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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神學年刊
(1984)p17-31
 

聖經與倫理神學的關係

 

 

(二) 為什麼要用聖經去研究倫理神學?

一個接受了基督福音的信徒,天主的法律不是銘刻在他的心坎嗎?舊約已提到:「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肺腑裡,寫在他們的心頭上,我要作他們的天主,他們要作我的人民」(耶卅一:33)。新約時代聖保祿講得更清楚,連不信主的外邦人,也能認識天主美善的本性:「幾時,沒有法律的外邦人,順著本性去行法律的事,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如此證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羅二:14-15)。天主既將祂的法律刻在人的良心上,基督徒只要傾聽良心的呼聲不是夠了嗎?為什麼還要返回聖經?非基督徒隨其良心行事,其倫理生活不也是令人起敬,不是比很多基督徒還要好嗎?

這裡牽涉的問題很多,現在只能作簡短的回答。基督徒畢竟仍在世途上,生活在「已經」和「未曾」當中。意思是說,天主的救恩已經來臨到他身上,可是還未曾完滿。領洗時所領受的聖神,並沒有一次過的完全光照良心。聖神的確開始了轉變,但此轉變仍有待一生不斷的繼續。銘刻在人心的法律,能因為人的罪惡,弄至模糊不清,甚至有被改變的危險,但聖經忠實地反映天主的聖意;當我們因自己的軟弱對愛的實踐有缺失時,聖經使我們看清楚天主如何藉基督愛了我們,並幫助我們滿全基督愛的法律。推動人心的聖神與默示聖經作者的聖神是同一的,聖經一定能與人內心的法律相輔相承。

傳統的天主教倫理可稱為自然律倫理。所謂自然律就是人性裡面的一個天賦道德秩序,人能在啟示外,用理智辨認出來5。既然理性已可以認出自然律,又何必返回聖經?究竟我們應隨從自律的理智抑或他律的聖經?有關理智抑或聖經的問題,在基督宗教內有很大的分歧。其中一大類是以天主的啟示作為倫理唯一的根基。以下幾位是以不同的角度到達同一的結論:

(1) 齊克果(Kierkegard):

特別強調神的超越性,神的命令完全在人的倫理之上。以亞巴郎祭獻兒子為例,人的倫理成為一種誘惑,使亞巴郎不去服從天主的命令。但亞巴郎克服了這種誘惑,服從天主的命令而不服從人倫理的命令。人的倫理在天主的命令前要讓步,可見真正的責任,就是實行天主的命令6

(2) 巴夫(Karl Barth):

認定離開天主的啟示而談倫理是沒有希望的,因為人的理智已為原始墮落及其本罪所敗壞。幾時人企圖用理智去分辨善惡,他只是重蹈原祖的覆轍,要如同天主一樣,自己去分辨善惡。故此他認為建立哲學倫理是不可能的,全理智去判斷天主的聖言是最基本的褻瀆7。如此看來,巴夫會把啟示之外的自然律倫理看成是白拉其(PELAGIUS)主義的一種,人企圖不要啟示恩寵,而用理智去解決所有倫理問題。

(3) 華特(Keith Ward):

採取較溫和的路線,主張人的理智有實際不足之處。人若只靠自己的理智作倫理反省,面對如此眾多甚至相反的倫理論調,人怎能達到「正」「誤」的協議?倘若按人的需要來探討倫理,則理智又難以決定什麼是人真正的需要。到最後,只靠理智的倫理只能退到一個相對的立場。華特反對相對的倫理,認為解決的辦法就是承認聖經為倫理的基礎,特別是耶穌道德觀點的權威性8

可是,只要聖經的方法論,在實際應用時亦有行不通之處。不少基督教的倫理學家也同意此9。我們現在就拿山中聖訓的例子去說明。

(1)古人說:「不可殺人」,而耶穌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五:22)。

(2)古人說:「不可姦淫」,而耶穌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五:28)。

(3)古人說:「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而耶穌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瑪五:32-33)。

(4)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而耶穌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34、37)。

(5)古人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耶穌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瑪五:39)。

(6)古人說:「你應愛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而耶穌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瑪五:44)。

六者外在的形式和情況皆一樣,都是先引一段猶太人法律的話,然後耶穌以祂的權威說出基督徒應有的心態與行為。可是,問題來了,按照天主教的傳統,(2)(3)的例子,應按字面的意義去解釋。教會要人跟隨耶穌的教訓,心裡潔淨,不光是外在不做姦淫的行為而已。教會不忠於耶穌的話,認定婚姻不可拆散,不容許離婚。至於其他(1)(4)(5)(6)往往看成是理想。耶穌不但要求人不要去殺人,而且連發怒也不應該,但我們認為發怒有時是可以的,倘若有適當的理由,那便是「義」怒;耶穌叫人不要抵抗惡人,但我們認為自衛正義戰爭是可以的;耶穌叫人不要發誓,可是我們生活中卻又有不少發誓的機會,在法庭上要發誓,在就職時要宣誓,修道生活有誓願,連童子軍也有誓言;耶穌叫人愛仇,而我們往往只要求正義,追討罪債,認為寬恕惡人只是婦人之仁,是姑息養奸,使善良的人受更多的苦;有人還會說,打擊及消滅壓迫人的人才是滿全愛的要求。總之,我們沒有按照字面去理解基督的教訓。我們要追問的是:六種教訓耶穌都用同一的形式語調說出,為什麼(2)(3)我們認定字面的意義就是基督的原意,而其他四者,我們卻認為是理想,有時能有例外的可能?為什麼不一視同仁?我們這樣做,不是因為經過理智判斷的過濾嗎?可見我們從聖經吸取倫理教訓,很難忽略理智。

天主教傳統主張人的理智並沒有完全為罪所損壞,人的理智能夠分辨天主的計劃,這就是自然律倫理的基礎,即以理智認出天主刻在人心的道德秩序。可是,倘若理智已能分辨善惡,為什麼還要聖經?聖經學家告訴我們,聖經上的倫理規律很多是從當時流行的道德規律借過來。十誡的條文不少也能在同期的其他民族的道德規律中發現,聖保祿亦借用了斯多葛派及其他希臘的倫理思想。既然理智也能辦到,為什麼還要靠啟示?梵一及梵二所給的答案是相同的:「關於那些原本為人類的理智,所能通達的天主事理,而在人類現實的狀況下,能夠容易地、確切地和無訛地被一切人所識,仍當歸功於天主的啟示」10

人的理智並非不能錯,良心在推理時能以善為惡或以惡為善,倫理學上便有所謂錯誤良心這個名稱。要看清楚天主刻在人性上的道德秩序並非易事。人的私慾和惡習能蒙蔽理智,例如性慾便能使人良心模糊不清。聖保祿曾提到:人本來能從萬物中認出天主的美善,但他們的心陷入黑暗,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隨從心中的情慾,陷於不潔,去行不正當的事(羅一:18-32)。

聖經是人倫理的一面鏡子,因為只有啟示才能給予人的生命一個完整的意義。人的倫理中有很多隱晦的成份,要等待啟示才使它的意義完全顯露。例如以德報怨的愛仇思想是人的理智能認知的。論語憲問提到:「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禮記表記亦有相似的講法:「子曰:以德報德,則民有所勸;以怨報怨,則民有所懲。……以德報怨,則寬身之仁也,以怨報德,則刑戳之民也」。這裡不打算深入探討為什麼儒家如此主張,我只想指出,既然有人能提出「以德報怨」的講法,即在人的倫理中,愛仇的思想能夠為人理智所認識,只因為種種理由,不為儒家所接納罷了。啟示幫助人明白愛仇的基礎和整體意義:「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因為他使太陽上升,光照惡人,也光照善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瑪五:44-45)。基督當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就愛了我們,在十字架上時,還呼求天父寬恕殺害祂的人。基督徒就從基督身上,看到愛仇的意義,得到愛仇的動機和執行的力量。

總括來說,人是通過理智去認出天主刻在人心的法律,但此理智必須接受啟示的光照與指導,才得到整體、完滿的意義。天主教的倫理傳統可說是雙源的,即啟示與理智並重,兩者相輔相承,並非兩個毫不相關的獨立體。啟示主要並非提供新的倫理物質內容,而是使人的理智良心更敏銳的去找尋天主的意思,並且更完整地、容易地及無錯誤地去發現道德規律。理論上,理智可以把握到這些規律,但實際上在具體歷史環境中,沒有啟示人是無法完全地認識它。兩者既是倫理生活不可或缺的事,所以「聖經和人的理智,同時是倫理神學的靈魂」11

 

 

5.參拙著「自然律倫理探究」,神學年刊(7),1983,p.27。

6:S. Kierkegaard. Fear and Trembling, Oxford, 1939, PP. 84-85.

7: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Vol. II, Part 2, Edinburgh, 1957, pp. 517FF.

8:Keith Ward. Ethics and Christianity. London, 1970. 以上三者的意見,均見G. J. Hughes. “A Christian Basis for Ethics”. The Heythrop Journal, January, 1972, pp. 27-43.

9:James M. Gustafson. Theology and Christian Ethics. Pilgrim Press, 1974, p. 145.

10:DZ 3005,梵二「啟示」憲章,第六節。

11:E.Hamel. “La Theologie Morale Entre L' Ecriture Et La Raison", Gregorianum, 56/2, 1975, P.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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