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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635-656
   

離婚 —— 牧靈工作的一個難題 

R.A. McCormick, S.J. 著

王金良   向欣 合譯



教宗對美國主教團演講時說:「你們的福音的坦誠,牧靈人的同情心和基督的愛,面對著婚姻不可解散的難題,很正確地說:『在基督徒的婚姻中,是男女雙方互訂盟約,像天主對他子民的愛、基督對他教會的愛,是不能解散的,不能反悔的。』」1. 教宗在華盛頓樹蔭廣場更大聲疾呼說:「婚姻,不幸因人的自私而為人放棄,或者變成一種暫時性的合同,附帶隨時可以終止關係的條件。我們應當站起來,堅決地維護婚姻的不可解散性。」2.
福音說的,教會講的,我相信沒有一個神學家反對。問題是,要如何運用到牧靈工作上去。本文只能選一些過去數年來在這方面與牧靈工作有關的文章。在如此作以前,我要先引用Watter Sullivan主教為婚姻問題所發的那封著名的牧函 3.。那封信函上很慎重地承認,並避免「嚐試為已婚教友夫婦的需要提供簡易的解決方法。」這封信先敘述目下婚姻狀況,特別指出了在現代生活中達到親密及真實家庭合一的阻礙,它也列舉各種不同的家庭緊張,及在家庭生活中所經驗到的不同形式的破裂。
然後,這封牧函從信仰經驗來看婚姻。他承認教會傳統的教導,「在面對現代婚姻和家庭關係所有的緊張上,對已婚的夫婦已不實際」,Sullivan主教試圖用另一種語調來說明。他提到「良心的自由及善盡父母的責任所有的衝突。」他超過了契約的語調,著重「婚姻盟約更深的實質,」及向未知的將來所作的許諾 4.,對於一個多方面反生活的社會,Sullivan主教說:「婚姻關係應對生命保持開放。」
該函最後一部份,談到強化家庭生活、培養家庭生活,在我們這個時代,應採取什麼實際的步驟,又重述了一次。他講到破裂的家庭時說:「對那些有家庭困難、家庭分裂,或已分居的人們,使他們感到在教會團體中,仍是受歡迎的,這一點很重要。我們不要輕視分居的、離婚的、或再婚的,認為他們是失敗者,或不適應環境者。」對我這位評論者來說,Sullivan主教的牧函把信仰的觀點與真實的常識很巧妙而豐富地混合在一起,都是很有意義的。
我們從兩封牧函可以看到教會對離婚再婚的反應。一封是瑞士法語區主教們的函件 ( ) 5,另一封是意大利主教的。這些瑞士主教們,舉出一些例子,稱之為「特殊環境。」其中一個例子說,有一對男女想結婚,但還不感覺已準備好領婚配聖事。主教們說:「對這樣的人,要給他們講解聖事的重要;但千萬不要勉強他們接受。神父可以一項祈禱來慶祝天主的臨在,而這天主就是在他們的追尋中和愛慕中,早已體認了的。」但不可以模稜兩可或令人困擾的話,使他們以為領了婚配聖事。
另一個例子是,離婚的男女想結婚,但因為第一次婚姻還有效,所以不能領婚配聖事。對於這種情形,主教們給了兩點指示。第一、「當已有足夠的時間作詳細調查;當他們兩人的生活,顯示不可疑惑的彼此忠誠時,那麼,我們就應考慮適合為他們作一種祈禱,與當時所能看到情況的實情相配合」6.。第二、「應該努力,等待時機來臨,使教友團體向這些處於痛苦環境而仍願做教友的夫婦開放,並接納他們。」7.
我認為這最後一點的寫法是故意地模糊,「使教友團體開放,接納」。離婚再婚者到底有什麼含意?主教們沒有說,他們能領聖體 8.。另一方面,主教們也沒有說,他們不能領。我們要試圖解釋牧函的主教語氣,常是一種冒險。但若認為主教們已經知道,現代神學對這件事的辯論,也知道本文所提到累積的共同意見,在個別的離婚再婚的案件,有可能許他們領聖體;我想這樣說,亦不為過。如果我們說主教雖承認有這種發展,而不明白地說出來,不是很公正的判斷嗎?
他們的其他指示也頗耐人尋味。為那些現在不願領聖事及那些第二次結婚 (在從一次基督徒婚姻離婚以後) 的人,舉行一種祈禱,是很顯著的向前進了一步。這無可避免的含意是,他們雖然沒有領婚配聖事,但確有一種人性的現實,一種人性的愛,並非與天主的臨在不能相容。
意國主教團卻採取另一種完全不同的途徑 9.,他們先講述每個婚姻的不可解散性,基督徒的婚姻,使這性質更堅強,顯得更富有意義。意大利主教們怕「教會對離婚再婚者所持的傳統態度,一經討論,問題叢生,使人感到混淆不清。」因此,他們直截了當把它記錄下來。
第一件應當承認的是,離婚和再婚都是「違反福音的」。第二次的結合並不能破解第一次婚姻的聯繫。不過,由於他們的聖洗聖事和未完全放棄對天主的信德,離婚再婚者還算是天主子民的一份子。「由於他們違背福音,雖不能『完全』與教會相通,但也並沒有被拒與教會『相通』之外。」此外,雖然信徒們把離婚、再婚者視為不守教規,但不能因而驟下斷語,判斷他們的良心,或是他們靈修生活的情形;因為,祇有天主才能知道、才能判斷。
人們應該幫助離婚再婚者,分享信仰生活。例如,他們可以參加要理講習及非聖事的悔罪祈禱。可以請他們參與彌撒,但不讓他們在教友團體中擔任某些職務,因為這些職務要求美好基督徒的見證 (如在彌撒中讀經等)。
以後,這封牧函才論及他們領聖事 (告解、聖體) 的事;同時,堅持對天主對教會要忠貞這一觀點。在告解聖事裡,真正的「悔改」是最重要的;這種悔改清楚地要求人應當有真正的懺悔,其中包含堅決的「定改」。「假使離婚再婚者處在違背天主聖意的情境下生活,就不會有真誠的懺悔,實心的定改。在這同一期間內,又選擇愛天主,又不遵守祂的誡命,這怎麼可能呢?」10.
至於聖體聖事,意大利主教們說,在這件聖事裡,象徵並實現和耶穌「基督及祂的奧體完全的結合。」領聖體的人實際上就是分享耶穌給與教會的圓滿之愛。「因此,一個人的生活,存在著與基督和教會的分裂實情,要想相稱地領聖體 —— 基督和教會完全結合的象徵 —— 是不可能的。」主教們說,在該等人領聖事前,他們兩人的關係,應按傳統教導,改變成兄弟姊妹式,實屬必要。
牧函還加了一個實際的論據,「就實際的牧靈工作說,讓合法結婚者和離婚再婚者一起領聖事,將會導致許多人無法了解:為什麼離婚是件壞事。」假如,教會在施行聖事方面,對待離婚再婚者,和對待其他人一樣,「人怎麼能說,教會對天主『婚姻不可解散』的要求,看得重要而認真呢?」
對意大利主教們這封牧函,至少有兩位神父所做深廣的評註、引起了我特別的注意。一位是 Francesco Bersini, S.J. 11. 他藉這封牧函的機會提醒大家注意一件事實,即此牧函和其他的主教函諭結論都是一致的。他並一一引證,來說明這一點。Bersini 理會到,對這一問題神學分歧的趨勢,面對這種種分歧,「只有一條穩妥的道路可走:就是教會的權威教導。」他和意大利主教們的見解完全一致。 Dionigi Tettamanzi ,也是如此想法 12.。在對意國主教牧函的詮釋裡,他強調一項事實:不許離婚再婚者領聖事,主要在於教會對基督的忠貞,「我們並沒有感覺到我們所面對的純係一種紀律,一種牧靈工作的方式,是由於我們在這一歷史階段,由於環境需要而定的;而在別的一種環境則又可改變。」Tettamanzi認為對離婚、再婚者領聖事加以否定,完全是基於神學的理由,離婚再婚者領聖事是對聖事的純正意義的一種真正的誤解。聖事宣揚福音,而這福音正是離婚重婚者在實際生活上反駁和拒絕的。此外Tettamanzi贊同意國主教團牧函上所說的:在領聖體以前、先當與教會和好;但真實的和好要求一種堅決的定改,Tettamanzi 認為離婚、再婚者,停留在現有狀態,是無法做到這項要求的。
Charles-Marie Guillet並不同意這一結論和意國主教們的牧函 13.。他的文章,討論應如何有一個更有活力和團體性的教會觀 (一個使人成長的團體,不斷地寬恕,更深地與寬恕的基督合成一體)。這篇文章在意大利主教團牧函出現前就已寫好。但Gillet在他那論文最後的附註中提到這牧函,並再次表明他的意見:基於聖體聖事所象徵的合一,不能與離婚再婚者生活相容,因此不許他們領聖體。這種對聖事的觀念是靜態而「完美主義的」。在這種觀點下,聖體聖事及其象徵已被 “thinga-fied” 「事物化」乃是把聖體看作成功的賞報。實際上,我們都是罪人,正在走向最後成功的路上。
瑞士主教和意大利主教這兩封牧函所表現態度上的不同是很顯著的。這很容易讓人相信:教會面對離婚、再婚者,仍在追尋對合適牧靈的步驟所應有的完滿而足夠的認識。按照這種想法,我願對意大利主教團牧函所作的研究提出幾點評論。
第一,意大利主教牧函論及離婚、再婚者的狀況有些含糊不清,或者更可說是前後不一致。一方面,主教們對當事人靈魂的狀況拒絕加以任何判斷;另一方面,他們又描述這些人可能「處在與天主及教會關係破裂的情形下」,並缺少堅定的悔改的意願。這些話如不是在描寫靈魂的狀況,那又是在說什麼呢?這對悔改的意願來說,特別說是真實的。主教們雖然沒有明說,可是他們的推理及言辭,似乎強迫他們認為離婚、再婚者,好像是「在罪惡狀態中」。
第二,假使這真是意大利主教們的態度,那實在很難看出,主教們怎能敦促離婚、再婚者去望彌撒,去加深他們的祈禱生活等。我們會認為這些勸導,是對與基督和教會保持著友誼關係的人們而發較為好些。假使一個人從開始就沒有愛德,如何能讓他去加深呢?
第三,主教們說,聖體聖事是「與基督和教會完滿合一的標記。」設若如此,那麼羅馬教會對分離的東方教會的政策又怎能實行,就不易教人明白了。這個政策是,容許分離的東方教友,可在羅馬教會裡辦告解領聖體及接受「病人敷油禮」。同時,還很清楚地說明採取這政策的正確理由:
天主的法律禁止任何能產生下列惡果的共同崇拜 (Communicatio in Sacris)。
有損教會的合一,對虛假的正式接納,使信仰走上歧途;壞表樣或是不加區分一視同仁的態度。在這同時,牧靈工作的經驗也清楚指出,為了尊重我們東方教會的弟兄們,應該而且也能考慮觸及個人的許多不同環境,只要它們不防礙教會的統一,也沒有不能容忍的危險;但是在其中,個人靈魂的得救和靈修正在緊急的關頭 (就能許可共同崇拜) 14.。
此後,參與梵二的主教們提出了他們的「溫和政策」。在這政策後支持它的是,對教會及其聖事行動的分析。教會具有雙重的目的,在其聖事行動中表達出來:一是教會的合一性,一是為得聖寵不可或缺的方法。兩者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能加以壓制或遺忘。但是在實際的環境中,要設法取得平衡及妥協,不要偏於一方。具體來說,教會有時認為放棄完美合一的條件是合宜的 (雖然教會原則上要求這些合一的條件),為的是使人獲得聖寵的方式伸展得更廣。在意大利主教們的牧函中卻沒提到這一項目 (得到所需的聖寵)。

最後,主教們有一個實用的理由 (「可能會使許多人不了解離婚是壞事」)。這顯然是指專用名詞所說的「惡表」。具體來說,人們要對離婚與再婚引得一些結論,因此削弱他們自己以及教會對婚姻永久性的獻身。人們得到那一種結論,完全要看人們是否受到正確的教導。假使他們受的教導很清楚:例如寬恕與和好不需要,也不包含對過去已發生的事,甚至將來可能發生的事表示讚許;那麼惡表就可能不大會發生了。
婚姻持久性的誡命是教會所傳揚的,也是結婚的人應當遵守的。寬恕那些在生活中未能遵守規誡甚至是由於罪惡,以致處在一種不合法環境中的人,並不因此而影響到誡命本身的有效性。因而,如果藉著仔細解釋這規誡的意義,可以使人們準備好改變對婚姻的看法,則不會有惡表發生,我承認要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

 

 

註:

  1. Origins 9(1979), 289.
  2. ibid. 280.
  3. Walter F. Sullivan,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Catholic Virginian, April 13, 1979.
  4. 對於修改教會婚姻法一個有趣的詮釋,可以參看Francis Morrisay, O. M. I., “Revision Church Legislation on Marriage,” Origins 9(1979), 209-18.
  5. “La pastorale du mariage,” Documentation Catholique 76(1979), 343.

  6. Documentation Catholique並沒有把文件全文印出。

  7. Ibid. 718
  8. Francesco Bersini, S.J., “I divorziati risposati e l'amissione ai sacramenti,” cattolica 130 (1979), 550-67.
  9. Dionigi Tettamanzi, La pastorale della Chiesa e le situazione matrimoniali irregolari,” Ambrosius 55 (1979) 358-84.

  10. 梵二的東方教會法令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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