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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93)p55-66
 

使命神學的二路

 

 

二.教會使命學的意義

籠統地說,梵二大公會議持的是教會使命學路線。鑒於大公會議的主題是教會,不難了解其使命學的傾向。這裡僅自梵二「教會的使命工作」法令來探討,而且集中於第一章論教理原則。

1. 教會的使命與聖三性使命

表面來看,這一章以三號(2,3,4) 論聖三性使命,以五號(5,6,7,8,9) 論教會的使命。資料的多寡顯出大公會議的路線。而且聖三性使命似乎僅是前導或基礎,教會的使命始是教理原則的重點。第5號有一段話相當清楚表達二者之間的銜接:

「……祂也派遣了宗徒們到天下去,……從此傳播信仰及基督的救恩,就成了教會的責任,……」(第一節)

這段引証的話前面是敘述基督召叫宗徒建立教會,後面便是肯定聖統性的教會繼承來自基督的使命。教會自己是使命主題,處於「從此」以後的階段。予人感覺教會是在繼續使命;至於聖三性的使命以已「結束」,若有作為,可說偶有的事。

2. 教會的使命與基督的使命

如果我們把教會的使命與基督的使命的關係說明,問題將更清楚。

教會的使命,遵照基督的命令與在聖神的鼓勵下,實現於各民各族。它將繼續下去,在歷史中發揮基督自己完成的使命。(第5號第一節) 可說二個使命相連而非合一。此又可從天主聖神的角色來澄清。梵二法令並不直接指出天主聖神在耶穌被遣降世以及公開福傳時的行動。(第3號第二節) 反而提出天主聖神由復活基督遣派,作為教會的同工。祂把整個教會「團結在共融和服務精神內,用聖統階級和各種奇能伸恩,建設教會」。(教會第4號) 祂又把基督自己的使命精神,投入信友心中。(第4號) 因此,基督完成自己的使命;聖神與教會實現基督完成了的救恩於人類歷史之中。基督是完成者,教會是實現者;二者的使命不同,但互相連結。

梵二並未將聖三性使命單獨發揮,只是為了闡釋教會的使命之來源或基礎而提及的。

3. 教會使命的主體與工作

說明了教會的使命與天主的使命的關係之後,可將梵二法令對教會的使命之內涵加以理清。

3.1 使命的主體

教會按照基督的命令領受屬於自己的使命,(第5號第一節) 因此旅途的教會本質上使命性的。(第2號第一節) 雖然如此,大公會議特別強調實現使命的責任是「司鐸所輔助的主教團,和伯鐸的繼承人,教會的最高司牧,共同由宗徒們繼承下來的」。(第5號第一節;參閱第4號;第6號第一節) 使命的教會性因此更為顯著,面對天主的使命,甚至顯出「分段」與「延續」的張力。

3.2 實現使命的工作

有關實現使命工作,「教會的使命工作」法令,說明得相當周到,因此需要分別介紹。

3.2.1 屬於使命特性的工作

「這種使命的本旨,就是在教會尚未生根的民族或人群中宣講福音,培植教會」。(第6號第三節)「教會派遣的福音宣傳者,走遍全世界,以宣講福音,在尚未信仰基督的民族及人群中,以培植教會為職責,這種特殊工作普通即稱為『使命』」。(同上) 在以上引証的法令第6號第三節中,三次指出用於使命的特性工作是宣講福音與培植教會。

3.2.2 間接屬於使命的工作

「暫時無法直接立即宣傳福音,這時奉使者至少可以也應該耐心地、明智地、有信心提供基督仁愛慈善的証據,這樣為主作舖路工作」。(第6號第五節) 這便是傳統所說的信仰作証。由此可了解為什麼有直接傳福音與間接傳福音之分。生活見証並非使命工作本身。

3.2.3 與屬於使命工作有關的工作

「所以在外教人中的使命工作,和在信友之間的牧靈工作;以及促成基督徒之間的合一運動,有所不同,可是兩種工作卻與教會的使命工作有著密切關係……好能在外教人前對吾主基督作出一致的証據。」(第6號第六節) 合一運動也是信仰作証,但與使命工作不同。

對於上面所說三種工作,尤其第一與第二種工作,「教會使命工作」法令第二章論使命的事業本身,更加詳細發揮,重點在於宣講福音以及集合與形成教友團體。由此也可以見出教會使命論的偏向「教會中心主義」,它的使命特性是宣講福音而建立教會自身。至於使命有關的其它工作,也都以此為歸向。因此便無法見出使命有任何人類與宇宙向度。

4. 教會使命的存在理由與其需要

教會的使命是為了天主的救恩意願。(第2號第一節) 耶穌基督是天人之間惟一中保,除祂之外沒有救恩,所以接受教會的宣講必須歸附祂,藉著聖洗和稱為基督身體的教會連結在一起。教會是得救必經之路。「雖然天主有其獨自知道的方法,能夠引導那些非因自己過失而不認識基督的人,得到為悅樂天主無可或缺的信德」。(同上)

以上四段可說是梵二教會使命學的基本意義,其重點在於教會似乎「掌握」使命,雖然「有時聖神還明顯地走在宗徒們的前面,同時又不斷地以各種方式伴隨指揮宗徒的工作。」,(第4號) 但使命是教會在實踐的,聖神「有時」,或者不斷地「伴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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