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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3)p65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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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鐸或女執事?                 


A. M. Tortras著
                                                                     
陳月卿   
                                                                     
李偉平    合譯



婦女參與領導角色的普遍事實,很自然地包含著她們領受聖秩,充當司鐸的神學問題。儘管研究皆有利於此趨勢,信理部﹙The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Faith, C.D.F.﹚卻於西元一九七六年做了否定的回答。然而,教會的正式立場雖然如此,卻並不禁止對此問題作進一步神學的探討。
托雷斯 (A. M. Tortras) 在本文中提議:復興祝聖女執事,是今日所能採取的最好步驟。
一個無從避諱的事實是:從第二世紀至廿世紀中葉,教會歷來一致主張 —— 不祝聖婦女司鐸。沒有一位教父贊成女性司鐸。許多教父明顯地反對這種想法。第三世紀的戴都良(Tertullian)連他在身為蒙丹派期內(此派中,婦女高踞要津),也排斥女性司鐸。第四紀的厄俾法(Epiphanius)清楚地把天主教的作法與蒙丹派互相對比,他說:「由太初開始,婦女從未執行司鐸職。」諸如此類的教父作品文句不可勝數,而中世紀只是沿襲這一傳統罷了。
人們所用的論證更為重要。教會傳統引用那些似乎限制婦女參與教會活動的文句,指出耶穌只選十二位男士做宗徒,所以主張唯有男性才可以耶穌之名行事。與這論據有關的論調,明顯的或隱晦的,莫不暗含 —— 女性不如男性。聖多瑪斯說:「由於女性不能代表卓越的職位 —— 女性屈居於從屬的地位,因此女性不能領受司鐸聖職。」(STh, supp. 39, 1)
首先,根據聖經章句的論據,到底具有多少說服力?事實上平常被引用作為論證的經句,主要是紀律性的規定(而非信理的)。然而從聖保祿的全部作品中,可以查到他重視女性服務的章節。弟茂德前書三章十一節即在討論執事的行文中提到婦女(女人也須端莊,不讒謗,有節制,凡事忠信)。聖保祿曾在致羅馬人書十六章一節,提到福貝依(phoebe)女執事。也許聖保祿所說的女執事低於今日的執事職;但也可能正相反,因為聖保祿多次藉用執事一詞,描述他自己的職責。由下面的例子裡我們或可思量一下:其它與聖保祿有關的婦女,是否也擁有一個與受祝聖的司鐸相同的聖職。
信理部宣稱 —— 新約中從未提及婦女領受祝聖;如果這是指禮儀而言,那麼在真正被保祿所寫的書信中也未曾提到男性蒙受祝聖。為了揭示聖保祿對女性服務所賦予的意義,我們必須注意他如何將某些婦女列於教會樞要的服務人物中。他稱呼猶尼雅(Junias)(好像一位女性)是宗教徒(羅十六7)。對聖保祿而言,這是最高的聖職(格前十二28)。
當信理部要求教廷聖經委員會(幫助預備信理部的宣言)提供有關新約中祝聖婦女問題的資料時,大部分人的回答是:新約中並沒有一個清楚的否定或肯定,甚至新約中還提供了一些有利於婦女領受聖職的可能性的資料。

現有的神學都成立嗎?
聖經以外反對婦女領受聖職的論據也並非是絕對的。因為耶穌只選立了男士為十二宗徒,女性便永久被排除在教會聖職之外的立論很難令人看出其端由。相同的,主張耶穌是男人(所以只有男人才能代表男性的耶穌),因而只有男人可以當司鐸的立場,恰與婦女可以給人授洗的不可爭辯之事實相衝突。如聖奧斯定說:「伯多祿給人授洗,……猶達給人授洗……基督給人授洗……」所以婦女也可以給人授洗。何況今日的女人不如男人的論證根本不值一提。
姑且不管以上所提的論據的是否可靠,而歷史悠久的教會傳統措施是不容輕易取消的。有些人以為反對婦女領受聖職的論據,僅僅屬於社會性的理論而已,可是在蒙丹派內,女性司鐸是很普遍的,而許多東方神秘宗教裡,女性司鐸更為人所歡迎。可見社會的情況並不全然將婦女排除於司鐸聖職之外。

潛意識的直覺
直接由感覺而引起的反對比由社會議論中而引起的反對要來得更深。我們是觸及教會的「潛意識的直覺」,不管我們有多少清楚的理由,教會官方在目前全然沒有感覺到它可任命婦女晉鐸。問題的癥結在於是否可改變這個根深蒂固的感覺。我們想這是可能的,但只靠理論上的辯論是不夠的。
我們所需要的是婦女在服務內實際的經驗。教會的發展並不單只靠邏輯理論,重要的是靠實踐。為了這個經驗,女執事就可能成為下一步所要走的方向。若女執事得以成立,則有關女司鐸的問題總有一天會被接受。
由第三世紀初以來,女執事很明顯的是古代教會的一份子。第三世紀的宗徒訓誨錄(Didascalia of the Apostles)及宗徒憲章(Apostolic Constitution)中收集了很多初世紀中的禮儀及教會傳統,其中均很清楚而廣泛地提及女執事的存在。第六世紀的Novellae of Justinian列出在君士坦丁堡聖索非亞(Santa Sofia)的四百廿五聖職人員中的四十女執事的名單。
的確,在這些文章中含有對女執事職務的躊躇遲疑—— 通常它們是為婦女所作的服務連在一起 —— 而與男執事成為很大的對比。雖然白拉齊(Pelagius)談及女執事是一項聖言的服務,但女執事有時被禁止授洗及教授教義。其中有些猶豫毫無疑問地反映出對婦女的偏見。如同在公元五三四年的奧爾良會議(Council of Orleans)中反對祝聖女執事,因為婦女意志薄弱。

聖事性的祝聖
另一方面,宗徒憲章提及主教在長老及執事面前的覆手禮而祝聖女執事,主教為女執事的祈禱與對一般祝聖聖職所有的結構相同。主教在提出舊約中偉大的婦女及聖母瑪利亞之後,就懇求聖神幫助女執事完成她的任務;這與祝聖司鐸時所作的相同。
希臘的教父們非常尊敬這一項職務,他們引用弟前三章十一節作為授任女執事的聖經根據。雖然第三世紀的執事與聖經的典範略有出入,宗徒訓誨錄甚至認為女執事為聖神的標記。
歷史說明了女執事是可行的,但是否為人所希求呢?很多人都想沒有必要。有些人根本就反對祝聖婦女擔任教會的任何職務。有些人則認為接受女執事就是對有否女司鐸存在表示妥協 —— 全要或不要。目前有女傳教員,有分送聖體的婦女,此外尤其在像傳教地區更有婦女負責管理整個堂區的工作。還有什麼女執事所能作的事,不讓無聖職的婦女作呢?
不過,同樣的異議也可應用在男執事身上;由此便把低估教會聖事幅度的功利主義洩漏無遺了。執行教會聖職者必須先被教會認可,在他們的使命中被聖神所堅固。這些理由不是為了個人的滿足,而是為了更深入的神學意義。梵二堅持對真正履行執事職務的人必須接受執事祝聖禮(教會傳教法令第十六條)對女執事也應有相同的論調。
當然,此項恢復女執事制度的建議並沒有意思要每一個覺得被召擔任執事任務的男性或女性必須被任命;而更是針對那些已在實際上履行執事職務,而也願擔任執事的人而論,他們為了教會的這項使命能更完全奉獻自己。也就是讓那些因著有能力勝任及奉獻而被教會接受於此項使命的人必須被任命。教會的聖職可因此逐漸發展,以響應團體及個人的需要及願望。
梵二恢復執事的制度(教會憲章第廿九條)其職務包括:以隆重的禮節付洗、分送聖體、代表教會證婚及祝福婚姻、主持喪葬禮儀、主持聖道禮儀,如果教會習慣婦女履行這些主持角色,則反對司鐸的力量將會逐漸消失。


本文譯自A.M. Tortras, “Women priests or women deacons?”, TD 29:3 (Fall, 1981), pp. 24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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