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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0)p359-372
   

奇跡的可能性(介紹雷維斯的奇蹟論)

 

由於科學發展,人們從神奇性的觀看宇宙轉變到科學批判性的察看宇宙;不僅傾向實證有科學頭腦者質詢奇跡之可能,甚至連神學家如步特曼也進而懷疑奇跡之事實,好像為叫現代人瞭解福音真諦,使人感到福音有意義,一切超科學的記載均是阻礙。我們認為奇跡是一個天主給人的特別的標記,是天主給人類的一個新啟示,唯有在信仰中,人才能完全瞭解奇跡的真諦。奇跡實在發生了,並且具有意義。我們說信仰是瞭解奇跡的條件,並非說按純理性,人永遠無法接受奇跡之可能發生;可是如果一個有先入為主的成見,認為奇跡絕對不可能,則無論用什麼論證與之解釋都是白費唇舌,徒勞無功;奇跡可能發生之論證之能被接受不假定已有信仰,但假定可能有之信仰,或謂潛能信仰。沒有這一點,則不必與之討論奇跡。耶穌屢次拒顯奇跡,因為他看到在這種情形下所發的奇跡並不導致信仰。所以雖然本文是向理性進言,但這理性該是誠意的,是在尋求真理的理性,是天主聖寵已為之作相當準備而能向一更深更偉大訊息開放之理性。對這些人,我們說:奇跡實在可能發生,發生過,且還在發生。奇跡是天主與人來往的證明,天主藉奇跡要給我們人生的重要問題一個答案。
本文以理性方式來說明奇跡之可能性,我們借重了雷斯的「奇跡」一書1。雷氏是英國聖公會神學家,但他對聖跡之看法與天主教完全一致2。今年(一九七O)第一期時代周刊(美國暢銷雜誌)將他與彌爾敦T. Milton,巴爾特K.Barth並列,稱之為廿世紀六十年代殞沒的三顆神學巨星,可見雷氏之地位。
雷維斯的「奇跡」一書在一九四七年問世,迄今已有廿三載;可是由於該書是作者本人對奇跡長期反省後的領悟,因此雖在年代上已過了約半世紀,但作者以哲學思考所得的成果,還保持著其獨特的優越地位。因此他把基督宗教內一個棘手的困惑的問題講得合情合理。讀者覺得以這個角度去看奇跡,就不覺得困難了。
雷維斯在全書的開端就說明了他著書的目的,他不是為給讀者分析聖經原文,也不為審察有關聖績的歷史證據,卻為前兩者的前導。他說:「除非我們對奇跡之可能性及或然率有某種觀念,直接去看原文沒有什麼用。那引起假定奇跡不可能發生的人如果去研究原文,只是浪費他們的時間。」


「奇跡之可能」一問題的重要
作者亦在書的開端說明經驗主義的弱點。他一生中只遇到一個人自稱見過鬼。這人在見鬼前不信有不朽的靈魂,在見鬼後還是一樣地不信,而說他所見之鬼一定是幻想或神經系統耍的把戲。當然這人可能講得很對,因為看見並非就是相信。
所以究竟有沒有發生過奇跡這個問題決不能只由經驗去解答。不論什麼可稱為奇跡的事件,最後常是提呈給感官的,是看到過的,聽過的、碰過的、嗅過或嘗過的什麼東西。可是我們的感官並非是不能錯誤的。如果有什麼特別的事情發生,我們常可說我們是幻覺的犧牲品。如果我們的哲學內沒有超自然的話,我們常會這樣說。我們從經驗學到什麼取決於我們帶向經驗的是那一類哲學。所以在解決哲學問題以前,訴諸經驗是毫無益處的。
如果直接的經驗不能證明或否決奇跡,歷史更不能。許多人以為藉著研究歷史的一般規則去考究證據必能決定過去曾否發生過某一奇跡。但是一般規則行不通,除非我們已確定奇跡是可能的;如果可能,其或然性大到什麼程度。因為如果奇跡是不可能的,不論有多少歷史證據都不能使我們信服。如果奇跡雖為可能,但其或然性是極小極小,那末只有數學上的批示證據能使我們相信。但既然歷史以不能為任何事件供給人那種程度的證據,歷史總不能使人確信某一奇跡發生過了。以另一方面說,假如奇跡並非內在性的不可能,則現存的證據已足夠使我們相信曾有許多奇跡發生過。所以我們的歷史研究之結果,取決於我們在考究證據前所採取的哲學立場。因之哲學問題必須先加解決。
以上兩段均為直接譯自雷氏「奇跡」一書之開場白。這兩段話叫我們明白哲學立場對歷史研究和經驗知識的攸關。瞭解了這一點我們可以在這一章內安心地把經驗知識和歷史考究的問題丟在一邊,而專心地從事哲學立場的問題了。

 

 
  1. 即C.S. Lavis, Mircales, London, Collins, 1963 (Third impression)
  2. 見L. Monden, Signs and wonders (N.Y. : Desclee Co., 1966) 頁五提到若干位英國教神學家對奇蹟的看法與公教看法完全一致,雷維斯即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