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我們的救主,在祂被出賣的那一夜,在最後晚餐中,建立了祂的體血感恩祭獻,藉以永留十字架的祭獻於後世,直到祂再度來臨,並把祂死亡復活的記念,託付給親愛的淨配──教會。這是仁愛的聖事、統一的象徵、愛德的聯繫(一)、逾越宴會,在此以基督為食物,心靈充滿恩寵,賜給我們將來榮福的保證(二)。
48因此,教會操心集慮,切望信友參與這奧蹟時,不要像局外的啞吧觀眾,而是要他們藉著禮節和經文,深深體會奧蹟,有意識地、虔誠地、主動地參與神聖活動,接受天主聖言的教訓,領受吾主聖體餐桌的滋養,感謝天主,向天主奉獻無瑕的祭品,不僅藉司鐸的手,而且學習同司鐸一起,奉獻自已,一日復一日的,通過基督中保(三),與天主及弟兄彼此之間,融化為一,終使天主成為萬物中的萬有。
49
為此,欲使彌撒祭獻,連同其禮節形式,獲致圓滿的牧靈實效,大公會議,針對著民眾參與的彌撒,尤其在主日及法定慶節所舉行者,規定下列事項。
50
修訂彌撒禮典時,務必使每一部分的特點及其彼此之間的聯繫,清楚表現出來,並使信友更容易虔誠而主動地參與。
因此,只要確切保存其基本要素,禮節要簡化;歷代所作的重複或無用的增添,應該除去;某些年久失用的部分,如果適宜或需要,應該按照教父們的原始傳統,恢復起來。
51 為給信友們準備更豐盛的天主言語的餐桌,應該敞開聖經的寶庫,以便使教友們,在規定的年限內,能夠讀到聖經的重要部分。
52 講道是禮儀的一部分,極應推重,藉以遵照禮儀年的進展,從聖經中發揮信德的奧蹟和基督化的生活原則;並且,在民眾聚會的主日及法定慶節彌撒內 ,無重大理由,不得略去講道。
53 福音及講道之後的「公共禱詞」或「信友禱詞」,應該恢復,尤其是在主日及法定慶節;以便使民眾參加,為聖教會、為國家的長官、為遭受各種困難者、為整個人類及全世界的得救而祈禱(四)。
54
在民眾參與的彌撒內,可准予相當部分的本地語言,尤其在讀經及信友禱詞部分,以及按照地方情形,根據本憲章第三十六節的規定,屬於民眾的部分。
但要設法,使信友們也能用拉丁文共同誦念成歌唱,彌撒常用經文中屬於他們的部分。
如有某些地區,認為適宜更廣泛的在彌撒中使用本地語言,應遵照本憲章第四十節的規定辦理。
55
極應鼓勵信友更完善的參與彌撒,就是在司鐸領聖體後,信友們也領受在同一聖祭中所祝聖的聖體。
只要不損及特倫多大公會議所定的教義原則(五),在宗座將要指定的情況內,主教們可以斟酌准許教士、會士或教友們,兼領聖體聖血;比如:准許領受聖秩者在其受聖事的彌撒內、會士在其發聖願的彌撒內,新教友在緊隨洗禮的彌撒內,領受聖體聖血。
56
組成彌撒的兩個部分,即聖道禮儀與聖祭禮儀,彼此嚴密的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敬禮行動。
因此,神聖會議懇勸牧靈人員,在教授要理時,務必用心訓導信友參加完整的彌撒,尤其在主日及法定慶節。
57
一、共祭頗能顯示司祭職的統一性,在教會內無論東方與西方,迄今仍在沿用。因此,大公會議願意把共祭的權利,擴展於下列各種情況:
1 a在聖週四主的晚餐日,即在祝聖聖油彌撒及晚間彌撒內;
b在會議時、主教團集會時及教務會議時;
c在祝聖隱修會會長的彌撒內;
2 此外,當權人有權審查共祭是否合宜,得其准許後:
a
可以在法團彌撒內,以及各聖堂的主要彌撒內,但以信友的利益不需要現場所有司鐸個別獻祭為限;
b可以在教區司鐸或修會司鐸各種形式的聚會彌撒內。
二、1 在教區內管理共祭的紀律,是主教的權利。
2不過,每位司鐸仍保有舉行個別彌撤的權利,但不得同時在同一聖堂內,也不得在聖週四主的晚餐日。
58 應編寫新的共祭禮節,列入主教禮典及羅馬彌撒經書內。
(一)參閱S﹒Augustinus﹒In Io﹒Evang﹒Tract﹒VI,13:拉丁教父集卅五卷,一六一三欄。
(二)羅馬日課,聖體慶節第二晚課聖母讚主詞對經。
(三)參閱S﹒Cyrillus Alex﹒,Comment﹒in Jo﹒,Evang﹒,lib﹒XI,c﹒XI-XII:希臘教父集七十四卷,五五七-五六五欄,特別是五六四-五六五欄。
(四)參閱弟前:二,1-2。
(五)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十一期:Doctrina de Communione sub utraque specie et parvuorum,capp﹒1-3:Concilium Tridentinum,ed﹒cit﹒,t﹒VIII,pp﹒69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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