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
第二章 論主教對地方教會即教區的關係
第一節 教區主教
教區的意義及主教在教區內的職務
11 教區乃天主子民的一部份,託付給主教在司鐸的協助之下所管轄,於是,尊從主教為其牧者,並由主教藉福音及聖體在聖神內集合起來,而組成地方教會;至一至聖至公及傳自宗徒的基督教會即臨在此處,並在此活動。
每位主教,受委託管理地方的教會,在教宗權下,是這些教會的本有、正常及直接的牧人,以吾主之名管理羊群,對他們盡教誨、聖化、治理的職務。但他們當承認宗主教及其他聖統當局所享有的合法權力(一)。
主教在眾人前,為基督的證人,克盡自己的宗徒職務,不但要照顧已隨從眾牧之長的人,亦應全心獻身於已離開真理之路的人,或不知基督的福音及不認識天主仁慈救恩的人,直至大家在「一切的良善,正義和誠實中」度日為止(弗:五,9)。
訓導職務
12 盡自己訓導的職務,就是要向人宣傳基督的福音,這是主教的主要職務(二);以聖神之勇毅,召人信從,或在活潑信德中堅固他們;將基督的整個奧蹟,昭示他們,因為不知道那些真理,便不認識基督;並指示天主所啟示的道路,以光榮天主,並因此而得永福(三)。
還要指出世間事物及人間的制度,依照造物主的旨意,是為救贖世人而安排,所以為建立基督的身體,亦可有不少的補益。
所以,當依照聖教會的教義訓誨的人,應如何重視人格與其自由及肉軀的生命,重視家庭及其單一性與固定性,子女的生養及教育,政府的制度與其法律及職業,工作及休閒,藝術及機械的發明,貧窮與富裕;並指出物質財富的獲得、增加及正當的分配,和平與戰爭,萬民如兄如弟的往來等重要問題的解決方法(四)。
陳述教義的方式
13 依照適合時代需要的方法,宣講天主教的教義,即答覆最困惑人的問題及困難;並維護同一教義,教導信友如何維護及傳揚真理。在宣講教義時當指出教會對一切人,無論其為信友與否,均與關懷,而特別照顧貧窮人及弱小者,因為天主遣使他們對這些人宣傳福音。
教會既應與其生活的人類團體交談(五),主教的主要職責,便是與人接近和要求推動與人交談。這種有關救恩的交談,為使真理常與愛德、理智與愛情聯在一起,當以言談清晰及謙虛溫良為尚;又要把明智與信心合在一起,因為信心可增長友誼,聯絡感情(六)。
當設法利用今日所有各種方法宣揚教義,即宣講及教授要理,它常佔重要位置;並在學校、學術演講、會議及一切集會中提出教義,以及在某些事故的機會作公開的聲明,用印刷及大眾傳播的各種工具傳播教義;必須利用這一切,以宣傳基督的福音(七)。
要理的教授
14 教授要理的目標,是使人的信仰,經過教義的宣講,更為活潑、明顯、及有所作為。要注意用心教導兒童、青年、成年人。在教授要理時,當遵守適宜的次序及方法,不但適合所講的材料,且當就合聽者的資質、能力、年齡、及生活狀況;所講要理,當建立在聖經、傳統、禮儀及教會的訓導與教會的生活上。
該注意傳教員適當的培植,使他們完全明瞭教會的教義,及對心理律與教學法具有理論及實行的知識。
並設法使成年的望教者對教義的學習,振興起來或加以更好的適應。
主教聖化人的使命
15 主教盡聖化職務時,當記憶自己是由人間所選拔,奉派為人舉行關於天主的事,奉獻祭物和犧牲,以贖罪過。主教有完滿的神品聖事;司鐸是主教的得力協助人,是新約的真司祭;六品為輔助而設,當與主教及其司祭團共融,為天主子民服務;司鐸與六品為執行自己的權力,皆應從屬於主教。所以主教是天主奧蹟的主要分施者,同時在委託給自己的教會中,是禮儀生活的管理人、推行者及保管人(八)。
為此主教當努力設法,使信友藉聖體,透徹認識復活奧蹟,使能在基督的愛情統一中,成為一體(九);主教們當「專務祈禱,並為真道服役」(宗:六,4),竭力工作,使自己管轄的信友同心祈禱(十),勤領聖事,在聖寵上增長,成為天主的忠誠證人。
主教既然當成全他人,就當設法鼓勵自己的神職人員、會士及信友,依照每人的特殊聖召,努力修德(十一);並應切記自己當立愛德、謙遜,及樸素聖德的善表。當使委託給自己的教會日進於德,好能把基督普世教會的意識在自己身上完全彰顯出來。為此,該竭力培栩植司鐸、會士的聖召,尤其注意傳教士的聖召。
主教的治理與牧靈職務
16 主教在盡父親及牧人的職務時,在自己的屬下人中,當如服侍他人(十二),並如善牧認識自己的羊,羊亦認識他;如真正的父親,愛護關懷一切的人,使人樂於服從他由天主所付的權力。他該如此團結栽培全體信友,使大家知道自己的職務,在共融中生活工作。
為能作到這些事,主教當「準備作各種善工」(弟後:二,21),「為選民忍受一切」(弟後:二,10),並安排自己的生活,使適合時代的需要。
主教該特別愛護司鐸,如自己的愛子及至友(十三),因為他們分擔他的一部份職責與關懷,並日夜努力執行;因此當樂意聽他們的意見,推心置腹,以推進整個教區的教務。主教當注意司鐸的神修、精神及物質的生活,使能聖善生活,善盡己職。為此該設法召開特別集會,使司鐸多次集會,並作較長期的退省神工,以恢復神修生活,或為獲得教會學術的較深知識,尤其有關聖經、神學、社會的重要問題,以及牧靈活動的新方法。主教要以慈愛之心對待生活在某種危險中或者在某方面有缺失的司鐸。
為能顧及信友的益處主教該認識他們生活的條件,因此當利用適當的方法,尤其社會的調查。主教要關心任何年齡、職業、國家的人、無論是本地居民、或外方人或旅客。為執行牧靈職務,亦當讓信友分擔教會的事務,承認他們對建立基督奧體,有積極合作的職務與權利。
主教要從心愛待分離的弟兄,並囑咐信友,以愛德及謙虛之心對待他們,努力照聖教會的意思,促進合一運動(十四)。且關心未領洗的人,使耶穌基督的愛德,也對他們顯露出來,因主教在眾人前,正是基督的證人。
傳教的個別形式
17 應該推行各種傳教工作,並在整個教區,或在教區的某一區內的各種傳教工作,要在主教督導之下互相聯合;一切要理、傳教、慈善、社會、家庭、教育及其他有關牧靈的事務,共同進行,使教區的統一性更為顯明。
時常提醒信友,各人照自己的地位及才能,作傳教工作;鼓勵他們參加信友傳教的工作,特別參加或協助公教進行會。亦推行及幫助那直接或間接追求超性目標的善會,以追求更成全的生活,為給眾人宣講基督的福音,或為宣佈公教教義及加增公共敬禮,或為達到社會性的目標,或為作虔誠或慈善事業。
傳教工作的形式,當適合今日的需要,不僅要注意人類的精神及道德的環境,並且要注意社會、人口及經濟方面的情形。為能確實達到這個目的,藉牧靈社會學的功能去作社會及宗教的調查,是非常有益的,所以當極力推薦。
對若干教父群眾的特殊照顧
18 當格外照顧的,是有些信友,因著他們生活的情形,未能完全或根本不能享受普通本堂的照顧,如許多僑民、流亡者、難民、海員、航空人員及游牧人民等。亦當找出適合的牧靈方法,以協助至他處短期旅行人者的精神生活。
主教會議,尤其全國主教會議,應研究上列諸人的急需問題,特別注意宗座所訂(十五)或將訂的規則,並依照時、地、人各種適當情形,協力同心,以適當的工具及機構照顧他們的靈心生活。
主教的自由及其與政府的關係
19 為盡自己以救人為本的傳教職務,主教原本享受完全的自由及獨立,不受任何政府權力的牽制。因此不得直接或間接阻止他們執行教會的職務,或禁止他們與宗座及其他的教會當局,或與自己的信友自由往來。
無疑地,牧人照顧信友靈魂時,實際上也增加社會及國家的進步與昌盛,故該與政府人員,依照主教的地位及職務,同心合作,並勸人服從合理的法律並尊敬合法的長官。
教會任命主教的自由
20 主教的宗徒職務,既然由吾主基督所立以追求精神及超性的目的,神聖大公會議聲明,任命主教,設立主教,是教會合法當局本有、特有、獨有的權利。
為此,為維護教會的自由,並為更易於推行信友的利益起見,神聖大公會議希望,此後不再讓給任何政府揀選、任命、推薦、指定主教的權利及特惠。有些政府,對於教會的尊重,神聖大公會議表示感激與重視,並敦請他們,與宗座交涉之後,自動放棄他們目前因條約或習慣所享有的上述權利或特惠。
主教的辭職
21 主教的牧職既然如此莊嚴而關係重大,教區主教或在法律上有相等職務的人因年齡或其他重要原因,不適宜盡自己的職務時,請他們自動地或由當權人的勸告辭去自己的職務。接受辭職的當權人當顧及辭職人的適當贍養金及應有的特別權利。
第二節 教區的劃分
調整教區界限的需要
22 為達到教區的目的,該將教會的性質,在歸屬教區的天主子民中,明顯地表示出來,並使主教能力有效地盡其牧靈職務;最後,應盡量為天主子民的得救而服務。
這就需耍教區界限的適當劃分,神職人員與事業的分配,要合情理,並適合傳教工作的需要。這一切不僅是有關神職人員及信友的利益,且為整個公教會也有益處。
為此,對教區的劃分,本屆神聖大公會議決定,因人靈利益的要求,該明智地從速重新調整教區的界限,予以劃分、分割、併合、變更界限,或將主教公署遷到更適當的地區,最後,若是由大城市組成的教區,要從內部做新的布署。
應遵守的規則
23 在劃分教區時,首先要設法保存教區對人員、職務、機構方面的統一性,如一生活的身體。在個別情形中,仔細研究一切情形後,當守下列普通的規則:
一、在規定教區界限時,於可能範圍內,注意天主子民不同的成分,因為它能使執行神牧職務時更為便利。同時,在可能時,使人口的集結與政府的機關及社會制度符合,這樣形成有機的組織。為此每個教區的地盤必須是連續的。
在環境許可下,亦宜遵照國家分區的界限,及人民與地方的環境,比如心理、經濟、地理及歷史的因素。
二、普通地區的廣度及居民的數字應有一個標準;即一方面,主教在他人之贊助下,自己能舉行主教之典禮,能作牧職的視察,能調節編排所有傳教工作,尤其認識參加教區工作的司鐸、會士及信友;而另一方面,有一足夠名適當的地區,主教及司鐸在內注重整個教會的需要,能以全力執行職務。
三、最後,為能在教區內適當地盡其救靈的職務,按規矩,每教區當有足夠數字及才能的司鐸,管理天主的子民;亦不可缺少每個教區當有的部門、機構與事業;經驗證明,為正常的管轄、或為傳教,這是必要的。最後,已有或至少能明智預料,可以獲得維持教區的人員及事業的必要資源。
為此,在不同禮儀的地區,主教當以同一禮儀的司鐸或本堂,或以有必要權力的主教代理人,如果適當的話,且有主教聖秩,來照顧那些人的精神需要;或者他自己作各種禮儀之主管人。如果照聖座之判斷,因種種特別原因,以上方法不能實行,則每種禮儀都應該建立其固有聖統(十六)。
在同樣情形中,對語言不同的信友,亦當有同一語言的司鐸及本堂,或一位精通其語言的主教代理人,必要時,付以主教聖秩,或以其他適當的方法處理。
徵詢主教團的意見
24 依照二二、二三節,變更或改變教區,除東方禮儀教會率由舊章外,當以此事交該地區主教會議研究,若需要的話,成立主教的特別委員會;唯常須詢問有關教省及地區主教的意見;然後將他們的意願呈於宗座。
第三節 教區主教在牧靈職務上的協助人
1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
25 在主教管轄教區,盡其職務時,必須常以吾主羊群的利益為最高目的。為易於達到這個目的,有時需要委任輔理主教;因為教區主教,因教區太廣,或居民過多,或因宗徒事業的特別情形,或其他原因,自己個人不能按照人靈利益之所要善盡一切職務。而且有時因特別情形,主教需要一位助理主教。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應有相當執行權利,在教區行政保持統一,教區主教權力保持無損之原則下,務使他們的工作有效,並使其主教地位受到尊重。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既然該共同擔任教區主教之操勞,在各方面,都該戮力同心,一同進行。他們對教區主教,常要表示尊敬服從,而教區主教則該敬愛他們,器重他們,有如昆仲。
輔理主教及助理主教的權力
26 如果人靈利益需要,教區主教該向合法當局,請求一位或數位輔理主教,他們在教區中沒有繼任權。
若在委任書中未加規定,教區主教該任命輔理主教為副主教,或多位輔理主教為副主教,或至少任命為主教代表人;他們僅屬自己權下,故研究重要問題時,特別有關牧靈方面的問題時,教區主教該徵求他們的意見。
除非合法當局另外規定,輔理主教由法律所得的權力,在教區主教職權停止時,並不消失。並希望在教區主教出缺時,除非因重要原因,當另採辦法外,管轄教區的職務,當託付與輔助主教;若有數位輔理主教,託付與其中之一。
助理主教,即委任有繼位權者,常當由教區主教委任副主教。在特別情形中,他可由合法當局獲得更廣的權力。
為了教區目前及將來的利益,教區主教及理助主教,在重要事上,該彼此商議。
2 主教公署及教區顧問
27 在教區主教公署中,副主教的職務最高。如果教區的正當行政有所需要,主教可以特為教區的指定區域、或為某種事業、或對某種禮儀之信友,委任一位或數位主教代表;在這方面,主教代表由法律上有普通法律授與副主教的一切權力。
在協助主教管轄教區的人中,亦當列入顧問司鐸,按各地的情況,有主教座堂議院、諮議會或其他顧問。為這類機構,尤其主教座堂議院,該釐訂適合現代需要的新規則。
主教公署中的司鐸及信友,當知自己協助主教盡其神牧的職務。
主教公署的組織,不僅該成為教區的行政工具,而且要成為傳教工作的適當機構。
切望在每一教區,有一牧靈委員會,由主教自己任主席,由特別選出的司鐸、會士、信友參加。該委員會當研究考察一切有關傳教工作的問題,提供實際的結論。
3 教區神職人員
28 所有司鐸,無論其為教區的或會士的,都和主教分享並執行基督的同一鐸品,所以是主教品位的指定助手。然而在管理人靈方面,教區司鐸為主要分子,因為他們加入或歸屬地方教會,完全獻身於它,以牧養天主的一部份羊群,所以形成一個司祭團及一個家庭,其領袖為主教。為使主教在自己的司鐸中,更能適當及公正地按排職務,在委任職務及俸祿時,當有必要的自由,所以一切限制這自由的權利或特恩,皆宜取消。
主教與教區司鐸的關係,當特別建立在超性的愛德上,使司鐸與主教心心相印,牧靈工作才更能有效。為此,為使能為人靈服務更有效起見,主教不但有機會時,且當在規定時間,邀請多位司鐸,特別討論牧靈事務。
此外,一切教區司鐸要互相合一,注意整個教區靈魂的利益;且當記得,盡神職時所得的財物,與神職密切相聯,所以該竭力大方,依照主教之規定,援助教區物質方面的需要。
負責超本堂區工作的司鐸
29 受主教委任進行超本堂的牧職及傳教工作的司鐸,或在教區的某一地區,或對特別的信友團體,或作特別的工作,也是接近主教的合作人。
司鐸受主教委派,在學校、機關或團體中,作各種傳教工作,也是貢獻優異的協助。從事超教區工作的司鐸,在其所作重要的傳教工作上,也該受特別的照拂,尤其是所在教區主教的照拂。
本堂司鐸
30 本堂司鐸,在教區某一區內,在主教權力之下,受任為專任牧者,照顧人靈,為主教的重要助手。
一、本堂司鐸與自己的副手,執行照顧人靈職務時,當如此盡其訓導、聖化及管理的職務,務使信友及本堂團體,感到自己確為教區及整個教會的一部份。為此,與其他本堂,及其他在該區從事牧職的司鐸,如總本堂、領袖本堂,或從事超本堂事業者,同心合力,使在教區內,牧職有其統一性,並更為有效。
此外,照顧人靈時,該常有傳教精神,以適當方式顧到一切在本堂區居住的人。如果本堂司鐸無法接近一部份人,則當邀請他人,連教友亦在內,來幫助自己,進行傳教工作。
為使照顧人靈更為有效起見,尤其在同一堂區服務的司鐸,度公共生活,甚為可嘉,這樣既能有益於傳教工作,又給信友立愛德及合一的表樣。
二、本堂司鐸盡訓導職務時,當向所有信友宣講天主的聖言,使他們在信望愛上堅固,在基督內日益增長,並使信友團體,能表現出吾主耶穌所叮囑的愛德證據(十七);並該講解要理,使信友照自己的年齡,完全明瞭救贖的奧蹟。為講解要理,不但該請會士,並當請信友協助,且設立公教教義善會。
在作聖化工作時,本堂司鐸當使彌撒聖祭,成為整個教友團體生活的中心及頂峰,並使信友屢次熱心領聖事,並積極參加禮儀,以養育靈魂。本堂司鐸亦該記得,告解聖事為幫助信友的生活非常有效,為此,當樂於聽信友的告解,需要時,應聘請精通各種語言的司鐸幫助。
為善盡牧職,本堂司鐸首先該認識自己的羊群;既然他是群羊的牧人,在每個信友身上、在每個家庭中、尤其從事傳教的團體中、在整個本堂中,都該促進信友生活的發展;因而他該依照牧職之需要,訪問家庭、學校、關心壯年人及青年人、愛護貧窮人及病人,特別照顧工人;並努力使信友協助傳教工作。
三、副本堂為本堂的助手,他們在本堂的權下,每日努力從事牧職。為此,在本堂及副本堂之間,要有弟兄友愛關係,彼此間常保存愛情與尊敬,並以交換意見,互助及善表互相幫助,同心戮力,管理堂區。
本堂司鐸的任命、調換、撤職與辭職
31 為判斷某司鐸是否適宜管轄一個堂區,主教不僅應注意他的學職,並該注意其虔誠、傳教心火、及其他一切為照顧人靈需要的才能。
本堂職務的基本意義,是為人靈的利益;為使主教更容易及更適當委任本堂起見,除了會士權利之外,該取消一切推薦、提名,或保留的任何權力,以及普遍或特別的會考制度。
本堂司鐸在本堂區內,該享有其職務的穩定性,這是人靈利益所要求的。為此該廢除可調動與不可調動本堂司鐸的區別,而修訂並簡化調動本堂司鐸的手續,以便主教,在自然及法律的公正條件下,易於解決靈魂利益的需要。
本堂司鐸,因年齡已高,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善盡其職時,請他們自動地、或由主教授意而辭職。主教當設法給與辭職者以適當的贍養金。
成立及取消本堂區
32 應該以人靈的得救,為規定本堂的成立、取消、及其他變更的原因。主教由自己的權力,可以進行這一切。
4 會士
會士與傳教工作
33 所有會士,及其他與會士同列,奉行福音勸諭的團體成員,依照自己的聖召,都有責任努力工作,以建立並發展基督的奧體,而謀個別教會的利益。
他們應該以祈禱、克苦及善表,促進上述的目的。本屆神聖大公會議敦勸他們,要按照每個修會的性質,對外面傳教工作,要更加努力。
會士是主教在傳教工作上的助手
34 會士司鐸,獻身於司鐸的職務,就是為作主教的助手;今日因著人靈需要的增加,更能贊助主教。為此,只要在主教權下執行,照顧人靈及從事傳教工作,即可說是真正屬於教區的神職界。
其他會士,無論男女,他們亦特別屬於教區的大家庭,亦能對神職界有極大的貢獻,並因日益加增的傳教的需要,他們能夠並且該當作更大的貢獻。
會士在教區內從事傳教工作的原則
35 為使傳教工作在每教區內常戮力同心進行,並為保持教區紀律的統一,茲釐訂下面的基本原則:
一、一切會士,當尊敬主教為宗徒的繼承人。此外,會士被邀請作傳教工作時,當協助主教,並屬其管轄(十八)。會士們當迅速忠誠地依照各會的性質及會章,順從主教的請求及願望,使在救人靈魂的職務上,擴大服務的範圍;這些會章在必要時,應依本大公會法令原則,朝著上述目的加以調整。〕
尤其為了人靈的急需、及教區司鐸的數字太少,非專事靜觀生活的修會,可以為主教所徵召,協助牧職的各種工作,唯需顧及各修會的性質:會長們當設法鼓勵會士這種協助工作,甚至可以暫時接受本堂職務。
二、從事對外傳教工作的會士,當保存本會的精神,謹守會規,服務會長;主教亦該鼓勵他們去盡這責任。
三、會士直屬教宗或其他教會權力,而不屬主教權下,這種特權主要的是針對修會內部的秩序,為使一切皆有聯繫,秩序井然,以助修會生活的進展(十九);並使教宗能為整個教會的利益支配他們;同時,其他合法權力,則為本地區教會的利益而支配他們。
然而這種免除隸屬的特權並不阻礙會士在個別教區中,在主教牧職及管理人靈的妥善安排有必要時,依照法律,屬於主教權下。
四、一切會士,無論是否享受免除隸屬的特權,凡有關公開的敬禮、-自當顧及禮儀之不同-、管理人靈、向民眾講道,對信友的、尤其是對兒童的宗教及倫理方面的教育、講解要理、禮儀訓練、神職界的聲譽等事,以及其他有關傳教的種種工作,皆屬教區首長權下;會士的公教學校,在一般的紀律及監督方面,亦屬教區首長;但管理方面,仍由會士執行。同樣,會士當守主教會議或主教團決定要大眾遵守的規則。
五、在各修會中及修會之間及教區神職界之間,該鼓勵合作。此外,一切傳教工作及活動當有密切的協調,此一協調特別繫於心神的超性態度,建立在愛德上。這項協調工作,對整個教會而言,屬於宗座;在教區中,則屬主教;在一區域內,則屬宗主教會議及主教會議。
主教或主教會議、會長或高級會長會議,對會士所擔負的傳教工作,宜彼此先作協商而進行。
六、為使主教與會士之間培養戮力同心和有效的相互關係,宜在規定時間及有臨時需要時,主教與會長們開會商討教區內的一切傳教事宜。
附註
(一)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論東方天主教會」法令,七-十一節;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七九-八O頁。
(二)參閱特倫多大公會議第五次會議,「論改革」法令,第二章,Mansi 三三、三O;二十四次會議,「論改革」法令,第四章,Mansi 三三,一五九〔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憲章」,第三章,二五節: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九頁等〕。
(三)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憲章」,第三章,二五節: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九-三二頁。
(四)參閱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於地」通諭,各節:宗座公報,五五卷,(一九六三年),二五七-三O四頁。
(五)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會」通諭:宗座公報,五六卷,(一九六四年),六三九頁。
(六)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會」通諭:宗座公報,五六卷,(一九六四年),六四四-六四五頁。
(七)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論大眾傳播工具」法令:宗座公報,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一四五-一五三頁。
(八)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禮儀憲章」:宗座公報,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九七頁等;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元月二十五日「聖禮儀」自動手諭:宗座公報,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一三九頁等。
(九)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天主與人類間中保」通諭:宗座公報,三九卷,(一九四七年),二五一頁等;保祿六世一九六五年九月三日「信德奧蹟」通諭。
(十)參閱宗、一,14;二,46。
(十一)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憲章」,第六章,四四-四五節: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五O-五二頁。
(十二)參閱路,二二,26-27。
(十三)參閱若,一五,15。
(十四)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論大公主義」法令: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九O-一O七頁。
(十五)參閱聖比約十世一九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自動手諭:Jampridem,宗座公報六卷,(一九一四年),一七四頁等;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Exsul Familia宗座憲章:宗座公報,四四卷,(一九五二年),六五二頁等;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訂「航海宗徒事業之法律」:宗座公報,五O卷,(一九五八年),三七五頁等。
(十六)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論東方天主教會」法令,第四節: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七七頁。
(十七)參閱若,一三,35。
(十八)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O年十二月八日演詞:宗座公報,四三卷,(一九五一年),二八頁;亦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演詞:宗座公報,五六節,(一九六四年),五七一頁。
(十九)參閱良十三世一八八一年五月八日「羅馬教宗」憲章:良十三世實錄,第二冊,(一八八二)年,二三四頁。
(二十)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演詞:宗座公報,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五七O-五七一頁。
(廿一)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O年十二月八日演詞,見上十八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