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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

 

第一章        論主教對整個教會的關係

第一節 主教對整個教會所有的職

主教團權力的實施

4 主教因受聖事的祝聖,及與團體首領及其他團員的聖統制內的共融,成為主教的成員(一)。「主教之品級,在訓導及牧職方面,繼續宗徒團,宗徒團亦因之而繼續存在,只要與其首領羅馬教宗連同一起,而總不與首領分離,也是對整個教會最高及完整權力之主體,這種權力只在羅馬教宗贊同之下能執行」(二)。這權力在「大公會議中隆重執行」(三)。為此神聖大公會議決定全體主教,為主教團之成員,有參與大公會議的權利。

「同一團體的職權,可由散居世界各地之主教,與教宗一同執行,只要團體的首領召集他們作集團行動,或至少批准或自由接受散居的主教們的聯合行動,使成為真正的集團行動」(四)。

 

世界主教諮議會

5 由世界各地,按照羅馬教宗所定或將定之方式與辦法所選之主教,對教會最高牧者在諮議會中貢獻有效的協助,稱為主教諮議會(五);此一會議既然代表全世界主教,同時亦表示全體主教,在聖統的共融中,共負關懷整個教會的責任(六)。 

 

主教團應共同關懷全球教會

6 主教既為宗徒的正式繼承人及主教團之一份子,自當常團結,並關注整個教會。因為由於主的制定及宗徒職務的責任,每位主教與其他主教同為教會的保證人(七)。當特別關注天的言語尚未傳到的世界地區,尤其因司鐸數目太少,信友冒著遠離基督生活的規誡,及失去信仰危險的地方。

因此,當竭盡心力,使宣傳福音與宗徒事業,由信友踴躍地去支持推行。此外,還當努力,為傳教區及缺少神職人員之處,培植適當的神職人員及協助的修會人士與教友;並設法在可能範圍內,使幾位自己的司鐸,到上述的傳教區或教區去,永久或至少在規定期間,盡其神聖職務。

此外,主教對教會財產的運用,不僅要顧及自己教區的需要,並該注意其他個別教會的需要,因為它們是同一基督教會的一部分。最後,要努力拯救其他教區及地區所遭的災禍。 

 

對遭難的主教應有積極的愛

7 特別因基督的名字,受人侮辱及磨難、坐監、或被阻止盡其職務的主教,當以同僚的友誼待之,並以手足之情設法用同道的祈禱與行動,以減輕及緩和其痛苦。

 

第二節        主教與宗座的關係

主教在教區內的權力

8 一、以宗徒繼承人之身份,主教在委託給自己的教區內,有一切正常的、本有的、直接的、為盡牧職所需的權力;但羅馬教宗因自己的職務關係,在一切方面,常能為自己或其他教會當局保案件的權力。

二、每位教區主教,在個別情形中,如果認為對教友有神益,有權豁免所屬信友不守教會的公共法律,除非最高教會當局,已經特別加以保留。 

 

教廷的各機構

9 羅馬教宗利用羅馬教廷各聖部對整個教會,執行最高、完整及直接的權力,各聖部以教宗之名義及權力盡其職務,為謀教會的益處,並為主教們效勞。

然而神聖大公會議的教長,希望那些曾為羅馬教宗及教區主教有過偉大貢獻的聖部,應加以新的布,使與時代、地區及禮儀適合,特別關於聖部的數目、名稱、職權、處理事務的方式及彼此間工作的配合,均應重新調整(八)。大公會議教長們亦希望顧及主教之本有牧靈職務,而詳細規定教宗使節之職務。 

 

教廷機構人員及職責

10 此外,聖部既為整個教會的利益而設立,希望其部員、職員及顧問,與羅馬教宗的使節,在可能範圍內,由教會各地選擇,務使教會中樞之部門及機構,實際上有普遍性。

並希望在聖部之部員中,亦有幾位主教,尤教區主教,他們更能向教宗報告整個教會之意見、期望與需要。

最後,大公會議之教長,以為聖部如能多聽德學經驗兼優的教友之意見,也非常有益,使他們教會事務,亦參加適合自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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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三章,二二節: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五-二七頁。

(二)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同上。

(三)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同上。

(四)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同上。

(五)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五年九月十五日之自動詔書:「宗座之掛慮」。

(六)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三章,二三節: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七-二八頁。

(七)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信德特恩」通諭:宗座公報,四九卷(一九五七年)二三七等頁。並參閱本篤十五世一九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夫至大」通諭:宗座公報十一座(一九一九年),四四O頁。比約十一世一九二六年二月廿八日「教會事務」通諭:宗座公報,十八卷(一九二六),六八頁。

(八)保祿六世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對羅馬教廷樞機主教、主教、教長及其他職員之演講:宗座公報,五五卷(一九六三年),七九三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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