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神學論集
(1970)p171-194
   

宗座聖經委員會對福音歷史的訓示

 

附錄 有關福音歷史性的訓示

一、慈母聖教會,「真理的柱石和基礎」1,在她向人傳播天國救恩的工作中,常常應用聖經。她也常常保護它,免得受到各種誤解。因為有關聖經的問題,從來不會完全解決。天主教的注釋家,應當毫不氣餒的去解釋天主的言語,以及答復向他提出的各種困難。他更應該努力的使聖經的意義更加明顯、清楚。他不但應該很堅定的依靠自己的能力,而且在一切之上依賴天主的幫助和教會的光照。

二、今天在教會中有很多忠實的子女,在有關聖經的事務上成為專家,以應付時代的需要。這實在是一個極大喜樂的泉源。他們跟隨著教宗的訓導,完全獻身,全心而毫不倦怠的奉獻自己來做這種嚴肅而艱辛的工作。「其他教會的子女應該牢牢的記住。對於這些在上主葡萄園中工作的果敢工人,對於他們的成果,我們不但應該以公平和正義去判斷,而且也應該用最大的愛德去批評。」2 因為即使如熱羅尼莫這樣傑出的注釋家,有時在解釋較難的問題時,也是沒有完全成功。3 該注意「辯論尖銳的論戰,不能夠超出互相友愛的範圍。也不應該在辯論中使人對天主啟示和聖傳的真理也好像發生疑問,除非大家保護彼此之間的協和,以及尊重某些原則,不能期望如此眾多人不同的研究,能在這裡學問上得到很大的進步」。4

三、在今天的時代中,注釋的工作比任何時候更為重要。因為有許多通俗性的作品,對福音中所記載的事物和言語的真理發生疑問。為此之故,宗座聖經委員會為了實行教宗所託付給自己的任務,認為應該訂立,並堅持下列數點。

四、天主教的注釋家遵從教會的指導,應從早期的解釋者中,特別是從教父和教會的聖師對聖經所有的認識中獲得利益;但是他也應該把他們的成果向前發展,為了使福音中不變的真理和權威顯出他們全部的光輝。聖經注釋家應該精確的固守理智的原則和天主教釋經學的規範,他也應該勤奮地應用現代一般的歷史方法。這種方法仔細地考察資料來源,然後確定他們的性質和價值。他也應該應用原文批判、文學批判及各種語言的認識。注釋者也應注意教宗比約十二的忠告,他勸告說:「明智的研討聖經作者所用的表達方式和文學形式而做一個真實而正確的解釋。他必須信服,如果疏忽了在這方面的工作,不可能不給天主教的注釋學帶來嚴重的損害。」5 比約十二籍這個忠告宣佈了一條對舊約和新約注釋的普通規則。聖經作者在寫作時曾應用了當時通行的思想和寫作方式。最後注釋者應該應用一切可能的工具更深入的探討福音見證的性質,初期教會宗教生活,以及宗徒傳統的意義和價值。

五、弱國環境需要,解釋者也可研討「類型批判方法」中所含合理的因素;以得到福音完整的瞭解。但是他應該小心,因為常常有許多不能夠容忍的哲學和神學的原則與這種方法相混,而使這種方法和它在文學方面所得的結論走入歧途。這並非是一件稀有的事。因為這種方法的提倡者,由於他們的唯理主義的偏見而被引入歧途。他們拒絕承認超自然秩序的存在以及具有位格的天主以嚴格狹義的啟示進入世界的這個事實。他們也不承認奇蹟和預言的存在和可能性。其他的人具有一種對信仰錯誤的觀念,好象以為信仰與歷史的真理武官,或甚至和它不能相容。有些人幾乎先天的就否認啟示文件的歷史成分和性質,最後還有些人輕視宗徒們對基督所做見證的權威,以及他們對初期教會的影響,而強調初期教會的創造力。所有這些觀點不但與天主教的道理相違背,而且也缺乏科學的基礎而遠離歷史方法正確的原則。

六、為了適當的判斷福音所傳播的內容的真實性,注釋者應密切地注意基督的生活和了教訓,怎樣經過三過傳統上不同的階段而傳給我們。

七、基督、我們的主自己了選擇了門徒6。他們從開始就跟隨了他。7 看見了他的工作,聽見了他的言語,而因此成為他生活和教訓的證人。8 當吾主以宣講來解釋他的教訓時,他用了當時所流行思想的方法及解釋的方法,他使自己適應聽眾的思想形態,他注意使他的教訓為門徒們所容易記住,並映在腦海中。這些人正確瞭解了耶穌的奇蹟和其他生活的事蹟,把這一切做為使人因著它們而相信急速,並且用信德來接受救恩的道理。

八、當宗徒們為耶穌作證時,他們首先宣揚了主的死亡和復活9。他們忠實解釋了他的生活和言語10。但是,當他們宣講的時候,在所用的方法上也考慮到他們的聽眾所有的生活及環境11。在耶穌自死者復活後,他的天主性很清楚的被認為了12。信德非但沒有毀滅傳下來的記憶,而且更加使之堅定。因為信德是建立在基督所做、所教上的13。基督也沒有變成一位「神話」的人物。雖然從那時起門徒們就把耶穌當作主和天主子;但是他的教訓並沒有因崇拜的結果而變形。另一方面,宗徒因著耶穌受榮耀的事件,以及真理之神的光照14,對主的所言所行有更完全的瞭解15。他們把這些傳達給他們的聽眾,這是無可否認的。因此,正如耶穌在復活後,「向他們解釋」16 舊約和他自己的話17,宗徒們也按照他們聽眾的需要,解釋耶穌的言行,「為真道服務而獻身」18。他們宣講時,用了各種適合他們目標的和聽眾思想形態的不同方法。因為他們對「希臘人及化外人;對有智慧的人及對愚蠢的人」19 都是負債者20。但是他們所用來宣揚基督的各種形式,應該加以分辨而予以適當的估價。例如:要理、故事、作證、聖泳、光榮頌和祈禱詞等,以及其他在聖經中和當時人所用的類似文學形式。

九、這種原始的訓導最初僅靠口傳,然後才筆之於書。因為不久以後許多的人就嘗試「著手編成了記述」21。四位福音的作者為了教會的好處,寫了關於主耶穌的事。他們所用的方法適合於自己所特定的目標。在所傳下來的許多事情中,他們作了選擇,又把某些事情加以綜合,另一些事情,按照教會當時情況加以解釋。他們應用一切(可能的)工具,使他們的讀者能夠意識到向他們所傳播事情的真實性22。的確聖史們從他們所承受的一切中,所選擇的,是那些適合不同情形的信眾和自己心目中的目標的事,並且也使自己的敘述適合於同樣的狀況與目的。因為記載事物的意義,也因安排次序不同而變化,所以聖史們按照耶穌的言行對讀者能發生的好處,而在不同的情況中解釋傳播它們。因此,注釋家們應尋聖史們在敘述某件言行時所用的方法及上下文中找出聖史們的意義。聖史們雖然把主的言行用不同的次序來安排23,但是並未因此影響到故事的真實性。因為聖史們雖然沒有逐字逐句的表達了耶穌的言語,他們所用的不同的文字卻保存了原有的意義24。正如聖奧斯定所說:「每一位聖史相信這是他的責任;就是按照天主所願意的,在他自己的記憶中所保存的這些事物,用某種次序傳達出來,一點也不減少福音的真理和權威。這是因為聖神按照自己的意願給每個人不同的指導25。他也管制了這些聖史們的思想,使他們記得所要寫的材料。因為他要使這些書具有無上權威,所以他許可某位聖史用這種方法編輯他的敘述,另外一個則用他不同的方法。任何一位熱心人,只要勤勉的用理智並籍天主的幫助去尋找,將會找到其中底蘊」26

十、聖經注釋者除非注意到這些有關福音來源和組成的事情,而且應該用最近研究的成就,就不能夠完成尋找聖史們所願說的是什麼的任務。從最新研討的結果可以看出來,耶穌的教訓和生活之所以被記錄下來,並不只是為了了便於紀念它們,而卻是為了「宣講」,因此給予教會一個信仰和倫理的基礎。解釋者應毫不厭倦而仔細地考察聖史們的見證,而能夠發揚福音深刻而永久的神學價值,也清楚的顯示教會的解釋是如何地需要和重要。

十一、但是,還有許多最重要的事,天主教的注釋家在討論和解釋它們時,能夠而且應該自由地運用自己的技巧和天才。因此每人都能為了全體的利益貢獻自己的所有,不斷地促使神聖教意義繼續進步,並預備及更加支援教會訓導權的判斷,而保護教會的榮譽27。但是他應該常常準備著服從教會的教導,不要忘記宗徒們為聖神所充滿而宣講福音,而福音也是在聖神的默感下寫成的,使聖史們不犯任何錯誤。「我們除了從福音中得知我們救恩的計劃外,我們並沒有從任何其他人中得到。宗徒們按照天主的聖意;曾一度宣講的,後來用聖經傳給我們的,是我們信仰的基礎和支柱。所以說他們在沒有獲得完整的知識前就宣講了,這是錯誤的。甚至有些人膽敢說自己是宗徒的糾正者。事實上,自從我們主自死者中復活後,他們穿上了自上而來的能力。當聖神降臨到身上時,他們就為完備的知識和各樣的神恩所充滿。他們到世界各地去以天主的福音及宣揚天主慈恩的資訊,向一切人傳播天國的和平。」28

十二、3對那些在修院和其他類似執教的人,「他們首先應關心的是……按照聖經應有的尊嚴和時代的需要去講授聖經。」29 教師們首先應該解釋它的神學教訓,因此使聖經能「成為教會司擇們神修生命的純潔而無缺的泉源,以及成為宣講工作中的食糧和力量。」30 當他們應用批判學的藝術時,特別是文學批判,不應該只把它當做一個目的,而應該應用它們,更能瞭解天主籍聖史們所表達的意義。因此,他們不應該在中途停留,只因著文學上的發現而滿足,卻應該顯示因著這些工具,對啟示的教訓有一個更清楚的認識;或是在某些情形下,駁斥某些錯誤。執教者如果遵循這些規範,可以使他們的學生,在聖經中發現它的確能夠「使心靈提升到天主,滋養自己的靈魂及加深內修的生活。」31

十三、2那些將道教訓基督信眾的人,應有極大的明智。在他們傳達基督的教訓時,應記住聖保祿的警告:「應注意你自己和你的訓言,在這些事上要堅持不變。因為你這樣組,才能救你自己,又能救你的聽眾。」32 他們應完全避免提出一些空洞尚未充分證明的新奇事物。對於已經堅定證實的新意見,應針對聽眾的需要小心地加以解釋。當他們敘述聖經事件時,不要憑想象而加上與事實不符真理的細節。

十四、為一般信友著述的人,更應該注意明智的德行。應該小心的把天主言語中所包含的天國財富顯示出來。「使得信眾們……能被感動,而且正確的燃起他們的心火,改善他們的生活。33 他們更應把絲毫不離開教會公共的教訓和傳統,視為他們神聖的責任。他們固然應當利用在聖經科學上最新的進展,但是他們應該完全避免創造新奇的輕率意見34。他們絕對不能因對新奇事物的衝動,而散佈一些對某些困難嘗試性的解釋。他們應加以明智的選擇和嚴肅的明辯,否則將影響許多人的信德。

十五、宗座聖經委員會認為需要誒性有關聖經的書籍和雜誌、文章,應屬於當地主教權下。因為主教們管理宗教事務及與信友們的宗教教導有關的事。35 因此,各地的主教應該極為注意的考察這些一般性的讀物。

十六、5那些負責聖經學會的人,應該忠實的遵守宗座聖經委員會所定理的規範36

十七、如果這些事情都被遵循的話,聖經的學習便會給信友們帶來利益。即使在我們今日,每人也能體會聖保祿書信中的話:「聖經能使我們憑著那在耶穌基督內的信德,獲得得救的智慧。凡受天主默感所寫的聖經,為教訓、為督責、為糾正、為教導人學正義,都是有意的,使天主的人成全,適於餞行各種善工。37

十八、教宗保祿六世,在一九六四年四月十三日特別接見以下簽名的秘書,批准了這項文件並命令公佈。

羅馬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委員會秘書Benjamin N.Wambacp,O.Praem.

 

 

 
  1. 弟前 3 : 5
  2. 「聖神啟迪」通諭 ( Divino afflante Spiritu ) ( 第 46 段 ( EB 564 ; AAS 35 [ 1943 ] 3193 ; RSS 101 )
  3. 參閱 「聖神恩保」通諭 ( Spiritu Paraclitus ) 二, 三 ( EB 143 RSS 50 )
  4. 宗座通函 「警醒注意」( Vigilantiae ) ( EB 143 ; RSS 33 )
  5. 聖神啟迪第 38 段 ( EB 560 ; AAS 35 ; [1943] 316 ; RSS 98 )
  6. 谷 3 : 14 ; 路 6 : 13
  7. 路 1 : 2 ; 宗 1 : 21 - 22
  8. 路 24 : 48 ; 若 15 : 27 ; 宗 1 : 8 ; 10 : 39 ; 13 : 31
  9. 路 24 : 44 - 48 ; 宗 2 : 32 ; 3 : 15 ; 5 : 30 - 32
  10. 宗 10 : 36 - 41
  11. 把 宗 13 : 16 - 41 與 宗 17 : 22 - 31 做一比較
  12. 宗 2 : 36 ; 若 20 : 38
  13. 宗 2 : 22 ; 10 : 37 - 39
  14. 若 14 : 26 ; 16 : 13。為原文之註十五, 因翻譯語氣的關係與原文之註十五互調。
  15. 若 2 : 22 ; 12 : 16; 11 : 51 - 52 ; 參閱 14 : 26 ; 16 : 12 - 13 ; 7 : 39
  16. 路 24 : 27
  17. 路 24 : 44 - 45 ; 宗 1 : 3
  18. 宗 6 : 4
  19. 羅 1 : 14。為原文之註二十, 因翻譯語氣的關係與原文之註十九互調。
  20. 格前 9 : 19 - 23
  21. 路 1 : 1
  22. 路 1 : 4
  23. 參閱金口若望 ( John Chrysostom ) , Hom. in Matth. 1,3 ( PG 5, 16 - 17 )
  24. 聖奧斯定, De consensu Evangelistarum 2,12,28 ( PG 24, 1090-91 ; CSEL 43, 127-29 )
  25. 格前 12 : 11
  26. De consensu Evangelistarum 2,2,51-52 ( PL 34, 1102 CSEL 43, 153 )
  27. 聖神啟迪第 47 段 ( EB 565 ; AAS 35 ; [1943] 319 ; RSS 102)
  28. 聖依肋內 Adversus haereses 3,1,1 ( Harvey, 2, 2 ; PG 7, 844 )
  29. 宗座通函 「因為在有關聖經的事中」( Quoniam in re biblica ) ( EB 162 ; RSS 36 )
  30. 聖神啟迪第 25 段 ( EB 567 ; AAS 35 ; [1943] 322 ; RSS 104)
  31. 聖神啟迪第 25 段 ( EB 552 AAS 35 ; [1943] 311 ; RSS 93)
  32. 格前 4 : 16
  33. 聖神啟迪第 50 段 ( EB 556 ; AAS 35 ; [1943] 320 ; RSS 103)
  34. 宗座通函 「因為在有關聖經的事中」( Quoniam in re biblica ) 13 ( EB 175 ; RSS 38 )
  35. Instruction De consociationibus biblicis ( EB 626 )
  36. 同上 ( EB 622-33 )
  37. 弟後 3 : 15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