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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657-675
   

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會議後的牧靈反省      

—— 有關離婚再婚的問題  

 B.   著  胡國楨  編譯

 



一九八O年九月廿六日至十月廿五日,在羅馬舉行的世界主教會議,討論了「基督徒家庭在今日世界中的任務」,會後向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提出了四十三項建議案。教宗根據這些建議案,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發表了「家庭團體」勸諭。海霖神父的這篇文章寫於教宗勸諭發表之前,現在譯刊雖然會令讀者有明日黃花之感,但海霖神父以倫理神學家的身分,提出現時代牧靈工作者應具有的基本心態,尤其「通融原則」(oikonomia) 的運用,很值得實際從事牧靈工作者深思。事實上,研讀「家庭團體」勸諭時,也應心懷這一基本精神態度。所以參照「家庭團體」勸諭的正式文件,改寫文中有關被教宗明顯拒絕的建議案的部分內容,保留原作者撰寫本文時的基本精神編譯而成此文,以供參考。
再者,原文以兩個實例討論同一牧靈基本心態,即離婚再婚問題及責任父母問題。原則是一樣的,但為了避免文章太長,所以只提出其中一個實例加以介紹。
有時我們會花太多時間和精力,從理論上深入某些實際問題的核心,加以探討,而缺乏從已經獲知的普遍信念中,採取真正的行動。這樣說,並不意謂我們不該繼續做更進一步的批判及更深一層的研究;只是強調牧靈措施該跟得上理論反省,並以其實行的結果提供更進一步的研究資料。
大眾對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會議的第一個反應似乎很消極,以為太把討論集中於兩個棘手的課題上:不許離婚再婚者領聖事,以及在「人類生命」通諭裡所提有關人工調節生育方面的「本質的惡」。若因為如此而斷定本屆主教會議只在重複一些老生常談的問題,似乎沒有什麼新貢獻,這是不太公平的錯誤印象。
以海霖神父的看法,本屆主教會議注意到了不少以往教會從未正視過的問題,例如婦女的平等、尊嚴和權利等。不過本文只以上述的兩個「棘手課題」之一加以討論。


壹  基本原則
一個受過良好倫理神學陶冶、又有敏銳牧靈嗅覺的優秀牧靈工作者,必定會設法使自己及牧靈對象免於陷入各種僵局的危機。相反地,一位冷酷的嚴肅主義者,或是一位極端的自由主義者,二者都會常常使人陷入進退兩難的死胡同,尤其在面對一個複雜的個案時。真正優秀的牧靈工作者就不致如此,他絕不會只片面地考量事實,而忽略作整體性的透視;他能因時、因地、因環境制宜地,反省運用在牧靈倫理神學中被普遍公認的一些基本原則。在此,我先提出幾個重要的基本原則。


甲、留意教義上的「神學性認定」  (theological qualifications)
一位教師在教義課堂上,若不分青紅皂白,把所有涉及的材料都視為「信理」(dogma),要求人一概以「信」的態度來接受。如此,這位教師必定給人們的良心帶來混亂,在人們心中製造不安,破壞人心靈的安寧。我們整個的傳承,尤其在關係到倫理及牧靈方面的問題時,在在都顯示出細微的心思,不只要人分清「信理」與「仍能重新改變其決定的教會權威訓導」(“reformable” [decisions] of the Magisterium) 之間的不同,而且還要人分清「教義的核心部分」與「仍須進一步發揮及更仔細研析分辨的偶發觀點」之間的區別。如此,因為過分片面重視細微末節的小問題,而忽略真正重要的教義核心觀點的情況就會很少發生了。所以,最重要的是知道:平靜安穩的心靈建基於對教義核心部分的確實了解及掌握。


乙、尊重人們的良心
當今教宗所頒的各種牧靈指示中,不斷地一再強調:人的尊嚴必須受到尊重。但是,若我們連由誠摯良心所發出的信念都不尊重,還能說我們會尊重什麼尊嚴嗎?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之後,紐曼樞機寫了一篇很著名的「致諾福克公爵書」(Cardinal Newman: “Letter to the Duke of Nofolk”),其間論及「教宗不能錯誤」及良心的有關問題。他強調,他能舉出一大堆的證據來證明:即使一個人的良心是錯誤的,這個人的良心仍然應受到尊重。這是天主教傳承裡的絕對責任。
梵二大公會議的基本立場就是建基於這個傳承上。梵二宣稱:「良心是人最秘密的核心和聖所。……多次良心的判斷會因無可避免的無知而發生錯誤,但良心並不因此而喪失其尊嚴。」(現代牧職憲章16)。然而,接著大公會議也警告我們:「不過,人若不以真誠審慎的態度來探求真理及美善,或是由於犯罪的習慣,而使良心變為盲目,則就不可同日而語了。」(同上)
一九八O年的羅馬主教會議相當重視良心的尊嚴,也很重視牧靈工作者對人們良心的尊重。其所發表的行為準則不允許任何人「輕視人們的良心」。巴西耳•休謨樞機 (Cardinal Basil Hume) 追隨紐曼樞機的傳承,也強調有信仰的人其誠摯良心絕不能為神學研究者所忽視,這種良心是為更進一步了解倫理真理的根源。在此我們應提醒我們自己:教會在以其訓導權威來處理問題之前好幾世紀,就已經使用人們的良心及神學家的見解來考量問題了。


丙、成長的規律
優秀的牧靈工作者知道,人在成長的歷程中需要時間耐心的幫助。所以他們允許人們去了解並掌握困難的倫理原則,然後自行應用到自己的生命中去。世界主教會議的最後文件充滿智慧地明白說出了這一觀點,而且不只是使用了一般普遍的語句,還很具體的應用到有關調節生育的課題上。(參閱提案廿四)

貳  針對離婚再婚者的牧靈措施
一、主教會議的主要論點

甲、仁慈且具有分辨智慧的態度
為了了解本次主教會議,分清楚下列兩點的不同所在是絕對必要的:一方面是整體性的牧靈關懷及其動機;另方面是會議提出的具體準則。更重要的一點是,該知道大多數與會者在面對那些違犯教會法律、離婚後又再結婚了的人們時,心中都懷有一個真正仁慈的態度 —— 願以分辨的智慧尋求可能治癒創傷的方法。假如你仔細閱讀那些最受敬重的參與者所提出的論詞,假如你留心檢視一些議論團體所做的報告,假如你注意到最後文件的大幅度進展,幾乎全場一致、無所異議地接受了許多遵循同一指向而做成的修正案,你就會更明白:參與者都有以仁慈心懷面對問題的態度。
若將本屆主教會議的精神,轉譯成古老的基督宗教傳統語言,會是這樣說的:面對離婚、再婚者,最重要的問題不在研究可不可以允許他們去領聖事;相反地,最應受到重視的問題,該在整個的教會 —— 尤其教會中直接從事牧靈工作的人 —— 如何使自己在基督內成為一件聖事,藉這聖事能顯示出救主耶穌心中所懷有的仁慈愛情,願以分辨的智慧尋求能治癒創傷的方法。整個教會,及其個別的牧靈措施,應設法使基督具有治癒創傷功能的愛情,具體有效地表現出來,讓人們看到。猶如聖大良教宗 (440 – 461在位) 的名言:「聖事使人看見救主所完成的救恩顯示出來,並繼續存在」1.。教會若要舉行擁有圓滿救恩的聖事,其先決條件是應先使自己成為一件更根本的救恩「聖事」—— 具有能治癒創傷的愛情聖事。
面對離婚再婚者,擁有一顆更仁慈、更有分辨智慧的心,從某個角度看來,要比為他們找一個能領聖事的具體準則重要的多。當然,應在某些條件限制下才可令他們領聖事 (這點還可以更進一步研究)。的確,在現時代尋求一個更具分辨智慧的準則有其必要,不過,為目前來說,本次主教會議所提出的準則 —— 亦即教宗「家庭團體」通諭中所舉出的 —— 還是應該以我在前文所提的基本原則指導下,認真而忠信地加以考量。


乙、提出可使人完全信服的理由是很困難的
假如教會內的權威機構、針對大部份教會人士正在廣泛討論的事情,提出一些能被接受的準則,那麼,支持這些準則的理由必須要忠信於幅音,也應符合有分辨智慧、能治癒創傷的基本態度才行。當然,不可違背的基本真理是「婚姻聖事的不可分離性」。但是,在基督宗教的不同地區傳承裡,即使在彼此分裂之前,就已找到了基於這一真理的各種具有分辨智慧的妥協性辦法。
假如對某一準則,舉出了一些含混、甚至不易為人接受的理由來支持,這準則的有效性就會削弱。在主要文件的倒數第二個草案中,就曾出現過一個這樣的不易為人接受的理由,果然經過批判修正後,這個理由就被除去了 (這個提案的文字內容改變了)。這個理由是這樣說的:假如離婚再婚者能被允許在不必放棄現有再婚的婚姻生活情況下去領聖事,「好教友」們就會不高興而反對。這個說法很容易使人想起那個看不起哀傷稅吏的法利塞人,他感謝天主因為自己不是罪人。在未曾離婚的人中,在離婚而未曾再婚的人中,有一些人常常連續不斷地犯罪,相反愛德、信德、貞節以及許多其他的誡命,可是他們確實能領聖事。在這種情況下,最後決定性的文件若不先稱許下列美德:度禁慾貞節的生活、有寬恕的心懷、度嚴肅穩妥的生活、細心照顧子女等等,而只一味地讚許所有離婚而未曾再婚者,這種作法對於一個懷有全面仁慈心態的人 —— 願以分辨智慧找尋能治癒創傷方法的人 —— 來說,未嘗不是片面的冒險做法。
有人反對離了婚的人再次忠信地度第二次婚姻 (教會法上無效的) 生活。他們的論點主張:婚姻聖事是一個「結合成一體的標記」;因此,任何人只要他們的生活狀況跟這個婚姻的結合標記相衝突,都不能被接受,即使在主觀上他們可能是個很願意做好人。這個說法真是一把雙刃的劍,必定會使太多使用這一原則的人受到無法避免的擊傷,因為只要他們仔細審量自己所過的生活方式,就會發現自己的生活並沒完全符合基督對婚姻「一體」標記的要求標準。
本屆主教會議以下列主張來解決問題:「離婚再婚者能在懺悔聖事中得到聖事性的赦免 (因此可以領聖體)。而這種赦免的獲得,只有在悔悟自己破壞了基督忠信盟約的標記,並真誠地宣誓要度一個不違反『婚姻聖事不可分離性』的生活的情況下才可能」(提案十四4)。接著的一句話特別關心「無辜的一方」:「教會這樣做,是設法忠信於基督,並以慈母情懷對待自己的子女,尤其是那些不是由於自己過失,而遭合法配偶遺棄的無辜的一方。」但是,同時還加上:「同時教會也堅信,自己的那些因迷途而遠離上主誡命的子女,還能從天主得到皈依及救援的恩寵,只要他們持續不斷地祈禱、克苦和行愛德工夫。」(贊成:一九O;反對:十一;棄權:五)
然而,我以為這似乎是一個危險的答覆,尤其假如我們真正考量過一位主教在辯論時提出的論詞。他說:教會應清楚知道基督的忠信是一回事,教會自己對盟約的忠信又是另一回事,教會的忠信常常是有缺陷的。若按上述提案十四所列具體準則所說的來實行,我們又該如何對待那些正在度婚姻生活或獨身生活,而又違犯了度這類生活該有根本本質意義的人?我們又應如何對待那些因生活型態而相反愛德、正義及生活簡樸的人呢?我們真的以為這些人比那些遭到合法配偶惡意遺棄、而因了重大理由才再婚的無辜者更值得同情嗎?
本屆主教會議提出了上述的具體準則 —— 至少為目前情況是有效的 —— 要把他們支持這一準則的所有支持理由的主張都提出來,會是一個相當繁複冗長的工作。不過,在我看來,其中之一至少為大多數的教會人士是有效的理由:「由牧靈觀點來看,假如改變目前的作法,會導致教友們對於婚姻不可分離性道理的誤解和混淆」(提案十四3)。上述的「改變」,我們或許可視之為「突變」。當然,以教會作為一個人生旅程的伴侶來說,它也應當懷著仁慈的心去幫助那些雖有好意,但缺乏良好才資足以自立的軟弱子女,他們需要有教會的鼓勵支持,才能試著去挽救他們現有的合法婚姻,使之免於顛沛破碎。可是,在當今世界的大部分地區裡,多少人不能夠由既有的有形或無形的法律處罰規範中獲得實際有效的幫助,尤其這些法律處罰沒有配合分辨智慧加以運用的話。例如,假如有關離婚再婚的法律處罰對於分離後的合法配偶雙方都給予相同的打擊:不管這人是不是被對方惡意遺棄,雖然也曾花了相當大的精力企圖挽救這個合法婚姻,失敗後才因重大理由再婚的;也不管這人是不是惡意而殘酷的破壞既有的合法婚姻,為的是要跟另外一個人結婚。若真的這樣不分青紅皂白,這法律規範的有效性必然降低。
仁慈的教會若願真正成為一個聖事性的標記,能反映出救主基督的仁慈及忠信 (救主必定忠信於自己的仁慈),就必須做許多事情才行。除了以更能分辨的智慧來處理有治療功能的處罰之外,還該教育信友們在所有的事情上表現忠信、寬恕及隨時準備和解的態度。離了婚的人,尤其是那些為了天主的緣故還積極接受過獨身生活而不再婚的,能夠幫忙那些在婚姻生活中出現了很多困難,而仍以信德和忍耐的精神在努力,試圖挽救的人們,堅強他們信仰的意志。不過,同樣的,那些未曾惡意破壞自己的第一個合法婚姻,可是慘遭遺棄,而後才因重大的倫理理由再婚的人,也能夠用自己痛苦的經歷,來鼓勵他人盡全力來挽救合法的婚姻。

丙、勸告再婚者實行完全的禁慾生活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他的閉幕致詞中,以毫不含糊的語詞說出主教會議的提案:領聖事是能夠被允許的,「假如在這種情況下的男女,雖不能滿全分離的要求,可是他們能夠盡好度完全禁慾生活的責任,亦即完全棄絕只有合法夫妻才能從事的婚姻行為,同時他們還要避免立惡表。」
從我自己的經驗中,我確實認識了一些人,他們靠自己良心協助,確實在朝這方面努力,有時也成功過。他們實在很需要有人能耐心地幫助他們去尋找許多能表達相互間愛情的方式。為了達到上述目的,甚至為了滿全他們現有的整體情況,找到能表達愛情的其他方式是必要而不可缺少的。可是,按照一般的牧靈倫理神學原則來說,這樣的勸告不可以隨便提出,至於更進一步含有威脅意味的催促更不可做,尤其當從事牧靈或輔導工作的人,能預見若如此做別無好處,徒只讓人遠離教會,或有危險讓人良心不得安寧,或破壞現有的和諧情境並危及他們子女受良好教育的機會時,更要小心。主教會議的文件已經足夠的指出,面對人的誠摯良心,當這良心還不能 (至少目前還不能) 了解並把握某些準則的意義、價值和可行性之前,應該採取有耐性的漸進方式處理問題。


二、尋求穩當的牧靈實際作法
談到「牧靈實際作法」,就會牽涉到有關教會法的問題。教會法的目的是在助人得到救恩,因此教會法應含有能治癒創傷的仁慈精神及顯露救恩性正義的公正態度。運用教會法時,也應兼顧二者,決不可忽略其有治療意義的聖事性作用在。運用教會法時,決不可發生傷害人的程度超過了為他好的情形;也不可損害教會使命中的治癒性和救恩意義。
本屆主教會議的多數參與者很敏銳地察覺到,目前的教會法律 —— 包括婚姻程序法 —— 不能在現時代中圓滿表現有關婚姻不可分離性的聖經教訓。尋找更具治癒性仁慈精神及救恩性公正態度的新措施是需要的,努力的方向應朝向更忠信符合於啟示、傳承及時代徵兆。所以本屆主題為家庭問題的主教會議,其關鍵性重點在提供教會訓導機構及牧靈工作者所需的分辨智慧,以及教育全體信友如何擁有這分辨的精神。


甲、領了洗但缺乏信仰意識者的婚姻
本屆主教會議考慮了那些雖領了洗,卻毫無信仰意識的人。雖然他們也在教堂裡結了婚,但是缺乏信仰意識的人能夠領「信仰的聖事」嗎?若否,或許保祿特權可以被考慮應用到這個情形上:沒有信仰的合法配偶 (雖然領過洗) 摧殘了信者一方的良心,因此分離更為妥當。
可是,教宗頒佈的「家庭團體」通諭明白地拒絕了這個可能性 (68號)。理由是一個人除非是有意識地拒領婚姻聖事,都應假定他有最起碼的基本信仰,並有願領婚姻聖事的意願。


乙  邁向更具分辨智慧的決定性步驟
由許多參與者提修正案,到最後文件幾乎是無異議通過的情形看來,本屆主教會議有了一個很大的躍昇,表現出更具分辨智慧的態度。最後送交聖座的文件清楚區分了四種不同的情況。「牧靈工作人員應該曉得,愛德會促使他們從事分辨各種不同的情況:有些人真正設法挽救他們第一次婚姻,可是卻不公正地被遺棄了;還有些人由於他們自己的錯誤,而破壞了自己的合法有效婚姻。這兩種人的情況是有區別的。此外,還有一些人是為了子女的教育問題,而締結第二次婚姻的;有些人在主觀上確信,他們已破裂的第一次婚姻根本無效」(提案十四1)。我確信如此的劃分清楚既表現了公正的態度,也顯示出慈愛的心懷。
當然,這樣四種情況的劃分,並不能說經過周全考慮的完備劃分,但是已經是朝向正確方向邁出了一步,給今天這個時代指出了一個可行實際作法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出發點,應該是聖經上的話:「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十九6)。被遺棄的無辜的一方並沒有「拆散」天主所結合的。假如這一位不幸者還曾儘力做了可以做到的每一件事,以挽救原有的婚姻關係,也表現了和解寬恕的心懷,我們就可很嚴肅地問這一個問題:那個現在實際上已不存在的婚姻關係,對這位無辜者來說,是不是仍可以被稱為是「天主所結合的」?反過來說,我們還可以問:惡意破壞天主真正結合的婚姻關係的另一方,有時甚至還懷有嚴重的犯罪意圖地不擇手段,以達成其民法再婚的目的,由神學角度來看,這一方是否足以構成「犯奸淫」的條件?在上述的兩個極端之間還可有許多「善意」及「罪惡」不同程度的混合階層。
本屆主教會議也曾廣泛地討論了所謂的法律的優先原則 (favor juris) 問題,這原則假定凡是遵照教會法所規定的方式舉行婚禮的婚姻關係都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能提出反證證明。大多數的參與者都反對改變這一個先決假定。假如真的改變了這一原則,那麼除非教會官方能夠證明第一次婚姻確實有效的之外,一個人若堅信他的第一次結婚不是真正由「天主所結合的」,就能夠再婚。
還有不少的參與者敏銳地感覺到,事實上有許多婚姻雖在教堂裡舉行,但是缺少成為真正聖事的基本必要條件,不能成為「天主結合的」一體。可是也有人提出警告 (並非沒有好的理由),反對太容易就給人婚姻無效的宣告。然而,毫無疑問,在以往的法律及程序,結婚的權利不允許許多人在誠摯的良心中確信自己有足夠的理由說,自己的第一次婚姻絕對無效。
在這些情況下,主教會議顯示出很大的開放態度來尋求牧靈上的解決方法。全世界的倫理學家,已長時間傾向於主張,讓這些民法上的婚姻狀況開放給良心的領域 (in foro interno) 去解決,包括允許領聖事與否的問題。然而,大家都還在期待教會權威機構能提出這方面的清楚指示,也通告信友們可以這樣做。若如此,就會減輕婚事法官、婚姻顧問及牧靈工作者因為現有的不同處理這個實行原則方法所帶來的不少苦惱。
劃分不同的情況,這不只是主教會議該做的邏輯思考工作而已,也是他們必須有的一個天職,藉此給予牧靈工作者以及在俗教友們的良心更好的培育。假如一般人對這類問題的複雜性有了普遍的了解,而能增長這方面的分辨智慧,那麼違犯主耶穌「不要判斷人」警告的誘惑力就會減少了。單純地把所有離婚再婚者全都歸入一類 —— 他們是「破壞了基督忠信盟約的人」(提案十四4) —— 這個做法就是不公正的判斷。
以海霖神父的看法,一九八O年的主教會議的顯著特色是提出了一個號召,呼籲人們培養能分辨的智慧。隨著時代的進展,讓那些可能已經盡力做了挽救原有不理想婚姻行動,失敗後也只因為重大的良心理由 (為了重整生活) 才再婚的人,一生都與聖事生活隔絕的作法,遲早會成為是不可能的事了。當然,使用處罰他們的同樣手段 (拒絕付給聖事) 來處置那些惡意破壞原有婚姻的人,這還會削弱那些正在盡全力、企圖挽救現有婚姻的人的意志力。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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