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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

 

天主眾僕之僕,保祿主教,偕同神聖公會議之諸位教長,為永久紀念事。

 

緒言

1 主基督、生活天主之子,來救自己的人民於罪惡之中(一),為使所有的人成聖。一如衪自己為父所派遣,同樣祂派遣了自己的宗徒(二)。這樣祂祝聖了他們,將聖神付給他們,使他們在世光榮聖父,並拯救世人,「為建立基督的身體」(弗:四,12),即所謂教會。

2 在基督的教會中,羅馬教宗為伯多祿的繼承人,基督曾委託他牧放自己的綿羊及羔羊,對管理人靈方面,由於天主的制定,享有最高、完備、直接與普遍的權力。因為他是全體信友之牧人,為整個教會的公共利益所派遣,為此,對各地教會都有正常的權力。

主教們為聖神所選,繼宗徒之位,做人靈之牧人(三),偕同教宗,並在他的權力之下,為完成永久牧者基督的工程而被遣(四)。基督付給宗徒們及其繼位者命令和職權,以訓誨眾人,並以真理聖化人民,而養育他們。所以,主教因接受了聖神,成為真正的信仰導師、司祭及牧人(五)。

3 藉祝聖,獲得主教職務的主教們(六),共同擔負照顧一切教會的責任,與教宗共融,並在他權力之下,結合於集團中,去執行對整個教會的教導及管理任務。

每位主教,對於給自己所指定的主的羊群,當管理委託於自己的個別教會,有時亦該共同照顧許多教會的需要。

為此神聖大公會議,輿衡現代趨向事物新秩序的聯合情況,願將主教牧靈的職務更為準確地加以劃定(七),遂作下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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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參閱瑪:一,21。

()參閱若:二十,21。

()參閱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教義憲章第一篇,論基督的教會,第三章;Denz. 一八二八(三O六一)。

()參閱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教義憲章,論基督的教會,緒論:Denz.,一八二一(三O五O)。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三章,二一,二四,二五節:見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四-二五,二九-三一頁。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三章,二一節:見宗座公報,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四-二五頁。

()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人類救贖」憲令:見宗座公報,五四卷(一九六二年)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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