這個聖經中具體的倫理教訓,今日的我們應如何回應?經過分析與綜合的步驟,我們會發覺作者的原意,並非要建立一個普遍、絕對的模範,要後世所有基督徒去遵循。事實上,教會亦無要求當時的基督徒一律追隨。阿納尼雅夫婦起貪念,要騙伯多祿,只拿出賣田地一部份的價錢,而想分享他人的財物。伯多祿明明的說了:「為什麼撒旦充滿了你的心,使你欺騙聖神,扣留了田地的價錢呢?田地留下不賣,不是還是你的嗎?」(宗五:3-4)。這裹暗示了出賣田地,財物歸公,並非一個基督徒必須做的倫理行為。作者的意思是想指出聖神的特殊力量,因聖神的緣故,他們能「一心一德」,即心神彼此合一;因為心神彼此合一,他們才進一步願意彼此分享所有,作為心神合一的表示。這事件亦指出聖神的能力,聖神充滿每人的心,才促使他們有此相稱的愛德行為。

我們看這段聖經時,必須先得作者要表達的福音訊息,然後才看那在信仰光照下所作的倫理決定,能否是我們今天表達此信仰和愛最有效的辦法。時至今日,仍有人因為聖神的力量,以財物公用來回應天主的召叫,可見聖經上具體的倫理例子並非沒有用。但是,勉強別人實行財物公用,卻未能把握福音訊息而成為一心一德,便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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