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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0)p153-170
   

舊約與天主的救援計劃

 

第二節:基督奧蹟臨在於舊約中

一、 以色列奧蹟是基督奧蹟的預演

舊約是以以色列民族被選及以民突出其他民族之上與天主結約為起點。這一宗教性的事實已開始揭示天主的意向,其中並有三個救援計劃的特點指明在舊約裡確能著到基督奧蹟的預演。

1、天主言語的奧蹟

甲、舊約中的天主言語:在救援的實現裡,主動常來自天主。舊約中天主與人的會話,都是因為天主先說話。言語的重要可由以色列宗教裡受天主默感,代天主說話的人多扮演的角色看出來。這些人可廣泛地稱之為「先知」。他們的權威實在伸展於通道,法律,敬禮以及對來日的希望的各種發展中。是他們籍自己帶來的資訊引領天主的選民走向基督。他們的外貌卻非常不同,由聖祖亞巴郎及盟約的中間人梅瑟,至狹義的先知們,以至保留法律及敬禮的司祭,以及保存經書而予以智慧教導的經師就是他們的不同面貌,但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他們是天主言語的服役者。

天主的言語是多方面的,它同時是啟示,許諾及生活的準則。而聽取的人也就隨著激起多方面的反應,因為是誠實的天主啟示,人該報之以堅決的附和,這就是信德;因為是歷史的主人所作的許諾,人該報之以毫無保留的企望(望德);因為是最高主宰給他所愛的民族所立的生活準則,它所要求的就不僅是來自畏懼的服從,還是對他意旨的儒慕(申 5 : 32 - 6 : 13)(愛德)。對主動說話的天主,人應報之以適宜的宗教態度,這種態度已為天主的言語所規劃。這一答復實在已是真正的神化生活,其結構與基督徒的生活一樣,那就是信,望,愛三德。(見格前 13 : 13)。

乙、言語的奧蹟與基督的奧蹟:「從前曾多次並以多種方式,籍著先知對祖先說過話的天主,在這時期的末日,藉著子對我們說了話」(希 1 : 1)。由希伯來書信的這兩句話可見新舊約裡所揭曉的是同一天主言語的奧蹟,舊約裡尚不完全,新約卻已全然揭曉。這是因為聖子不僅是父的使節,而還是言語本身,即父的言語(若 1 : 1 - 3;若一書 1 : 1 - 2)。基此,子向人所要求的信、望、愛的反應與舊約裡天主言語所要求的一樣。同時子最後以天主言語的姿態揭曉自己,讓人明瞭他確實已隱然地臨在於舊約中,原來任何先知向人宣講的任何言語,無非是這個本質言語的反響,為這本質言語的親身來臨預備道路。

2、天主子民的奧蹟

甲、以色列天主的子民:天主的言語是向某一人的集團說出,並交付個這集團:這是救援計劃的另一特點。在舊約裡這集團是一個被選被召的民族:以色列(創 12 : 1 - 3;申 7 : 7 - 8;依 151 : 2 等)。這一超性的,白給的選擇使以民成了一個「聖民」、一個「司祭的王國,受祝聖的國家」(出 19 : 6;申 7 : 6;14 : 2)。它雖生活於此世,與其他國家共甘苦,但它並不全屬於這個世界,它在其他民族間為天主作證,受委任以禮儀奉事天主。救援計劃就在它的歷史命運裡實現。誰要有分,非加人此一民族不可。

乙、天主子民的奧蹟與基督奧蹟:救援計劃的普遍性,與這一特殊民族的召選頗格格不入,這的確是舊約中貌似的矛盾之一:天主對人的愛情為能具體化,可以捉摸,須在人間有所區分,選擇,但以色列的被選擇又象把其他人類置諸度外。天主的子民沒有以民歷史的支持無由存在,但這一支柱的狹窄似乎不能支援以民所以被選的普遍性目的。為消除這一矛盾須候末期的到來,那時基督將要拆毀以民與其他民族間的藩籬,藉自己的十字架使他們與天主和好,合二為一身,此後他們只形成一個民族(弗 2 : 14 - 16),那時天主子民的奧蹟才真完美無缺。

不過話又得說回來,即便那時,以色列的被選依舊保存其深湛的意義,因為了是藉此選擇,天主的子民方在歷史經驗的水平上開始存在。以色列好似一棵良木,其他國家要想進入救援計劃,非接在這棵良木上不可(羅 11 : 16 - 24)。所以在以色列的奧蹟裡除了為基督的來臨作一種外在的準備以外,還有更深遠的一層意義,那就是天主子民,救會奧蹟的真實的預演。

3、天主盟約的奧蹟

甲、盟約的民族,以色列:在舊約裡天主及其子民之間的關係是藉盟約一詞界定的,盟約這個字指定天主自己採取一種「措施」,這一措施依照某一固定的方式使雅威成為以色列的天主,而以色列成為雅威的子民(申 29 : 12;肋 26 : 12;耶 7 : 23;……則 11 : 20…)。因此以色列的被選是在西乃山的盟約裡得到歷史的認可(出 19 等),以前聖祖的盟約只是一種前奏(創 15 - 17)。西乃山盟約使以色列成了雅威的「所有物」(出 19 : 5;申 7 : 6),和他的財產(申 9 : 26)。不過這些法治的概念不能充分地說出以色列與天主之間的深切聯繫,因之又有表達情緒的意象加入:雅威是牧者,以民是羊群(詠 80 : 2 ; 94 : 7……);雅威是園丁,以民是葡萄園(依 5 : 1 - 3;詠 80 : 9 - 11);雅威是父親,以民是長子(出 4 : 22;歐 11 : 1);雅威是新郎,以民是新娘(歐 2 : 4;耶 2 : 1 - 3;則 16 : 8;依 54 : 4 - 10)。這些方式從此便保存其在救援計劃結構中永恆價值。

乙、盟約奧蹟與基督奧蹟:事實上在救援實現的措施裡,新約用同樣的詞句說明天主與其子民之間的關係:藉耶穌的血(瑪 26 : 28;希 9 : 15 - 28)所締結的完美的、永久的盟約產一個新的民族,來繼承以色列所有的特權(伯前 2 : 9;默 5 : 10)。但天主與人締約的奧蹟,如今得到一個舊約難以逆料的深度:天主與人類的合一是在耶穌身上實現,天主子取得人性而成被贖人類的首腦,入選成了他的身體或新娘(弗 5 : 25 - 30)。在舊約裡進入歷史的不完美的盟約奧蹟,籍者道成人身而告完成:最後還有一個後果:十字架。

結論:基督奧蹟的預在

因此舊約不僅是基督奧蹟歷史上的準備。舊約雖是暫時性的措施,卻已有決定性措施的某些特點。在「滿全時期」應該進入歷史經驗的基督奧蹟所以已開始在舊約裡揭曉,是了因為在某種方式下他已經在那裡;這開端的實現,在某種尺度下且分擔為來日保留著全部實現。如果在歷史進展的角度來看救援計劃,那麼天主所以給人說話,並為自己選一民族,而與他締約,全是為了將要來臨的基督。抑有甚者:在準備時期完畢後將成人身的天主之道既因其天主性與萬世萬代同時,那麼在他的歷史使命達成之前,他已隱約地在過去的一切世代裡工作;這就是說,天主是籍著他,在他內給以色列說話。立他裡自己的民族,與他締約。這樣隱約中預演了來日要完成救援的那件大事(基督的來臨)。

二、在基督奧跡內生活的以色列

至今我們只看了舊約裡天主的行動,如今我們該觀察以色列方面的行動,因為救援計劃為以民是一個生活的事實。這一方面仍舊是基督的奧蹟遍佈了舊約的經緯、因為以民已預先活過基督的奧蹟而受其神惠。

1、事實

甲、基督奧蹟是以色列信仰的物件:這裡信仰是指人對說話的天主所作的答復,接受天主的言語(得前 1 : 6 - 7),而整個的人都深入其間。這就是新約所說的使人成義的信德(羅 3 : 28…),它並使人能成為天主的子女(若 1 : 12)。以經院神學的辭彙來說,那就是活的信德,包括望德和愛德(2a 2ae ,q. 4,art. 1 et 3)以心理構造來說,這一信德在新舊二約裡並沒有什麼不同,雖然亞巴郎及其神裔後代所信的天主言語最後終在基督——天主的聖言身上,以位元格的方式啟示出來。

但如果我們只在宗教的認知方面著眼,那麼新舊約的認知物件還能說是相同的嗎?換句話說,在舊約裡就已相信基督奧蹟及其所包含的一切,如對天主(聖三)的認識以及救援計劃的步驟(降生及救贖)?新約裡有些地方果然說得很清楚:亞巴郎因見到基督的日子而雀躍(若:八·56),依撒意亞見過「他的光榮」(若:十二·41;參看一·14的此種說法);亞巴郎及我們的其他信德祖先遙遙看到並問候天主許諾的實體(希:十一·13—14)。根據上述,聖教傳統常說舊約的信者確曾認識在基督內給我們充分啟示的主要奧蹟,否則他們就未曾踏上救援之路(cf. 2a 2ae,q. 2,art. 7,in corp. )。但這一肯定需要一些解釋:舊約的信者怎樣能預先得到這種認識呢?聖多瑪斯加以闡明說:信德的物件在新舊約裡實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因為無論是新約或舊約所信的無非是雙重奧蹟,就是那使我們見到有福的天主本身奧蹟及引領我們到天主的路。具體說來那就是基督奧蹟,我們籍他方可走入光榮(2 2, q. 1,art. 8,in corp。)

但對此雙重奧蹟的認識能有明暗不等的程度:目前我們的信德是顯示的(explicit),比較清晰。過去好多方面是隱式的(implicit)的信德,含糊不清。同一信德奧蹟的本質隨著世紀的進展逐步顯露,直至最後形成清楚的信德條例(2a 2ae,q. 1,art. 7,in corp。)。如此舊約裡啟示的進展並未改變信德物件的本質,而只叫人對信德的隱式的附和一天比一天顯示化,而完全的顯露是為新約保留著。事實上我們如今相信已在歷史出現的基督奧蹟,過去的人(B。C)則是相信將要來到的基督奧蹟,它已在各種形式下被許諾,被摹畫,而在救援計劃的概念是常包括在內的(2a 2ae,q. 1,art. 7,in corp。)。

乙、基督奧蹟是成義的本源:「亞巴郎信了天主,這就算做了他的義德」(創 15 : 6)。在新約裡亞巴郎的這種成義被看做信友成義的最高典型(迦 3 : 6;羅 4 )。這一對比意義深重。它假定在舊約裡對基督奧蹟的信仰,雖然是隱式的,卻和目前有同等的救援後果。新約如此,舊約諸經典對此道理又有何說法呢?

舊約果然有以下諸概念:義德(創 7 : 1;申 6 : 25;詠 5 : 13…),聖德(出 19 : 6;申 7 : 6;肋 19 : 2;智 7 : 27),與天主的友誼(依 41 : 8;編下 20 : 7;智 7 : 27)。以上三者都伴同罪惡的寬赦(詠 32 : 1 - 5;51 : 3 ;130:依 40 : 2)及靈的淨化(則 36 : 25;詠 51 : 4 , 9);由此種種而達到一種真實的天主與人互通的生命。聖詠集裡滿布提及這一生命的詞句,不把它當做理論的,不可企及的東西,而把它當做活生生的經驗,由之流出幸福(詠 1 : 119),快樂(詠 51 : 14),平安(詠 119 : 165),慰籍(依 40 : 1)。這種經驗自然有其代價:心地潔淨,格守規戒;但它並不是人事努力的結果,而是天主的恩惠,是他的愛情,仁慈,寵倖的效果(見出 33 : 19;申 5 : 10;耶 31 : 3;32 : 18;詠 18 : 51)。是他洗淨人心(詠 51 : 4 - 9),在心上寫上他的法律(耶 31 : 33),在某種意義下再造人的存在(詠 51 : 12)。舊約有些地方更準確地把這種救援的實現歸功於天主的智慧(箴 8 - 9)或他的神的恩賜(詠 51 : 9;智 9 : 17…)。按照末世論的口諭這種與天主互通的生活是末期的特徵,但這並不阻礙它在舊約裡也是一個現實的事實,有些經典便保存了義人和聖人的紀念,新約仍予以保存(見希 11)。所以我們必須把成義及聖德的境界看做事實界,由舊約始天主就把它分給世人,這裡新約已預為扮演,但不僅在信仰的認識上,還在救贖的效果即聖寵的分配上。實際上,新約為界定我們在基督內與天主度的共同生活,仍舊用同樣辭彙。這就表示新舊約裡的神修經驗是相同的,也就是說舊約的經驗應視為基督奧蹟預獲的效果。

這個道理在教父和歷代神學家中是一個典故,盛奧斯定說,從創世以來一切的義人都以基督為首腦(Enarr. In Ps. 36,3;PL 36,385)。聖多瑪斯遙相呼說應:除非人顯示地或隱式地相信基督,決得不到聖神的恩寵。但相信基督就屬於新約了。因此一切在恩寵之法律下的人都屬於新約(1a 2ae,q. 106,art. 1ad 3)。他又說:往昔的祖先和我們一樣,屬於同一教會的身體(3a,q. 8,art. 3,ad 3)。這樣基督的奧蹟不僅在舊約已被認識,它已經在那裡工作,拯救義人。這同一原則也伸入救援計劃的原始階段,就是在暫時性的措施(舊約)尚未建立之前。有句古諺說得好,教會由亞伯爾開始。

2、基督臨在和行動的方式

歷代神學家對基督奧蹟的預獲效果並無異議,但還有兩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基督的聖寵「怎樣」在舊約裡行動;和籍著那些可捉摸的「標記」基督的聖寵進入天主子民(以色列)的生活中?

甲、不同的解釋:西方的神學追隨聖奧斯定及聖多瑪斯之後,以為在舊約中的義人及我們所領受的聖寵之間並沒有質一方面的區別,而只在團體性的制度上認定有很大的區別,因為往昔的法律制度不象目前的聖寵制度,不能憑著自己使人成義。

但西方有另一思潮(Iren,Tertull,Chrysost,Cry。Of Alex,Petav.)及某些近代神學家(更注重救援計劃中末世來臨的「大事」的主要角色;基督及聖神的歷史使命決定了世間天主臨在及天恩施布的新紀元。所以以至希伯來人書敢說舊的制度沒有成就什麼( 7 : 19;9 : 9; 10 : 1),並說聖祖們未見到許諾的物件而去世,他們只遙遙地予以問候( 11 : 13)。

上述兩種看法都是正確的,但後者便與救援計劃的一個基點想合。不錯,舊約中導致救援的歷史進程已經開始,救援的恩寵已在那裡工作,但充分的聖化效果還是為下一期保留著:其時聖言成人,將天主的民族作為自己的身體;其時聖神在教會內親為禮品,並把信友當作自己的宮殿而居住。由此角度來看,基督降人靈薄獄的道理便覺意義深長了:在那一刻往昔的眾義人接受了整個的救恩,將他門預先獲得的效果加以成全。

乙、舊約裡基督奧蹟的標記:制度的不同附帶著標記的不同,每個標記都表明基督奧蹟的臨在和效果。新約裡人們藉著有效的標記:教會及其聖事直接與聖言接觸並與聖神親切往來,由此而獲有救援的保證(格後 1 : 23;5 : 5;弗 1 : 14)。舊約裡基督尚未來臨,世上尚未建立種種救援機構,那一切只是許諾和企望的物件,但仍不缺乏一些標記為之宣告,為之摹擬,使人的信德有所歸依而因之成義。那就是1:聖化歷史,在這歷史中信德方有一個指涉的界限來描繪自己的物件。2:暫時性的各種制度(Institutions)當做此一信德的不完備的聖事。至於為宣告未來救援的多番許諾,所用的是一種隱晦的言語。這樣舊約歷史及制度占住思想的第一層面,經過此一層面才能見到所許的救援。

如果舊約是新約的一個動的預演,那末舊約就像是一部影片預報它所象徵的事實。在研究舊約的各種構造成分時這一點不可忘懷。舊約的象徵特性為救援計劃的統一是不可或缺的,因為救援計劃在世上須分不同的階段實現。下一章將討論舊約的三個基本層面,即法律制度,選民的歷史,及新約的許諾。

 

 

 

本文譯自 P. Grelot:Bible et Theologie,chap. II. L' Ancien Testament et I' economie du salut,pp. 23-41. Desclee,Paris 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