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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209-232



(二)  新      約
一、時代背景
1.厄色尼 (Essenes)
厄色尼人是一種宗教社團,住在死海附近谷木蘭的厄色尼人,終身不婚;在世的團員可以結婚,但是假如一個人死去了,喪偶者不能再結婚。一夫一妻制為他們是應該的。


2.  巴肋斯坦的猶太教
以上所提的厄色尼人是極少數人,為當時的一般老百姓來說,一夫一妻的制也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按照經師們的看法,假使第一個妻子在十年內不生育。丈夫應該休妻而另娶。若翰洗者的父母沒有這樣做,而若翰自己正是為了保護婚姻的神聖性而殉道 (參閱瑪十四3 ~ 12)。


二、耶穌基督

1.  婚姻與天國
結婚生育是每一個猶太人的神聖任務。不結婚是不正常,甚至不孝。耶穌卻沒有結婚,也要求某些人不結婚。我們可以想像,耶穌的對手一定會批評這一點。瑪十九12也許原來是耶穌回答猶太經師對祂不結婚的批評:「有些閹人,從母胎生來就是這樣;有些閹人是被人閹的;有些閹人卻是為了天國而自閹的。」有些人完全自由地放棄結婚的機會 (這是「自閹」的意思。) 為什麼?耶穌提出一個條件:「為了天國」5.。不結婚並不是進入天國的必須條件,結了婚的人也可以進入天國。只有少數人得到獨身生活的特恩 (參閱瑪十九11)。「為了天國的緣故而不結婚」這句話也並不表示,那些獨身的人可以更自由地、更專門地為了天國的福音而努力。瑪竇福音第十九章上下文都沒有提到什麼宣傳福音的工作 (格前七32~35的內容不一樣)。「為了天國」這句話若解釋為:為了配合天國及更完美地象徵天國的精神,就更好了。
藉著耶穌的宣傳,天國來到人間,舊的時代過去,一個新的時代開始了,這就是末世時代。這個新的時代有一種新的精神,傳統的價值觀不再是絕對價值體系。在瑪十九中,聖史把三篇原來個自獨立的敘述集合在一起,其目的是給讀者描繪三種有代表性的人物,這三種人物最能象徵天國的精神:獨身者、小孩子、貧窮人。當然耶穌不禁止夫婦、成人或有錢的人進入天國。但是天國的價值觀是與世俗價值觀相反的。一個窮人在世俗中沒有地位,但假使他「在天上為自己積蓄財寶」(瑪六20),他便是天國模範的居民。小孩子在世俗中沒有地位,因為他依靠別人,還沒有獨立。假如一個人像小孩子一樣完全靠天主的話,他便是天國的模範居民。不結婚、不繁殖,在世俗中算是可恥的事;但假使一個人為了天國的緣故而不結婚,他便證明而具體象徵天國的子民「不是由血氣,也不是由肉慾,而是由天主永生的。」(若一13)。為了天國而不結婚,預期復活後永生不死的情形:「他們也不娶,也不嫁;甚至他們也不能再死,因為他們相似天使;他們既是復活之子,也就是天主之子。」(路二十35 ~ 36;見瑪二十二30;谷十二25)
這並不是說,耶穌否認婚姻制度,耶穌曾參加加納的婚宴 (參閱若二)。按照教父們的看法,除它象徵的意義之外,這證明耶穌很看重婚姻。但是在新約時代裡,婚姻如同家庭、金錢、地位、學位等傳統價值一樣,不再是最主要的東西。現在,耶穌基督所宣講的福音以及祂所帶來的天國才是絕對的價值:「如果誰來就我,而不是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姊妹,甚至於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十四26) 6.
耶穌不要求所有的人不結婚,但是祂很嚴格的要求所有的人應該愛祂在萬有之上,甚至對父母、妻子、兒女的愛都不能超過對祂的愛。
婚姻雖然不是一個絕對的價值,而且是一個暫時性的制度 (「因為人從死者中復活後也不娶、也不嫁」谷十二25),但是耶穌還是保護婚姻的神聖性:「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五27~28 )。耶穌也很嚴厲批評不孝敬 (就是不供養) 父母的藉口 (參閱谷七10 ~ 13)。私通、邪淫等行為,使人污穢 (參閱瑪十五19 ~ 20)。另一方面,耶穌也憐憫那犯了姦淫的婦女 (參閱若八1 ~ 10)。
一夫一妻制,對耶穌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不能休妻,也不能再娶一個被休的婦女。關於這個問題,我不必多講,穆宏志神父將專門發揮。

2.  耶穌是新郎
在舊約中,以色列是天主的情人,上主是選民的新郎,將要來臨的默西亞是耶路撒冷女子的新郎。耶穌引用這樣的圖像來解釋自己的使命:耶穌自稱為新郎,祂的門徒是伴郎 (參閱谷二19 ~ 20;瑪九15;路五34 ~ 35)。若翰洗者為了解釋他與耶穌的關係,也採取同樣的圖像:若翰是「新郎的朋友」,耶穌卻是新郎、默西亞;若翰給耶穌準備婚宴,並鼓勵人們參與耶穌的婚宴 (參閱若三25 ~ 30)。
天國像一席婚宴,無論誰接受耶穌的邀請,都可以參加這個婚宴 (參閱瑪二十二1~14,二十五1~13)。按照若望福音,耶穌在加納的婚宴開始祂公開的生活。婚宴表示默西亞時代到了,瑪利亞象徵新娘、新子民:耶穌的教會。
默示錄更發揮婚宴的圖像:在天上的婚宴中,耶穌基督是羔羊,祂的教會是新娘。
「讓我們歡樂鼓舞,
將光榮歸於他罷!
因為羔羊的婚期來近了,
他的新娘也準備好了;
天主又賞賜她穿上了華麗而潔白的細麻衣;
這細麻衣就是聖徒們的義行。」(默十九7 ~ 8,參閱二十二17、20等)。

三、初期教會
對初期教會的基督徒來說,結婚是十分正常而最普遍的事 —— 宗徒們和長老們都包括在內。保祿指出,結婚像吃飯一樣那麼正常,所以他必須說明他自己是以外的:「難道我們沒有取得飲食的權利嗎?難道我們沒有權利攜帶一位為姊妹的婦人,如其他的宗徒和主的弟兄並刻法一樣嗎?」(格前九4 ~ 5)
所以結婚在初期教會中是一件平常的事:宗徒結婚,長老結婚,教友也結婚。初期教會也不反對喪偶者第二次結婚 (參閱羅七2~3;格前七15、38;弟前五11~15)。但有三個例外:主教、執事和錄用的寡婦:「監督 (episkopos = 主教) 必須是無可指摘的,只作過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見鐸一6)。「執事應當只作過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三12)。「錄用一個寡婦,年紀不要小於六十歲,且只做過一個丈夫的妻子。」(弟前五9)
教友夫婦幫忙傳教 (參閱宗十八26;羅十六3等),最著名的一對是普黎斯加和阿桂拉。當地的教友在他們家中聚會 (參閱羅十六5;格前十六19)。新約還提到其他所謂「家中的教會」(參閱哥四15;費二)。這種「家中的教會」並不是私人家庭的事情。「家中的教會」這種說法,按照羅十六5;格前十六19;哥四15;費二是指在私人的家中所舉行的教會公開禮儀。宗二46是很好的例子:「他們每天都成群結隊地前往聖殿,也挨戶擘餅,懷著歡樂和誠實的心一起進食。」一個家庭在家裡所做的其他事情、並不是「家中的教會」的事情,例如:「你們聚集在一處,並不是為吃主的晚餐,因為你們吃的時候,各人先吃自己的晚餐,甚至有的飢餓,有的卻醉飽。難道你們沒有家可以吃喝嗎?」(格前十一20 ~ 22,見34,十四35)。
當時的基督徒受到兩種極端思想的影響:第一個主張完全的自由。保祿駁斥他們說:「人的身體不是為淫亂,而為主,主也是為身體……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是基督的肢體嗎?我豈可拿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斷乎不可!你們不知道,那與娼妓結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經上說:『二人成為一體』。但那與主結合的便是與他成為一神。你們務要遠避邪淫。人無論犯什麼罪,都是在身體以外;但是那犯邪淫的卻是冒犯自己的身體。難道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是聖神的宮殿,這聖神是你們由天主而得的,住在你們內,而你們已不是屬於自己的了嗎?你們原是用高價買來的,所以務要用你們的身體光榮天主。」(格前六13 ~ 20;參閱十23)
第二種思想認為,婚姻、性和所有的物質都不好。弟茂德前書反對這樣的看法:「他們禁止娶嫁,戒絕一些食物;這些食物本是天主所造,使那信仰而認識真理的人以感恩的心所享用的。因為天主所造的樣樣都好,如以感恩的心領受,沒有一樣是可擯棄的;因為樣樣都是藉天主的話和祈禱祝聖了的。」(弟前四3 ~ 5;見希十三4)
所以對初期教會來說,婚姻不但是十分正常的事,而且也是很好的事。但是很奇怪的是,我們都不知道,早期的基督徒怎麼結婚,是男女自由選擇,或者家長安排的。更奇怪的是:我們都不知道他們怎麼舉行婚禮,用教會的禮儀,還是用普通世俗的方式。關於這些問題,新約都不提供什麼材料。


四、保      祿
在保祿書信中有兩處比較詳細討論婚姻的問題。第一是格林多前書第七章,第二是厄弗所書第五章。
1.  格林多前書第七章
在第七章中保祿討論五個問題,即婚姻的價值 (1 ~ 9),跟異教人結婚和離婚 (10 ~ 16),信友的身分 (17 ~ 24),婚姻與獨身 (24 ~ 38),寡婦再婚 (39 ~ 40)。與本篇演講最有關係的是婚姻的價值 (1 ~ 9)。
在第七章中,保祿不是寫一篇有系統的論文,而只是臨時回答一些向他提出的問題。第一句話就是這樣的被教友提出來的難題「論到你們信上所寫的事,我認為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按照原文也可以這樣翻譯:「關於你們給我的信中所提的:『男人不親近女人,這對他是好的』,我現在來回答:不過,為了避免淫亂,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當各有自己的丈夫。」(1 ~ 2)
保祿贊成「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這句話;雖然是舊約「人單獨不好」(創二18) 這句話的反面。藉開耶穌基督的來臨,舊約價值體系改變了,婚姻不再是絕對的價值。這並不是說,婚姻沒有價值。婚姻生活或獨身生活完全靠主的召叫:「主怎樣分給了各人,天主怎樣召選了各人,各人就該怎樣生活下去。這原是我 (保祿) 在各教會內所訓示的。」(七17)
保祿自己得到獨身的特恩,但他並不排除別人:「我本來願意眾人都如同我一樣,可是每人都有他各自得自天主的恩寵 (charisma,通常譯為「特恩」);有人這樣,有人那樣。」(七7)
因此獨身生活與婚姻生活都來自天主的特恩。
在第七章中,保祿對婚姻的看法是消極的:為了避免淫亂。保祿的這個說法沒有錯;但是我們也不能說,這是一個完美的婚姻神學。這也不是保祿的目標,他要臨時回答一些具體的問題。保祿也有一些積極的意見:「丈夫對妻子該盡他應盡的義務,妻子對丈夫也是如此。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而是丈夫有;同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而是妻子有。你們切不要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事務祈禱;但事後仍要歸到一處,免得撒殫因你們不能節制,而誘惑你們。我說這話,原是出於寬容,並不是出於命令。」(七3 ~ 6)
保祿在這裡所強調的是:除了特別的情況之外 (暫時祈禱),夫婦不要彼此虧負;為什麼呢?「因為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而是丈夫有。同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而是妻子有。」(七4) 這句話的含義是:「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

2.  厄弗所書第五章
在此我不必多加發揮,因為張院長會仔細解釋婚姻與獨身的關係。
厄弗所書分為兩大部份:教義部份 (一 ~ 三) 和倫理部份 (四 ~ 六)。在倫理部份,保祿提出五個勸告:應保持教會的合一 (四1 ~ 16),脫去舊人穿上新人 (四17 ~ 五5),在社會上的道德行為 (五6 ~ 20),基督徒的家庭生活 (五21 ~ 六9),與黑暗勢力爭戰 (六10 ~ 20)。
在第五章21節至第六章9節中,保祿討論家庭裡面的三種關係:丈夫與妻子的關係 (五21 ~ 33),子女與父母的關係 (六1 ~ 4),奴僕與家長的關係 (六5 ~ 9)。首先保祿提出一個原則:「你們應該懷著敬畏基督的心,而彼此互相順從。」(五21) 所以,在基督內,大家都是平等的。然後保祿採用舊約和新約的一些圖像,如婚姻、新郎、新娘等來發揮他的婚姻神秘神學。男女之間的結婚象徵基督與祂的新娘 —— 教會 —— 的結合。夫婦之間的彼此順從,表示互相的結合。「正如教會順從基督,作妻子的也應該在一切事上順從丈夫。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捨棄了自己,以水洗,藉言語來潔淨她,聖化她。」(五24 ~ 26)
保祿毫無疑問地接受當時的社會制度及它的價值觀:重男輕女。「作妻子的應該在一切事上順從丈夫」(24)「妻子應該敬重自己的丈夫」(33)「丈夫是妻子的頭」(23)
但是,在這個傳統的價值上,保祿加上一個新的幅度 —— 愛。不但夫婦之間的愛,而是基督對教會的愛:「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捨棄了自己。」(25)
然後保祿引用創二24:「因此,人將 (不是「應」!) 離開自己的父母 (不是「父家」!),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這奧秘真是偉大!」(31 ~ 32)
保祿知道,男女之間的結婚本來已經是偉大的奧蹟。但是保祿在創二24中看到一種預言,所以他馬上加上一句話說:「婚姻的奧蹟是指基督和教會的關係說的。」(32b)
因此從基督與教會的密切關係來看,婚姻最深的含義才會真正顯示出來。教友夫婦的結合象徵並具體的實踐基督與教會的結合,而這種結合的核心就是愛情。
獨身生活象徵期待基督第二次來臨。婚姻生活象徵基督現在與教會的結合。基督徒的婚姻反映基督對教會的愛。基督徒的家庭是一個小規模的教會。


結      論
聖經對性、愛、婚姻與家庭的啟示不一致。舊約與新約的共同點是:性、愛、婚姻與家庭是好的。舊約和新約的差異有三點:
(1)  舊約各書對一夫一妻的婚姻沒有一致的看法。
新約很清楚地主張一夫一妻的原則。
(2)  舊約各書對離婚沒有一致的看法。
新約的立場很清楚:婚約不可廢棄。
(3)  舊約中獨身沒有價值。

新約中,假如來自天主的特恩,而且是為天國的緣故,則獨身有價值。

 

 
  1. 天國這個概念很複雜,它的涵意很豐富。請參閱聖經神學辭典。聖經神學辭典編譯委員會譯 (臺中:光啟出版社,民國六十四 ~ 六十七年) 第二五七號。
  2. 思高聖經的翻譯保持路加的古典閃族語氣,也許是耶穌親口所講的話。比照路加和瑪竇的記載是很有意思。


以下我試著把原文的韻律表達出來:

從以上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路加不但保持閃文的風格,而且他比瑪竇更極端:按照路加的記載,耶穌不但要求「惱恨自己的父母和兒女」,甚至「惱恨自己的妻子……兄弟姊妹甚至自己的生命。」


參考書
關於創一、二,請參見:房志榮編著。創世紀研究。神學著作編譯會叢書之三,臺中:天主教神學著作編譯會,光啟出版社聯合出版,民國六十一年,頁四五至一五二。
關於家庭、婚姻等問題,請參閱:羅蘭德富著,楊世雄譯。古經之風俗及典章制度,臺中:光啟出版社,民國七十年,頁一至六十六。
關於廟倡請參閱:聖經辭典。思高聖經學會編著 (香港:思高聖經學會,一九七五年) 第二三三五號。
關於厄色尼請參閱:聖經辭典,第一四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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