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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2)p.69-93
   

咒罵與祝福(迦三10∼14)

林伯德(Jan Lambrecht)

 


為什麼倚賴法律的人竟然會受咒罵呢?這個問題是對保祿在迦三10a所說的話的反應。原文是:「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這兒的咒罵與第9節提到的祝福相對:有信德的人與亞巴郎同受祝福。第10節開始一段簡短解說,它一直到三14才結束,這一節(14)又再次提到亞巴郎的祝福。我們首先記錄下這一段經文的中文翻譯:


10a            反之,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
b            因為經上記載說:「凡不恃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罵的。」(申廿七26)
11a             所以很明顯的,沒有一個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
b             因為經上說:「義人因信德而生活。」(哈二4)
12a             但是,法律並非以信德為本,
b             只說:「遵行法令的,必因此獲得生命。」(肋十八5)
13a             但基督由法律的咒罵中贖出了我們,為我們成了可咒罵的,
b             因為經上記載說:「凡被懸在木架上的,是可咒罵的。」(申廿一23)
14a             這樣天主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
b             並使我們能藉著信德領受所應許的聖神。


在這次演講的第一部分裡,我們會首先點出這段經文的主要困難所在。隨之,是上下文和經文的分析。最後,我們會對保祿的(猶太)法律觀,和對他這套觀念的實際適用性提出一些較一般性的考慮。如此,我們希望也可以解答最初提出的問題。


I一段困難的經文
迦三10∼14是一篇極度困難的經文。印象中,第10節似乎自相矛盾,13節又說基督為我們成了咒罵。但是我們應該怎樣理解這一句說話呢?10和13節都引用申命紀,11節引哈巴谷,12節用肋未紀,這些聖經引文又如何在保祿思想中產生作用呢?而申廿一23(13b)又是否真地證實基督已經成為咒罵呢?還有「法律的咒罵」(13a)到底意含什麼?
讓我們把注意力導引到兩個最主要的困難上面:(1) 10∼14節有沒有邏輯上的一致性?(2)為什麼沒有人能在天主前藉守法律成義(11a)?
無邏輯上的一貫性?
關於保祿在處理法律問題時有無一致性的問題,看來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比以前)獲得更廣泛的討論。當然,很多釋經學家(到目前為止,是大部分)會繼續辯稱保祿的法律觀是深思熟慮的結果。有些人會假定保祿的(法律)思想是在發展之中,另一些人則以境況的改變來解釋他這種在強調上的巨大轉變。可是,最近卻有人對保祿之處理法律問題的邏輯一致性提出極端的懷疑。他們說:讓保祿成為偉大的外邦人的宗徒的原因,是在實用的層面,而不是理論性的神學系統。
第一次閱讀迦三10∼14,或許會指出保祿在推理過程中的四項缺點:
(1)在10a,保祿說:那些依賴遵行法律的人會受到咒罵。至少,這是個奇怪的思想:想藉聽命守法來獲得救贖,為什麼會受到咒罵?而支持這種說法的聖經引文(10b)卻說出截然相反話:受咒罵的是那不守法律的人。該如何調解這兩句說話呢?
(2)在第10和11節之間,有些思想接不上來。10b的讀者必定以為具體地違反法律就是咒罵的原因。可是,在11∼12節,保祿的思想卻似乎停留在一個更深、也更基本的層面。讀者會這樣想:不管守法與否,都是不重要的,因為無論如何,總沒有人會由於法律成義。因此,我們必須同意,在10b和11節之間,至少存在著一個很大的張力(假如沒有矛盾的話)。
(3)第11節所強調的「很明顯」,表面看來並不如此明顯。而「憑法律」與「因信德」的對立到底建基在那裡?又為什麼法律就不建立在信仰之上呢(12a)?再者,我們還可以問:既然12b說遵守法律的人必因此獲得生命,為什麼又需要信仰呢?
(4)11和12節強調信仰的必要性。第6節提及亞巴郎: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萬民也一樣憑信德成義(8),具有信德的人與有信德的亞巴郎同蒙祝福(9)。讀者會就此下結論說:為成義與蒙祝福,相信天主就是絕對必需的,也是唯一的條件。可是,就在第13節,保祿卻突然提起把我們從咒罵中救贖出來的基督,第14節也講及亞巴郎的祝福是在基督之內及於萬民。這是一個新的、後加的條嗎?再者,14b的「藉著信德」保祿是指「對基督的信仰」(參三22,26,羅三22)。亞巴郎對天主的信仰和我們對基督的信仰又有什麼關係?
以上的不平衡讓我們有點同情H. 在談及保祿缺乏邏輯一貫性時所發表的論文。認為:要把保祿的法律觀加以系統化的整理,只是一件了無希望的工作;它完全沒有觀念上的統一。他指出五點模糊(矛盾、或不準確)的地方。首先,「法律」的觀念並不明確,因為保祿有時也把這個字應用到外邦人身上,也因為他從來沒有解釋清楚,在什麼程度下,猶太法律為外邦人不再存在。其次,在某些篇章,保祿說法律已被廢棄,可是,在其他地方他又堅持,法律仍然存在。其三,保祿似乎認為:法律是從來沒有被人完全遵守過的,可是,他又說某些外邦人(和基督徒)做了法律所要求的。其四,關於法律的來源和目的,保祿似乎有幾套互相矛盾的說辭。其五,保祿誤以為在猶太教中,法律是一條通往救恩的途徑,他未能領會猶太人如何尊重天主恩賜的恩寵性和優越性。
因此,辯說:我們應該首先視保祿為一個傳教士、一個行動的人,而不是一個偉大的系統神學家。當然,我們遇到許多典型的保祿觀念,但是保祿法律思想的出發點是基督事件,而不是法律本身。保祿的這種心智結構其實與其他早期基督徒作者相同,只是其他人卻沒有對法律提如此極端如此消極的結論。所以如此的具體原因,就是某些猶太籍基督徒反對他傳福音的方法。由於這種衝突的情況,保祿的推理方法其實只是一種「次要的理性化」罷了。的結論就是:「基督徒神學本來應該繫於保祿的直覺(那就是,他重要的觀點如基督徒的自由等)……可是,尤其在基督新教,保祿設計出來以支持其直覺的理性化卻竟然被視作他最有價值的成就。我提議:我們應該轉而強調他的直覺。」
法律的無能
a.「違反法律的人犯了罪,他因此會遭受天主的懲罰。」這句話的邏輯意義不難理解。可是,對於路德的論題:「人類是如此敗壞,以致他所做的一切,若沒有天主的恩寵,全部都是罪惡。」我們又應該怎樣看待呢?這句話有沒有保祿的根據?
有人說,法律的軟弱遠較真正違反法律來得深邃。在任何情況之下,即使當法律完全被人遵守了,它也不能使人成義。理由是:致力守法的人追求的是自己的正義,而遵行法律就是這種誇耀自我的行為的結果。它經常失敗:工作正義是永不能帶出天主的正義的,因為人類的努力敗壞得太深了。在回答為什麼法律的工作與恩寵及信仰的工作互相排拒的時候,步特曼(R. Bultmann)說:因為人藉守法以爭取救贖的努力「本身在事實上已經是罪惡」。在許多路德會神學家看來,因為罪在人的內在本質上決定人,因此,不管是守法還是犯法,好行為還是壞行為,它們也只是這種基本的罪的具體表現而已。G.. Klein因而稱保祿的法律觀為超越的及人學的法律觀。「神聖」的法律已經被罪極度破壞了。為保祿而言,法律在一個末世的危機中發現自己,它已經變成一種把人類套牢在他們垂死的景況中的力量了。和其他人一樣,Klein也認為保祿極端的法律觀清楚地表現在迦三11∼12。
有人說,追求自己的正義,就是保祿時代的猶太主義的特色。但是步特曼卻以為,這一種法律主義式的努力其實活躍於每一個人之中,保祿的法律理論批評這一種努力,它因而擁有一種基本的意義,為每一個時候,每一個人都經常有效。假如在這個節骨眼上,保祿是特別針對猶太人,那麼,整個人類及其世界觀其實也同時被觸及了。
b.時至今日,雖然仍有一些人固執地為上述這種存在主義式的詮釋法提出辯護,可是,在近二十多年來,它卻迭遭嚴厲的攻擊。理由有二:
(1)在保祿的時代,猶太主義並非如此地法律主義。當時的猶太人首先向天主的恩寵開放,然後才談到人的回應。E. P. Sanders尤其支持這種新的看法,他把猶太人的宗教態度稱作「盟約的律法行為」:猶太人的守法行為是對天主早賜的恩寵所作的反應,進入盟約的召選先於所有人為的努力。不僅路德會信友,就連大部分的基督徒神學家在這方面也全盤地誤會了猶太人。
(2)愈來愈多釋經學家相信,保祿在羅馬人書及迦拉達書並沒有處理路德個人主義式的(或人學的)問題:「在天主跟前,我怎能找到自己的正義?」他所考慮的是社會的和教會的問題:「在什麼條件下,外邦人才可以成為基督徒?」保祿沒太縱情於主觀的內省中,也沒有攻擊法律主義的法律概念,或工作正義。不是的,保祿不能接受的是外邦籍基督徒的生活必須如同猶太人一樣(參迦二10∼14)。他堅持:外邦人也可能直接地,在法律以外,藉著對基督的信仰,得到成義。Sanders以為,這就是迦拉達書和羅馬人書的中心論題。
用上面的新觀點,是否可以澄清保祿對法律的看法呢?在這場演講裡,我們的答案只限於分析迦三10∼14。我們有一件雙重的工作:找尋這段經文的邏輯一貫性所在,以及查看影響這些經節的特殊法律觀念。這段經文不能從它的上下文,也不能從整封致迦拉達人書中游離出來。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了保祿在不久之後,在羅馬書中,也有談論法律的言論。
II 迦三10∼14的分析
迦三1∼14是這封書信的中央部分(三1∼五12:論梅瑟律法和基督徒的自由)的第一個段落。在三15,呼格的「弟兄們」及遺囑的形象清楚顯出:一個新的思想在這裡開始。第13∼14節是一長句,它以兩目的子句為結束,而把整個辯論帶到暫時的結論去。不同的主題互相呼應,首尾相接:13節的「基督」和「咒罵」回應第1節,14a的「亞巴郎的祝福」亦早見於7∼9節,至於14b的「聖神」,請看2∼3節及第5節。在這第一段落中,10∼14節屬於6∼14之內。第6節與亞巴郎的比較,激發保祿在7∼14節解釋他對因信成義的看法。然而,10∼14節卻是一個相對地獨立的單元──這一點在以後的討論中會更為明朗化。
A.上下文:
經過第1節痛罵的詢問之後,保祿在第2∼5節談及迦拉達人的聖神經驗。他兩次(2及5節)質詢對方:你們領受聖神,是由於遵行法律呢?還是由於聽信福音呢?保祿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但是從上下文,我們知應該選擇第二個可能性:是藉聽信福音。接著是與亞巴郎的比較:他也「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第6節,引錄創十五6)。可以肯定的是:信仰就是亞巴郎和迦拉達人共同的地方。但是,它是否唯一相同之處呢?而迦拉達人的聖神經驗和亞巴郎的正義又有什麼關係呢?二者都由於信仰而獲得保證,那麼,它們是否相同?換言之,基督徒之領受聖神是否就是正義,或成義?雖然保祿沒有說亞巴郎已經領受了聖神,他卻把「預報福音」用於亞巴郎身上。這個動詞肯定地把亞巴郎和基督徒連在一起。
第7節的結論(「為此」)有很深遠的含義:「為此,你們該曉得(這個動詞可能是命令式):具有信德的人才是亞巴郎的子孫。」這個結論是否理由充分?按照保祿的看法,信仰是如此重要,以致它竟成了亞巴郎(父親)和其他人(子孫)之間的關係的唯一根據。第6節引用創十五6,這裡提及亞巴郎的信仰和正義。第8節是另一句創世紀引文(可能合併了創十八18和十二3):「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假若我們以為萬民的祝福就是亞巴郎信仰的酬報,那便錯了,保祿的反省走向另一個方向。他強調父親和子孫之間的平行,因而也強調他(父)的正義和他們的祝福之間的平行。由此可見,為外邦人而言,正義(8)和祝福(9)是等同的。再者,這一切是天主計劃的,它早已當作福音傳報給亞巴郎了。
第9節,我們又有一個結論(「可見」):「可見那些具有信德的人,與有信德的亞巴郎同蒙祝福。」值得一提的是,這兒與第8節相較,有點小改變:「因你(亞巴郎)」(8)變成「與亞巴郎一同」。外邦人相信,他們也蒙受祝福。根據第9節,亞巴郎不僅相信(也不僅領受了聖經中萬民將蒙祝福的恩許),他自己和萬民一樣,領受了祝福。
成義就是祝福,這一點在上下文中也得到證實;因為二者皆指擁有聖神。在成義方面,鑒於2∼6節,我們必須接受這種說法,至論祝福,第14節的兩目的子句清楚顯出:亞巴郎的祝福就是聖經的恩許。第二子句解釋第一子句。
結論:在迦三1∼14,保祿強調信仰決定性的重要性。由於「聽信」宗徒的訊息,迦拉達人領受了也經驗了聖神。這符合聖經所說:亞巴郎藉信德成義,在他內,萬民,所有外邦人,將要蒙受祝福。相信的,就是他的子孫,他們也和他一起蒙受祝福。我們會想:信仰就是唯一的條件。因著信蒙受祝福就是因信成義,而這即意味擁有聖神。以上是初次閱讀,尚未深入地進入10∼14節的思想。
b.經文:
保祿在三7寫道:「為此,你們該曉得,具有信德的人才是亞巴郎的子孫。」在第9節,他再次用同樣的說法:「可見那些具有信德的人,與有信德的亞巴郎同蒙祝福。」第10節開始時是表明理由的「因為」。大抵,我們必須在第9和第10節之間加上這樣的補充:「反之,法律的人民卻沒有蒙受祝福,」然後第10節才跟著解釋:「因為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
10∼14節這個小單元首先講法律的咒罵(10∼12),隨後講受咒罵的人藉基督獲救贖(13∼14)。在這個單元內,我們看見有四句舊約引文,及一句舊約的暗示。
(1)10b.:申二七26(和三O10)
(2)11b.:哈二4
(3)12b.:肋十八5
(4)13b.:申二一23(和二七26)
(5)14a.:參創十八18和十二3
兩句中命紀引文(1和4)開始時都用公式「這樣記載」(gegraptai),再加上表動機的質詞,gar(10b)和hoti(13b),皆譯作「因為」;此外,兩引文還共同使用「咒罵」這個動詞。哈二4(2)和肋十八5(3)都用動詞「生活」,這兩句引文都很短,又都缺乏開始時的引言。14a顯然暗指第8節的創世紀引文「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創十八8和十二3)。在舊約如此重重的累積下,我們還能發現一些可見的思路嗎?


10


10a:          反之,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
b:          因為經上記載說:「凡不恃守律書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罵的。」(中二七26)


如果我們重建第9和第10節之間思想的工作是正確的話(「反之,法律的人民卻沒有蒙受祝福」),那麼,10a表動機子句中的三點改變令我們吃驚:(1)「凡是」是限制性的:只有那些。(2)保祿加上「依恃遵行」,所謂「依恃遵行法律的」,他指那些試圖藉嚴格聽從法律,來得到亞巴郎的祝福的人。(3)「應受咒罵」尖銳化了「沒有蒙受祝福」,然而它卻似乎比10b的「咒罵的」軟化一點。
為什麼凡是依恃法律的人都應受咒罵呢?個中原因寫在10b的因為子句上:「因為經上記載說:凡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罵的」。讀完整句第10節,特別覺得奇怪的是,這裡竟然結合了一句肯定句子和一句否定句子。「依恃遵行法律」是肯定的,因為凡是依恃法律的人都致力完成法律的要求。「不恃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卻一定是否定的:被咒罵者是因為違反法律,沒有滿全法律。
因為加上10b的解釋,我們似乎不得不在一種和諧的意義上理解整句第10節。人倚恃某些法律,但顯然他們沒有滿全該法律的其他命令。因此,儘管他們部分地遵從了,他們仍然因為其餘罪惡性的疏忽而被咒罵。保祿深信,法律的整體必須被遵守(參五3)。
在迦拉達書,erganomou(直譯法律的工作,即法律所要求的工作,思高譯本作「遵行法律」)共用了六次,三次在那複雜而困難的論題句二16,另三次在第三章,見第2,5及10節。按照J.D.G. Dunn,要理解第10節,以下的考慮是重要的:從引發保祿寫作迦拉達書的具體情況看,「法律的工作」並不指滿全法律的要求,而是特別指Dunn所謂的「身分記號」或「身分徽章」。這些記號,也就是說割損、祭禮的純潔、曆法,有助猶太團體認識自己,藉此,猶太人把自己從其周圍的外教邦國中分隔開來。我們必須謹記:迦拉達書是保祿寫給那些受誘惑要生活得好像猶太人的外邦籍基督徒的。保祿告訴他們,靠這些「身分記號」,沒有人可以成義,因為──正如引文暗示──由於違反法律的其他誡命,所有人都是罪人,也因此被法律的所咒罵。
對於Dunn所提出,「遵行法律」的限制性詮釋,我們感到遲疑。正如羅馬書顯示,保祿是從一個更深刻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個問題的。迦二16和三14討論的,是猶太人一般性的守法問題,它包括所有的工作。沒有人可以完成「法律書上記載的全部事項」,因為這種悲劇性的缺陷,人人都在法律的咒罵之下。因此,法律之途不能領導人走向正義或祝福。值得注意的是,保祿把下列兩件事聯結起來,也把它們等同起來,那就是:外邦人在他們轉向基督宗教之後想接受的猶太生活方式,以及猶太人(和外邦人)歸化之前被咒罵的景況(羅一∼三)。
想從「依恃遵行法律」這句話找尋工作正義的根據,是不智的做法,即使10a本身可能有這個暗示。當然,這些人是真地依恃他們的工作,但是,我們不能就此假定,在保祿的意見中,他們是在法律主義的方式下,以一種驕傲、自覺、而自大的心態,來遵守法律的。再者,由於引用申廿七26,保祿似乎接受遵守全部法律的誡命便能除去咒罵,導向生命的看法。
但是11∼12節又如何呢?難道這些經節沒有為法律實在的無能提供一套更極端的理由嗎?
11∼12節


11a:所以很明顯的,沒有一個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
b:因為經上說:義人因信德而生活。(哈二4)
12a:但是法律並不以信德為本,
b:只說:遵行法令的,必因此獲得生命。(肋十八5)
11∼12節組成一個簡短而完整的思想。在這兩節中,不僅「生活」一詞重複了一次,也不僅「法律」和「信德」的對立在每一節中都出現過一次,還隱藏著一個三段論證。把它正當地排列出來,它是這樣的:


大前題:義人因信德而生活(11b),
小前題:法律並不以信德為本,因為遵行法律的因法律而得生命(12)
結  論:因此,明顯地,沒有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11a)。
以上有點意譯的譯文很清楚地顯出,在11b,我們把「因信德」連於「生活」(與Revised Standard Version「那憑藉信德的才是義人」不同)。在正常情況下,要把「因信德」連於「義人」,必須重複冠詞,但是我們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理由:在保祿的思想中,11 b「義人因信德生活」與11a「成義」相符合,「生活」(雖是將來時態)所指的,主要不是成義之後完全的基督徒生活,也不是死後的生命,而是指藉信德,不藉法律所帶來的成義本身。我們藉著信德到達正義,或正義的生命。
同樣,讀者也不能錯過另一種相等:我們以為11a「憑法律」一詞相當於10a「依恃遵行法律」,正如「沒有一個人能……在天主前成義」(11)也與「應受咒罵」(10a)相呼應一樣。換言之,「憑法律」具體地即是「憑藉遵行法律」的意思。在第一個反面的聖經理由之後,保祿再給予另一個正面的理由(肋十八5)而這個理由是當作一些很明顯的東西般提出來的。很可能,保祿在11 a選擇單數的「法律」而不是複數的「法律的工作」,是因為他想(在這裡也在第12節)把「法律」和「信德」強烈地對立起來,也因為12b中auta和 autois 兩個代名詞(中文翻譯一作「法令」,一作「此」)都指法律的規定(參10b:「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不是法律的工作。
三段論證的小前題(12a)的正確意義何在?為什麼法律不能成義?是因為法律與信德無關,它不倚靠信德,不以信德為本,但是,緊接著12a,保祿馬上在12b說:為那些遵行法令的人,法律許以「生命」(正義)。
我們很難想像,保祿在12b已不再想起10b的內容了,因此,我們必須假設,同樣的思想也出現在這裡:法律不能成義是因為違反;不聽命引致法律的咒罵。在引用肋十八5時保祿甚至主張:完成法律會帶來生命。我以為,這裡所指的和10b一樣:法律的真正咒罵在於不可避免的,普遍性的不守法。只要缺乏信仰,情況始終是無望的。
在11∼12a,以及在10a,保祿都很基本,也很直接地表達自己的思想:沒有人能憑法律成義(11a);成義來自信德(11b);法律與信德無關(12a)。然而12b卻與10b有著同樣的立場:普遍的不守法及咒罵的情況。不遵守阻止「生命」出現再一次地,保祿是在處理與信德判然有別的行為的原則,但他並沒有反對行為,反之,11∼12節,他很可能仍舊想起法律之不被遵守(雖然這點沒有明明說出來)。因而11∼12 節與第10節緊扣在一起。

和第10節一樣,保祿在11∼12 節並沒有談論錯誤的熱中於工作正義的問題。以為保祿主張人類行為本身己經是敗壞的、或守法與不守法都是同樣地壞,甚或守法比不守法更壞等,都不能從這段經文得到證實。對保祿來說,行為與信仰的基本對立來自他的信念:人類的努力,「法律的工作」,不能從現存的咒罵景況中拯救人。正如保祿將要在13∼14節中解釋的:只有基督才能夠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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