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聖經的喪禮是值得使人尋味的。
第一,它不屬於宗教的制度1.。至於其他的習俗、風尚或觀念,有些慢慢被雅威信仰吸收及轉化,有些劈頭就被先知們摒棄,認為與雅威信仰有所牴觸。奇怪的是,喪禮卻始終獨立於以民宗教的範圍之外,雖然它仍保存著一些神秘深奧的氣氛。人死後復活的觀念及上帝能駕御死者的信仰,在舊約後期雖漸漸有所發展,但喪禮仍不為所動。
第二,正因為它有這種特色,舊約的喪禮就成了研究啟示宗教與原始宗教關係的一個良好場所。原始宗教比啟示宗教早有,它是以人性的本能及自發的宗教情緒為基礎的。
第三,認識啟示宗教與原始宗教的關係,會給我們開闢一條新路去了解今日仍在風行的其他宗教、幫助我們根據上帝救贖的全盤計劃去量度它們,而不再以敵對及自衛的眼光去審察它們。由此可見,這對我們今日宗教交流的情形來說,不無應用的功能。
壹 舊約記載的喪禮
舊約以色列人對生死的看法與今人大有分別。關於這問題,有不少人已寫過專書及專章,我們無需、也無可能在此把這兩詞在舊約發展的過程中所有的多種層面詳加討論2.。要知生與死在舊約裡不只有生理上的意義。生命是生活力,是從雅威而來的最高恩物3.。至於死亡,古以色列人對它有兩種看法:一是自然的事實,一是罪惡的後果;兩者之間實有密切的關係4.。人的生命是從生走向死的,是一個走向死亡的過程。任何昨有而今無的事物都屬於死亡的範疇,是以凡遇有像童貞的失落(撒下十三19)、家道的中衰、國家或個人的患難、戰爭、旱災、病痛、壓迫、流放等情形,古以色列人都會大悲大痛的哀悼一番,就像家中死了人一樣5.。為此,本文所用的印證不單只限於死人的喪禮,而且也旁及與死情相若的哀悼。
(甲) 舉哀者的表態
舉哀者撕破他們的衣服(創卅七34;肋十6;廿一10∼11;撒上四12;撒下一2,11;三31;十三31;約一20;二12等)6.;穿上「喪服」7.;根據杜耳微的意見,最初的時候,他們可能是完全脫光衣服的(參閱依廿3;米一8)8.。
他們赤腳而行(撒下十五30;依廿2;則廿四17,23);除下頭冠或頭巾(則廿四17,23;參閱依六十一3);用手遮頭(撒下十三19;十五30;耶二37);掩面(撒下十九5);掩鬚(則廿四17,22;米三7);搥胸(依卅二12;耶卅一19;鴻二8);擊股(則廿一17)。
哀掉者通常在地上或灰、土9.中打坐、躺臥或打滾(撒下十三31;依三26;四十七1;五十八5;耶六26;廿三34;哀二10;則八14;廿七30;達九3;納三6;約二8;四十二6;艾四1,3;米一10;德四十3;參閱哀三16);在頭上撒土或灰(蘇七6;撒上四12;撒下一2;十三19 10.;依十五32;則廿七30;約二12;十六15;哀二10;厄下九1;友九1;四11,15;加上四39;十一71;加下十25;十四15)。
舉哀者不抹香油(撒下十四2);他們蓬頭散髮(肋十6;廿一10);把頭髮拔出(厄上九3);把頭剃光(肋廿一5;申十四1;依十五2;廿二12;耶七29;十六6:四十一5;四十七5;四十八37;則七18;亞八10;米一16;約一20);或把頭剃一圈(肋十九27);或剃光前額(申十四1);剪去兩頰的鬍子(肋十九27;廿一5;依十五2;耶四十八37);把自己割傷(肋十九28;廿一5;申十四1;耶十六6;四十一5;四十七5;四十八37;歐七14)。
上列各項每每因人、因地、因時而異,有些甚至有明文禁止(肋十九27∼28;廿一5;申十四1),因可能是外教的風俗。
(乙) 飲食的問題
禁食是喪禮的一部分。禁食期間長短不一,視哀悼者情緒的深度、死者的地位,以及存亡二者的關係而定。
在收到撒烏爾及約納堂的死訊後,達味與他的侍從即行哀悼及禁食,直至當天晚上(撒上一12);當約阿布殺死阿貝乃爾後,達味也守了同樣的禮(撒下三35)。很多時候,禁食延長至七天(撒上卅一13;參閱創五十10;德廿二11∼13;友十六24)。梅瑟及亞郎的喪期各為三十天(戶廿29;申卅四8)。一個被俘的女人在未出嫁以前可得一個月的時間哀悼她的父母(申廿一13)。有時候,舉哀及禁食的時間可以更長(友八4∼6;撒下十四2,5)。但值得注意的是,總的說來,並沒有硬性的規定,而在舊約後期甚至還出現了勸人節哀順變的訓示:
我兒,對死者,你應流淚痛哭,有如受重苦的人開始痛哭;又要按死者的身分,安葬他的遺體,不可輕忽對他的喪儀……你要按死者的身分,追悼一天或兩天,以後便要節哀;因為悲傷令人早死,且衰敗人的體力,心中的憂苦使人精神頹唐。出殯以後,不要再哀痛;悲傷的生活是難以忍受的。不要任憑你的心憂悶;要驅散憂悶,記得你的結局。不要忘記:死者不能再回來;你這樣悲傷,為他沒有好處,對你自己有害……死者既已長眠,憂苦的懷念即應停止;他既然斷了氣,你便該因他而感到安慰。(德卅八16∼24)
關於飲食方面,耶肋米亞先知書十六7提到了「哀悼之餅」(lehem al ’ebel)及「慰唁之杯」();在歐瑟亞先知書九4及厄則克耳先知書廿四17,22 11.有所謂「憂傷之餅」(lehem' )。它們大概是弔慰者為守喪的人所預備的飲食,為了結束後者的禁食(參閱撒下一12;三35)。
一些學者從猶太人的levirate12.、從家魂的觀念、從照顧遺體及祖墳的禮俗、從招魂問吉凶的風氣(參閱撒上廿八3∼25;列下廿一6;肋廿6,27;申廿八10∼13;依八19)、尤其從多四17;德卅18;申廿六14;詠一O六28,推想古代以色列有「祖先崇拜」之事。「祖先崇拜」不是指後人相信祖先雖死猶生、對他們追思懷念和歌功頌德;「祖先崇拜」指的是生者認定死去的祖先在陰間仍自有能力福蔭他們,由此把祖先奉作神明伺候。持此說的學者有F. Schwally13.、J. Lippert14.、P. Torge15.、G. .、A. Lods17.。但大部分學者如W. Eichrodt18.、R.de Vaux19.、J. Frey20.、K. .、P. Heinisch22.、M.J. Lagrange23.、H.J. Elhorst24.、J. Scheftelowitz25.、E. Dhorme26.、A. Bertholet27.、H. Ringgren28.、Y. Kaufmann29.,都不贊同這種說法,他們認為古以色列民族的喪禮是無迷信色彩及宗教成分的。
現在讓我們來研討一下上面四個引起爭議的章節:
(一) 多四17:「把你的〔酒和〕30.食物倒(ekcheon)在義人的墳墓上,也不要施給惡人。」31.這一節由兩個句子構成,互作比較:一是行為的比較——「倒」和「施給」相比,在註30.中,我們已說過,「倒」有多給的意思;二是「義人的墳墓」與「惡人」相比,易言之,是死去的義人與活著的惡人相比。托彼特老父親在第四章裡給了兒子多俾亞很多訓示,其中有些是有關施捨的(參閱四7∼11,16)。我們這一節是繼續這一話題,它的意思是:做施捨時,寧願把東西(食物)多多給善人(即使他們像死了的人不能享用),也不要給惡人。若我們這樣清楚了解本節,則本節非但沒有勸人在死人墳上供放食物、甚或祭拜死人之意,反之,它正暗示這類行為的無用。這裡我們又得說明一下,在死人墳上供放食物,或闔家在先人墳上進食,可能只是對先人的一種追念方式,並不一定等於狹義的「死人崇拜」或「祖先崇拜」32.。整部多俾亞傳都在描寫老父托彼特怎樣以身作則,諄諄教導兒子導守梅瑟法律,敬天愛人。他決不會突然一反常態,勸他兒子拋棄祖風以將就外教人的。
(二) 德卅18:「美味送來,口不能開,無異把供品放在墳墓上。」33.德卅14∼20談的是身體健康的寶貴,卅18∼20 34.一連用了三個比喻來表達這個思想,謂缺乏健康的人(分別比作死人、偶像、閹人),當著佳餚美酒,也不能享受,猶之乎死人與偶像不能享用擺在它們面前的供品、閹人不能享用他懷中的少女一樣。至於本節所言「在墓上陳放供品」是德訓篇作者借用的三個比喻之一,它只是陪襯,不代表作者的主張,即使以民有此習俗,它也不能與「死人崇拜」劃上等號35.。
(三) 申廿六14:「什一之物,在我居喪時,我沒有取食;在我不潔時,我沒有捐出;也沒有獻給死者。」36.這節是每三年奉獻什一物時,奉獻者向上主禱告的一段話,奉獻者宣稱他獻的東西是合法的,沒有觸犯儀禮方面的禁忌——即所謂「不潔」的。本節提出了三種禁忌:第一是與喪事有關的禁忌。依戶十九11∼14的規定,凡接觸過死人屍體的,又凡進入有人死的住所的,七天內都成了不潔的。第二種禁忌是一般性的(見戶十九16,21;肋廿二3∼6)。不潔的人不可吃聖物,又他所接觸的東西都成了不潔的(見戶十九22;歐九4),是以不潔的人不可吃什一之物,也不可從家中搬出什一之物作奉獻。至於本節所提的第三種禁忌卻是有點令人費解,因為根據申十四22∼29,什一之物是為獻給上主,而非為獻給死人的。然則「沒有把什一之物獻給死者」這句宣言有什麼意思呢?看來是奉獻者為強調他的獻物之合法(聖潔)性而說的。不論我們把「獻給」這詞作「供放在墳墓上」解,或作「祭祀」解,從上下文的語氣來看,我們發覺不到正宗的以色列人有所謂「死人崇拜」之事。
(四) 詠一O六28:「此後他們歸依了培敖耳的巴耳,分食了祭祀過給死者的祭品。」37.本節所說的是戶廿五1∼3(參閱歐九10)所發生的事。培敖耳(Peor)是約旦河東岸摩阿布(Moab)地區的一座山(戶廿三27∼28;廿四2),山上有巴耳(Baal)神廟(申三29)。巴耳是敘利亞、客納罕一帶地區的雨神,專司農作物的成長。根據Ras Shamra(Ugarit)神話詩篇的記載,巴耳的對頭是Mot(死亡或死神)。其實這些神話是當地自然界現象的一種描寫。當地的雨季是秋末冬初,有了雨水,農田得到了滋潤就有了再生的繁殖力。到了夏天,烈陽當空,把農田炙成一片焦土,大自然呈死寂狀態,有待冬雨的催生。如是巴耳神一年一度死而復活,靠地維生的農夫們就以感應或摹擬巫術來祭拜巴耳神、尤其哀悼他的死,這就是所謂「生殖崇拜」(cult of fertility)的大概。生殖崇拜與死亡是分不開的,而巴耳神也因此與「死人崇拜」有某種神秘的溝通。明乎此,本節的意義就迎刃而解了。本節希伯來語的意義是「死者」(複數),可指「死人」,也可指「死神」。教宗庇護十二敕令翻譯的《新聖詠集》38.及《思高聖經》均用「死神」。為了避開「死人崇拜」的問題,有些學者不但把本節的「死者」,甚而把申廿六14的「死者」(單數)均解作「死神」,我們認為大可不必。理由是:不論把「死者」解作「死人」或「死神」,都不能證明古以色列人有「崇拜死人」的習俗。本節所提之事是背教行為,遭天譴罰,且為聖經作者所痛斥,它是以民悠久歷史中的一個亂象而已。
這裡不妨引用幾個學者的話來結束我們這處的討論。猶太學者高富滿論及申廿六14時說:「的確,古以色列人有給亡者供奉食物的習慣,但不能說凡獻上供品就是對神明祭祀或禮拜」;根據同樣的理由,他判斷聖詠一O六28所指的是異教神明的典禮,而非死人崇拜的祭獻39.。賀白耳40.及白林煢索41.都認為申廿六14所提的「死者」是指某神祇,大概是巴耳,而非指某人。費復爾教授的見解是:「我們目前手頭有的資料清楚告訴我們,早期的閃族人一如後來以色列人相信人死後仍繼續存在,又懼怕死人的鬼魂,不過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把鬼魂當作神明來崇拜。」42.
(丙) 哀號43.
哀號是喪禮的主要部分。哀號在希伯來語稱mispped,它的語根是spd,意謂敲擊,它跟yll(意謂吼叫)形成連用或平行的關係(耶四8;四十九3;岳一13;米一8)。
在撒下十九1,達味痛哭阿貝沙隆之死,哀號說:「我兒阿貝沙隆!我兒,我兒阿貝沙隆!巴不得我替你死了!我兒阿貝沙隆!我兒!」哀號用的感嘆詞是(哀哉!),如亞五16:「哀哉!哀哉!」列上十三30:「哀哉,吾兄!」耶廿二18:「哀哉,我兄弟!……哀哉,我姊妹!……哀哉,主子!……哀哉,陛下!」耶卅四5:「哀哉,主子!」
除了這些簡短的哀鳴和感嘆句外,還有不少較長的哀悼文供哭喪的人依環境及需要來採用44.。它們都有一定的格式,由三部分構成:(一)頌揚,(二)哀悼,(三)慰問。哀悼是哀悼文的主體,由 (怎麼?)來引開45.。
在舊約裡,我們可以找到一些哭喪的例子,其中情意綿綿,最能扣人心弦的莫如達味哀悼撒烏耳及約納堂的輓歌(撒下一18∼27)。在撒下三33∼34,有達味悼阿貝乃爾的哀歌。依十四4∼21;則十九2∼14;廿六17後;廿七2後;廿八12後;卅二2後是哀悼國家社稷淪亡的哀歌。
對獨子之死所作的哀歌是極為悽惻的(耶六26;亞八10;匝十二10)。哭喪的責任首先落在家庭的近親身上(創廿三2;五十10;撒下十一26),其次是死者生前的好友或有關係的人(撒下一11∼12;三31;列上十三29∼30)。有時整個團體為一個人哀悼(撒上廿五1;廿八3)。
近東民族治喪的特色之一是僱用專以號哭為業的男女(編下卅五25;耶九16∼17;則八14;亞五16)。這種職業是家傳的(耶九19),以女人佔多數,她們有不同的名稱。看來她們都受過一些專業訓練。哀歌是唱出的(編下卅五25;則卅二16;參閱谷五38 //路八52),伴以樂器(德廿二6),其中以簫、笛為主(耶四十八36;參閱瑪九25;路七32 // 瑪十一16∼17)。唱時,男女分成兩組,輪流對唱(匝十二11∼14;參閱路七32 // 瑪十一16∼17:「他們好像坐在市上的兒童,彼此呼喚說:……我們唱哀歌,你們不痛哭。」)
舊約輓歌的內容是無宗教氣味的。撒下一18∼27;三33∼34這兩首美妙的輓歌是充滿人情味,卻無宗教靈感46.。哀悼神明的輓歌是原始宗教崇拜自然生殖的主要儀式,它所表達的只不過在外表上相似死人的喪禮罷了47.。
(丁) 屍體的處理及安葬48.
為死人料理屍體及安葬是神聖的任務。一方面,它是合乎人性的善舉(創四十七29後;撒上卅一12;撒下二5;廿一13∼14;多一17∼18;十二12∼14;德七37∼38),另一方面,它是源於文化和習俗的意識(這種意識若與後來發展成熟的神哲學思想比較起來,不無粗野及迷信之嫌!),相信死者的命運多少與生者、與殯葬的方式及環境有關;譬如說,追悼死者可以給死者在另一世界的魂增加活力;死者如葬在親屬居住的地方,或死者的名在親屬中受到追念,則死者可以分享人世的生活;死者後輩的命運無異死者的命運,死者在自己後嗣身上繼續生存等49.。
死者的遺體被洗淨後,敷上香油(參閱若十二7),用殮布包紮起來(參閱瑪廿七59及平行文;若十一44;十九40)。保存屍體不讓它腐化(mummification),在以色列人中並不流行;在舊約裡,只有雅各伯和若瑟是例外,他們兩人死於埃及,就依從了埃及人的風俗(創五十2∼3,26)。屍體放在屍架上(,撒下三31;編下十六14)被抬去埋葬(參閱路七14)。棺槨是少用的,古聖祖若瑟是一個例外(創五十26)。火葬不流行。火燒活人或死屍是罪大惡極的懲罰(創卅八24;肋廿14;廿一9;蘇七25)50.。
關於墳墓的樣式,W.L. Reed在IDB中已有清楚的描述,這裡不用細說。考古學發現在近東及巴勒斯坦地區的墳墓裡有各種私人或家庭用的陪葬品,一些學者視此為祖先或死人崇拜的跡象。事實上,在未考查其他更可靠的理由之前,他們不該如此唐突作出這種結論。這些可靠的理由是:對死者可能繼續生存的一種模糊意識、對死者愛心的表示、把東西還給死者的自發方式。
生前有過親密關係的人,死後儘可能地被埋在一起,如撒烏爾及約納堂,一父一子(撒上卅一13;撒下廿一14);依市巴耳及阿貝乃爾,一主一僕(撒下四12);一個猶太的先知及一個貝特耳的先知(列上十三31)。聖祖們都希望能埋葬在瑪革培拉買來的家庭墓園中;亞巴郎及撒辣(創廿三3∼20;廿五9∼10)、依撒格及黎貝加(創四十九31)、雅各伯及肋阿(創四十九31∼32;五十13)。雅各伯生時要求若瑟立誓把他的遺體帶出埃及,好跟先祖們同葬於客納罕鄉土上(創四十七29∼30)。到時,若瑟也向他的兄弟們提出了同樣的要求(創五十24∼25)。達味的盟友基肋阿得人巴爾齊來寧願放棄陞遷的機會,要求達味准他還鄉以養天年(撒下十九32∼40)。
一般人,尤其是有地位的人都習慣在自己的私家地裡建造墳墓:像若蘇厄葬在提默納特色辣黑他自己的墓園裡(蘇廿四30;民二9)、若瑟葬在舍根、亞郎的兒子厄肋阿匝爾葬在基貝亞(蘇廿四32∼33)、撒慕爾葬在故鄉辣瑪(撒上廿五1)、達味的統帥約阿布葬在曠野中的家園裡(列上二34)、基德紅葬在阿彼厄則爾人的敖弗辣,那裡有他父親的阿士的墳墓(民八32)、阿撒耳葬在白冷他父親的墳墓內(撒下二32)、依弗大葬在他的本城基肋阿得(民十二7)、三松如此(民十六31)、阿希托費耳如此(撒下十七23)、達味及撒羅滿葬於達味城(列上二10;十一43)、猶太其他的君王也如此(列上十五8、24;列下八24;九28;十二22等)。
身葬異鄉,遠離家塚(如列上十三21∼22所提的那位違命的猶太先知)、被挖出墳墓(依十四19;耶八1∼2)、無人弔喪(耶十六4,6;廿二18),尤其是暴屍荒野,讓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啄食(撒上十七46;列上十四11;廿一23∼24;列下九10,30∼37;耶七33;十六4;則廿九5)是極大的羞辱和懲罰。不過這種悲慘的遭遇有時竟也發生在聖徒們的身上(參閱耶廿六23;詠七十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