鐸品在天主教會中,常被尊為最高的品位,得此鐸位後,在教會中便能得治理教會,判斷和處罰的權力,同時,還能以基督的身份舉行彌撒聖祭。可是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只有受過聖洗的男人,才能領此聖品。教會法第九六八條、第一項亦規定:「只有受過聖洗的男人,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因此,尤其在男女平等的今天,很多問題便產生了:因為人類雖有男女兩性之別,但由其本性方面看,卻無差異;女人的權利亦不因性別之分而少於男人,而且以往很多保留於男人的工作,現在同樣地亦由女人去執行。女人在國家裡,在社會上,能代表自己的同胞,出席世界任何國家的組織和會議,是否她們在教會內,天主台前,也能代表天主的子民?是否女人不能晉鐸,是一條基於神律的,不可改變的法律?這些問題特別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來,常被人提出討論,其中包括普通信友,神職人員,神學家、法學家、天主教人士,更正教人士,比比皆是1。
這些爭論中,有些是非常前進的,也有些是極為保守的,但是這是爭論時必然的現象,其實在研究真理時;儘量表達意見,總是可喜的事。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知道,在聖經中沒有任何章節直接與這問題有關;但在教會的傳統裡,反對的論調卻在在皆是。不過在研究教父和神學家們的思想時,我們不要忘記他們所受時代思想的感染,尤其亞利斯多德藉聖多瑪斯的筆所表現的。所以我們不要因為教會長久的傅統,便下結論而認為禁止女人晉鐸,不應再提出討論。事實上,除了神律某些規定外,其餘大多數傳統的定律,均可因時代的變遷而重新考慮。不過是否現代婦女的解放運動,婦女的尊嚴和能力深深為人瞭解,能給與這問題一個解決?下面我們將加以討論。
向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請求
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期間,曾有很多婦女向大公會議提出請求:例如,聖若安國際聯會〈St. Joan’s Internatioal Alliance〉請求大會修正法典中的第九三條,第九八條,第五O六條,第七O九條,第八一三條,第九六八條,第一零六七條,第一二六二條,第一三二七條,第一三八O條,第一九七九條,第二OO四條,並且請求任命有資格的婦女,為大會的顧問2 。另一項請求由一位名叫若瑟芬.德蘭.蒙克Josefa Teresa Munc女土提出要求修正:即法典第九六八條、第一項「只有受過聖洗的男性,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應改為「只有受過聖洗的人,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因為她認為禁止女人晉鐸,並沒有神律的根據,而且在古法並沒有「男人」這字。她引述額我略法令全集論及未受洗的司鐸一章證明(c, 1, X, De Presbytero non baptzaton, III, 43)『如未受過洗的被授與神品,則此人並不接受神品神印』(“Si non baptizatus ordinatur, ordinis characterem non recipit”)3 在另一以「婦女與大公會議—希望與等待」(Frau und Konzil-Hoffnung und Erwartung)為題的請求中,吉桃.海芝敏女士Gertrud Heinzelmann認為,拒絕女性晉鐸的法律是受聖多瑪斯學說的影響,因為聖多瑪斯的學說在教會中被尊為教會官方的正式理論4,因此女性在這學說下,當然得不到合理的地位,她指出聖多瑪斯學說中關於女性問題,曾犯了不少的錯誤,例如:
『愛父親應超過愛母親,因為他們猶如自然由來的本原;然而父親比母親有更超卓的本原理由:因為父親是主動的,母親只是被動的,物質方面的。』5
『由於特殊的本性,女人是一個有缺陷和偶然體,因為在男人精液中的主動力,原要按男性而產生一個相似自己的完整個體;然而,如生下女嬰,乃是因為母體內物質方面的不順適,或因外在的變化而造成……』6
『一如聖經所說,女人必要成為男人的助手,不過並不如有些人所說,在別的事上幫助男人,而只是在生育方面,作男人的助手,因為在別的事上男人更為適宜』。7
『女人屬於男人,不但為得精神上的助力,而且也為得肉體上的扶助,因為她的本性軟弱』。8
從這些請求中,我們得知,當今婦女問題的動向,但她們並不是無理取鬧,她們也有她們所依據的理由:因為人所領受的第一聖事,就是聖洗聖事。這聖事的效果就是聖事的神印,這神印永遠印在領受者的靈魂上,因著這神印,人便能領受其他的聖事,因為聖洗是入教會之門。但男人和女人所領受的聖洗,都是同一的洗禮,因此他們(她們)也應同樣地有權利領受其他的聖事,因為聖洗聖事的效果,並未因女人的性別而受限制或改變,因此為何只有男人能領聖品,女人則否呢?
教會拒絕女人晉鐸的傳統基礎
一、保祿宗徒的話
幾近兩千年的歷史事實,如果沒有聖經或傳統作基礎,在教會內是不能存立的,聖經內可作為這歷史事實的根據,主要當推保祿宗徒的話。雖然如此,但是保祿宗徒對這問題實在未制定法律;觸及此問題的,只是當他責斥某地方團體的越軌行為時,而定下了些應遵循的規則,也就是今天我們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四節所讀到的一段話:『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她們不准發言。』這一段話,無可諱言的,一天比一天被人曲解,甚至有人以之為眨責婦女的工具,但是究竟保祿宗徒的原意如何?實有商討的必要。
保祿宗徒不但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四節,對婦女定下了一些規條,而且在格前第十一章,第八至第九節;弟前第二章,第十三節;哥,第三章、第十八節;弗,第五章,第二十二節亦有所規定;然而,這些規定在我們今天看,與保祿宗徒當時生活的環境和習俗極有關係,且深深受其影響。例如:保祿認為女人祈禱時應蒙頭:『女人不蒙頭向天主祈禱相宜嗎?』(格前.十一.十三節)他並且保護此習俗,以表示女人在社會屬於男人的地位,雖然蒙頭的習俗的原始意義,至今仍未清楚,但蒙頭的表示在當時實有表示女人是那為她蒙頭的男人的私產,蒙頭也有弱者被保護之意。
「女人若不蒙頭,就讓她剪髮罷!但若剪髮或剃頭為女人算是恥辱,她就該蒙頭」(格前.十一.六)保祿這論證在我們今天看來,當然毫無意義,因為我們不能瞭解蒙頭究竟有何重要的意義,但由於保祿宗徒受了斯多噶哲學的影響,便右此結論。按此學派認為,女人按本性即有長髮,因此如把長髮剃掉,便是違反本性。無論如何,這一習俗卻活現於聖經中,猶如聖訓:『不是本性也教訓你們;男人若蓄髮,為他就是羞辱;但是女人若蓄髮,為她倒是光榮嗎?』(格前.十一.十四—十五)保祿繼續說:「男人當然不該蒙頭,因為他是天主的肖像和光榮,而女人卻是男人的光榮,原來不是男人出於女人,而是女人出於男人;而且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最後保祿宗徒結束這問題說:「若有人想強辯,那麼他該知道,我們沒有這樣的風俗,天主的各教會也沒有。」
當然,蒙頭在當時是一個很可敬的習俗。婦女在公共場所必須蒙頭,表示端莊,否則便為人所輕視,但這並不是不能更改的定律,正如今日男人進堂或進屋時,應脫帽的禮貌習俗,由於將來時代的改變,也可以更改。
在格前第十二章,第五節,保祿宗徒說:『但凡女人祈禱或說先知話,若蒙著頭,就是羞辱自己的頭。』從這說先知話一語中,我們可知保祿已准許婦女在集會中發言。在格前第十四章,第廿六節,保祿亦說:「當你們聚會的時候,每人不論有什麼神恩,或有歌詠,或有訓誨,或有啟示,或有語言,或有解釋之恩;一切都應為建立而行。」「倘若有說語言的,只可兩個人,或至多三個人,且要輪流講話,也要有一個人解釋;如沒有解釋的人,在集會中就該緘默。」這條規定不單對男人,且亦對女性而頒定。
那麼,為何保祿宗徒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四節說:「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這確是一個難題,神學家們亦不能給與一個正確的答覆9。所以一項仍在討論的問題,自然不應視為不變的原則,和行事不變的標準。
二、基督的態度
現在我們看看究竟在四福音中,我們是否能找到拒絕婦女晉鐸的主的命令?
基督來世不是為廢除法律,乃為成全它。雖然如此,基督仍不受當時的習俗,或猶太傳統觀念的束縛,繼而輕視婦女。若望第八章,第三節至十一節,描述耶穌拯救了一個正在犯姦時被捉的婦人;在傳教生活中常有很多熱心的婦女圍繞著他,她們曾勇敢地跟隨祂,直至十字架旁。復活後,他首先顯現給婦女。由此可見,在信仰的行列中,和宗徒事業上,婦女亦佔有特殊的地位。雖然在主的聖心內,婦女們常佔有一特殊的位置,但是在宗徒的名單上,我們卻找不到一個婦女的名字,耶穌只從男人中選出繼承者,並交給他們赦罪與獻祭的權力。
根據基督的所作所為,於是有人認為,既然教會的創立者基督,從未選婦女為宗徒,從未授與她們赦罪與獻祭的權力,所以教會不能超越創立人的意願而行事。此外,有些神學家認為,天主第二位聖子取了男人的外形降生,所以只有男人才能完全地代表基督。更有些人認為,只有男人才適合作司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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