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頁 下一頁>>

 

13
神學年刊
(1992)p21-28
 

從中國人的正統觀念看法律的解釋問題

 

 

2. 法律的必須性

聖經對法律的態度是相當清楚的,耶穌本人就說明:「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5:17)。他接受猶太人所制定的法律,他參加各種猶太人制定的節日,他自己繳納殿稅,也替伯多祿納了(瑪17:27)。聖經亦指出法律的最後根源是天主:「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13:1-2)。

不光是聖經要求人遵守法律,人的理智也作同樣的要求。聖多瑪斯為法律下定義時說:「法律是由團體的負責人,為謀求公共福利所頒佈合乎理智的措施」。(6) 按照他的意思,一切人為的法律皆以自然律為基礎,而自然律則出自天主的永久律。換句話說,人為法律的最後根源應該是天主。可是永久律與自然律並沒有對每一個倫理問題提供詳細的規律,此有待社會國家制定法律去處理。例如保護生命的自然律,能用很多法律去表達:交通規則、防止環境污染規則、禁止安死、嚴懲傷害生命的人。為了公益及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一些明確的法律,要求人民去遵守。因此,法律常有一種規範力量,非讓人民隨意遵守或不遵守。

一般來說,法律的制定,是合乎道德、合乎理智、合乎公益,而且是可能的。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的遵守發生了問題,這就有所謂權宜(epikeia) 和法律解釋的問題出現了。

 

 

6. Summa Theologiae, I, II, 90,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