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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憲章

 

第三章 論教會的聖統組織──特論主教職

緒言

18 為了領導天主的子民並使他們不斷地長進,主基督針對著全體的利益,在其教會內設立了各種職務。這些秉有神權的職員,為其弟兄們服務「使天主子民的各份子,也就是所有享有基督徒的真實地位的人們,都能夠由衷地、整齊地共趨一個目的地,而達於永生。

本屆神聖會議,步著第一屆梵蒂崗大公會議的後塵,一同教導並聲明,耶穌基督永生的牧人,曾經建立了聖教會;如同祂由父派遣而來,祂也把使命交給了宗徒們(參閱若:廿,21);祂要宗徒們的繼承人,就是主教們,直到世界終窮作教會內的牧人o.為使主教職保持統一不分,基督定立了聖伯多祿為其他宗徒的首領,並在他身上建立了信仰統一及精神共融的、永久可見的中心與基礎(一)。對於羅馬教宗首席權的設立、權限、性貿、與永久性,以及其不能錯誤的訓導權,本屆神聖大會,再次向全世信友提示其為應該堅信的道理。繼續(上屆大會)未竟的計劃,本屆大會決定公開地宣示表白有關主教的道理,就是和基督的代表(二)及整個教會的可見元首、伯多祿的繼位者,共同管理著生活天主之家的宗徒們的繼位者。

論十二位宗徒之設立

19 主耶穌,祈求天父之後,把祂所願意的人叫到身邊,決定了十二人和祂在一起,並派他們去宣講天主之國(參閱谷:三,13-19:瑪:十,1-42);耶穌把這些宗徒們(參閱路:六,13)組成了一個團體,就是一個固定的集合體的形式,從他們中選擇了伯多祿作這個團體的首領(參閱若:廿一,15-17)。耶穌先把他們派往以色列的子孫「以後派往世界各國(參閱羅:一,16),要他們分享自己的權能:去接受所有的民族為其弟子,去聖化治理這些民族(參閱瑪:十八,16-20;谷:十六,15:路:廿四,45-48:若:二十,21-23),這樣去傳佈教會 ,在主的領導下為教會的職員及牧人,萬世萬代,以至世界終窮(參閱瑪:十八,20)。在聖神降臨日, 宗徒們完全被堅定於這項使命(參閱宗:二1-26),一如主所預計:「聖神將臨於你們之身,你們要領受德能,去為我作證,在耶路撒冷,在猶太全境及撒瑪黎雅,直至天涯地角」(宗:一,8)。宗徒們到處去宣講福音(參閱谷:十六;20)。在聖神的推動下為聽眾所接受,便集合為普世的教會,這就是主以宗徒們為基礎,建築於他們的領袖伯多祿身上的教會,而耶穌基督自己則是它的中堅基石.(參閱默:廿一,14;瑪:十六,18:弗二,20)(三)

論繼宗徒之位的主教

20 天主這項使命,由基督付給宗徒,一直要延續到世界末日(參閱瑪:廿八,20),因為他們負責傳授的福音,世世代代都是教會全部生活的總原則。因此,宗徒們便在這個有系統組織的社團內,注意到了設立繼承人的問題。

他們不僅在職務上有過各種助手(四),而且要他們所領受的使命,在他們死後仍得繼續,便把職務交給了他們的直接助手,好像留下了遺囑,使之完成並鞏固他們開創的事業(五),並叮囑其繼承人照顧整個羊群,因為聖神安置了這些人去牧養天主的教會(參閱宗:二十,28)。所以宗徒們便安置了這樣的人,並吩咐他們,在自己死後,要使自己的職務再由其他可靠的人去接受(六)。在教會初期即曾通行的這些不同的職務中,以傳統為證,那些從開始即繼續不斷(七)、由宗徒一脈相傳下來(八)、有主教地位的人所擔任的職務,佔著首要的位置。所以,正如聖依來乃所說的:宗徒的傳統,由宗徒們所設立的主教及他們的繼承人傳至我們,在全世界昭示出來(九),並保存著(十)。

於是,主教們和他們的助手-司鐸及執事-接受了為團體服務的職務(十一),替天主來監護羊群(十二),作其牧人,作教義的導師,聖禮的司祭,治人的職員(十三)。就如同宗徒之長伯多祿單獨所受於主,而又要傳授與其繼承人的職務繼續存在,宗徒們管理教會,要由主教品級的人去永久執行的這項職務,也一樣繼續存在(十四)。因而,神聖大會確認主教們由於天主的安排,繼承了宗徒們的職位(十五),作教會的牧人,聽從他們的,就是聽從基督,拒絕他們的,就是拒絕基督及那位派遣基督者(參閱路:十,16)(十六)。

論主教職為聖事

21 在信友們中間,主教們代表著最高司祭耶穌基督,司鐸們則是主教的協助者。生於聖父之右的基督,也在祂的大司祭的團體內(十七),祂特別藉著他們的卓越服務,向萬民宣講天主之道、向信友們繼續施行信德的聖事;藉著他們為(人靈之)父的職務(參閱格前:四,15),以超性的重生,為其奧體生育肢體;藉著他們的智慧與機警,指引新約的子民在旅途中走向永福之地。這些為牧養主的羊群而被選的人,是基督的僕人,是天主奧蹟的分施者(參閱格前:四,1),他們受命為天主恩寵的福音作證(參閱羅:十五,16:宗:二十,24)他們接受了屬靈的及成義的光榮職務(參閱格後:三,8-9)。


為完成如此偉大的任務,宗徒們由基督滿渥了降臨於他們的聖神(參閱宗:一,8:二,4:若:二十,21-23),他們自己又以覆手禮,把神恩傳授給他們的助手(參閱弟前:四,14;弟後:一,6-7),這種神恩藉著主教的祝聖禮,一直傳到今天(十八)。因而神聖大會正式確認,在祝聖主教時授與聖秩聖事的圓滿性,這在教會的禮儀習慣中並按教父的說法,稱為最高的司祭職、神聖職務的頂點(十九)。祝聖主教時,連同聖化的職務,也授與訓導及管理的職務,不過,這些職務,按其本質,只有在與(主教)團體的首領及成員有系統的共融下,才能運用。原來,由禮儀及東西教會的習慣所得的傳統清楚地說明,覆手禮及祝聖的經文,賦與聖神的恩寵(二十),並留下神印,(廿一),致使主教們卓越地、有形可見地接替基督為導師、為牧人、為首長的身份並代表基督作事(廿二)。以聖秩聖事,收納新的被選人加入主教的團體,是主教們的職權。

論主教團及其首領

22 由於主的規定,聖伯多祿及其他宗徒們組成一個宗徒團,基於同等的理由,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和繼承宗徒們的主教們,彼此也聯結在一起。按照很古的一種風紀,設立在全世界的主教們,彼此之間,以及他們與羅馬主教之間,經常在統一、愛德及和平的(廿三)聯繫之下,息息相通;同樣地,他們召集會議(廿四),衡量大家的意見(廿五),對重要的問題作共同的決定(廿六),這些都說明主教聖秩的集體性質;歷代的大公會議也清楚地證實這一點。古時已經流行一種習慣,在新的當選者升任最高司祭職務時,必定邀請許多位主教來參禮,這種習慣也暗示著主教職務的集體性。一個人接受了聖事的祝聖,保持著與主教團的首領及其他團員的聖統共融,就是主教團的一份子。

可是,如不以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為主教團的首領,並使他對所有牧人與信友的首席權保持完整,則主教團便毫無權力。因為羅馬教宗,以基督代表及整個教會牧人的職務名義,對教會有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權柄,時時都可以自由使用。不過,主教團在訓導與牧權上分離,則對整個教會也是一個享有最高全權的主體(廿七),雖然這種權力,沒有羅馬教宗的同意,不能使用。主只立了西滿一人為教會的磐石及掌鑰匙者(參閱瑪:十六,18-19)。並使他作整個羊群的牧人.(參閱若:廿一,15等節);可是,賜給伯多祿的束縛與釋放的職務(瑪:十六,19),毫無疑問地,也賜給了與其首領相聯結的宗徒團(瑪:十八,18:廿八,16-20)(廿八)。這一個團體,因為是多人合成的,表示天主子民的差異性及普遍性;又因為是集合在同一首領下,也表示基督羊群的統一性。在主教團內,每位忠誠服膺其首領的首席地位與權力的主教,在聖神對其有系統的組織與敦睦不斷地鞏固之下,為了他們所屬信友,甚至整個教會的好處,都享有其固有的權力。主教團對整個教會所享有的最高權力,以隆重的形式,施行於大公會議之內。如果伯多祿繼承人沒有批准,或者最低限度沒有認可,則大公會議即不可能存在;召集、主持及批准這種大公會議,也是羅馬教宗的權力(廿九)。主教團的集體權力,也可以由散居在普世各地的主教們和教宗一起施行,惟需有主教團的首領邀請他們作集體行動,或者最低限度,由教宗批准或自動接受散居的主教們的聯合行動,才算是真正的集體行為。

主教團內的彼此關係

23 主教團的統一性,也表現在每位主教與個別的教會以及整個教會的彼此關係上。羅馬教宗繼承伯多祿,對主教們和信友群眾,是一個永久性的、可見的統一中心和基礎(三十)。每位主教則是其個別教會的有形的統一中心和基礎(卅一),這些個別教會都是整個教會的縮型,惟一的大公的教會就在它們中間,由它們集合而成(卅二)。因此,每一位主教代表他自己的教會,全體主教在和平、相愛及統一的聯繫下,與教宗一起代表整個教會。

管理個別教會的每位主教,只對託付給他的那一部份天主子民、而非對其他教會或整個教會,行使其司牧權。但是,以主教團一份子及宗徒繼任人的名義,由於基督的訓令,應該對整個教會表示關心(卅三),這種關心,即使不以權力去行使,為教會也極其有益。因為.全體主教都應促進維持信仰的統一,及整個教會共有的紀律,並教導信友愛護基督的整個奧體,尤其那些貧苦有病的人們,和那些為義而受迫害的人們(參閱瑪:五,10);主教們還應促進全體教會共有的各種活動,尤其那些足以增進信仰、使人人均能獲得圓滿真理之光的活動。此外,有一件無可懷疑的事,就是善自管理他們自己的教會,如同整個教會的一部份,就等於有效地兼顧整個奧體,也就是各個教會的總體(卅四)。

致力於福音在世界各地之傳佈,是主教團的職分,基督曾經授與他們全體這項共同的責任,就如則肋斯定教宗已經囑咐厄弗所大公會議的一樣(卅五)。所以,每位主教,在其本人職務許可的條件之下,應該與其他主教合作,並與伯多祿的繼承人合作,因為他特別負有宣傳基督聖名的偉大使命(卅六)。因此,主教們應該盡力為傳教區供給傳教士以及精神與物質的協助,由其本人開始,再策動信友的熱誠合作。最後,主教們在愛德的大社團中,步武古人的芳表,對其他的教會,尤其臨近的貧乏教會,要慷慨地施展手足的協助。


天主上智的安排,使宗徒們及其繼承者,在各地建立了不同的教會,這些教會許多世紀以來,各自有系統地聯結在若干集團中,它們除了保持信仰的統一,及整個教會天定的惟一制度之外,享有其特有的紀律、特有的禮儀習慣、特有的神學與神修遺產。在這些教會中,尤其是那些古老的宗主教的教會,好似信仰的祖師,產育了其他的教會,直到現在,仍和它們在聖事的生活上,以及在權利與義務約互相尊敬上,保持著較親密的友愛聯繫(卅七)。各地方教會共趨統一的這種差別性,清楚地顯示出永久不分離的教會的大公性。同樣地,現在的各國主教團可以發生許多豐富的作用,使集體精神得以見諸實行。

論主教的職務

24主教們是宗徒們的繼承人,從擁有天上地下一切權力之主的手�堙A接受訓導萬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講福音的使命,為使眾人因信德聖洗及遵守誡命而得救(參閱瑪:廿八,18;谷:十六,15-16:宗:廿六,17等節)。為執行這項使命,主基督給宗徒們預許了聖神,並於五旬節日,由天上派遣聖神,使他們靠聖神的能力,在各國、各民族及帝王前,為神作證,直到天涯地角(參閱宗:一,8:二,1等節:九,15)。主託給其子民的牧人的這種職務,實在是一種服務,在聖經內特意地稱為服役(參閱宗:一,17及25:十一,四:羅:十一,13:弟前:一,12)
主教們的法定任命,則可按照未經教會最高的普及權力廢除的合法習慣而為之;或者按照上述權力所規定或認可的法律而為之;或者由伯多祿的繼承人直接任命之;如果教宗拒絕或不給與宗座的共融,則不得授予主教職務(卅八)。

論主教們的訓導職務

25 在主教的主要職務中首推宣講福音(卅九)。因為主教是信仰的先驅,把新的門徒導向基督;主教們擁有基督的權威,是法定的導師,向其所屬民眾宣講當信之理與當守之道德,在聖神的光照之下,由啟示的寶庫內提出新的和舊的事物(參閱瑪:十三,52),加以說明,便能儘量發揮作用,並小心戒備那些威脅其羊群的謬論(參閱弟後:四,1-4)。主教們在與羅馬教宗共融之中訓導教民,應被大家尊為天主的及公教道理的證人;教友們應當遵從本主教以基督的名義,對信仰及道德所發表的論斷,並以敬重的心情去附和他。對於羅馬教宗的法定訓導權威,更應該表示這種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從,即使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權威發言,亦當如此;就是說,要依照教宗所明白表示的意見,或是根據文告的性質,或是他反覆提陳的一貫理論,或是他說話的口氣上所流露者,尊敬地接受他的訓導,真誠地附和他的論斷。

固然,每位主教並不單獨地享有不能錯誤的特恩,不過,他們雖然散居在全球不同的地力,如果他們彼比之間並與伯多祿的繼承人保持著共融的聯繫,正式地教導信仰及道德的問題,而共同認定某一項論斷為絕對應持之道理,便是不能錯誤地宣告基督的道理(四十)。這在大公會議中更顯得明白,主教們聚在大公會議內,為整個教會都是信仰與道德的導師與裁判,應以信德服從他們的決議(四十一)。

這項不能錯誤的特恩,是救主願意祂的教會在斷定信仰及道德的問題時所享有的,其不能錯誤的範圍和天主啟示的寶庫範圍相等,這一寶庫必須謹慎地保存,忠實地講解。幾時主教團的首領,羅馬教宗,以全體基督信徒的最高牧人與導師的身份,在信仰上堅定其弟兄們(參閱路:十二,32),以決斷的行動,宣佈有關信仰與道德的教理,他使以自己職位的名義:享有這種不能錯誤的特恩(四十二)。因此,他的定斷,本身就理當稱為不可修改的,而並非由於教會的同意;因為在許給伯多祿的聖神協助之下,所發表的定斷,並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也不能向任何法庭抗告。原來教宗這樣發表論斷時,並不是以私人的名義,而是以整個教會的最高導師的名義,就是教會本身不能錯誤的特恩所特別寄託之機構,來解釋或衛護公教信仰的道理(四十三)。幾時主教團與伯多祿的繼承人共同執行這種最高訓導職權,教會本有的不能錯誤的特恩,便也存在於他們之中。因看聖神的功能,使基督的整個羊群,在統一信仰之中,得以保全與進展,教會就絕對不會不同意上述的那些(信條的)定斷(四十四)。

幾時羅馬教宗或主教團與他一起定斷道理,無非是按照啟示的本身去發揮,而任何人都要遵循服從啟示;啟示或是成文的,或是由主教們約合法繼承,特別由羅馬教宗的監督的而完整地傳授下來的,由於真理之神的光照,敬謹地保存於教會內,忠實地予以解釋(四十五)。為能正確地研究並能適宜地闡述天主的啟示,羅馬教宗及主教們,應該按照事體的嚴重及他們職責的要求,用適當的方法,勤謹從事(四十六);不過,他們已不再接受其他新的公開啟示,加入天賜的信仰寶庫(四十七)。

論主教們的聖化職務

26 主教享有聖秩聖事的圓滿,就是「最高司祭職的聖寵經理人」(四十八),在主教自己或者他人所奉獻的聖事中(四十九),尤為如此;教會就藉著聖體,繼續生存增長。這一個基督的教會,真正存在於每一個地區性的信友的合法團體中;這些團體跟隨著他們的牧人,在新約中也稱為教會(五十)。這些教會,因天主聖神及全盤的信心,在基本上,就是天主號召的新民族(參閱得前:一,5);在它們中宣講著基督的福音,使信友們集合起來,又舉行主的晚餐奧蹟,「俾能因主的血肉,而團結所有的弟兄」(五十一)。在一個參加祭獻的團體中,在主教的神聖監督下(五十二),表現出「奧體友愛及統一的象徵,沒有這種友愛及統一便不能得救」(五十三)。在這些團體中,無論如何渺小貧窮,或在窮鄉僻壤,都有基督親臨其間,因祂的德能而聯合成惟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五十四)。實際上,「分享基督的體血,惟一的作用,就是使我們變成我們所領受的」(五十五)。

每次合法地舉行聖體禮,都由主教監督,是他負責向威嚴的天主奉獻基督的宗教敬禮,並按照主的規誡及教會的法律,以及他本人為本教區所定的規矩下而管理這些敬禮的實行。

主教們如此為民眾祈禱工作,便由基督聖德的圓滿中,多方嘉惠於民眾。主教們憑宣道的職務,把天主的德能傳授給信友,使他們得救(參閱羅:一,16);主教們以其權力,管理聖事正常有效的施行(五十六),以聖事聖化信友。主教們管理付洗,(使人們)因聖洗而得以分享基督的崇高司祭職。主教仍是堅振聖事的原本施行人,聖秩聖事的分旅者,告解聖事紀律的監督者,主教們用心勸勉訓導所屬的人民,使他們在禮儀中,尤其在彌撒聖祭中,以信德和虔敬,滿全每人應盡的一份義務。最後,主教們應該以模範的生活,嘉惠於其所屬的人民,使自已的操行遠離任何罪惡,並以天主的助佑,盡量化惡為善,以期偕同所屬羊群,同入永生之域(五十七)。

論主教們的管理職務

27 主教們以善言、善勸及善表,而且也用權力和神權,以基督代表的資格(五十八),管理託付給他們的局部教會,他們知道,為長者應當像是幼小的,為首領的應當像是服務的,用權力只是為了在真理及聖德上策勵其羊群(閱參路:卅二,26-27)。主教們以基督的名義,親身執行的這種權力,固然由教會最高當局基本上管治其施行,並為教會及信友的公益,可加以某種限制,但為主教們這是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權力。由於這種權柄,主教仍有神聖的權利,在天主面前也有義務為其屬下立法、審判、並管理一切有關敬禮及傳教的事宜。

善牧職務,也就是對其羊群的日夜不斷的關懷,全盤交給了主教們,他們不是羅馬教宗的代理人,因為他們享有基本的權柄,真真實實是他們所屬民眾的主管人(五十九)。所以主教們的權柄並不為最高的普遍權力所抵銷,反而得到承認,鼓勵與保護(六十),因為天主聖神毫無缺損地保存著主基督在其教會內所建立的行政制度。

主教由天父派來管祂的家庭,要時常切記耶穌善牧的榜樣,祂不是來受人服侍,而是為服侍人(參閱瑪.二十,28;谷:十,45),並為羊捨命(參閱若:十,11)。主教由人中選出,身有弱點,所以能夠同情無知及錯誤的人(參閱希:五,1-2)。主教愛護屬下真如自己的子女,勸勉他們和自己慷慨地合作,不要拒絕他們的忠告。主教將要向天主交代其所屬人靈的賬目,要以祈禱、宣道及各種愛德工作,照顧、他們,還有那些尚未加入基督惟一羊群的人們,在天主台前也不能忘記他們。就如同保祿宗徒一樣,主教為所有的人都負有義務,隨時都要準備向所有的人宣傳福音(參閱羅:一,14-15),並勸勉屬下教友從事宗徒及傳教活動。反之,教友們要隨從主教,就像教會隨從耶穌基督、耶穌基督隨從天父一樣,好使一切趨向統一(六十一)而增加天主的光榮(參閱格後:四,15)

論司鐸及其與基督、與主教、與司祭團和教民的關係

28 由聖父所祝聖並遣來世界的基督(若:十,36),使祂的宗徒們及宗徒們的繼承人-主教們,也參與祂的聖化及使命(六十二)。主教們又把自己的職務合法地傳授給教會的各級屬員。這樣由天主設立的教會的職務,分級去執行,這些執行人員從古以來就被稱為主教、司鐸、執事(六十三)。司鐸,雖未達到司祭職的最高峰,在執行職務時又從屬於主教,可是他們和主教們在司鐸尊位上相連在一起(六十四),又因聖秩聖事之故(六十五),依照永遠的最高司祭基督的肖像(希:五,1-10:七,24;九,11-28),被祝聖為新約的真司祭(六十六),去宣講福音,管理教友,並舉行敬天之禮。司鐸在其本級職務上,參與惟一中保基督(弟前:二,5)的任務,為眾人宣講聖道。不遇,司鐸的神聖職務特別表現在舉行聖體大禮或聖體聖筵時,他們代表基督(六十七)宣佈祂的奧蹟,把信友們的祈禱和他們元首的祭獻聯合一起:在彌撒中,司鐸代表、也實行新約的惟一聖祭,就是基督自獻於天父的無玷祭品(參閱希:九,11-28),直到主的再臨(參閱格前:十一,26)(六十八)。為懺悔或有病的信友,司鐸特盡和解與撫慰的職務,把信友的需要與祈禱獻給天主(參閱希:五,1-4)。司鐸按其權力的範圍,執行基督牧人及元首的任務(六十九),集合天主的家庭,有如相依為命的弟兄關係(七十);並藉著基督,在聖神的指引下,領導他們走向天父。在群羊之間,以心神以真理朝拜天主(參閱若:四,24)。最後,司鐸們辛苦講道施教(參閱弟前:五,17),堅信他們所默想閱讀的天主誡命,教授他們所信仰的,實行他們所教授的(七十一)。

司鐸們,是主教品級賢能的合作者(七十二),也是協助主教們為天主子民服務的工具,雖然職位不同,可是他們和自己的主教組成一個司祭團(七十三)。在每一個地方的教友集會中,司鐸可以說是主教的代表,他們和主教以信任大度的精神相團結,按個人的身份承當主教的一部份任務與煩勞,並日夜操心執行。司鐸們在主教領導下聖化、管理託給他們的一部份羊群,使整個教會在每一個地方都具體化,對基督整個奧體的建設(參閱弗:四,12),拿出有力的貢獻。司鐸要時常注意著天主兒女的利益,盡力協助全教區,甚至全教會的善牧工作。因為在鐸職及使命上有如此共同分擔的關係,司鐸仍要以主教為慈父,敬愛並服從他。反之,主教要把協助自己的司鐸們視為兒子朋友,就如同基督已經不再稱弟子們為僕役,而稱他們為朋友(參闢若:十五,15)。所以,因著聖秩聖事及職務的關係,所有的司鐸,無論是教區司鐸或修會司鐸,都和主教團聯結在一起,按照每人的聖召與聖寵,為整個教會服務。為了大家共有的聖秩及使命:司鐸們彼此之間結下了一種深切的弟兄關係,要以集會的方式,或者以共同生活、工作、友愛的方式,在精神及物質上,在善牧工作及私人來往上,甘心自動地表現彼此互助的精神。

司鐸們以聖洗及訓導,在精神上產生了教友們(參閱格前:四,15:伯前:.一,23),要像慈父一般,在基督內照顧他們。司鐸們要自願地作羊群的表率(伯前:五。3),主持一個地方團體,並為之服務,務使這個團體堪稱天主惟一子民全體的尊號,也就是配稱為天主的教會(參閱格前:一,2:格後:一1:及其他多處)。司鐸們不可忘記,在他們每天的操心和行動上,要給信友及非信友、公教徒及非公教徒,表現真正司鐸及善牧職守的典型,在眾人前作真理及生活的證人;又因為是善牧,還要去找(參閱路:十五,4-7)那些雖在公教內領洗,卻不再領聖事,甚至已失去信仰的人們。

現代的人類日漸趨向國民、經濟與社會的統一,司鐸們也更應該在主教們及教宗的領導下,群策群力,避免任何力量的分散,以期引導全人類達成天主家庭的統一。

論執事

29 在教會聖統的下一級有執事,他們所領的覆手禮,「不是為作司祭,而是為服務」(七十四)。他們因聖事的聖寵受到鼓勵,在主教及其司祭團的共融之下,為天主的子民作禮儀、講道及愛德的服務工作。按照教會當局所分付他們的,執事的職務是:以隆重的禮節付洗、保管並分送聖禮、代表教會證婚並祝福婚姻、為瀕危的人送臨終聖禮、為信友宣讀聖經、訓勉民眾、主持信友的敬禮與祈禱、執行聖儀、主持喪葬禮儀。執事專務慈善及庶務事項,要記著聖保利加波的勸語:「要慈愛、勤奮,效法為眾人服務的主,按照祂的真道行事」(七十五)。

這些職務為教會的生活是非常需要的,可是按照拉丁教會的現行紀律,在許多地區頗難以實行,所以從今以後,可以使執專職務恢復起來,成為教會聖統內的一個本有而固定的階級。為人靈的益處,是否宜於設立這種執事,又宜在何處設立,各種形式的地區主教團都有權決定,但需經教宗批准。如有羅馬教宗的同意,這種執事職可授與年齡較成熟的男子,連度婚姻生活者也可勝任;並可授與適當的青年人,但這些青年人必須保守獨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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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參閱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教義憲章:”Pastor aeternus”信條,全集一八二一條(新版三○五○等條)。

(二)參閱佛羅陵斯大公會議,對希臘教徒法令;信條全集六九四(一三○七)條,及前注第一屆梵蒂岡大會:信條全集一八二六(三○五九)條。

(三)參閱Liber Sacramentorum S. Gregorii Praefatio in Natali S. Matthiae et S. Thomae:拉丁教集七十八卷五十一及一五二欄;參閱Cod. Vat. Lat. 3548, F. 18-S Hilarius, in Ps. 67, 10:拉丁教父集九卷四五○欄;CSEL22, P. 286. S. Hieronymus, Adv. Iovin, 1,26,:拉丁教父集廿三卷二四七欄A。聖奧斯定in Ps. 86,4,拉丁教父集卅七卷一一○三欄。S. Gregorius M., Mor. In Iob. XXVIII, V:拉丁教父集七十六卷四五五-四五六欄。Primasius, Comm. inApoc. V:拉丁教父集六十八卷九二四欄BC. Paschasius Radb in Matth. L. VIII Cap. 16:拉丁教父集一二○卷五六一欄C。參閱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年一二月十七日Et Sane牧函:ASS, 21, (1888)P.321。

(四)參閱宗:六,2-6;十一,30;十三,1:十四,23;二十,17;得前:五,12-13;斐:一,1;哥:四,11及其他多處。

(五)參閱宗:二十,25-27;弟後:四,7等節對照弟前:五,22;第後:二,2;鐸:一,5;S. Clem. Rom., Ad, Cor, 44, 3;ed. Funk, I, p. 156.

(六)S. Clem. Rom., Ad Cor. 44, 2;ed. Funk, I. P. 154S。

(七)參閱Tertull., Praescr. Haer 32:拉丁教父集二卷五十二等欄。殉教聖依納爵著作多處。

(八)參閱Tertyull., Praescr. Haer 32:拉丁教父集二卷五十三欄。

(九)參閱S. Irenaeus, Adv. Haer. III, 2, 2:希臘教父集七卷八四八欄A:Harvey 2. 8:Sagnard, P. 100s.:”Manifestatam”.

(十)參閱S. Irenaeus. Adv. Haer. III, 2, 2:希臘教父集七卷八四七欄;Harvey 2, 7;Sagnard. P. 100 “custoditur”, cfr. Ib. 26, 2; col. 1053; Hasvey 2, 236, 以及 IV, 33, 8; col. 1077; Harvey 2, 262.

(十一)殉教聖依納爵 Philad., Praef.; ed. Funk, I P. 264,

(十二)殉教聖依納爵 Philad., 1, 1; Magn. 6, 1; ed. Funk, I, PP. 264 及 234.

(十三)S. Clem. Rom. 1.c., 42, 3-4; 44, 3-4; 57, 1-2; ed. Funk, I. 152, 156, 171 s. S. Ign. M., Philad. 2; Smyrn. 8; Magn. 3; Trall.7; ed. Funk, I. P. 265 s,; 282; 232; 246s. etc.; S. Iustimus, Apol., 1,65:希臘教父集六卷四二八欄;S. Cyprianus, Epist. passim.

(十四)參閱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六年廿九日通諭Satis cognitum: ASS. 28 (1895-96) p. 732.

(十五)參閱特倫多大會第廿三期會議「論聖秩法令一第四章:信條全集九六○(一七六八)條;梵蒂岡第一屆大會第四期會議教義憲章「論基督的教會」第三章:信條全集一八二八(三○六一)。教宗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奧體」通諭:宗座公報卅五卷(一九四三)二○九及二一二頁。教會法典三二九條一項。

(十六)參閱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八年十二十七日,Et Sane 牧函:ASS.21 (18888) p. 321s.

(十七)S. Leo M., Serm. 5, 3: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一五四欄。

(十八)特倫多大會第廿三期第三章,引證第後:一,6-7節的話,證明聖秩為真正的聖事:信條全集九五九(一七六六)條。

(十九)In “Trad. Apost” 3, ed. Botte, Sources Chs., pp. 27-30, 承認主教為「司鐸職的首席」(Primatus sacerdotii) Sacramentarium Leonianum, ed. C. Mohlberg, Sacramentarium Veronese, Romae, 1955, p 119: “Ad Summi sacerdotii ministerium…Comple in sacerdotibus tuis mysterii tui summam”. Id., Liber Sacramentorum Romanae Ecclesiae, Romae 1960, pp. 121-122; “Tribuas eis, Domine, cathedram episcopalem ad regendam Ecclesiam tuam et plebem universam 參閱拉丁教父集七十八卷二二四欄。

(二十)Trad. Apost. 2, ed. Botte, p.27.

(二一)特倫多大會第廿三期第四章,告訴我們神品聖事存留不滅的神印:信條全集九六○(一七六七)條。參閱教宗若望廿三世一九六○年五月八日Jubilate Deo演講:宗座公報五十二卷(一九六○),四六六頁,教宗保祿六世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日,在梵蒂岡大殿之講道:宗座公報五十五卷(一九六三)一○一四頁。

(二二)S. Cyprianus, Epist. 63, 14:拉丁教父集四卷三八六欄;Hartel, III B, p. 713: “Sacerdos vice Christi vere fungitur”. S. Io. Chrysostomus, in 2 Tim. Hom. 2, 4:希臘教父集六十二卷六一二欄,稱司鐸為基督的Symbolon. S. Ambrosius, in Ps. 38, 25-26:拉丁教父集十四卷一○五一-五二欄:CSEL 64, 203-204. Ambrosiaster, in I Tim. 5, 19:拉丁教父集十七卷四七九欄C及in Eph. 4, 11-12: col. 387 C. Theodorus Mops., Hom. Catech. XV, 21 et 24: ed. Tonneau, pp. 497 et 503. Hesychius, Hieros., in Lev. L. 2,9,23:希臘教父集九十三卷八九四B。

(二三)參閱S. Eusebius, Hist. Eccl. V, 24, 10:GCS II, I, p. 495; ed. Bardy, Sources Chr. II p. 69. Dynisius, Apud Eusebium, ib. VII, 5,2: GCS II, 2, P. 638. S; Bardy, II, p. 168s.

(二四)參閱De Antiquis Conciliis, Eusebius. Hist. Eccl. V, 23-24: GCS II, 1,p. 488ss. Bardy, II, p. 66ss. Et Passim. Conc. Nicaenum, Can. 5: Conc. Oec. Decr. p 7.

(二五)Tertullianus, De Ieiunio, 13:拉丁教集二卷九七二欄B; CSEL 20, p. 292; Lin. 13-16.

(二六)S. Cyprianus, Epist. 56, 3: Hartel. III B. p. 650; Bayard, p. 154.

(二七)參閱梵蒂岡第一屆大會Zinelli 正式報告書:Mansi (大公會議集)五十二卷一一○九欄C。

(二八)參閱梵蒂岡第一屆大會第二件教義憲章草案,「論基督的教會」,第四章:Mansi 53, 310.參閱Kleulgen 對修正草案之報告書:Mansi 3, 321- B- 322 B,及Zinelli 之聲明:Mansi 52, 1110 A. 也請參閱教宗聖良之Serm. 4,3: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一五一欄A。

(二九)參閱教會法典二二七條。

(三十)參閱梵蒂岡第一屆大會教義憲章Pastor Aeternus:信條全集一八二一(三○五○等)條。

(三一)參閱S. Cyprianus, Epist. 66, 8: Hartel III, 2, p. 733: “Episcopus in Ecclesia et Ecclesia in Episcopo”.

(三二)參閱S. Cypriaus, Epist. 55, 24: Hartel p. 642, Lin. 13: “Una Ecclesia per totum Mundum in multa membra divina”. Epist. 36, 4: Hartel p. 575, Lin. 20-21.

(三三)參閱教宗約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四月廿一日「信恩」通諭:宗座公報四十九卷(一九五七)二三七頁。

(三四)參閱S. Hilarius Pict., in ps. 14, 3:拉丁教父集九卷二○六欄; CSEL 22, p. 86. S. Gregorius M., Moral. IV, 7, 12:拉丁教父集七十五卷六四三欄C。Ps.-Basilius, in Is. 15, 296:希臘教父集三十卷六三七欄C。

(三五)S. Coelestinus, Epist. 18, 1-2, ad Conc. Eph.:拉丁教父集五十卷五○五欄AB;Schwartz, Acta Conc. Oec. I, 1, 1, p. 22.參閱教宗本篤十五世「夫至大」通諭:宗座公報十一卷(一九一九)四四○頁。教宗比約十一世一九二六年二月廿八日,「教會的事業」通諭;宗座公報十八卷(一九二六)六十九頁。教宗比約十二世「信恩」通諭,見前。

(三六)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年九月三十日Grande munus:AAS 13 (1880) p. 145. 參閱教會法典,一三二七條;一三五○條二項。

(三七)De iuribus Sedium patriarchalium, cfr. Conc. Nicenum. Can.6. de Alexandria et Antiochia, et can 7. de Hierosolymis: Conc. Oec. Decr., p. 8. Conc. Later. IV, anno 1215, Constit. V: De dignitate patriarcharum: ibid. p. 212. Conc. Ferr.-Flor.: p.504.

(三八)參閱東方教會法典,二一六-三一四條:論宗主教;三二四-三三九條:論大總主教;三六二-三九一條:論其他職位;特見二三八條三項;二一六條;二四○條;二五一條;二五五條:論宗主教任命主教的權力。

(三九)參閱特倫多大會,改革法令,第五期第二章九目及廿四期四款,Conc. Oec. Decr pp. 645 et 739.

(四十)參閱梵蒂岡第一屆大會教義憲章:Dei Filius, 3: 信條全集一七一二(三○一一)條。參閱第一件教會草案所加的注解(由伯拉敏書中摘錄者):Mansi 51, 579 C;並參閱教會草案條正搞及Kleutgen的解釋:Mansi 53, 313 AB. 教宗比約第九世 Tuas Iibenter 牧函:信條全集一六八三(二八七九)條。

(四一)參閱教會法典一三二二-一三二三條。

(四二)參閱梵蒂岡第一屆大會教義憲章 Pastor Aeternus: 信條全集一八三九(三○七四)條。

(四三)參閱Gasser, (主教)在梵蒂岡第一屆大會內的解釋:Mansi 52, 1213 AC.

(四四)Gasser, ib.: Mansi 1214 A.

(四五)Gasser. Ib.: Mansi 1215 CD, 1216-1217 A.

(四六)Gasser, ib., Mansi 1213.

(四七)梵蒂岡第一屆大會教義憲章Pastor Aeternus, 4:信條全集一八三六(三○七○)條。

(四八)拜占庭禮祝聖主教之集禱詞:Euchologion to mega, Romae, 1873, p. 139.

(四九)參閱S. Ignat.., Smyrn 8, 1: ed Funk. I, p.282.

(五十)參閱:八,1:十四,22-23;二十,17節,及其他多處。

(五一)Oratio Mozarabica:拉丁教父集九十六卷七五九欄B。

(五二)參閱S. Ignat. M., Smyrn, 8, 1: ed. Funk, I. P. 282.

(五三)聖多瑪斯,神學集成,�諢A七十三題三節。

(五四)參閱S. Augustimus, C. Faustum, 12, 20:拉丁教父集四十二卷二六五欄;Serm 57, 7:拉丁教父集卅八卷三八九欄等處。

(五五)S. Leo M., Serm. 63, 7: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三五七欄C。

(五六)Traditio Apostolica Hippolyti, 2-3: ed. Botte, pp. 26-30.

(五七)參閱祝聖主教禮開始之「詢問詞」,以及祝聖主教彌撒結束時,Te Deum以後之集禱詞。

(五八)教宗本篤十四世,一七五二年十月五日之敕書Romana Ecclesia 1:Bullarium Benedicti XIV T. IV, Romae, 1758, 21: “Episcopus Christi typum gerit, Eiusque munere fungitur”.教宗比約十二世,「奧體」通諭,前注二一一頁: “Assignatos sibi greges singuli singulos Christi nominee pascunt et regunt”.

(五九)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Satis cognitum 通諭:ASS 28 (1895-96) p. 732.同一教宗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廿二日Offcio sanctissimo牧函:ASS 20 (1887) p. 264:教宗比約第有世,一八七五年三月十二日,致德國主教書,及一八七五年三月十五日御前演講:信條全集新版三一一二-三一一七條(舊版無)。

(六十)梵蒂岡第一屆大會教義憲章Pastor Aeternus, 3:信條全集一八二八(三○六一)條。參閱Zinelli報告書:Mansi 52, 1114 D.

(六一)參閱S. Ignat. M., AD Ephes: 5, 1: ed. Funk, I, p. 216.

(六二)參閱S. Ignat. M., Ad. Ephes. 6, 1: ed. Funk, I, p. 218.

(六三)參閱特倫多大會第廿三期論聖秩聖事第二章:信條全集九五八(一七六五)條,及九六六(一七七六)條。

(六四)參閱教宗Innocentius I. Epist. ad Decentium:拉丁教父集二十卷五五四欄A;Mansi 3, 1029;信條全集九十八(二一五)條:”Presbyteri, licet secundi sint sacerdotes, pontificatys tamen apicem non habent”. S. Cyprianus, Epist. 61, 3: ed. Hartel, p. 696.

(六五)參閱前注特倫多大會,信條全集九六五A-九六八(一七六三-一七七八),特見第七款:信條全集九六七(一七七七條)。教宗比約十二世宗座憲令Sacramentum Ordinis:信條全集二三○一(三八五七-六一)條。

(六六)參閱前注Innocentius I. S. Gregorius Naz., Apol. II, 22:希臘教父集卅五卷四三二欄B。 Ps.-Dionisuis, Eccl. Hier., 1,2:希臘教父集三卷三七二欄D。

(六七)參閱特倫多大會第廿二期:信條全集九四○(一七四三)條。教宗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天人中保」通諭:宗座公報卅九(一九四七)五五三頁;信條全集二三○○(三八五○)條。

(六八)參閱特倫多大會第廿二期:信條全集九三八)一七三九-四○)條。第二屆梵蒂岡大會「禮儀憲章」第七節及四十七節。

(六九)參閱前注教宗比約十二世「天人中保」第六十七節。

(七○)參閱S. Cyprianus, Epist. 11, 3;拉丁教父集四卷二四二欄B;Hartel, II, 2, p. 497.

(七一)祝聖司鐸禮典,授衣禮。

(七二)祝聖司鐸禮典之頒謝詞。

(七三)S. Ignatius M., Philad. 4: ed. Funk, I, p. 266. S. Cornelius I, apud S. yprianum, Epist. 48, 2: Hartel, III, 2, p. 610.

(七四)Constitutiones Ecclesiae aegyptiacae, III, 2: ed. Funk, didascalia, II p. 103 atuta. Eccl. Ant. 37-41: Mansi 3, 954.

(七五)S. Polycarpus, Ad Phil. 5, 2: ed. Funk, 1, p. 300:稱基督 “Omnium diaconusfactys” Cfr. Didache, 15, 1: ib. p. 32. S. Ignatius M., Trall 2, 3 ib. p. 242.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 8, 28, 4: ed. Funk, Didascalia, I, p.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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