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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677-678,680-681
   

離婚與再婚

R.A. McCormick, S.J. 向 欣  譯

在今日的教會中,離婚而 (不合法的) 再婚的人的處境到底如何?他們能領聖事嗎?人人都知道在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會議結束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重複說:「傳統的方式是教會的準則」。但是,也差不多人人都知道教宗的聲明碰到相當強烈的反應 —— 神學家們幾乎全體一致認為有些離婚而再婚的人,可被允許領受聖事。
Gonzalo , O.P.所做的研究可說是在過去十年中相當典型的文件 1.。 探討那些在離婚後再婚的人在教會中所有的地位。他說:「神學界中不斷地有更多的人要求要對這個問題有一個新的處理,並求與現有牧靈方式相反」的一種新方式。他應用了神學和教會文件廣博的背景去看人們對現行方式的接納。下了一個結論說:「在許多團體中,雖然人們服從現有的紀律,卻沒有接受它。」
此後,Gonzalo討論建立新牧靈方式的幾個應強調的重點;他認為這種新方式需要人的勇氣。在這幾個強調的重點中之一是承認第一個婚姻已經不可挽救地失敗了。另一是再婚的夫婦現在有責任維持並滋長第二次的結合;這並非是不常有的情形。他不認為他們的情形是生活在罪中。他也對「完全的整合」是領受聖體的條件這種論點加以批評。他呼籲對現有的紀律作一修正。我們必須保持婚姻永久性的根本性質,但是也要保持在信仰團體中仁慈的根本特性。
在與教會完全整合的背景中,他討論那些不能相信天主不願意他們從事再造自己生活的人,也討論那些接受「婚姻的」理想;但是認為自己無法在真實生活中,達到此種理想 (因此離婚而再婚) 的人。教會因在它的態度與政策中,對兩種人顯示天主的仁慈;因天主的仁慈是教會教導的中心訊息。

在這項研究中,沒有什麼新的東西。它只是重複過去十年中所發表文章共有的主題。令人感興趣的是,這篇文章寫在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會議教宗閉幕聲明之後。
維也納助理主教Helmut 指出,此處所討論的問題是牧靈方式上最受人注意的問題 2.。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維也納司鐸諮議會曾召開一次會議。在這會議中,有一個關於這問題的基本草案,被提出來討論。會議之後,這個基本草案被分送給教區的每一位神父,也送到了其他教區,請人作進一步的討論。把討論的結果用十個論題的方式表示出來。
其中幾個論題的行文如下:「教會順從耶穌對婚姻中無條件忠實,清楚而極端地要求。」「教會必須效法耶穌的榜樣,對失敗的人表示特別的關照;因此也對婚姻失敗的人特別關照」。「離婚再婚的人並沒有被除通功;他們只是並不完全擁有一切的權利。」「內庭的解決並不改變外庭的法律情況。」「對婚姻牧靈上的照顧並不只限於危機的狀況,而必須看到整個婚姻的問題。」l以一種平衡而同情的方式討論了這所有的問題。
論題五行文如下:「在教會中存有一種官方的同意,就是離婚再婚的人可能被允許重領聖事。但是,對獲得這種許可的先決條件卻沒有達到公認的同意。」指出,教會中有一種共同的意見:認為那些生活在不合法第二次婚姻中的人,在他們的良心中,相信第一次的婚姻是無效的 —— 但卻不能在法律上證實此點 —— 這些人應被許可領受聖事。
但是,對那些第一次婚姻有效的人又如何呢?很正確地報告說:在過去十年中,有一種意見獲得越來越多的支持;即使這些人並不以兄妹的方式生活在一起,在某種條件下,他們也能夠慎重地被許可領受聖事。Josef Ratzinger那時是Rogensburg的教授,也很清楚的表明此點 3.。在此以後,許多神學家對都對Ratzinger表示同意。從許多研究文件中,提出了這些作者的名字,是Augsburg牧靈學教授,他所作的研究是最新得此結論的研究 4.。Forster不把他自己的解決方法視為一種對官方方式的否認;而是「對他一種新而加深的解釋」。主教並不否認這一點,但是,他認為神學的發展應該被放在一個更廣泛而更官方的基礎上。為了做到這一點,應該把反對新方式的傳統論證,很小心地與更新的論證加以比較。「應該看看在世界主教會議中、出現了兩類論證;以及在會議發言的過程中,和對它們的反應中,這兩類論證到底有多大的距離。」
參與世界主教會議的主教們體會到此點,也知道他們沒有在這題目上作最後的決定。主教會議之後,Ratginger樞機在一封致神父們的信函中指出:「這主教會議希望進行一項新而更深入的調查;甚至考慮到東方教會實行的方式;好使我們牧靈的同情心更能擁抱一切的人。」5.
在結束他的文章時,引證了奧地利主教在世界主教會議閉幕以後所說的話。主教們先說明了離婚的人,不合法而再婚的人應得到了解、同情和在基督內兄弟姊妹一般的接納。他們應該信賴天主的恩寵。主教們下結論說:「按照教會的傳統方式,除非他們有特殊的條件,而不能分享教會的聖事生活;這些特殊的條件,需要在與一位有經驗的司鐸交談中予以更大的澄清。」
主教對德國神學家在這事上 (一個廣泛的同意) 的意見作了一個很正確的摘要。當我閱讀過去十年的神學文章時,也看到在其他地方所形成的類似的同意;而這種同意並不與教宗再次說的「傳統方式」完全相合。這種情形到底使我們處在一個怎麼樣的境界?面對這樣的同意,好像非常遲疑起飛。他研究的精神更催促人們在這個過渡時期作更多的交談和更為審慎。此外,奧地利主教好像很清楚地說,教宗一再重複的「傳統方式」,不是一個僵硬不變的規則;但是應該考慮到「特別條件」。

Bernard 也得到了類似的結論 6.。明顯地不去討論對「傳統方式」贊成或反對在理論上的論證;甚至也不討論對它的修改。這些論證有它們適當而必須的地位。他只願意指出,即使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世界主教會議之後所肯定的嚴格規則,需要明智地加以解釋。
在文章開始時,以幾件涵蓋整個問題的一般原則來提醒讀者,首先如果我們對一個需要繼續不斷精密化的應用方式成為一個無可改變的信理,就是給予信友們錯誤的引導。其次,歷史教導我們:信友們良心常會找到一些解決方法;一段時期以後,教會才體會到它是正確的。最後,在牧靈的引導上,應常注意到增長的法律 (the law of growth)。
堅持從世界主教會議中的意見及小組討論的報告中,很清楚地看出「拉丁小組」是唯一的例外;世界主教會議最基本的關心是在牧靈上的治癒。對離婚者來說,整個的教會,特別是牧靈工作的領導人,仍是天主醫治和仁慈之愛的聖事。具體的規則,例如把離婚者排除在聖事以外,因向這基本的關切表示臣服;因為具體的規則是為了實現這基本關切的工具。此外,如果人們不先改變而有一種更願醫治人的態度,具體規則的突然改變會使事情變得更糟。
也堅持,如果人們可以預見如兄妹一樣生活的要求會導致下列悲慘的結果:與教會權威決定性的疏離,對家庭和諧的擾亂,危險的良心衝突,對子女的教育產生傷害,那麼就不應該作此要求。在教會的生活中,如果一項醫治性的處罰 (poena madicinalis) 其產生的害處比益處來得更大時,就不應被應用。

此後,轉向通融原則 (Oikononior) 的觀念。正如以上曾說過的,世界主教會議的出席人曾問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西方教會為何不能從東方教會的做法學習一些東西。很精闢地描寫了這種通融原則的意義。它是建立在對救贖的治療觀點上。基督來是為了醫治病人。基督與罪人和稅吏一起參與默西亞的宴會,就是通融原則基本的象徵。因此,治療是教會的一種「家庭原則」(Heilshaushaltsprinzip) 教會必須擬定它的政策與做法,反映出這種象徵。對來說,這清楚地表示離婚而再婚的人,在適當的條件下,應該不被排除在聖事以外。但是,在這情形發生以前,信友因深刻地受到通融原則精神的浸潤。這是藉著治癒之愛的精神而做的;治癒之愛是通融原則精神的神學基礎 7.。很顯然地想,在西方教會中這是牧靈做法的未來途徑。他確曾提到前宗主教Athenagoras給一位所信任的朋友所寫的一封信;Athenagoras堅持,除非羅馬保證他了解並承認通融原則,東方與西方教會是不會和解的。
在結論中表示,希望他的反省能為未來教理的發展舖路。
以前的作品一樣,他這篇文章在牧靈上有深刻的領悟:分辨何謂基本關係 (Grundanliagen),何謂具體的規則,以及它們的關係。這給他提供了對這規則的本身一個更廣的解釋 (如他所說的,「較不嚴格」)。
不過,自己也會承認,只按牧靈需要所作的考慮,所能得到的解決是有限的。 以牧靈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隱含地接受了「排除再婚者於聖事之外」的現行規則。不過,我想他所有的信念很清楚地並非如此。他這樣的作法隱含地接受了「婚姻不可解除」的觀念;而這個觀念是一個深刻法律性的觀念。這個觀念以為,雖然所有人際關係的跡象已經無可挽回的死亡和消失,而婚姻的束縛仍然存在;也就是這個永久性的觀念產生了「把再婚者排除在聖事以外」的規則。因此對這規則作任何有根據而長久性的修改,必須對它所依據的永久性和不可分離性的觀念作系統性和理論性的格鬥。
William Grosgrabe所作的研究就是在這方面的一個嘗試,但是卻是有結果的 8.。他把永久性的觀念視為嚴重的倫理責任。他的這種觀念幾乎和我以前在所寫的一篇「倫理神學札記」中所提出的一致 9.。現在,我對這離婚而再婚問題所作的札記也可告一段落。

 

 

註:

  1. Gonzalo , Incapacidad para entender, impossibilidad de cumplir: Sobre la eclesial y la pastoral de los divorciados que han contraido nuevo matrimonio,” Ciencia Tomista 108 (1981) 327-46.
  2. Helmut , “Thesen zur Pastoral an wiederverheirateten Geschiedenen,” Theologisch-praktische Quartalschrift 129 (1981) 143-54.
  3. Josef Ratzinger, “Zur Frage nach der der Ehe,” in Ehe und Ehescheidung (Munich, 1972) 54.
  4. K. Forster, “,” Herder Korrespondenz 34 (1980) 462-68, at 466.
  5. , “Thesen” 152.
  6. Bernard , “Pastorale Erwagunden zur Bischofssynode ,” Theologie der Gegenwart 24 (1981) 71-80.
  7. Johann B. Metz在這方面作了一個令人感興趣的觀察,他說如果教會更徹底地堅持福音的意義,就可以在法律的意義上不那麼嚴格:「舉一個例子來說,教會可以讓那些在婚姻中失敗,並尋求寬恕的人領受聖事,而不怕防洪閘會被打開。」(The Emergent Church New York: Crossroad 1981, 8).
  8. William Cosgrave, “Rethinking the Indissolubility of Marriage,” Catholic Mind 79, no. 1352 (April 1981) 11-25.
  9. TS 36 (1975) 112-17.
 

 

本文編譯自 :R.A. McCormick, “Notes on Moral Theology” Theological Studies 44 (1982) pp. 1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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