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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4)p 44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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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典看獻身生活在教會內的使命      

             

宋稚青

一九八四年四月廿四日為男修會會長廿七日為女修會會長會議講

 

 



一、導 言
在法典修會法的最後兩條(七O八~七O九)提出修會會長聯合會的組成,及其功能:修會高級上司得善用聯合會,為能群策群力,互相協助圓滿地促進每一個修會的目的,在不妨害各個修會的獨立性及本有的性質和精神之下,商討共同的事務,或建立與主教團及每一位主教適當的協調與合作。(七O八條)
本條目的之一是商討共同的事務,那些共同的事務呢?議程上已詳細列出。我這篇講話也是共同事務,所以我必須提出一點與各修會有關的事項,才不負眾位會長的希望。
我提出一個大題目:從法典看獻身生活在教會內的使命。我講我的意見,供諸位參考、反省,如有時間也請諸位提出自己的意見,不妨交給各個修會的每一位成員參考、反省,以加?修會在教會內的使命感。

二、修會在新法典內的身份
新法典共分七卷。第一卷:總則;第二卷:天主子民;第三卷:教會訓導職;第四卷:教會聖化職;第五卷:教會財產;第六卷:教會刑罰;第七卷:教會訴訟法。
第一卷講如何運用以下六卷的法律。
第二卷講行使遵守以下五卷的主體及各主體的隸屬關係和權利與義務。
第二卷第一編是基督信徒。
所有領洗而進入天主教會的人皆為本法典內的基督信徒(二O四條一項)
基督信徒在教會聖統內分為兩種,即聖職人員和平信徒:「在天主建立的制度下,基督信徒中有些人在教會內盡聖職,依法稱之為聖職人員(Clerici);而其他人則稱為平信徒(Laici)」(二O七條一項)
因此會士中有聖職者,為聖職人員,無聖職者無論男女會士皆為平信徒,可是修會畢竟有其特質,不因有無聖職而改變:獻身生活的身份,按其性質,既不是聖職的,也不是平信徒的。(五八八條一項)
然而,教會現有會士有一百五十萬,幾乎為聖職人員的四倍,這麼龐大的數字,必有一種特殊身份,而法典也必制定相稱的法條。請閱讀法典條文:「從這兩種人當中,有些基督信徒因實行福音的勸諭,以教會承認和規定的聖願或其他聖約,依其特殊的儀式獻身與天主,並從事教會救世的使命;他們的身份,雖不在教會的聖統制內,但納入教會的生活與聖德中。」(二O七條二項)
本條最後一句:「會士的身份納入教會的生活與聖德中」很別緻,因為人人都承認,所有基督徒皆應有教會生活與聖德,但不是他們的特徵,猶如司祭職是每一位基督徒所具備的(二O四條一項)而平信徒則無聖職人員的身份;同樣會士以表現教會生活及聖德為身份。
法典循此設定,在第一編內先制定有關平信徒的法條,然後制訂聖職人員的法規,連在第一卷第二編教會聖統制內均不加入會士身份的條文。
直到第三編才制定獻身生活會法(五七三~七四六)。
法典以下各卷交付於會士的使命,是要會士以「教會生活及聖德」的身份去實踐,要會士以此身份去參加教會訓導職(第三卷),教會的聖化職(第四卷),教會的財產(第五卷),教會的刑罰及訴訟法(第六、七卷)。

三、會士身份的內涵
法典第二卷第三編分為兩組,第一組為獻身生活會,第二組為使徒生活團。
第一組分為三題:第一題獻身生活會之共同規則;第二題:修會;第三題:俗世會。其中以第二題材料最多。
我們先研究獻身生活這身份有什麼內涵。
法典五七三條一項稱:「藉宣願遵守福音勸諭的獻身生活是一種持久的生活方式,信友據以在聖神的推動下密切地追隨基督,將自己完全奉獻於最愛的天主,以新而特殊的名義致力於光榮天主,建設教會,拯救世界,並為天國服務,以獲致愛德的成全,並且在教會內成為顯著的記號,預報天上的光榮。」
這條法律是劃定獻身生活的內涵,這法條是由梵二「修會改革法令」內冗長的文字濃縮而成的。內容是各獻身生活所共有的,而且是各修會遵行已久的,各位會長都很熟習,不擬臚到伸述。
值得注意的是法典在下一條五七四稱:「在這種會承諾福音勸諭的人,享用隸屬教會的生命和聖德的身份,因此在教會內應由眾人助長和推行之。」
這意思把五七三條一項內涵統稱為「承諾福音勸諭的人」,而這種人「享有教會生命和聖德的身份」,因為有這種身份,所以「才應由眾人助長和推行之。」
五七四條是二O七條二項(本文前已錄全文)的補充法條,均在指明會士在教會的特殊身份。
此外,在六O七條一項修會題下稱:「修會生活,既為整個人格的奉獻,彰顯天主在教會內制定的奇妙婚姻,是來世的記號。為此會士將自己完全奉獻,恰如獻給天主的祭祀,藉此祭祀,會士的全部存在成為在愛內向天主做的敬禮。」
在此條文內除接納五七三條一項的內涵外,更?調完全奉獻,稱此奉獻為「奇妙婚姻」,「祭祀」。
還有很多條法律皆伸述會士的生活內涵,在此次講話中,無暇詳述。

四、會士身份是教會生活及聖德的記號
從五七三條一項和六O七條一項兩條內發現皆有一句類似的話,就是「在教會內成為顯著的記號,預報天上的光榮」(六O七條一項)「彰顯天主在教會內制定的奇妙婚姻,做來世的記號」(六O七條一項)。
這兩句話,不但指獻身生活的內涵,而且揭示獻身生活應該彰顯在眾人前,使人藉會士身份的表現認識教會的生活及聖德。這就是神學上所謂的記號作用。
關於記號,耶穌要人辨別時代的記號,並暗示祂自己就是這個記號(瑪十六3~4)。
耶穌以十字架做為祂愛世人並要人做皈依祂的記號。耶穌說:「人子應被舉起來,使凡信的人,在祂內得永生」(若三14~15)「當你們高舉了人子之後,你們便知道我就是那一位」(若八28)「當人子被舉起來,我要引眾人都歸向我」(若十二32)。
耶穌教訓我們要「如建立在山上的城,放在燈臺上的燈,在人前照耀好使人看見你們的善行,光榮你們在天之父。」(瑪五14~16)
從此看來,所有基督信徒皆應做記號,表現自己的身份,引人信從耶穌。聖統制以聖職人身份做記號表現教會是至一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會士則以獻身生活身份起記號作用,表現教會的至聖性。
稱會士是教會至聖的記號,可能被誤會,這話好似太誇張,有剝奪聖職人和平信徒成聖使命和權利之嫌。為避免誤會,特加伸述,略作說明。
如眾所週知,聖洗聖事使基督信徒脫離罪惡,奉獻於天主,所以眾信徒的成聖使命和責任是由洗禮來的,但是為使聖洗聖寵獲得更豐富的效果,信徒得以福音聖訓的聖願…更密切的獻身奉主(做會士之意)表現基督與教會的結合…此種結合愈密切,其奉獻愈完善。(參教會憲章44號)。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本年(一九八四)三月廿五日給全球男女會士的宗座通諭稱:會士的發願是洗禮奉獻的「圓滿表現」,稱「這種奉獻決定會士在天主子民中,這教會的龐大的團體的身份,因為會士的願是新的奉獻,是將人格完全獻給天主,愛祂在萬有之上」(七號)
可見會士由聖願產生一種特別身份,要求他表現教會更密切地與基督結合。無可諱言與基督密切結合,便是教會的生活和聖德。教會既然付給會士這種身份,就付託會士做為它聖德的記號。
其實法典提出會士「在教會內成為顯著記號,預報天上的光榮」(五七三條1項)是根據梵二文獻寫成的法律條文,現在把梵二文獻這段文字引來,做為說明。
「福音勸諭的聖願猶如一種記號,能夠也應該有效地吸引教會的每一份子,勤奮地履行基督徒使命的責任。因為天主子民在此世並無永存的國度,卻在追求未來的國度,修會身份使其成員超脫於現世煩瑣之外,更能向所有信徒昭示天上的福樂在現世已經獲得…更能預示將來復活及天國的光榮」。(教會憲章44號)
修會及俗世會聖部在一九八三年三月卅一日論修會生活教理的要素(譯文見鐸聲一九八四年元月至三月)公文稱:「這種奉獻透過發願,以一種在教會前公開許諾的方式,成為天主許諾性的答覆時,則這種奉獻屬於教會的生命和聖德(教會憲章44號)(此語引進法典二O七條二項及五七四條一項)……發願人應從此努力度屬於來世的生活。這種生活方式「更能向所有信徒昭示天上的福樂已在現世獲得」(教會憲章44號)(該文件8號)。
該文及引用的教會憲章,均稱獻身是記號。

五、關於會士是記號的反省
從以上的講話,已肯定了會士在教會內的使命。會士當中有很多是聖職人,這樣的會士固然當有聖職身份的聖德,這是不可否認的,但應特別以會士身份為教會服務;會士當中無聖職者,雖仍為平信徒,但更具備會士本有的身份。這種身份的表現為一種記號使人看到,而興起超凡入聖的心願和志趣。
如耶穌的十字架,立於天人之間做人升天的梯子,引導人藉著基督自塵世上升到天國;會士聽從福音的勸諭,以會士身份揭示耶穌是福音三勸諭的倡導者與實踐者,會士以全部生活來奉獻給耶穌,發願遵守這三種勸諭,以實際的生活證明這三種勸諭,不但可行,而且從此產生非常大的幸福和極高超的聖德。因此引人響往福音化的生活。
會士們皆應反省的是如何發揮了這記號的作用。
現在引用法典有關三勸諭的條文並請諸位會士自行反省。
貞潔的福音勸諭:貞潔的福音勸諭為爭取天國而設,係未來世界的記號,也在不分散的心中成為豐富養育的泉源,給獨身者帶來完全節制的義務。(五九九條)
貧窮的福音勸諭:貧窮的福音勸諭是為效法基督,祂本富有,但為我們成為貧乏者,除度物質和精神的貧窮生活外,而且應行動檢樸,遠避地上的財富。此勸諭要會士按照各該會會憲之規定,在使用及處理財物上應受管轄及限制。(六OO條)
服從的福音勸諭:服從的福音勸諭是以信德和愛德的精神跟隨服從至死的基督。此種勸諭責成會內成員照各該會之會憲,志願服從合法長上,猶如天主的代表。(六O一條)
總之,會士是貞潔的、貧窮的、服從的耶穌的記號;耶穌升天後,不再以形體的方式生活在人間,卻願藉會士表現祂曾在世度過的貧窮、貞潔、服從的生活,換言之,耶穌藉會士重新生活在人間,使人看見會士貞潔、貧窮、服從的生活,就等於看到祂了。這就是會士身份的本質,這就是會士身份應有的成全(五九八條二項),這就是會士在教會內提供的記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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