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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神學年刊
(1983)p3-20
 

自然律倫理探究

 

 

(三) 自然律的認識

上面屢次提及理智能認出天賦的道德秩序,現在的問題是:理智如何辨認出來?這牽涉自然律的認識論。傳統士林哲學根據聖多瑪斯把自然律分為三級:第一級是一些普遍的大原則,如「人應行善避惡」、「人應愛他的鄰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人只要反省一下,都會同意這類自明的規律。用今日的術語來說,這類規律是超驗的(TRANSCENDENTAL),它們指出一種倫理態度。可是另一方面,這類規律是抽象空洞的,缺乏實際的內容,它們並沒有實在的告訴我們什麼是善,什麼是惡,怎樣做才是愛人。光有這種規律,並沒有對我們的倫理生活,倫理判斷有太大的幫助。

第二級的自然律比第一級的較為實際,有些人認為是從第一級演釋出來的。十誡中大部份都局這一類,如「應孝敬父母」、「不要殺人」、「不要姦淫」、「不要偷盜」、「不要說謊」等。士林哲學家認為這一類自然律亦是普遍的,人雖然做不到,亦會承認這是應守的。有些倫理學家也不太滿意這一類規律,認為它們只強調某一類行為是好的或是壤的,但卻沒有告訴我們怎樣做才算是被嘉許的好行為,域被禁止的壞行為,即怎樣的殺人行為才被禁止?教會不是也容許自衛殺人,執行死刑或在正義戰爭中殺人嗎?怎樣的性行為才算是姦淫?怎樣拿走別人的東西才算是偷盜?怎樣的不講真話才算是說謊?可見這類規律實際也幫不了我們甚麼。有些倫理學家索性稱它們為重複語(TAUTOLOGY) 而已(22),有強調性作用而無指導或決定的作用。它們只告訴我們壞行為是壞的,好行為是好的。

第三級的自然律是指那些經過一番推理而來的實際規律,它們用具體語言指出某特殊行為是對或錯,例如:婚外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以捐助者的精液進行人工受精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在推理的過程中,良心能夠是錯誤的;因此,第三類自然律並非普遍地被認知。我們必須承認,要寫定這類實際規律是困難的,並且有錯誤的危險,我們常有改善的可能。事實上,不少實際規律是經過長時期的試驗才發展出來,例如:對囚犯施行酷刑拷問是不道德的,這是基於人性尊嚴。人性尊嚴作為人性中的道德秩序早就存在,但根據理智對它所作的解釋則是動態的。歷史每時期對它的了解能是片面的,因而寫定的成式(FORMUIATION),也能不同。自然律本身作為一個人性的道德秩序是普遍的、不變的,但根據理智的了解而寫定的實在規律,能不斷受到批判而改善。正如自然物理律常存於宇宙秩序中,但要等待有智慧的科學家才發現它,而寫定的自然物理律仍能不所得到改進。

為什麼理智對自然律的認識如此不完善?有什麼方法幫助理智了解自然律呢?人所處的環境非常複雜,未受過推理訓練的理智實在不容易把握在具體場合中的實在規律。以下是一些實際方法幫助理智從第一、第二類自然律到達第三類自然律。

(甲) 認識基本價值 (Basic Values)

上面提及有人把自然律看成是價值或價值的實現。雖然自然律要比價值豐富,但亦無可否認與價值有關。價值是對人而說的內在美善。所謂基本價值,是指那些人人都追求的內在美善。有些價值是那麼基本,人不能不為了它本身而追求它,例如:生命、真理等。菲尼斯(JOHN FINNIS) 列出七種基本價值(23):(1)生命:人有自保的傾向,人對生命的追求是無可疑問的。(2)知識:人渴求真相,人對知識有無限的渴求。你不能對他說:「夠了,不要再追求了」。他仍能再問下去:「為什麼不?」人總覺得獲得知識是件好事,無知總是缺憾。(3)娛樂(PLAY):菲尼斯叫人不要看輕此,這是人類文化不能缺少的因素。我承認悠閒、娛樂的重要性,不過在價值等級上,難與其他的基本價值比較就是了。(4)美感經驗:我們常把真善美連起來說。人追求美的感受,不為什麼,就是美本身有價值。(5)友誼:與人和平相處以至結為生死交都屬這類。真正領悟友誼價值的人,能處處為朋友著想,不會把友誼看成達到某些目的的工具。(6)實際的明智(PRACTICAL REASONABLENESS):人要求理智地選擇自己的行為,造就自己的性格。人希望自己的行為、習慣、態度都能納入一明智的秩序。內在地說,人有內在的自由,不受麻醉品影響或某思想所洗腦,使自己的情緒、性情產生一種內在的和諧;外在地說,人能真正地實現自己的理想、選擇和決定。總之,此價值非常複雜,但能構成一個整體,而菲尼斯則稱之為實際的明智。(7)宗教:這裡是指廣義的宗教。人可能沒有任何現成的宗教信仰,但他能不斷追求宇宙秩序的根源。連無神論者沙特也承認自己有道德責任。人為什麼會有這種責任?人不是在默認超越他之外有一種秩序嗎?人不斷在追問這個秩序的根源,他和這秩序的關係。菲尼斯稱這種價值為宗教。他認為自己只能反省出這七個基本價值,但並不否定別人能添上別的。可是不論加上什麼,都能和其他七種拉上關係。

這些基本價值和我們討論的自然律有很大的關係,每種基本價值都是人所追求的,願意實現的。對每一基本價值的尊重,就是自然律基本的要求。雖然教會傳統特重生命、真理和宗教三個基本價值,很多實際規律都是基於尊重此三者,但其他基本價值亦應受到尊重,這同樣是自然律的要求。

(乙) 價值的衡量

倘若在某一環境中,只有一種價值牽涉在內,人不難發覺在那情況中應跟隨的實在規律,如「偷竊是不應該的」,或「救人的性命是應該的」。但假使在同一環境中,有兩種價值發生衝突,人就不容易找出該遵守的實在規律,如偷竊去救人性命是否應該?則不能立刻從書本上取得答案,因為這裡牽涉價值的衡量。

這些衡量價值的說法,受到不少教內倫理學家所非議。菲尼斯把它看成是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或效果主義 (CONSEQUENTIALISM)。認定這些都是反理性的(24),即暗示自然律倫理不應用上它。癸保祿(PAUL QUAY) 則批評很多天主教倫理學家,用價值的衡量把傳統絕對的自然道德律相對化了(25),例如:傳統絕對禁止姦淫、墮胎,但現在有些倫理學家把這些相對化了,他們為了別的價值而容許這些惡產生,美其名是為了較大的善。

天主教的倫理學家,大部份都主張自然律倫理,但因為了解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應用。自然律應用時需要理智,理智衡量行為是否符合人性秩序,是否有相稱的理由。在衡量之前,行為只能是事實的描述;衡量之後,才能作價值的描述。例如:「性行為」是一個事實的描述,雖有它的價值,卻沒有所謂德不德;但「婚外的性行為」則成為「姦淫」了。姦淫是一個價值的描述,即已下了一個道德判斷,婚外性行為是違反了互相尊重、敬愛、忠信的價值,故姦淫是沒有相稱理由的不道德行為,是絕對禁止的。同樣,沒有意向的殺人行為是中性行為,如在車禍中殺人,殺人只能是非道德惡(NON-MORALEVIL),但「謀殺」卻是個價值的描述,說明沒有相稱理由而取去無辜者生命的價值。沒有相稱理由而去干犯一個基本價值是不道德的,即傳統所謂內在惡或道德惡,內在惡或道德惡是絕對禁止的。

在衡量價值時,理智主要不是作量的計算。我不同意菲尼斯把所有基本價值看成同等,不分輕重先後。倘若價值衝突不能避免,而我又有責任去行動,則我會犧牲一個較低的價值去保存一個較高的價值,如犧牲自己的舒適娛樂價值去保存較高、較急切的生命價值,但同時沒有否定在普遍情形下娛樂的價值。傳統的雙果原則就是採取價值的衡量,最少雙果原則的第四個條件就是要求善果超過惡果。假使生命價值的犧牲不能避免,理智衡量價值後,會告訴我們應去搶救那可挽救的生命,如放棄胎兒以挽救母親,免得兩個都死去。促成這非道德惡的產生,能夠是物理地直接,但倫理地卻是間接,即用理智去分辨傳統直接間接的問題,而不作機械式的劃分。

(丙) 聖經與教會訓導對理智的幫助

雖然我們說過,理智能在啟示之外,認出人性的道德秩序,這只說明了自然律倫理是普遍的,並非基督徒的專利,但並沒有否定啟示對理智的光照作用。梵二沿用梵一的意思,認為「關於那些原本為人類的理智,所能通達的天主事理,而在人類現實的狀況下,能夠容易地、確切地和無訛地被一切人所識,仍當歸功於天主的啟示」(26)。人的理智並非不能錯,要看清楚刻在人性裡的道德秩序並非易事。人的私慾能蒙蔽理智,使良心模糊不清;人罪惡的境況,更阻礙人對自然道德律的認識。聖經是人的倫理的一面鏡子,因為只有啟示能給人的生命一個整體、完滿的意義;人的倫理中有很多不明顯的成份,要等待啟示才使它的意義完全顯露,愛仇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愛仇的思想是存在於人性道德秩序裡。論語憲問記載:「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這裡不想評論孔子不贊成的理由,我只想指出,既然有人能提出以德報怨,顯示出愛仇的理想,是理智能夠認知的,啟示則幫助人清楚了解愛仇的基礎和整體意義,更給予人愛仇的動機和執行的力量。

作為天主教徒,我們相信教會訓導處能給予教友倫理生活上的指導。著名倫理神學家福斯(JOSEPH FUCHS) 更認定天主聖言和教會訓導是認識自然道德律最有效的幫助(27)。教會訓導處因有聖神的助佑及累積的經驗,對福音和基督之律有較深切的了解,故對自然律的認識比一般教友優勝,較難發生錯誤。一般的教會訓導雖然沒有給予教友一個絕對可靠的幫助去尋求自然道德律,但卻能給予一個最可靠的幫助。梵二亦呼籲教友以教會的訓導去培養良心:「教友為造就自己的良心,該謹慎注意教會的神聖而確實的道理。由於基督的旨意,教會是真理的導師,她的職責是宣揚並權威地教授即是基督本身的真理,同時,以自己的權威昭示和確證由人性本身流溢的倫理秩序的原則」(28)

 

22:TIMOTHY E. O’CONNELL, "THE SEARCH FOR CHRISTIAN MORAL NORMS", IN CHICAGO STUDIES, 1972, No. 1. PP. 90-91.

23: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0. PP.86-90.

24:同上,P. 112.

25:PAUL M. QUAY, "MORALITY BY CALCULATION OF VALUES" IN "READING IN MORAL THEOLOGY, No.1. MORAL NORMS AND CATHOLIC TRADITION".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PAULIST PRESS, 1979, PP. 267-293.

26:梵二「天主啟示的教義憲章」,No. 6.

27:J. FUCHS, "NATURAL LAW", GILL AND SON, DUBLIN, 1965, PP.155-162.

28:梵二「信仰自由宣言」,N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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