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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5)p170-176
   

附錄:演講綱要



導言:一、梵二為什麼討論教友的各種問題?
二、梵二有關教友的資料
三、講解的方式


一、梵二為什麼討論教友的各種問題?
1.這是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召開大會,指出問題之一:教友已經更加意識到自己在教會中的意義,特別在教會中與聖統合作的責任。
2.在「教友」傳教法令第一號中也更加詳細地指出。


二、梵二有關教友的資料
「教友」傳教法令
「教會」憲章 第30~37號; 「禮儀」憲章 第26~40號;
「主教」法令 第16 17 18 號;「司鐸」法令 第9號;
「傳教」法令 第15 21 41 號;「教育」宣言 第3 5 7 號
「大公」法令,「大眾」法令。
「現代」牧職憲章 第三部份,第466~93號。


三、講解的方式
根據「教會」憲章第四章論教友、同時參照教友傳教法令
講解的內容限於教友在教會中的角色
而且只就教友本身之身份與使命,而詳加介紹。對於有些教友,受到聖統的委託教會性的職務,我們附加一些注意。至於教友組織,一概不加研討。
我們的講解更是神學性的,不是「法典性」。
對於新頒教會法典有興趣者,可參閱
見證月刊 133期72年12月號頁6~15天主教新法典中的平信徒
139期73年6 月號頁4~18天主?新法典中平信徒的權利。


(一) 教友的意義(教會第31號)
1.梵二並不給定義,只是以「教友」具體指定天主子民中的絕大多數的那部份人。
2.「在神職人員及?會所規定的修會人員以外的所有基督信徒」。
3.為此,教友由於「聖洗聖事和基督結為一體」成天主子民
「分沾基督司祭、先知及王道的職務」
「執行整個基督子民在?會內與世界上的使命」
4.教友的特點:「以其自有的方式」,「分沾…..職務」
「在(他們)自身份內」,「執行…..使命」
5.究竟什麼方式?什麼是他們(自身)份內?
「在俗」;與聖職之主要地專務宗教職務不同。
與修會的福音勸諭生活方式不同
「在世俗事務中,照天主的計劃去安排……」,「從事世界上各式各樣的職業與工作」,「和一般的家庭社會環境,交織在一起。」
6.梵二大公會議的「教友意義」是實用的,不回答有些難題。這種做法假定傳統中的天主子民的兩分法(神職與非神職)。


(二)教友對於「在俗」,「世俗事務」,「世界與宇宙」應有的神學觀
1.神聖事務與世俗事務之分,是根據一般經驗,某些事務限定在宗教管理、禮儀、訓導上,而某些事務只是屬於人事,俗務。
2.不過所有事務(神聖或世俗)在天主的計劃中,都是如同保祿說的:「在他(基督)內受造,一切都是藉著他,並且是為了他的受造的」(哥一16)
3.為此基督徒在一切事務中都肯定天主的計劃,基督信仰中的價值。
4.根據這個神學觀信友始可對於自己的身份以及使命具有正確之認識。


(三)教友在教會(天主子民)中的角色
1.自靜態之存在或身份而論(教會第32號)
建立在平等與差別原則上,應用的是「天主子民」與「基督身體」的教會學。
平等:天主子民的基本平等,建立在「一個主,一個信德,一個洗禮」上;為此天主子女的基本的尊嚴,成聖的潛能……。然而彼此尚有差別(基督身體)。
令人注意的,也值得大家警惕的,「教友們以基督教弟兄……同樣,教友們也以聖職人員教弟兄……」。
2.自動態之參與教會使命而論(教會第32 號;教友第2 號)
(1)教會的使命:「光榮天主父而傳播基督的神國,使人人分享救贖神恩,再通過人使普世導向基督。」(教友第2號)是教會性的,是人類性的;是宇宙性的。
「在?會內與世界上的使命」(教會第31號)
(2教友之「本身」使命,是參與?會使命;不是參與聖職使命,即「本身」不是他們的「助手」如果?會的使命是祝聖(司祭);宣講與見證(先知);王道(君主);教友參與此使命。為此不應將聖職與教友之使命,錯誤地二分,即精神與物質;教會與世俗。教友在世俗職業,家庭社會中,但他們的使命仍是教會的使命,屬神的使命。
(3)教友使命的基礎。
基督賦與,所以建基於與基督首領結合之聖事(聖洗、堅振、聖體)以及內在於聖事的信、望愛。
參與一個?會的使命,但同時不同地(與聖職、修會)實踐使命,所以建基於一個聖神(格前十二4~11)
教友「本身」使命之不同與特點的基礎:根據恩寵論與神恩論之神學解釋,教友使命的特點應當是天主子女的恩寵在「世俗」中的實現,是天主聖神賦與的「在俗」神恩。如此教友在參與?會使命時,顯出「一個使命,不同方式」的原則。


(四)教友的角色與它的目的(教會第34,35,36號)(教友第6,7號)
注意,這裡指教友「在俗」特點中,所達成的目的,能在教會中,人類中,宇宙中。
教友達成目的為 能夠以個人方式,家庭方式,團體方式(參閱教友法令第四章,本演講中不再以不同方式發揮。)
1.參與敬禮(司祭)
精神的敬禮與基督的敬禮;祝聖人類與世界(自世界客體的頌揚,進入有意識之頌揚,自世界的經驗,進入「聖事」性經驗)。
2.見證任務(先知)
教友在「在俗」特點中,向教會中,向世界內,根據使命之基礎[見(二)(3)]而生活;按照可能而宣講為什麼如此生活。宣告新天新地之業已來臨。梵二大公會議在此也特別提出特殊情況下代替聖職。
3.王道實現(君王)
基督為王,在一切次序中,在宇宙現世次序中。
王道:「…以克己和聖德生活,在自己身上戰勝罪惡的勢力,而且還要在他人身上服務基督,以謙遜忍耐把他們導向基督君主。」
教會第36號第2,3,4號,積極地「建設一切於基督」,「醫治風俗與環境」,「分辨教會成員和普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參閱教友傳教法令第7號:以基督精神革新現世秩序)。
4.根據前面(二)的神學觀,教友達成目的,並非在世俗,世界,宇宙中,添加了什麼,而是完成天主已有的救恩計劃,顯揚基督的信仰之價值。
5.究竟那些才是教友參與教會使命的行動,一般而論,參與敬禮,見證任務之行動,容易見出是教會性的使命行動。
至於實現王道,值得分析。
(1)教友,雖然自己生活在天主兒女的恩寵中,如果在世俗中,如同常人,謀求世俗事務的成就,並不能稱為教會使命行動。
(2)教友,按照天主旨意,為了天主的光榮與基督神國的傳播而實行世俗事務;也由於世俗事務在天主創造與救援計劃中有助天國來臨,教友為此而實行;最後世俗事務為教會使命之完成以及基督信徒生命之要求有關,教友為此而實行,始可稱為教會使命之行動。
教友的行動多少可以稱為教會使命行動,如果他們或多或少按照教會之意向,遵照基督的精神而實行。


(五教友角色在天主子民的共融中之實踐(教會第37號;教友第23 24 25 26 27 號)。
1.一般的原則
—有權利從聖職領受?教會的精神財富,聖道與聖事
—自由與信任,向聖職表白需要與希望
—按照個人知識,專長與所處地位,教友有權利,且有義務,針對教會的利益(司祭、先知、君王)發表意見。…通過教會專設機構去進行。
「教友一如所有基督徒,要以基督化的服從精神,愉快地接受聖職善牧以基督代理人的資格以其在教會內所有的導師與管理人的地位,所規定的一切…」(教會37)
(1)服從不是教友的「專利」,而是所有基督徒的。
(2)為此聖職與善牧先該服從天主
(3)天主兒女自由的幸福之路
「促進教友的傳教事業,提供原則和精神的支援。使傳教事業的進行配合到教會公益,並監督教義與秩序的遵守,是聖統階層的任務」(教友24)
「聖職承認教友在教會中的地位與責任,…欣然徵詢…;讓教友有行動的自由與範圍,…甚而鼓勵他們自動自發地創造事業」(教會37)
「至論現世秩序中的事業和組織,是教會聖統階層負責教導,並正確無誤地詮釋在現世事務上應遵行的倫理原則;聖統階層也同樣有權定奪,這類事業與組織是否合乎倫理原則—當然須要謹慎斟酌,並請專家協助—並且決定何者為保全並促進超性利益,是必要的」(教友24)
2.特殊的情況
「此外,聖統制還委託給教友若干牧人的任務有極其密切的使命,比如講解要理、若干在禮儀中的行為,管理教友等。教友有負責之感;有決定性之判斷(教友24)
一切使信友站不起來的措施應當更變,推動創造性與個人之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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