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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92)p21-28
 

從中國人的正統觀念看法律的解釋問題

 

 

5. 法律的解釋與正統問題

中國傳統中的正統問題在法律的解釋上有一定的重要性。統治者(同時是立法者) 的正統與否,影響人對政府,對法律的看法。武王伐紂,伯夷、叔齊叩馬而諫:「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謂孝乎?以臣弒君,可謂仁乎?」(11) 到武王滅紂,建立周朝,二人便義不食周粟,釆薇而食,終於餓死首陽山。雖然很少人會懷疑周武王的合法地位,至少沒有人把他列入霸統、竊統、或偏統之中,但伯夷、叔齊總認為堯舜的退位讓國才是適當的做法,「以暴易暴」去得天下是不應該的,非正統的。他們的死,總有其道德價值。難怪司馬遷要標榜出來,把他們放在列傳之首。其他歷史上恥仕異朝的人士,一般中國人給他們的評價很高,認為是有氣節的表現。

在二十世紀,世界各地仍有不少非正統的統治者存在。不久前的阿富汗、柬埔寨、波羅的海國家的人民,不少認為他們受外國人操縱的政府為不合法。南非黑人對少數的白人統治者,依拉克庫爾德族人對其統治者,可能有同樣的想法。既屬不合法,非正統的統治者,他們無資格制定法律,其所制定的法律可以不守。因此,他們理直氣壯地不守法,跟不合法的統治者打游擊戰,不少人視他們為民族英雄。按蘇亞萊一派的主張,這些人是做得對。立法者的正統地位必須先弄清楚,其所頒佈的法律才有規範性。

另一方面,按多瑪斯一派的解釋,合法不合法,正統不正統的問題是比較次要。那些統治者事實上統治著人民,他們怎樣奪得政權,是否代表著大多數人的意願,在制定法律的觀點下,反而不太重要。重要的是:立法者是否為了公益而制定法律?其法律本身是否合理和符合自然律的要求?倘若法律符合這兩個重要條件,雖生活於非正統的統治者底下,還應服從法律。

根據新約的記載,耶穌及其門徒似乎部走後者的路。猶太人正受羅馬人統治,相信那時很少猶太人會認為羅馬人是合法地代表著他們的正統政府,否則他們不須念念不忘默西亞的來臨,復興以色列王國。但耶穌本人似乎同意納稅給羅馬政府:「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谷12:17)。錢幣既有凱撒的像,那是屬於凱撒的;按倫理規律,誰的東西就應歸誰,屬於他的就還給他好了。伯多祿叫人「要為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或是服從帝王為最高的元首,或是服從帝王派遣來懲罰作惡者,獎賞行善者的總督」(伯前2:13-14)。他們似乎不太重視合法不合法,正統不正統的問題。

要分辨兩種理論那個絕對「對」,那個絕對「錯」是非常困難的。我認為多瑪斯的理論給予人較多週轉的地方。歷史告訴我們,正統與否,很難界定。起初不合法的非正統政府,久而久之,便被公認為合法正統的了。例如:滿清初入關,漢人皆視為異族。黃宗羲、顧炎武等有節之士,皆退隱消極地表示抗議。仕異朝的吳梅村、錢謙益等讀書人始終懷著羞愧之心,如吳梅村淮陰詩便充份透露懊悔之情:「登高悵望八公山,淇樹丹崖不可攀;莫把陰符問黃石,好將鴻寶駐朱顏。浮生所欠只一死,塵世何緣識九還;我本淮南舊雞犬,不隨仙去落人間」。這種無可奈何的懊惱,過了幾代便不再存在了。滿清政府普遍地被接受,連知識份子也稱之為「國朝」了。到清末民初,亦有漢族知識份子為「國朝」賣命或自殺而死的。

歷史上正統、霸統或正統、竊統、偏統之別,理論上可能說得通,但事實上極難分辨。俗語已有「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之說。正統不正統,往往是後代人下的結論;當時的人民,實不易下判斷。被公認為最正統的周武王,也有賢人伯夷、叔齊提出「以暴易暴」的抗議。身處於戰國、南北朝、五代等亂世的人,統治者不斷變換,合法與正統的問題,不知從何說起了。若單從法律本身來看,很多所謂變統、竊統、偏統的朝代,其所制定的法律並不比正統的朝代差,我們實在很難解釋為什麼要尊重後者而摒棄前者。

總括來說,兩種理論,各有優缺點。蘇亞萊一派重立法者的合法地位,頗能助人從迷惘中選擇要走的道路,看出何者為正,何者為誤,亦符合中國人重規的氣節。若純粹只看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合公益,則不少游擊份子或流亡人士可能不需要反對其當權的政府了。反過來說,多瑪斯一派的主張更重法律為人而存在。如果法律本身是合理,能促成善,帶來公益,則頒佈的立法者是否合法,變成次要的事了。在今日複雜的杜會國家環境裡,後者似比前者有較大的自由,較多交談的餘地。

 

11. 司馬遷《史記》伯夷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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