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頁

 

07
神學年刊
(1983)p3-20
 

自然律倫理探究

 

 

(四) 自然與超自然的難題

主張自然律倫理不一定產生自然與超自然的對立。首先,自然與超自然或本性與超性,在神學上當然是有分別的。這種神學上的分別,不應結論出兩者是截然獨立的東西。人的本性一開始就受超性所融和,人常被領導朝著一超性的終向走。天主願意把自己通傳給人,祂特別創造了人性,使人能接受這個通傳,向天主開放。拉內(KARL RAHNER)稱人為靈(SPIRIT),人一面生活,一面不停的向絕對者伸展,同天主開放(29)。拉內發現在每一個認知和自由的行為裡,人都是向絕對者開放。這種現象顯示出,天主賦予人性一種「超性的存在物」(SUPERNATURAL EXISTENTIAL),使人朝著超性的終向走。福斯也有相似的主張,認為人受造後就向著超性目標走,超性因此非加在人性上一些外在的東西,它是屬於人的定義本身(30)。可見不少神學家不同意自然與超自然的對立,兩者常應放在一起,自然缺乏了超自然便不自然了。

從聖經的角度來看,聖保祿早說過天主已將自己顯示給人,人能從祂所造的萬物,辨認洞察出來。天主的恩寵,在人性中產生作用,不管那人是誰:「幾時,沒有法律的外邦人,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如此證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羅二:14-15)。天主的恩寵,透過基督,超越了時間與空間,即古往今來的人,都受到基督恩寵的施惠。聖保祿指出基督之前的猶太人也蒙受基督的恩寵:「我們的祖先……都吃過同樣的神糧,都飲過同樣的神飲;原來他們所飲的,是來自伴隨他們的神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格前十:1-4)。我們可以說,基督的救恩影響所有時代的人,認識祂的,或不認識祂的。人性早已受超性所瀰漫,早已有超性的因素。古倫認為自然律倫理會做成自然與超自然的對立,是他對自然律有誤解而已。

(五) 結語

天主賦予人性一個道德秩序,使人能按此而歸向祂。人若要成為真人,就必須依此秩序而生活。個人行為的對或錯,道德或不道德,並非依靠主觀的判斷,而是看是否符合人性的道德秩序。因此,自然律倫理必然的反對主觀主義的倫理。可是要用理智認出實際自然道德規律並不容易,我們的認識能夠是不完滿,自然律的成式常能再改善,人性豐富的意義能在歷史中不斷被發現,使不完滿的道德規律更趨完善。在認識自然道德律的過程中,人要把握到人性中的基本價值;做道德抉擇時,則衡量各種有關的價值,它們的價值等級、急緩、需要等倩形,同時亦把整個人的終向,事情整體的結果放在眼前,最後用理智去選擇推廣善而減低惡的行為。

聖多瑪斯在討論基督徒的智德(PRUDENCE) 時曾大膽的說:愛並非基督徒主要的德行。他的意思是說:愛給予所有德行一種動力,能貫徹所有德行;但如果人連普通常識也沒有,愛是很難作指導性的道德判斷的。因此,他主張人要有智德,並把智德列在四樞德之首。基督徒用自己的理智,在啟示的光照下,衡量相稱的理由,最後並選擇一個最能符合人性的行為,並加以執行,這便是自然律倫理的中心思想了。

 

 

29:"A RAHNER READER", EDITED BY GERALD A. McCOOL, DARTON, LONGMAN AND TODD, 1975, P. 20.

30:J. FUCHS, OP. CIT., P. 45.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