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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3)p.335-362
   

 


特殊性
發現到普遍性以後,現在可以看到每個故事的特殊性。這個特殊性不但跟上下文有關,也跟解釋史有關。
孟子的上下文完全是一個現世的脈絡(人,大自然)或負面的說,沒有世界以外的「他性」,也沒有超越性。這對「怎麼避免惡?」跟「人終極意向是什麼?」有很大的影響。為了避免惡,人完全要依賴「人」,亦即個人的修養(修身)跟社會的修養方式(教)。為了調整在社會上會產生的惡,社會建立了倫理的規範(五綱)或法律。犯這些規範或法律就是犯罪。對人終極意向來說,儒家(跟道家)把生命的快樂感受當做人生所追求的目標。儒家的樂感自孟子以後往往有道德倫理性質,它是在心態的平和有序中的充盈大和之樂。(道家的樂感則是超社會倫理、超歷史、與自然宇宙相契合的清虛恬然之樂)。總而言之,「樂感在儒(道)學中都在終極意向的意義上被確立下來,它是對心理情態本身的自足無缺的肯定,它本身就表明個體心態已是無需外部條件的充盈的自足體。心理情態的自行發用,就足以實現自身的目的。」71.這個樂感跟所謂「德感」聯合起來(天地人合其「德」,意味這個體的人當然稟有浩然的生德之氣)。「德感是樂感的根據和基礎,樂感是德感的宣揚發顯……德感與樂感共同構成了中國特色的文化心理意向結構……」72.
亞當神話的上下文是一個創造的脈絡。超越人的天主創造了人,並跟人建立一種關係。這對「怎麼避免惡?」跟「人終極意向是什麼?」也有其影響。罪是破壞了人與創造他的天主的關係和破壞人與別的被創造的人的關係。為了避免惡,人要走出他自己,走向天主,走向別人。但是人能不能完全靠自己,走出自己,跟天主再恢復關係?亞當的故事說明人因為怕面對他的幽暗,也怕他的創造者。不過,恢復關係是從天主開始,因為天主自己去找人,去拯救人。在這要強調的是「原罪教義」向來是為了歸屬「拯救教義」。基督徒不去說:「我相信罪」,而說:「我相信對罪的寬恕」。《聖經》總是從拯救是使罪解脫的角度來談論罪。這充滿了墮落的悲觀主義,旨在更充滿拯救的樂觀主義73.。因此,在基督教信仰與經驗裡,亞當神話的意義從基督論才能完全了解:因為在「第二亞當」,即耶穌基督內,天主完全恢復了天主跟人的關係,並經過他的生活、在十字架的死亡和他的復活拯救了人類。第二亞當比第一亞當更偉大,第一亞當為的是第二亞當。結果,人終極意向是參與天主的生活,但這不只是參與「一個世外」的天主的生活,而是參與「本身參與過了人類生活」的天主的生活。人要照「人」的肖像而重新被創造。
從這樣分析也會發現到中國的樂感文化和西方的罪感文化並不是完全相對立的。因為樂感文化把生命的快樂感受當作人生所追求的目標,但是罪感文化不但不把有罪的痛苦感受當作人生所追求的目標,而且也把生命的快樂感受當目標。我們這分析的態度是彼此補益。但也不能否定最後一段所提出的問題:中國文化能不能接受「在基督內的拯救」這個特殊性74.?並且,因為現在西方文化已經不是基督教文化,我們也要問,西方文化能不能仍然接受同樣的特殊性來變成普遍性?這個問題已經超過我們探討的範圍。但是,本文序言的出發點是儒家與基督教相提並論時,不能迴避「罪」的問題,所以我們現在發現到可能西方與東方相提並論時,也不能迴避「基督」的問題。

結  論
本文的重點在研討「罪,罪感與中國文化」的問題。進一步研究西方是罪感文化和中國是樂感文化時,發現這樣分類有道理,但也不要太極端化。比方說,中國文化也有幽暗意識,也有「罪」概念,並不完全缺乏「罪感」。相反的,在西方人生所追求的目標不是罪感而是樂感(拯救)。所以最好說,中國文化比較接近樂感文化、羞恥文化,而西方文化比較接近罪感文化。兩個文化之間的重點和方法不同。
這樣分析提出一個具體的建議:為了更清楚的說明破壞跟天主、跟人關係的行為,可能在教會要少用「罪」這個字,因為在中文「罪」字主要的意思是嚴重犯法。
不過,本文的目標是嘗試進一步探討基督教的罪感文化與中國的樂感文化怎麼可以彼此補益。從兩個文化的本文開始,發現孟子幫助我們回到基督教的人性本善論:人是天主的肖像。聖經幫助我們回到孟子的非人論:每個人也有陷入「禽獸」行為的可能性。這樣分析並不否定特殊性,而提出新的問題:西方與中國相提並論時,能不能迴避「基督」的問題?

 

注釋

  1. 齊墨,〈樂感文化與罪感文化:論基督教與中國儒家文化的一個差別〉,《哲學雜誌》(一九九三年一月),131─140頁。
  2. 傅佩榮表示有同樣的看法:「基督宗教的原罪說是中國人最大的絆腳石」:〈中國思想與基督宗 教〉,《神學論集》32(1978),215頁;張春申引證這個看法:〈中國教會的本位化神學〉,《神學論集》42(1979),449頁。
  3. P. Ricoeur, The Symbolism of Sin, Boston(Beacon Press),1967,(里克爾,《惡的象徵》,翁紹軍譯,台北:桂冠),1992,3—10頁。
  4. Wang Weifan, “Destruction, Reflection & Rebirth”, in Peter Lee (ed.) , Confucian—Christian Encounters in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 Lewiston, 1991, p.147-149.
  5. 劉再復、林崗,〈懺悔文學論〉,《哲學雜誌》(一九九二年五月),84—99頁。
  6. 同上,85頁。
  7. 同上,90頁。
  8. 同上,92頁。
  9. 同上,99頁。
  10. 楊劍龍〈『五四』小說中的基督教色彩,《二十一世紀》,16(一九九三年四月),94頁;參看:L.S. Robinson, Double–Edged Sword: Christanity and 20th Century Chinese Fiction, Hong Kong, 1986;關於其他中國近代與當代懺悔的例子,參看:G. , “Confession, Redemption, and Death: Liu Xiaobo and the Protest Movement of 1989 ”, in The Broken Mirror, 1991, pp.52–99;許紀梅,〈從中國的懺悔錄看知識分子的心態與人格:讀黃遠生《遠生遺著》的述感〉,《讀書》1(1987),11–12頁。
  11. 齊墨,同上,131頁;(引證李澤厚《中國古代思想史》論)。
  12. 劉小楓,《拯救與逍遙》,台北,風雲時代,1990,210頁;參看:Liu Xiaofeng,“Joy in China, Sin in Christianity? A Comparison”( transl. G. Evers ), China Study Journal VII, 3(1992), pp.17–25;參看:傅佩榮的書評:《哲學雜誌》1(1992),122–124頁;望舒,〈趨向於坐標軸的雙曲——淺談劉小楓的心路歷程〉,《金陵神學誌》(外)12(1990),70–82頁。
  13. 因為孟子「性善論」是宋代以來儒家的主流,並因為本人引證的作者把它當作中國文化的樂感的基礎,所以我們以孟子作出發點,這並不是否定荀子在中國哲學上的貢獻。
  14. 《孟子》,公孫丑,上,II A, 6, p.202.
  15. 《孟子》,告子,上,VI A 8, pp.407–409.
  16. 《孟子》,告子,下,VI B2, p.424.
  17. 張灝,《幽暗意識與民主傳統》,台北,聯經,1989, pp.27–28;參看:Lo Ping-Cheung, “Sin. Liberalism, and Confucian Political Thought- - A Comment on Chang Hao's Thesis”, Paper presented at Conference, “Christianity in China: Foundations for Dialogue” Hong Kong, Centre of Asian Studie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May 29-30, 1992.
  18. David Ho, John Spinks & Cecilia a Yeung, Chinese Patterns of Behavior: A Sourcebook of Psychological and Psychiatric Studies, New York, Praeger, 1989.
  19. 比方說:J. Goldberg, La : axiome de la psychanalyse, Paris, PUF, 1985.
  20. Wolfram Eberhard, Guilt and Sin in Traditional China, Berkeley / Los Angels,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
  21. 參看,齊墨,同上,135–136頁:「在儒家文化中……『罪』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由於儒家傳統中的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不清楚,因此道德的過失也被視為法律上的犯罪」;也參看《大辭典》與《辭源》對「罪」的定義。
  22. 因為以孟子作出發點,大部分的例子是從《孟子》引證的。《尚書》的例子也不少。《論語》只有六個「罪」字,並因為上下文不太清楚,因此就不容易引證。雖然孟子和荀子對人性的看法不同,但他們的「罪」觀點很相似。關於處理「罪」的行為,荀子比孟子更強調處罰的必要。
  23. 《孟子》,告子下,VI B7, p. 437–438.
  24. 《孟子》,梁惠王下,I B 2, p. 154.
  25. 《尚書》,康誥,p. 392.
  26. 《尚書》,泰誓中,p. 291.
  27. 《尚書》,湯誥,pp. 186–187.
  28. 《尚書》,大禹謨,pp. 64–65.
  29. 《尚書》,湯誓,pp. 173–174.
  30. 《論語》,堯曰,XX1, p. 350.
  31. 《孟子》,梁惠王上,I A 7, P.147–148.
  32. 《尚書》,皋陶謨,p. 47.
  33. 《尚書》,泰誓上,p. 287.
  34. 《荀子》,正論篇。
  35. 《尚書》,呂刑,p. 605.
  36. 《尚書》,盤庚上,p. 231.
  37. 《尚書》,多方,p. 498–499.
  38. 《孟子》,離婁上,IV A 14, p. 305.
  39. 《尚書》,泰誓上,p. 284.
  40. 《孟子》,梁惠王下,I B 5, p. 162.
  41. 《荀子》,君子篇。
  42. 《孟子》,告子下,VI B 7, p. 438:「長君之惡,其罪小;逢君之惡,其罪大」;但是連小罪會被懲罰死刑:《尚書》,康誥,p.388:「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最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43. 《孟子》,離婁上,IV A 24, p.312:「曰:『子聞之也,舍館定,然後求見長者乎?曰:『克有罪』」。
  44. 《孟子》,梁惠王上,I A 3, p.132:王無罪歲。
  45. 《孟子》,離婁下,IV B 30, p. 338.
  46. Wu Pei-Yi(吳百益)“Self-Examination and Confession of Sins in Traditional China”,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39 ( 1979 ), pp.6-15.
  47. Cf. P. Schoonenberg, “Sin”, in Encyclopedia of Theology, K. Rahnar (ed.), New York, 1975, pp.1579-1586.
  48. Ricoeur, op. cit., p.52;70.
  49. 劉小楓,同上,216頁。
  50. Benedict, Ruth, The Chrysanthemum and the Sword : Patterns of Japanese Culture, Boston, 1946, PP.222-227(潘乃德,《菊花與劍:日本民族的文化模式》,黃道琳譯,台北,桂冠,1974(1992*18),PP.202-207);Eberhard, op. Cit. pp.1-4; 13-15.
  51. ibidem; Ricoeur, op, cit., pp. 64, 101-103, 143.
  52. Wu Pei-Yi, op. Cit., pp. 36-38.
  53. 西方文化概念當然太廣。比方說,在古代希臘文化中羞恥文化比罪感文化強:A. LaCocque, “Sin and Guilt”, in M. Eliade (ed.), The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New York(Macmillian), 1987, vol.13, p.329; E.R. Dodds, “From Shame-Culture to Guilt-Culture”, in The Greeks and the Irrational, Berkeley, Univ. of Calf. Press, 1951, pp.28-63.
  54. 齊墨,同上,138—139頁。
  55. 傅佩榮,同上。
  56. 齊墨,同上,138頁;劉小楓有同樣的看法:劉小楓,同上,219頁。
  57. Ricoer, “”, p.11:高宜揚,《里克爾的解釋學》,台北,遠流出版社,1991,3頁。
  58. ibidem.
  59. Ricoeur, op. cit., p.233.
  60. ibidem, p.247.
  61. ibidem, p.163.
  62. ibidem, pp.251–252.
  63. ibidem, pp.256–261.
  64. ibidem, pp.313–314.
  65. 《孟子》,離婁,下,IV B, 19 p.325.
  66. 《孟子》,滕文公,上,III A, 4, p.250.
  67. 《孟子》,滕文公,下,III B, 9, p.279–280.
  68. 《孟子》,離婁,下,IV B, 29 p.334.
  69. 《孟子》,滕文公,上,III A, 4, p.251.
  70. 《孟子》,滕文公,下,III B, 9, p.282.
  71. 劉小楓,同上,213頁。
  72. 同上,215頁。
  73. Ricoeur, op. cit., pp.274, 307.
  74. 關於這個問題,也參看孫津評論劉小楓的《走向十字架上的真理》:〈難言之隱〉,《二十一世紀》9(1992), 43–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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