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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憲章

第七章 論聖教藝術及敬禮用具

聖教藝術的崇高

I22 在人類心智的崇高活動中,理應提到藝術,尤其是宗教藝術,以及稱為藝術高峰的聖教藝術。藝術的本身就是要以人工,對天主的無限完美,作某種程度的表達;其越能別無目的,純以自己的作品極力使人虔誠歸向天主,便越能增加對天主的讚美與榮耀。

慈母聖教會過去常是藝術的愛好者,並曾經常要求藝術崇高的服務,特別為使有關敬禮的事物,真正表現高雅、和諧、美觀,成為天上事物的記號與象徵,教會也不斷造就藝術人材。教會時常作藝術的評審,分辯藝術家的作品是否適合信仰、虔誠、宗教的傳統法則,以及是否合於神聖的用途。

教會曾經特別注意,使神聖用具能夠增進敬禮的典雅與美觀,教會也准許按照時代技術的進步,在質料、形式,及裝飾方面,有所改進。

因此,大會的教長們對這些事願規定如下。

藝術風格

I23 教會從來沒有把某一種藝術風格,看作是本有的,而是就各民族的特性與環境、就各派禮儀的需要,採納了各時代的作風,而形成了歷代彌足珍惜的藝術寶藏。連我們現代的、各民族各地區的藝術,在教會內仍可自由發展,惟一的條件,是對聖堂和神聖典禮,保持應有的尊重與敬意;如此,則可以在歷代偉人對教會信仰合奏的光榮之曲,也增加新的聲音。

124 各位當權人在提倡促進真正的聖藝術時,應設法注意高雅,而非奢華。對於神聖服裝與飾物,亦應如此。

主教們要設法,把所有相反信仰,道德,以及基督徒虔誠的藝術品,或以其怪誕、幼稚、庸俗、虛偽,而傷害真正的宗教情緒者,斷然禁絕於天主的聖殿,或其他神聖處所。

在建築聖殿時,務必注意,便能適合於禮儀行為的執行。以及信友的主動參與。

125 在聖堂內供奉聖像讓信友敬拜的習慣,仍予保持;但所陳列的數目不可太多,並要有合理的秩序,以免使信眾感到困惑,也不致縱容不正確的熱忱。

126 為甄別藝術作品,地方當權人應徵詢教區聖藝委員會,並在必要時,徵詢其他最精通的人士,以及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節所指的各委員會。

當權人應細心監督,勿使神聖用具,或裝飾天主之家的寶貴作品,轉讓或損失。

訓練藝術家

127主教們應該親身或借助於精通,愛好藝術的司鐸,照顧藝術家,使能浸潤到聖藝及禮儀的精神。
再者,切盼在認為適宜的地區,成立聖藝學校或學院,以培育藝術家。

所有藝術家,在其天才的引導下,有意在聖教會內為天主的光榮而服務者,常要切記,在某一角度下,他們是在倣效天主的創造工程,並在為教會的敬禮、、信友的薰陶與虔誠,以及他們的宗教教育,而提供作品。

修訂有關聖藝的法規

128 有關製造神聖敬禮外在事物的教會法典及規則,尤某關於聖堂的建造、祭台的形式、聖體龕的尊高、位置與安全、聖洗池的配合與地位、聖像、裝飾、陳設的適當處理。連同禮典書冊,按照第二十五節規定,盡快加以修訂:凡不適合新訂禮儀者,應予修正或廢除,而能有助於促進者,則加以保留或新增。

在這事上,尤其關於敬禮用具和服裝的質料及式樣,根據本憲章第二十二節的規定,各地區主教團有權適應當地的需要及習倘。

修道生的藝術訓練

129 修道生在研讀哲學及神學時,也要學習聖藝的歷史及其發展,並要學習聖藝所應依據的健全理論,使他們能夠珍視保存教會的古老遺產,並能為藝術家在創作時提供建議。

主教服飾

130 主教的服飾,宜保留給具有主教品級,或享有某種特殊治理權的教會人士專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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