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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0)p423-435
   

婦女與鐸品

 

鐸品在天主教會中,常被尊為最高的品位,得此鐸位後,在教會中便能得治理教會,判斷和處罰的權力,同時,還能以基督的身份舉行彌撒聖祭。可是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只有受過聖洗的男人,才能領此聖品。教會法第九六八條、第一項亦規定:「只有受過聖洗的男人,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因此,尤其在男女平等的今天,很多問題便產生了:因為人類雖有男女兩性之別,但由其本性方面看,卻無差異;女人的權利亦不因性別之分而少於男人,而且以往很多保留於男人的工作,現在同樣地亦由女人去執行。女人在國家裡,在社會上,能代表自己的同胞,出席世界任何國家的組織和會議,是否她們在教會內,天主台前,也能代表天主的子民?是否女人不能晉鐸,是一條基於神律的,不可改變的法律?這些問題特別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來,常被人提出討論,其中包括普通信友,神職人員,神學家、法學家、天主教人士,更正教人士,比比皆是1
這些爭論中,有些是非常前進的,也有些是極為保守的,但是這是爭論時必然的現象,其實在研究真理時;儘量表達意見,總是可喜的事。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知道,在聖經中沒有任何章節直接與這問題有關;但在教會的傳統裡,反對的論調卻在在皆是。不過在研究教父和神學家們的思想時,我們不要忘記他們所受時代思想的感染,尤其亞利斯多德藉聖多瑪斯的筆所表現的。所以我們不要因為教會長久的傅統,便下結論而認為禁止女人晉鐸,不應再提出討論。事實上,除了神律某些規定外,其餘大多數傳統的定律,均可因時代的變遷而重新考慮。不過是否現代婦女的解放運動,婦女的尊嚴和能力深深為人瞭解,能給與這問題一個解決?下面我們將加以討論。

向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請求
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期間,曾有很多婦女向大公會議提出請求:例如,聖若安國際聯會〈St. Joan’s Internatioal Alliance〉請求大會修正法典中的第九三條,第九八條,第五O六條,第七O九條,第八一三條,第九六八條,第一零六七條,第一二六二條,第一三二七條,第一三八O條,第一九七九條,第二OO四條,並且請求任命有資格的婦女,為大會的顧問2 。另一項請求由一位名叫若瑟芬.德蘭.蒙克Josefa Teresa Munc女土提出要求修正:即法典第九六八條、第一項「只有受過聖洗的男性,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應改為「只有受過聖洗的人,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因為她認為禁止女人晉鐸,並沒有神律的根據,而且在古法並沒有「男人」這字。她引述額我略法令全集論及未受洗的司鐸一章證明(c, 1, X, De Presbytero non baptzaton, III, 43)『如未受過洗的被授與神品,則此人並不接受神品神印』(“Si non baptizatus ordinatur, ordinis characterem non recipit”)3 在另一以「婦女與大公會議—希望與等待」(Frau und Konzil-Hoffnung und Erwartung)為題的請求中,吉桃.海芝敏女士Gertrud Heinzelmann認為,拒絕女性晉鐸的法律是受聖多瑪斯學說的影響,因為聖多瑪斯的學說在教會中被尊為教會官方的正式理論4,因此女性在這學說下,當然得不到合理的地位,她指出聖多瑪斯學說中關於女性問題,曾犯了不少的錯誤,例如:
『愛父親應超過愛母親,因為他們猶如自然由來的本原;然而父親比母親有更超卓的本原理由:因為父親是主動的,母親只是被動的,物質方面的。』5
『由於特殊的本性,女人是一個有缺陷和偶然體,因為在男人精液中的主動力,原要按男性而產生一個相似自己的完整個體;然而,如生下女嬰,乃是因為母體內物質方面的不順適,或因外在的變化而造成……』6
『一如聖經所說,女人必要成為男人的助手,不過並不如有些人所說,在別的事上幫助男人,而只是在生育方面,作男人的助手,因為在別的事上男人更為適宜』。7
『女人屬於男人,不但為得精神上的助力,而且也為得肉體上的扶助,因為她的本性軟弱』。8
從這些請求中,我們得知,當今婦女問題的動向,但她們並不是無理取鬧,她們也有她們所依據的理由:因為人所領受的第一聖事,就是聖洗聖事。這聖事的效果就是聖事的神印,這神印永遠印在領受者的靈魂上,因著這神印,人便能領受其他的聖事,因為聖洗是入教會之門。但男人和女人所領受的聖洗,都是同一的洗禮,因此他們(她們)也應同樣地有權利領受其他的聖事,因為聖洗聖事的效果,並未因女人的性別而受限制或改變,因此為何只有男人能領聖品,女人則否呢?

教會拒絕女人晉鐸的傳統基礎
一、保祿宗徒的話
幾近兩千年的歷史事實,如果沒有聖經或傳統作基礎,在教會內是不能存立的,聖經內可作為這歷史事實的根據,主要當推保祿宗徒的話。雖然如此,但是保祿宗徒對這問題實在未制定法律;觸及此問題的,只是當他責斥某地方團體的越軌行為時,而定下了些應遵循的規則,也就是今天我們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四節所讀到的一段話:『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她們不准發言。』這一段話,無可諱言的,一天比一天被人曲解,甚至有人以之為眨責婦女的工具,但是究竟保祿宗徒的原意如何?實有商討的必要。
保祿宗徒不但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四節,對婦女定下了一些規條,而且在格前第十一章,第八至第九節;弟前第二章,第十三節;哥,第三章、第十八節;弗,第五章,第二十二節亦有所規定;然而,這些規定在我們今天看,與保祿宗徒當時生活的環境和習俗極有關係,且深深受其影響。例如:保祿認為女人祈禱時應蒙頭:『女人不蒙頭向天主祈禱相宜嗎?』(格前.十一.十三節)他並且保護此習俗,以表示女人在社會屬於男人的地位,雖然蒙頭的習俗的原始意義,至今仍未清楚,但蒙頭的表示在當時實有表示女人是那為她蒙頭的男人的私產,蒙頭也有弱者被保護之意。
「女人若不蒙頭,就讓她剪髮罷!但若剪髮或剃頭為女人算是恥辱,她就該蒙頭」(格前.十一.六)保祿這論證在我們今天看來,當然毫無意義,因為我們不能瞭解蒙頭究竟有何重要的意義,但由於保祿宗徒受了斯多噶哲學的影響,便右此結論。按此學派認為,女人按本性即有長髮,因此如把長髮剃掉,便是違反本性。無論如何,這一習俗卻活現於聖經中,猶如聖訓:『不是本性也教訓你們;男人若蓄髮,為他就是羞辱;但是女人若蓄髮,為她倒是光榮嗎?』(格前.十一.十四—十五)保祿繼續說:「男人當然不該蒙頭,因為他是天主的肖像和光榮,而女人卻是男人的光榮,原來不是男人出於女人,而是女人出於男人;而且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最後保祿宗徒結束這問題說:「若有人想強辯,那麼他該知道,我們沒有這樣的風俗,天主的各教會也沒有。」
當然,蒙頭在當時是一個很可敬的習俗。婦女在公共場所必須蒙頭,表示端莊,否則便為人所輕視,但這並不是不能更改的定律,正如今日男人進堂或進屋時,應脫帽的禮貌習俗,由於將來時代的改變,也可以更改。
在格前第十二章,第五節,保祿宗徒說:『但凡女人祈禱或說先知話,若蒙著頭,就是羞辱自己的頭。』從這說先知話一語中,我們可知保祿已准許婦女在集會中發言。在格前第十四章,第廿六節,保祿亦說:「當你們聚會的時候,每人不論有什麼神恩,或有歌詠,或有訓誨,或有啟示,或有語言,或有解釋之恩;一切都應為建立而行。」「倘若有說語言的,只可兩個人,或至多三個人,且要輪流講話,也要有一個人解釋;如沒有解釋的人,在集會中就該緘默。」這條規定不單對男人,且亦對女性而頒定。
那麼,為何保祿宗徒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四節說:「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這確是一個難題,神學家們亦不能給與一個正確的答覆9。所以一項仍在討論的問題,自然不應視為不變的原則,和行事不變的標準。

二、基督的態度
現在我們看看究竟在四福音中,我們是否能找到拒絕婦女晉鐸的主的命令?
基督來世不是為廢除法律,乃為成全它。雖然如此,基督仍不受當時的習俗,或猶太傳統觀念的束縛,繼而輕視婦女。若望第八章,第三節至十一節,描述耶穌拯救了一個正在犯姦時被捉的婦人;在傳教生活中常有很多熱心的婦女圍繞著他,她們曾勇敢地跟隨祂,直至十字架旁。復活後,他首先顯現給婦女。由此可見,在信仰的行列中,和宗徒事業上,婦女亦佔有特殊的地位。雖然在主的聖心內,婦女們常佔有一特殊的位置,但是在宗徒的名單上,我們卻找不到一個婦女的名字,耶穌只從男人中選出繼承者,並交給他們赦罪與獻祭的權力。
根據基督的所作所為,於是有人認為,既然教會的創立者基督,從未選婦女為宗徒,從未授與她們赦罪與獻祭的權力,所以教會不能超越創立人的意願而行事。此外,有些神學家認為,天主第二位聖子取了男人的外形降生,所以只有男人才能完全地代表基督。更有些人認為,只有男人才適合作司鐸的工作。

 

 
  1. 一 Charles II. Henkey, “Perspectives” July – August 1965, John McCudden Editor.
    Gertrud Heinzelmann, Wir schweigen nicht langer, Interfeminas – Verlag, Zurich.
    Ida Friederika Gorres – uber die Weihevon Frauen zu Priestern, in Der Grosse Enstchlass Februar 1966
    Joseph Dreissen, La donna nel mistero del Cristo, Ediziene Paoline 1964.
  2. Gertrud Heinzelmann, Wir schweigen nicht langer, p. 112.
  3. Gertrud Heinzelmann, Wir schweigen nicht langer, p. 45
  4. Leo IXXX, Encyce. “Aeterni Patris” 4 aug. 1879-
    法典第一三六六條第二項,聖多瑪斯瞻禮彌撒集禱經。
  5. S. T. II, II, 26, 10
  6. S. T. I. 92, 1, ad 1; I, 92, 2; I. 99, 1 et 132; I 101, 2.
  7. S. T. I, 92, 1
  8. Suppl. 81, 3 ad 2. cfr. I, 93, 4 ad 1.
  9. cfr. “Schweigt die Frau?” Osterreichisches Klerus-Blatt, 31 Oktober 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