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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84)p17-31
 

聖經與倫理神學的關係

 

 

(一) 引言

遠在上一世紀,教宗良十三已提出「聖經是神學的靈魂」1,其從差不多每位教宗都強調了聖經的重要性2。話雖如此,梵二以前的倫理神學,很少用聖經;雖然它花不少篇幅去講聖經中的十誡,其實只是用十誡作為一個範疇去討論倫理問題,並非真正以聖經為基礎。間中引用聖經的時候,只把它當作引證文字(PROOF-TEXT),去證明某一個基於自然律的觀點是對的而已。例如: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律,作者往往引用羅馬書去支持此:「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羅一:26-27)。看!聖經也證明我們所講的是對的。不少倫理神學家早已發覺這種方法論不完美,並徹底加以改善。著名赫寧神父的「基督之律」3,可說是新舊倫理神學的分水嶺。書名本身是出自聖經:「你們應彼此協助背負重擔,這樣,你們就滿全了基督之律」(迦六:2)。他認為倫理神學主要不再是可做什麼,不可做什麼,而應集中在基督身上,祂本人就是我們的法律、道路與生命4。這樣處理倫理神學才有整體觀,不含支離破碎。

梵二重新肯定返回聖經的神學趨勢,認定「聖經的研究當視作神學的靈魂」(啟示24),「應特別注意的是改進倫理神學,其科學的體系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說明教友在基督內使命的崇高,以及他們在愛德內為世界的生命多結美果的責任」(司鐸16)。短短幾句已提示了倫理神學的方法和任務。倫理神學不應像從前一樣,以法律主義味道甚重的聖教法典為根基,而改以聖經為依歸。基督徒的倫理是一個以基督為中心、「在基督內」的倫理,而此倫理基本土是一個召叫、一個使命,而非一條法律。這個使命是一個愛的要求,基督徒的倫理就是連同基督,滿全愛的法律,結愛德的果實。梵二以來,不少人著手沿著這個指示而研究,基本上放棄從前「司鐸手冊」式的方法論。

本文只願討論幾個初步的問題:為什麼倫理神學要用聖經?人的理性不夠嗎?傳統自然律倫理不是在啟示之外嗎?假定聖經是應該用的,如何用聖經去研究及處理倫理問題?

 

 

1: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智」通諭(Providentissimus Deus):宗座公報卷二六 (1893-94),P. 283.

2:E. Hamel. “L’ Ecriture, Ame De La Theologie”, Gregorianum, 52/3, 1971, pp. 511-535. 該文做了詳盡的研究,列舉了本篤十五世「施慰聖神」通諭(Spiritus Paraclitus, 15、9、1920),庇護十二世「聖神默示」通諭(Divino Afflante Spiritu, 30、9、1943),與及「人類」通諭(Humani Generis, 12、8、1950)。

3:Bernard Haring. The Law of Christ. 該書原著為德文,成於一九五四年,並陸續翻譯為十四種語言。英譯本成於一九六一、六三及六六。中譯本成於一九七四至一九七九年間。

4.參Bernard Haring. Free and Faithful in Christ. St. Paul, Vol. I, 1978, 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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