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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0)p171-194
   

宗座聖經委員會對福音歷史的訓示

 

本文譯自 Theological Studies 二十五卷(一九六四)三八六—四○二頁。宗座聖經委員會(Pontifical Biblical Commission)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發表了「對福音歷史性真理的指示」(Instruction Concerning the Historical Truth of the Gospels)譯文見附錄。作者予以介紹,詮釋和批評。譯文之正文是按作者原著,但讓者刪除了一些與我國讀者無甚關係之注解。(讓者按)

自從教宗良十三世在一九○二成立宗座聖經委員會以來,它常常被人視為天主教聖經研究的警察。可是,如果我們仔細看看它今年來的許多活動,就會發現它的工作方向顯然地要積極得多。當聖經研究發生了錯誤或是過分的傾向性,它就會發出文件(現在也以訓示的方式來代替過去的法令)警告或提醒人的注意。但是,一般講來 這些文件都有它積極的特性;所以在天主教的圈子,人們對它的印象,不再是一個僅為糾察錯誤的委員會。但是天主教以外,人們對它仍有相當惡劣的印象。無論如何,聖經委員會最近所發出的訓示1,正顯示出來它以何種的態度,來處理一個使近代天主教內教友所關心的問題。實際上,這是一個很古老的問題,但現在卻為人用一種新的方式提出。這一點可從羅馬聖馬聖部在一九六一年六月對這個問題所發表的一項勸導文件(Monitum)看出來2。不過這個文件的態度相當消極,並沒有給這個問題帶來光明。現在聖經委員會的訓示卻是一項積極的文件,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因為今日天主教對福音研究的傾向以及教會對他們一般的反應都值得使我們仔細研究這項文件 ,為能體會它的意義。

自從這文件發表以來,由報紙上對它的各種反應,我們可以看出它的措辭是非常有機智的。因為不同的人對他做完全相反的解釋3。但如果我們仔細考察,這文件並沒有要天主教研究聖經的人信服那種基本學派的解釋。這種學派完全按照字面的意義肯定它的歷史性,這項文件也不是譴責任何一種對福音歷史價值的近代意見。雖然它把從類型批判所提出來有問題的假設,相當詳細的分類,但是這樣做都是為承認類型批判所有方法的價值而鋪路。這項文件,將是歷史中第一次官方對此方法的贊同及誠懇的接受,福音材料的傳統之形成中有三個不同的階段。這個文件的拉丁文題目是 Instruc-tio de Historica Evangeliorum Veritorum 。它給人的第一個印象會使人認為形容詞 Historica(歷史的)最為重要。但是如果我們仔細分析這文件的正文,最重要的卻是前置詞 de (關於)。第三階段4 提出問題的時候,卻把Historica這個字省略了,這是非常有意義的。它的原文是「quod multa scripta vulgantur, quibus veritas factorum et dictorum quae in Evangeliis continentur, in discrimen vocatur.(有許多通俗性的作品,對福音所記載的事物和語言的真理發生疑問)5。如果我們從文件的後半篇來觀察似乎它故意省略了這個字。因此事實上雖然它的題目上有歷史性上的真理,但是這幾個字在正文中只重現過一次;那一次是公開譴責類型批判方法中許多哲學和神學的假設。這些假設是天主教注釋家不能採用的6。在其他積極的指示上,「歷史性的真理」一詞從未再現。由此可見聖經委員會更注意的是對於福音真理的性質作一個簡略的描述,而不僅是重新肯定福音都是具有歷史性的。

在前三段的介紹之後,委員會對下列各種職務的人做一個指示。這些人是甲、注釋家,乙、在修道院或類似學院中教授聖經的人。丙、宣道者。丁、為一般信友著作的人。?聖經學會的指導者。在丁項下,特別要求各地主教對有關聖經的著作加以注意。這些人的稱呼除了甲項以外,都是用斜體字印出;也許甲項未用斜體字印出乃手民誤植。因為在後面的指示中,談到注釋家時仍用斜體字印出了。以上是這項文件的結構7。它的結論包括兩個段落,最後保祿六世在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加以批准。

前言

這項文件首先提到教會對於聖經的關注,這也是天主教注釋家工作的背景。它提醒注釋家們不僅依賴自己的才能、資歷,也要依靠天主的幫助和教會的指導。在第二段中,它對今天在教會中有許多解釋聖經專家的事實表示欣慰,也明顯的提示事實上他們都遵從教宗的鼓勵。這句話無疑是回答一些莫須有的批評。因為有時在天主教內有人批評注釋家們用他們新的解釋來減弱人的信德。由於在聖經的討論中,很容易激動感情,所以這文件鼓勵大家注意愛德的精神,它重復在「聖神啟迪」(Divion afflante Spriritu)和「警醒注意」(Vigilantioe)這兩項文件中的忠告。在不同的引證中也加上一句評語,它說就是如熱羅尼莫這樣有名的聖經學家,也不一定能夠圓滿地處理了一切有關聖經的難題。第三段指出委員會發表訓示所針對的問題及狀況。

對詮釋家的指示

在整個文件下面十五段中有八段是針對注釋家而發的,(四~十一段)如果把這部分和其他部分相比較可以看出它主要的訓示。因為對修道院教授、宣道者一般作者以及聖經學會的指導人所寫的不過是些訓誨性指示,並提醒他們必須明智的行動。雖然在對詮釋家的訓示部分也包括了訓誨和注意,但是只有在這部分中我們才可以看到積極信理上的訓示8

第四段包含對天主教注釋家的訓示。它勸注釋家從以前各種對福音解釋的貢獻中獲得益處,特別是從教會的教父 和聖師取得靈感;這事實在也是跟隨教會自己的榜樣。但是它也應該利用「理性和天主教釋經學的規範」。這裡所指用「理性」就是在一切文學中,都承認的批判學規範。這些規範是一切語言學家和解釋家,在處理古老文件和文學時應用的文學和歷史的批評原則。加上「天主教的」這幾個字是說天主教注釋者應該遵守的原則。(例如:聖經是默啟的書,它包含了天主的啟示。聖經某些片段語言學家不能夠有一個確定的解釋,但是這些片段在教會的傳統中都有它的意義。)文件中特別又指出歷史方法所帶來的幫助,也應該加在理性和天主教釋經學的規則之中。然後委員會再一次的提醒注釋家們應用文學類型的研究,並且重提比約十二世的話。教宗曾說過這是注釋家們所不能夠忽略的責任9 第四段最後的一句話是促請研究福音證據的性質及對注釋家訓示的一個大綱(第七~十段)。

第五段是討論在福音研究中,應用類型批判方法的問題。委員會和清楚的分辨「合理的因素」以及有問題的「哲學和神學的原則」。這些前設常常與方法相混淆,以至使應用這些方法所得來的結論也腐壞。此處不能仔細研究這些方法和有缺陷的前設。10 我們應該特別注意在這個訓示中列舉了六條天主教注釋家所不能接受的「原則」。這六條原則就是:一、否認超自然的秩序。二、否認天主以一種嚴格的啟示干預了這個世界。三、否定奇蹟的可能性和存在。這三條原則都是自唯裡主義。四、信仰和歷史的真理互不相容。五、差不多先決的否認啟示文獻的歷史價值和性質。六、輕視宗徒的見證而過分強調早期教會的創造力11。委員會在分辨了類型批判方法中「合理的因素」和「哲學和神學的原則」之後,就進入了第六段。在此它用了另一 區分,那就是使合理的類型批評方法所得的結果應用在福音研究上。事實上,天主教注釋者早已有一段時期應用了這區分。這個區分使我們能對「福音見證的性質;初期教會的宗教生活以及棕徒傳統的意義和價值(第四段)做一個正確的估價。」

人們曾經把許多名字加在「聖傳的三個階段」(Tria tempora traditionis)上。這項事實有時容易讓人感到混亂。但實際上不同的名稱只是提出這個問題不同的幾方面;不同的名稱是出於對類型批判爭辯歷史不同之階段而已。有些作者認為它是對福音原文三種不同層面的瞭解;另外一些人認為它是福音材料三種情況。後者所用的名詞來自德國類型批判中,對「生活情況」(Sitz im Leben)所有的發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類型批判的前驅應用這個方法。他們把福音的每一個故事,都給他一個生活環境;並用它解釋早期教會中創造這個故事的生活情況。按這些前驅的看法,生活情況原是教會的生活景況,後來因為對這個問題發生了爭辯,因而產生了耶穌的生活情況;那就是說耶穌傳教時所遭遇的情形,因而使他說出或做出某件事。如果要想很確定的找到這些生活情況,需要非常精細而困難的研究。最後福音中之生活情況是根據前兩種生活情況而形成的。雖然,追溯耶穌和早期教會的生活情況是合理而有意義的問題。不過最重要的卻是在福音中情況,那就是說某件事情在福音中怎樣與其他耶穌言行相連:以及聖史們怎樣運用了那些傳說的資料。不論人喜歡用那個名稱來稱呼這三種情況而願用它表達某些特別的意義,但整個看來,大家都在說同樣的事情;那就是:為瞭解因莫啟而寫成的福音關於耶穌的教訓和生活到底告訴了我們些什麼,我們一定要做三重的區分。這個指示的第六段中很清楚地表示了這個重點。

第七段開始,曾把主、基督(Christus Dominus)這兩個字加以斜寫。實際上是用了一個更適合第二個階段特性的名稱。此處也許用納匝肋人耶穌來得更好。無論如何這裡所要講的是耶穌的生活環境,耶穌所言所行,還有耶穌所選擇的門徒親身所見所聞。我們應強調兩件事,那就是:第一門徒所見所聞能夠給耶穌的生活和教訓做見證;第二件是耶穌曾把自己的教訓用不同方式,達以適應不同的情況,使他的教訓能夠被理解而保留。這一段文件的前幾句多次引證了新約,但其後的部分大多是用一種推理的方法寫成的,不過他無疑的表現了這個傳統的第一個階段。

這個階段就是耶穌親口所說的話(Ipsissima Verba Jesu)對基督徒來說這可說是最重要的階段。基督自己所說的話遠比早期教會和他的門徒們所傳播的話要來得重要。但是有一點卻值得我們注意,聖經委員會並沒有堅持福音是第一階段傳統一字不易的記錄。

第八段是討論傳統的第二階段。這段文件曾強調宗徒們所作的見證,以及他們在傳道中為了使他們的資訊合乎聽眾的需要而做的適應。

即使委員會說在復活之後宗徒們「忠實的解釋了生活和他的言語。」但這卻是特別指伯多祿在宗徒大事錄 10 : 36 - 41所發表的演說,而不是指任何的福音而言。伯多祿的這個講詞被C. H. Dodd認為是了耶穌生活的撮要;也是早期教會傳道的一個範本。許多人認為瑪爾谷福音就是這個撮要的擴張。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在伯多祿的傳道中,並沒有引證任何耶穌的話。不過這篇講道,卻被認為是耶穌生活和話語的「忠實的解釋」,這實在是一種不可忽略的重要暗示。

在這段文字中,委員會正確地反映了一種錯誤的見解,因為有些人認為耶穌復活和聖神降臨在經驗使宗徒們得到一種新的信仰,同時也摧毀了宗徒們對耶穌生活的記憶,改變了他們對耶穌的印象,使他成為某種「神話性」的人物。

雖然委員會駁斥了上列錯誤的見解,但另一方面卻堅持宗徒們因為第一個復活節所有的經驗,以及在聖神降臨中受到真理之神的光照,他們對耶穌的所作所為有了更完全的瞭解,而把它們加以傳播。委員會更引證了在若望福音中這種更完全瞭解的例子(2 : 22;12 : 16,11 : 51 - 52)。這三段福音原文非常一致,但是委員會並沒有指出更完全的瞭解只限于這三段中。這一段強調宗徒們認為適應聽眾的需要,曾對宣講的詞句和形式加以改變,對觀福音中某些差別也是由於這種適應而產生。所以福音中現有的記敘並非只來自聖史最後的適應。

這一段的結尾曾提到宗徒們在傳教時所用的「各種不同的宣講方式」。因為他們要對「希臘人和野蠻人、聰明人和愚笨人說話」。因為他們與各種不同階層接觸,自然也影響到對他們所宣講資訊的適應。因此我們必須分辨在這裡適應中所應用的「文學類型」,而加以恰當的估價。無疑的,委員會在這裡所指的,就是類型批判的方法。不過,文件中特別指明,雖然可以在新約中發現某幾種文學類型(要理、故事12、見證、聖歌、光榮頌、祈禱),但是他們是否為聖史們所應用,至少是否大量的應用卻是另外一個問題。無論如何,此處的要點是指出在這個階段所有的基督教傳統,的確是在各種不同的文學類型中發展。因此,研究福音的人一定要分辨它們並對他們加以估價,但是更重要的一點是委員會承認在這些指明的類型之外,還有未指明的其他類型。這些類型也為當時人所應用。至少在福音中,我們可以找到族譜、比喻、奇蹟故事和米德拉布(midrash)等等。

第十一段有關傳統第三個階段的討論是最長的一段。最令人注意的是它強調聖史們每人為自己選擇了適合特殊目的的方法。委員會公認在這個階段的傳統中,有一種選擇、綜合 、解釋的過程;並且對讀者需要的適應也影響了這種過程。聖史們常把一個事件從一個環境轉移到另一個環境。所以聖經注釋家必須找出為何聖史們在某一環境敘述耶穌的某些言行。這也可以說,委員會已經默許了應用編輯批評學(Redaktionsgeschichte)。這種批判是在類型批判學以後的一種對福音研究的最新發展。後者是研究福音文學類型和它的產生過程,而編輯批判學卻是研究編輯的歷史,這也就是說福音的最後編輯如何把某一事件或片段應用在他的作品中。

委員會在勸勉詮釋家尋找聖史們的意義以後,才討論在這種編輯過程中,有關「真理」的問題。聖史們把吾主耶穌的言行,用不同的秩序編輯出來,或是不按原來的文字表現出他的言論,但是這毫不影響一個故事的真理。在這種過程中,聖史們仍然保存了它們的意義。委員會只提到「真理」,但卻沒有特別說明它們是「歷史的真理」。也許有些人願意知道在聖史們的編輯工作以後,「歷史的」這個字到底有何意義?如果一個人要問:「如果不是歷史性真理的問題,那麼是什麼樣真理的問題呢?」它的答案卻是「福音的真理」。在第十段中似乎已指出了這一點。在那段的末尾,曾引證了聖奧斯定的話。雖然,奧斯定對福音的認識並不像委員會訓示的認識那樣的複雜,但是卻給了足夠的暗示。委員會在討論了福音傳統三個不同階段的結尾,特別指出,如果以為注釋家沒有小心的注意福音傳統所有的各方面,他並沒有完成他的任務。實際上,這就是表示這三個階段的區分是「最近研究所產生可讚美的成果。」然後委員會又做了下列有意義的聲明:「由最新研討的結果中看出來,基督的教訓和生活,很顯然地並不只是為了便於紀念它們,而卻是為了「宣講」,因此給教會一個信德和倫理的基礎。因此委員會默認了福音的真理,但並不是基本學派(Fundamentalist)所說那種按字面死板解釋的真理。

在對注釋家最後的一段話中(第十一段),開始承認在注釋學方面尚有許多嚴重的問題。注釋家們能夠而且應該自由的應用他的技巧和天才,這實在是重復了比約十二世關於天主教注釋家應享自由的聲明。不過,現在的訓示,在注釋家的工作與教會訓導權之間的關係,卻加上了一些有意義的說明,所以我們必須把兩種原文相提並列。

 

 
  1. 原文見羅馬觀察報 (L,Osservatore Romano)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三頁。本文所附其翻譯之分段悉按原文,但在每段前加以中文數位,以便引證。其中阿拉伯之數位為原文所有。
  2. Acta Apostolicae Sedis(AAS)五十三卷(一九六一)五○七頁。
  3. 參看紐約時報(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四日)三十七頁「梵帝岡警告研究聖經者:任何不由信德多得注解的結論均為無效而應被拋棄:給研究方法限定範圍:除非學者小心注意「各種偏見」,才能正確地接受近代歷史研究法。」紐約前鋒論壇報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七頁「梵帝岡對聖經學者開亮綠燈。」
  4. 參看注一。
  5. 這句話是了一九六一年宗座勸導文件(Monitum)的一個回響。但是現在這句話之簡單詞句卻是很有意義的。在勸導文件中抱怨各種流行意見和看法。
  6. 拉丁文原文為:Aliia falsa notione fidei procedunt ac si veritatem historicam non curet non curet,immo cum eadem componi non possit第五段(有些其他的人,具有一種對信仰錯誤的觀念,好象以為信仰與歷史的真理無關,或甚至和它不能並容。)其下面一句則為:「historicam vim et indolem documentorum revelationis」(啟示文件的歷史成分和性質),此處歷史的一詞含義已較廣。
  7. 外文中之斜體字是表示特殊注意的地方。但在中文無法恰當表示。原文之阿拉伯數字並具有一定之規則 ,所以他們並不能指出原文之結構。
  8. 正如宗座聖經委員的其他文件一般,這個訓示也不是「不能錯誤」的。教宗比約十世在他的自動手諭「聖經的優越性中」(Praestantia Sacrae Scripturae)(AAS 40 【1907】723—26;EB 96—98)曾提到委員會之訓示和決定,「對在安全的路線上推進及指導聖經聖經研究是很有用的。」以上的話指出她們的實用目的和意願。但是,教宗比約第十世又說:「…所有的人在良心上有責任服從聖經委員會過去和將來的訓示;正如他們服從教宗所認可,由宗座聖部所發出有關教理的法令一般。」委員會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在一個回答(Responsum EB159)中有重述了教宗以上的話。神學家們曾對於委員會決議的性質有所辯論:到底它是紀律性的文件,抑或教理的文件?大多數人都想它們不僅是紀律性的,而是間接教理性的。也有人討論它們所關心的是真理或是安全。
  9. 路斐尼嶇機主教(Cardinal Ruffini)是宗座聖經委員會的委員之一。他公開地反對研究聖經的文學類型。他曾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羅馬觀察時報上發表了「Genneri letterari e ipotesi di lavoro nei recerti studi biblici」這篇文章出現於如此重要的報紙,並被主管教會研究和大學的聖部送給所有義大利的修道院院長,因此為不少人尊重服從。其英文譯文出現於「America Ecclesiastical Reciew Literary Genres and Working Hypotheses in the Recent Biblical Studies」362—6J。在這篇文章中,路斐尼嶇機甚至於在間接地引用了比約十二的話後,認為文學類型的研究是「荒謬」的,宗座聖經委員會的這篇指示可以澄清它所引起的一切混亂了。
  10. 關於這一問題簡明的討論,可參看張春申神父之《類型批判簡介》。神學論集第二卷一期。
  11. 這第六項原則特別是針對一些德國更正派的類型批判學者而發的;完全揚棄了他們對「初期教會團體」的神學。參看V。T。O keefe,「Towards Understanding the Gospels,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21(1959)171—89。當然,我們也可以有一種合法的方式說初期教會「創造」了有關耶穌的故事。就以離婚的問題為例:當時之生活情況(Sitz im Leben)可能是為此問題而爭辯或解除整個實際上的問題。於是大家回憶耶穌對此事所說的話,並「創造」出一個說這些話的故事。這個故事可能繼續流傳而沈痛崗位解決相似案件的法規。如此在教會中經過一代的時間,最後它成為福音傳統之一部分。但是,主要的困難在於「創造」一詞常指無中生有,因此也許用「形成」一詞比「創造」較為恰當。
  12. 拉丁原文為Narrationes 有些人以為應該譯為「敘述」。在第九段中,它的單數的方式出現,其意義應為「記事」,因為它暗指路:一·1。但是無論「敘述」或「記事」都不如「故事」兩字一般充分地表達這種文學類型。有人會以為「故事」二字意義不確定,它也可以指「寓言,神話」等,雖然它的確可能有這些含義,但是並非常常如此。一般說來並非「故事」就是代表出自臆造,而「敘述」則為事實。此處用「故事」不包含任何不正確的意義或一種價值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