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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92)p21-28
 

從中國人的正統觀念看法律的解釋問題

 

 

4. 兩種主張的實際應用

根據新約的記載,似乎多瑪斯的主張,得到較明顯的支持。耶穌多次和當權的法利塞人、經師、司祭長、法學士等衝突,往往是法律的解釋問題。法律有明文不准安息日工作。如果重視立法者的意志,則當權人的解釋,便排除了權宜的可能。耶穌似乎更重法律的目的與作用。他提出:「安息日是許行善呢?還是許作惡呢?是救命呢?還是喪命呢?」(路6:9)。結論自然是:「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谷2:27)。耶穌亦同意了達味權宜的做法:「你們從未讀過:達味在急迫中和他一起的人,在饑餓時所作的事嗎?當厄貝雅塔爾作大司祭時,達味怎樣進了天主的殿。吃了除司祭外,誰也不許吃的供餅,並且還給了同他一起的人?」(谷2:25-26)

在實除應用上,多瑪斯的主張能給人較大的自由。若按蘇亞萊的解釋,那麼看重立法者本人的意志,則權宜有時不能用,因為立法者能聲明說:「我的意思是怎樣,你的解釋並非我的原意,我願意你在你的情況中仍跟隨我法律的明文」。類似這樣的聲明,所有權宜便要停止,因立法者已親自解釋了自己的意思。例如:教會有禁止人工節育的規律。如果採取蘇亞萊的主張,則教宗或信理部一發表聲明,親自表明自己的意思,則其他權宜的做法便不能用了。事實上,有些神學家認為在人工節育問題上,不能有其他可能性,而必須跟隨教會規定的解釋。(10)

 

 

10. FORD John & GRISEZ Germain, "Contraception and the Infallibility of the Ordinary Magisterium," in Theological Studies (June 1978) 25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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