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4節
13a:基督由法律的咒罵中贖出了我們,為我們成了可咒罵的,
b:因為經上記載說:凡被懸在木架上的,是可咒罵的(申二一23)。
14a:這樣天主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
b:並使我們能藉著信德領受所應許的聖神。
Helmut Merklein最近這樣寫道:從很古的時代,已經有人認出被釘的基督是保祿神學的中心。為所有基督徒而言,迦三13的話都有一種基礎的意義,它給我們提供理解保祿正義和法律觀的鑰匙。迦四4∼5及格後五21都是迦三13∼14的平行文。
13∼14節組成一長句,句末重重地強調「藉著信德」。這句子會幫助我們解答信德和法律的工作的真正分別到底在那裡的問題。但首先,這兩經節必須更嚴密地分析。在13b,保祿借用申廿七26(引錄在10b)來修改申廿一23的引文,結果是,在迦拉達書,現在兩句申命紀引文的開始都是epikataratos pas(「咒罵就是那些」參10b和13b)。在13b,這種說法的唯一作用就是顯出基督事實上已經成了「咒罵」(參13a)。申廿一23的本意是:一個人由於犯了嚴重的罪而被懸在木桿上,這個人是被天主所咒罵的。在第13節,保祿把這句話應用到基督身上,他被權威人士所定罪,也被釘在十字架上,因此,按理說,他也成了「咒罵」(被咒罵的人)。咒罵一字在第13節一共用了兩次,當然,所指的東西相當不同:在13a,由於罪過,我們該受咒罵(參10b),但在13b,基督的咒罵卻是由於他被人不正當地判處死刑之後,再被釘在十字架上。然而,這兩種咒罵卻不是截然無關:這一個取代另一個。基督為了我們以一個被咒罵者的身分死了(13a),如此,他帶來了救贖(還有亞巴郎的祝福和應許的聖神,參14節)。
基督為我們成了咒罵,如此,他把我們從「法律的咒罵」中救贖出來。「法律的咒罵」一詞預設那隱含在第10節中的思想:法律讓所有人都置身於咒罵之下,因為沒有人完全遵行它的命令。只有基督,而不是法律,可以把我們從這種被咒的境況(那就是:那些被托拉咒罵的違法者所要承受的,步向死亡的事實)中釋放出來。
在13a,保祿的視野不再如同10a的「凡」那麼普遍。他寫道:基督「救贖我們」。到底誰是那些需要救贖的、受咒罵者呢?我們或者會自發地回答:猶太籍的基督徒,因為在13a保祿談到法律,在13b又引用法律的規定,並在14a應用相反的「萬民」一詞。然而,有四個理由向我們提出警告,並給「我們」一詞提示一個更廣闊的意義:(1)在14b的第二目的子句(與第一目的子句14a平行),「使我們能」的主詞「我們」肯定包括所有基督徒,即外邦和猶太人;(2)13a的公式說法「為我們」也很難排拒普遍的意義;(3)在迦拉達書,保祿向那些受猶太人的生活方式所吸引的外邦籍基督徒說話。我們已經說過,在他們歸化後的那種生活方式是怎樣導使保祿談起他們歸化前的情況的;(4)從迦四3∼5可見,保祿大膽地把猶太人成為基督徒以前的情形與外邦人連在一起。
在這兩經節中,保祿怎樣說明自己的主張呢?在討論三10∼14的上下文的時候,我們曾經強調亞巴郎和信友之間的平行:要得到成義與祝福,信德為亞巴郎及為他的子孫都已足夠。但現在我們卻看到:為保祿來說,這個平行最後卻並非如此簡單。從信德到祝福為亞巴郎或者可能,可是,為他的子孫,若沒有基督的干預,卻不可能。從前,有信仰便有祝福,但現在,基督卻必須首先從咒罵中把人類救贖出來。
必須一提的是,上述這種補充說法並非完全正確,因為,為保祿來說,基督的救贖無疑是成義的第一步,是它的必須條件。基督的救贖無異於成義本身,而那必須的信仰其實就是對耶穌基督的信仰。藉著相信基督,亞巴郎的祝福到達萬民;藉著相信基督的救贖工作,相信他為我們所做的(13a),萬民蒙受恩許的聖神。事實上,沒有基督,就沒有亞巴郎的子孫,只有藉著基督,我們才真正變得和亞巴郎一樣:相信、成義、和祝福。
但是,我們還必須再一次剖析這些思想。就連亞巴郎的信仰也不乏「基督」的內容。因為他相信天主的恩許(參16∼18及21∼22),而恩許正是在基督身上才得到滿全(三16)。這就是說,亞巴郎的信仰和基督徒的信仰並不是如此截然不同。亞巴郎也和日後的基督徒一樣,必須相信天主在救贖上新的主動出擊,才可以被稱為義。為亞巴郎來說,這種主動出擊還是一種恩許,為基督徒它卻成了事實。
如此,基督徒的信仰和法律的工作之間的分別,竟然在剎那之間突然變得清楚起來。天主在基督身上主動的行動──基督對我們這些被咒罵的人類的救贖──是天主白白的、赦罪的恩典,而不是人藉守法所做的工作。我們不能過分強調,說這種基督論的根本原理支配著保祿的思想。也因此,讀者也不應驚訝於保祿,因為他有著這種信念,竟然會攻擊嚴守法律本身,卻不經常顯然地提及咒罵的原由:違反法律了。這種依恃法律就好像天主在基督身上的主動出擊從沒有發生過一樣。因此,保祿在二21這樣寫道:「我決不願使天主的恩寵無效,因為,如果成義是賴著法律,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另外,三21「如果所立定的法律能賜與人生命」一句(irrealis:在文法上是與事實不符的假定句)也能證明:在保祿的理解中,基督事件輕易地排除這種假定。
我們總無法證明:保祿把這種悲劇性的、錯誤的依賴法律理解為工作正義。透過信仰,人得以從其中拯救出來的無望狀態,是因為違反法律才存在的。
結論
經過上面的研究,我們必須這樣結論:儘管看似充滿矛盾,在這些經節中,保祿的辯論方式卻是邏輯而一貫的。很有可能,他並不是攻擊工作正義。
三10的第二子句(即10b申命紀引文)指示:讀者該怎樣理解第一子句(10a:保祿的論題)。從法律的工作,我們不能期待任何的祝福。因為人沒有完成所有的工作,而違反法律無可避免地帶往咒罵的景況。
在三11∼12,保祿把兩概念(信仰和法律),也把兩句引文(哈二4:因信德而生活,及肋十八5:藉遵行誡命而生活)對立起來。「生命」不能藉這些工作而獲得。11∼12有一種樞紐的作用。12b所做的回憶10b所不做的:不完成律書所記載的一切會妨礙生命。但11∼12 a宣佈一種在13∼14節將會討論的新救贖方式:基督帶來救贖,藉著對基督的信仰獲得亞巴郎的祝福、聖神、和成義。讓保祿如此極端地道出他的對立的,已經超過普遍的罪,而是基督事件了。
三13∼14顯示出在保祿思想中,天主主動行動的中心是聖子在十字架上的死亡。這個早已給亞巴郎許諾過的救贖恩寵讓所有的人成為義人,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只要他們擁有信德。關於成義,人致力於遵行法律是錯誤的、無能的。不是這些努力本身有錯,而是我們不能逃過法律的咒罵,這咒罵來自我們實在的、不能避免的違法,我們常常有些工作沒有做;也因為,在基督釘十字架之後,這種追求一己正義的行為否認、輕視了天主新的、末世性的主動出擊。
III詮釋學的反省
為什麼依恃遵行法律的人會受到咒罵?為什麼遵行法律不能成義?因為所有人,不管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犯了罪,也都負有罪債。要把他們從這種罪惡的、被咒景況中救贖出來,基督必須成為代替性的咒罵。猶太人可以遵行法律,法律本身沒有錯誤;但是由於法律的其他工作沒有被遵行,他不能成義。這種獨特的保祿法律觀怎樣才能依然作為我們的靈感?
也許,這個簡短的研究的結果可以阻止我們去假定,在其他篇章裡,保祿的理論缺少內在的一貫性。雖然有些現代人仍然熱情地為工作正義辯護,但是這項研究或許也能阻止我們把這種概念讀進保祿書信的其他地方。
可是,在這第三部分,我要廣闊我們的視野,那些希望更認識保祿法律概念的人而言,迦三10∼14無疑是一篇很重要的經文,但也只是一則保祿經文而已,而我們又只集中在問題的一面:咒罵與祝福,及一個特別的問題之上:為什麼遵行法律不能成義?迦拉達書和羅馬書還有其他對法律的反面說法,要求我們加以解釋。按照保祿的看法,法律不僅顯示罪惡的存在,它也使罪惡成為違反──違反明文的規定,也因此,使罪惡變得更加凶惡。再者,假如天主早已預見到,也安排好法律的暫時性和缺陷性,那麼,他在西乃山上宣佈法律又是不是一次首先的,不成功的救贖?這些概念該怎樣解釋呢?當然,有限的時間和空間不容許我們解決所有這些問題,因此,我只把我們的注意力引到「法律的工作」一詞去。我首先問:這些工作是否包括所有人類的努力?然後我問,保祿的論題「無須法律的工作」有沒有減少基督徒倫理生活的危險?最後我還要問:該論題為成義後的生活,為我們這些已成義的基督徒,在這個複雜的現代世界中生活是否仍然有效?
法律的工作和工作
我們必須考慮以下三點補充:
a.在討論迦三10時,我們曾經提過Dunn的看法,他以為,「法律的工作」一詞是指猶太人的特權,及他們國家的特質:「身分記號」(如割損、法律的純潔、曆法)。我們遲遲不敢認同這種看法。在迦拉達書,「法律的工作」大抵不含這種限制意義。
在羅馬書,這個詞彙毫無疑問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在二15,沒有法律的外邦人,有些卻有「法律的工作」(「工作」一詞是單數,思高譯作「法律的精華」)刻在心上,他們實踐了猶太倫理法的要求。三20說:沒有一個人能因「法律的工作」在天主前成義,這裡的上下文,特別是三10∼19的罪惡表,告訴我們,法律包含多麼廣闊的倫理命令。同樣,當保祿在三28說:我們認為人成義是藉信德,而不在遵行法律,所指的也是同樣廣闊的意義。再者,從二7和九32的上下文,「工作」一詞似乎也包括遵守全部法律。
b.如果保祿在迦拉達書沒有集中在工作正義上,他有沒有在其他書信中這樣做呢?有兩篇經文需要特別注意:羅九30∼十4及斐三4∼9。在羅馬書,保祿談到以色列人「自己的正義」,在斐三9,他又提及「我自己的正義」。我們首先引錄羅九30∼十4:
外邦人沒有追求正義,卻獲得了正義,即由信仰而得的正義;以色列人追求使人成義的法律,卻沒有得到這種法律,這是為什麼呢?是因為他們不憑信仰,只憑行為追求。他們正碰在那塊絆腳石上,正如經上所載:「看,我在熙雍放了一塊絆腳石,一塊使人絆跌的磐石,相信他的人,不致蒙羞。」……我可以為他們作證,他們對天主有熱心,但不合乎真知超見。因為他們不認識由天主而來的正義,企圖建立自己的正義,而不順從天主的正義。因為法律的終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獲得正義。
這段經文中的對立並不在猶太人自發地,在一種驕傲的、自我正義的、法律主義的精神下所做的東西,與天主自由地給予的東西中間,而是在以色列與天主,人的努力與天主的恩賜的中間;保祿把無能的猶太救贖方式(經由法律的方式,卻不是罪惡的、自傲的法律主義行動的方式)對立於天主在基督內的新主動出擊,也就是藉信仰的救贖方式。參羅十一7:以色列得不到它所尋求的。
第二段經文,斐三4∼9,也是討論一個差不多的對立:
如果有人以為自己能將信賴放在外表上,那我更可以:我生後第八天受了割損,出於以色列民族,屬於本雅明支派,是由希伯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法律說,我是法利塞人,就熱忱說,我曾迫害過教會,就法律的正義說,是無瑕可指的。凡以前對我有利益的事,我如今為了基督,都看作是損失,不但如此,而且我將一切都看作損失,因為我只以認識我主基督耶穌為至寶。為了他,我自願損失一切,拿一切當廢物,為賺得基督,為結合於他,並非藉我因守法律獲得的正義,而是藉由於信仰基督獲得的正義,即出於天主而本於信德的正義。
保祿這裡不是指責一種驕傲的、罪惡的努力。他自己的正義是忠信的(儘管是狂熱的)聽從法律,甚至把他帶上迫害基督徒的路去。再次地,這裡所指出的是建基於法律的典型猶太人的正義,它與建立於信仰的新正義相對。參斐三2∼3,「真正受割損的人」不是以割損和猶太特權自誇的猶太籍基督徒敵人,而是「我們」,「因為我們是以天主的聖神實行敬禮,在耶穌基督內自豪,而不信賴外表的的人……」。
猶太人信賴法律,信賴猶太籍的身分;但自基督來臨之日開始,守法已經變成無希望的了,它沒有救贖的未來,即使該神聽命顯出多大的熱誠也不例外。如果這種守法還伴隨著拒絕基督的心,它更是悲劇性地罪惡的,因為這時,人已絆跌在絆腳石上,他不聽從天主的正義(參羅九32及十3)。
c.然而羅四2∼6及九10∼13又該怎樣理解呢?首先,羅四2∼6這樣說:
如果亞巴郎是由於行為,成為義人,他就可以自誇了,但不是在天主前,因為經上說: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給工作的人工資,不算是恩惠,而是還債,但為那沒有工作,而信仰那使不虔敬的人復義的天主的,這人的信德為他便算是正義,這才是恩惠。正如達味也稱那沒有功行,而蒙天主恩賜算為正義的人,是有福的一樣。
這篇經文討論亞巴郎的成義。2∼4節討論「工作」,這裡的講法當然比用「法律的工作」來得更一般性。天主成義的恩寵先於所有的工作,所有人的努力。但是在這裡,保祿也沒有想起自負的工作正義。亞巴郎和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在工作之外被天主的恩寵所成義,就好像恩惠一樣。
在羅九10∼13,保祿處理雅各伯的召選的問題:
她(黎貝加)從我們的先祖依撒格一人懷了孕。當時雙胎還沒有出生,也沒有行善或作惡,但為使天主預簡的計劃堅定不移,且為顯示這計劃並不憑人的行為,而只憑天主的召選,遂有話給她說:「年長的要服事年幼的。」正如經上記載:「我愛了雅各伯,而恨了厄撒烏」。
召選的恩寵也是一種純恩惠:「蒙召不在乎人願意,也不在乎人努力,而是由於天主的仁慈。」(羅九16)不僅法律的工作,就是所有人類的工作,在這經文中也都被淘汰了。參閱羅十一2∼6:七千人的殘餘。保祿的結論是這樣的:「同樣,現在也留下了一些殘餘,即天主以恩寵所選拔的人,既然是出於恩寵。就不是出於作為,不然恩寵就不算恩寵了」(5∼6)。
信藉愛而工作
「無須法律的工作」是否意即基督徒不用再聆聽法律的命令呢?當然不是,但是,我們必須仔細研究保祿所說的話。
a.在羅三31,保祿問:「我們就因信德而廢了法律嗎?」他自己回答:「絕對不是,我們反使法律堅固。」然後,在同一封書信中,他寫道:基督派遣的目的是為使法律所要求的正義,成全在隨從聖神生活的人身上(八3∼4)。更遠一點,在十三8∼10,他勸勉基督徒:
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再欠人什麼,因為誰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其實,「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類似的勸諭也可以在迦拉達書找到:
你們蒙召選,是為得到自由;但不要以這自由作為放縱肉慾的藉口,惟要以愛德彼此服事。因為全部法律總括在這句話內:「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五13∼14)
基督徒要彼此協助背負重擔,這樣就能滿全「基督的法律」(參迦六2)。
b.因此,保祿相信,以他的論題「不靠遵行法律」,他沒有取消法律。在保祿的作品中,我們找不到倫理法和儀式法的分野。但是,祭祀的規定,諸如割損和法律的純潔等命令,顯然不再有效,但是法律的倫理和宗教內容卻一再受到鼓吹。書信中的勸導部分充分顯明這點。「在基督耶穌內,割損或不割損都算不得什麼,唯有以愛德行事的信德才算什麼」(迦五6)。
c.但是,保祿卻沒有把他的勸導作為新法律,也沒有用聖經的根據來支持他的勸告,雖然在處理他的法律觀時,他卻經常引用聖經。
保祿不說基督徒「做」法律的工作,卻說他們「滿全」了法律,這不是偶然的。「做」法律的規定已經不再是中心目標了。為保祿而言,現在的基督或他的神就是基督徒生活和行為的根源。「如果我們因聖神生活,就應隨從聖神的引導行事」(迦五25)。
永不倚靠遵行法律?
最後一個問題是用今日基督徒的觀點來考慮第一和第二段落之間的關係。基督徒的成義和成聖是否仍然在法律之外成就?在今日,E.P. Sanders所提出的「進入」和「留駐」之間的區別是相當有名的。Sanders這樣界定「盟約的律法行為」:以為救贖來自盟約成員的身分,而服從誡命保障我們在盟約中的位置。開始的成義,「進入」,藉信而不是靠遵行法律產生。但是Sanders也非常強調:被成義的人必須遵守法律,否則會遭受永遠失去救贖之苦。因此,為保持在正義之中,「留駐」,工作是需要的。這種很具吸引力的區別是否可以具體解釋保祿法律觀實在的適用性呢?
a.首先,必須再次強調的是:我們以為,保祿首要的並不是攻擊自誇的、罪惡的工作正義。當然,法律主義仍然存在,不管為保祿還是為我們,這種心態都是極端錯誤的。但是保祿的主要目標卻是外邦人和猶太人的平等,他的意見是,為所有的人都毫無區別地只有一種救贖方法,就是,對基督耶穌的信仰。
b.從迦三10∼14,以及從整個保祿法律觀,學到的就是天主恩寵的優越性。尚未歸化的猶太人保祿充滿熱情地聽從法律,但是在一個偶然的景況下,藉著與基督相遇,他體會到自己的罪惡和貧乏(參迦二17:「我們在基督內求成義,卻被視為罪人」)。在被釘與復活的基督身上,他認出天主賜給所有人類的白白的恩寵。這種不含人的功勞,而為天主的救贖恩寵所祝福的優越性,在每一個時候,每一個地方,為每一個基督徒都是滿溢的救贖奧秘。
c.我會以為,Sanders「留駐」這個範疇會讓我們忘卻這種經常的優越性。為我們基督徒而言,最重要的是能夠看到,即使在聖洗之後(即我們的成義之後),我們仍然依靠天主首先的恩寵(不管是在我們行善,還是在我們為自己所沒有做的求寬恕的時候)。然而,如果我們不同時相信,基督徒必須靠著基督大能之神在愛中工作,滿全法律的話,保祿這種非常地強調的「(純粹)藉恩寵,如同恩惠,(只)藉信仰,而不靠遵行法律」便會被我們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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