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期 | 神學年刊 |
(1997)p.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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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前7:1-7的性愛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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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前7:1-7釋義 格前7章整章的思想,可能已涵括在其首段7:1-7中,值得細看。 1. 格前7:1-7的上文下理和內在結構 在格前7-1'章,保祿像是在答覆格林多教會團體透過函件向他提出的問題。他在7:1這樣說:「論到你們信上所寫的事……」。團體提出的問題可能包括:婚姻生活和獨身生活的問題(7章);吃祭邪神祭品的問題(8-10章);信眾聚會、崇拜的問題(11-14章);以及基督徒復活的問題(15章)。 若是從格林多團體諸多提問的角度去看格前7章,那麼整章經文的結構可以分析如下,從中看到保祿給團體的多個答案:(11) 給那些以為基督徒不應當結婚的人的勸告(7:1-2); 給那些認為儘管是已婚的也要分房的人的勸告(7:3-7); 給未婚者和寡婦的勸告(7:8-9); 給那些認為已婚的也應當分開的人的勸告(7:10-11); 給那些認為在混合婚姻中,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雙方應當離婚的人的勸告(7:12-16); 給基督徒的指示,無論其身份為何,都要善度基督徒生活(7:17-24); 給貞女的勸告(7:25,36-38); 給信眾的勸諭,勸告他們不要讓任何東西妨礙自己事奉基督,因為日子不久了,他快將再來(7:26-35); 給那些有意再嫁的寡婦的勸告(7:38-40)。 若接受團體只向保祿廣泛地提出關於婚姻生活和獨身生活的問題,那麼格前7章可有如下所見的另一種結構分析。(12) 對於這兩種不同的生活,保祿作了多方面的討論:論婚姻中的性生活(7:1-7);論寡婦、鰥夫再嫁娶(7:8-9);論離婚(7:10-16);基督徒應安於蒙召前的身份的勸諭(7:17-24);給未婚者的勸諭(7:25-35);論貞女出嫁(7:36-38);論寡婦再婚(7:39-40)。 至於格前7:1-7的內在結構,則有建議分析如下:互愛的婚姻生活(7:1-4);禁慾的問題(7:5-7)。(13) 2. 格前7:1-7背後的大前提 有人認為,若要了解格前7:1-7甚或整章第7章,對當時的思想網絡,要有一定的認識。(14) 在希臘人的思想裡,有一種強烈的趨向,就是輕視身體和有關身體的東西。這種趨向會使人採取以下的立場:身體是完全不重要的,我們可以為所欲為,讓它的肉慾完全得到發洩。不過這種趨向也會產生與此完全相反的觀點,就是:身體是罪惡,我們必須制服它,甚或完全除掉它;我們必須起碼消除一切身體的本能和慾望。保祿在格前7章所討論的似乎是第二種觀點。格林多的信徒,至少他們中有些人,在勸誘別人,一個人假若要做完全的基督徒,就必須拋棄物質的東西,必須拒絕嫁娶。 保祿在格前7章的回答非常切合實際。事實上,他不外在說:「了解你們的環境所在,切記你們是居於格林多,就算是走在街上,到處都是試探、誘惑。更要認識你們身體的構造和天生的本能。你們嫁娶遠比跌在罪中好。」 這種說法,聽起來似乎保祿有輕看婚姻之嫌,視婚姻為避免日後不幸遭遇的途徑。事實上卻不是這樣。保祿實在忠誠的面對事實,定下四海皆準的規則。人不應當嘗試不自然、不適合自己的生活;人不應當有意的把自己置身於四圍都是試探引誘的境況中。保祿知道得很清楚,人是不一樣的。他似乎在說:「細問你自己,揀選一種最能讓你活出真實基督徒生活的方式;不要嘗試不自然的標準;你能力所不及的,為你也就是錯誤的。」 3. 釋經 「……我認為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7:1b)。這是思高版的翻譯,RSV的翻譯為:It is well for a man not to touch a woman。原文本來沒有連繫動詞「is」,且較早期的手抄本是沒有標點符點的。從句子本身不易辨認出這是保祿自己的陳辭或是格林多人信中的引文。句子本身與在7:8及7:26所唸到的相近但不完全一樣。這節經文首部的短句「論到你們信上所寫的事」(7:1a) 的「論到」二字,就如在其他經文看到的一樣(7:25;8:1;12:1;16:1,12),本身不含一個可以帶出一句引文的動詞。故若要認識句子的本質,需從其上下文看。保祿若真的在這裡表達自己的意見,那麼句子本身就似乎與下文不十分吻合。若是從中唸出連繫動詞「is」,即是說格林多團體中人在表達自己的見解,從其上下文去看,也是怪怪的。比較合情理的唸法乃是,保祿在引用團體中部份人士向他提出的一個有關修煉的問題:「是否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Is it well for a man not to touch a woman?) 這即是說,在句于中加上一個連繫動詞及一個問話符號。(15) 此外,「好」在新約有「正確」或「必要」的意思。Is it good (well) 就是:是正確的嗎?是必要的嗎?而「男人/女人」則包括在婚姻內或婚姻外的男女,且看保祿在隨後的答覆中也分開來討論(7:2-7;7:8-9)。(16) 他給夫婦的指示是命令式的:「男人當」,「女人當」,(17) 故在這裡的男女應是已婚的男女。「有」指向兩性的關係,意即夫婦要過正常的性生活,理由是為了避免淫亂。(18) 婚姻中的性生活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是一種義務,男女雙方都應盡的,更不能為了宗教上或苦身克己的原因而感到遲疑不安。(19) 一朝結合,個人已完全放棄自己身體的主權而讓對方擁有,擁有這個身體已成為對方的權利。如是,在婚姻生活中,男女雙方完全平等,對於房事,各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7:2-4)。 「你們切不要彼此虧負……」(7:5)。男女在婚姻生活中,應持續房事,這是一種「債項」(debt),是互欠的,必須償還。(20) 不過也可有例外。若相方同意,可以為了專務祈禱而禁慾一段時期。(21) 保祿沒有說可禁慾多久,但他則有說明,時期一滿,二人便應重新過正常的性生活。在禁慾一事上,若沒有過之而無不及,就不會受撒殫的誘惑了。(22) 在格林多可能有人在教唆,凡已婚,要做真正的基督徒,不可同房。這是視身體與本能為罪的夥伴的另一種表現。保祿則宣告一個非常偉大的原則。婚姻乃共甘苦的生活。丈夫不能不顧妻子而單獨行動;妻子也是這樣。二人必須隨時隨地採取一致的行動。在特別鍛煉時期,比方為要專心禱告,或可把身體的事,暫時放在一邊;不過這必須先得雙方同意,並只能實行一段短時期,不然必會造成一種局面,讓試探有機可乘。(23) 「我說這話,原是出於寬容。並不是出於命令」(7:6)。實質上,「這話」指向他往後所說的。(24) 保祿又好似輕視婚姻?他說,這不是一種合乎理想的命令;有好多地方是因著人的軟弱而讓步。(25) 他寧願每人達到一種思想,像他一樣。這到底是甚麼呢?我們只能推測。肯定的是,他的心願,按照理想,是其他的人要效法他。這完全是出於他相信基督第二次再來的日子,迫在眉睫:時間是這樣短促,我們不可有太多的牽制及物質的阻礙。其實,保祿並不輕視婚姻;他堅定地主張人要把一切精力集中預備基督的再來。(26) 「如同我一樣」(7:7) 的本意要到下文才見明顯。保祿極之可能曾娶妻,因為在歸化之前,作為一位猶太領袖,他應是有家室的。但在從事宗徒傳教活動時,他已是獨身了。從他的書信可見,他可能是一位鰥夫,或是他的妻子在他歸化之前後。跟他異離。(27) 「……得自天主的恩寵:有人這樣,有人那樣」(7:7)。保祿常論及天主的恩寵。他將在格前 12章整章討論不同的神恩。在格前7:7,重要的還是他如何看兩者的價值。他明顯地說,無論是獨身生活或是婚姻生活(包括性生活),同樣來自天主的恩寵。對於信眾作何等的選擇,他不強求。且深信若是他們忠於自己作選擇,天主的恩寵就在其中。(28) |
11.參看W. Barclay, pp. 57-58 ; 類似分析見H. Conzelmann, 1 Corinthians, Hermeneia (Philadelphia : Fortress1975) 114. 12.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1 Corinthians, The Anchor Bible (New York-London-Toronto-Sydney-Auckland : Doubleday 1976) 205-226. 13.參看同上,p. 205。 14.參看W. Barclay, pp. 58-59 ; H. Conzelmann, pp. 114-115. 15.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p. 205-206 ; H. Conzelmann 認為他們提出的問題可能是:"Is sexual intercourse allowed (at all)?", p. 115. 16.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8. 17.參看同上;但H. Conzelmann則認為這裡涉及的是一個concession,有"may have" 的意思,pp. 116,118。 18.H. Conzelmann 指出保祿在這裡沒有提供在婚姻中維持正常性生活的正面理由,p. 116。 19.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8 ; H. Conzelmann, pp.116-117. 20.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8 ; J. Murphy-O' Connor, p. 804. 21.J. Murphy-O' Connor指出,祈禱只是其中的一個理由而已,p. 804。 22.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9. 23.參看W. Barclay, p. 60. 24.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7 ; J. Murphy-O' Connor, p. 80.. 25.參看H. Conzelmann, p. 118 : J. Murphy-O' Connor則說保祿只在提供意見,p. 804. 26.參看W. Barclay, pp. 60-61. 27.參看同上;W.F. Orr & J.A. Walther, p. 209 ; J. Murphy-O' Connor, p. 804. 28.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p. 207, 209 ; J. Murphy-O' Connor, p. 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