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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神學論集
(1969)p75-84
   

「場合倫理」學說(或新倫理學說)

 

公教倫理法則

上面我們很簡單地看過「場合倫理」學說的基本論點和兩個實例,下面我們再根據公教倫理準則,對於這新倫理學說來做一個客觀的批判。

教會對於「場合倫理」學說的態度是非常清楚的:教宗比約第十二世及聖職部都已曾公開表示這新倫理學說為教會所殯棄。在一九五六年聖職部所頒佈的訓令中,有一段這樣說:『(主張「場合倫理」學說者)堅持倫理行為最後準則不是建立於客觀倫理秩序上,而是根據人的內在判斷和理智的靈魂……依此學說,人性和客觀倫理標準不是絕對不變的,而是相對的,常因環境的需要,及具體「場合」的要求而改變。

顯而易見地,這新倫理學說在許多地方上相反人的理智和客觀真理;其中也包括「相對主義」和「時代主義」的錯誤……這些都是相反公教傳統中的倫理訓誨……聖職部經過深思熟慮以後,禁止教導或傳播這「場合倫理」學說。(9)

教會所以以此堅決的態度檳棄「場合倫理」學說,是因為這倫理學說「相反人性的理智(人性)和客觀倫理的真理」。具體來講就是:「場合倫理」學說否認客觀倫理秩序的存在,並否認它是倫理判斷上的最後準則。這也是教會所不能接受的。公教倫理清楚告訴我們,倫理行 為和倫理判斷的最後標準是外在的、永不改變的、客觀存在的倫理秩序。這客觀倫理秩序不 是別的,而是由人性而來的自 然倫理法則(例如,行善避惡)和天主所啟示的倫理法律(例如,天主十誠)。自然倫理法則是基於人性,也就是「人所以為人」的理由;是天主創造人時,銘刻於人性上的基本法律。再者,因為人性在「本質上」是不變的,所以建立於人性上的自然倫理法則也是永桓不變的。(10)

客觀倫理秩序的另一組成因素,是天主因基督所啟示的超性倫理法律。基督是我們倫理生活的典範及目的;他來到這世界是為成全「不完全」的自然倫理法則。正像天主因聖子救贖之功把人性提高到超性界,同樣的,祂也用啟示的倫理法律把銘刻在人性上的自然倫理法則「超性化」(11)。這樣,天主啟示的倫理法律,不但不摧毀或取代自然倫理法則,而且提高它、聖化它,使它成為天主啟示的倫理法律的一部份。『照聖保錄宗徒的教訓,基督的法律包含了一切法律所要求的正義,自然法律所要求的也在內。』(12)

從它的組成因素來看,客觀倫理秩序的存在和永垣不變性是建立於一個極其堅固的基礎上:人性和天主的啟示。如果,人性和天主的啟示是不變的,不受時、空的限制,那麼建立於他們上面的客觀倫理秩序也當然有其絕對性。這也是公教倫理的基礎,也是我們不能接受「場合倫理」學說最基本的理由。

「場合倫理」學說的另一原別是用誠實、愛情、和良心來做倫理判斷的最後準則。這點,按照公教倫理的要求,我們也不能接受。不過,我們首先應當說明,公教倫理不但不反對誠實、愛情、及良心在倫理判斷上的重要性,而且還積極地提倡信友努力持有誠實的態度,遵循良心的指引,發展愛情的法律。但是,另一方面,在肯定它們的重要性的同時,我們絕不能同意把誠實、愛情、及良心看做倫理生活的最後準則,而否認客觀倫理秩序的存在。因為,很明顯地,如果沒有一個客觀的倫理秩序,沒有一個絕對的倫理標準,我們就無法衡量我們自己的倫理判斷:無法知道什麼是真正的愛人行為,無法判斷我們是否誠實,或是否順從良心的指引。(13) 在這點上,我們不難看出「場合倫理」學說是受了「存在主義」的影響。(14) 正如存在主義在哲學上對於「自我、主觀、自決﹒、及個人的自由存在」的強調,「場合倫理」學說在倫理生活上也特別強調「自我的、主觀的、自主及自發」的倫理態度。按照這新倫理學說,只要一個人有誠實的態度,只要他遵循內心愛的意向,只要他對自己負責,他就可做一切;而他所做的一切也就變成了好的、對的。更進一步,依照這樣推論的結果,一切倫理行為和倫理判斷是相對的,這點也是與公教倫理完全相反的。因為,如果一切皆是相對的,按照主觀的判斷,這樣就會產生兩個人(如在以上實例中的兩位女看青年)在同一的倫理問題上,會有不同,或完全相反的決定;也可能發生,一個人對同一的倫理行為,因時、地不同,而做出不同,或完全相反的決定。這種過分強調主觀判斷,個人誠實,及內心愛的意向,其結果是造成倫理生活上的混亂。所以,「場合倫理」學說,因為否認客觀倫理秩序的存在,就缺少一個堅固的基礎,好像建立於沙灘上的樓房,必經不起風浪的考驗。

最後,我們也應該討論一下「場合倫理」學說所提倡的「直接倫理判斷」方法。主張這新倫理學說者強調「我們是天主的子女」,「愛情是倫理唯一準則」(15),所以在每一個別、具體倫理場合下,聖神直接指引我們。按他們的解釋,天主的真正子女,不需要法律,不需要教會的訓誨,所需要的是用他們真正的自由,遵守他們內心由天主直接而來的「愛的法律」。相反的,公教倫理教導我們,我們與天主的接觸往來常是間接的(除非有例外),通過客觀倫理秩序(16)。固然,基督在世時,曾指出猶太人對法律的錯誤看法,因為他們『把自己成義得救基於實行法律,認為得教的條件只是遵守實踐法律。』(17) 聖保祿也特別強調基督信友的自由,闡述法律是死的文字,勸諭當時信友當有『藉愛德行事的信德。』(迦:五• 6)同時教會也一貫地,(特別在現代)強調倫理生活不該只是消極地遵守法律成文,而該是積極地回答天主愛情的召叫。

但是,另一方面,無論是耶穌的教導,或是聖保祿和教會的訓誨,都清楚地告訴我們,天主子女真正的自由,不在於沒有法律,而是如何圓滿地完成法律。耶穌降生救世,不是來廢除法律,而是使法律上的一點一劃全部完成。祂又親自教訓我們:『有了我的誠命而遵守的,才是愛我的人(18)。』同樣,聖保祿在他的書信中也論及,基督信友的真正自由,不在於不受任何法律的的束,而在於更圓滿地遵守基督的法律,隸屬於基督的法律。而這法律卻是『生命之神的法律』(羅:八•2)(19)。這樣,信友的真正自由,應該以愛的精神去遵守法律,因為遵守法律-特別是倫理法律-是愛天主的具體表現(20)。法律的目的是使人得到真正的愛,得到天主-「天主即是愛」。(21)

下面我們用一個簡單的撮要來結束這篇文章。「場合倫理」學說,因為受到「存在主義」哲學的影響,過於強調「主觀的、自我的、自決的」倫理態度;把主觀的誠實,個人的自由和愛,以及良心的自決當做倫理最後準則。因而,這新倫理學說否認客觀實存的倫理秩序;這點是它的最大弱點,同時也是教會所以檳棄它的理由。因為,如果人否認了由人性和天主啟所組成的客觀倫理秩序,他則無法去衡量自己的誠實,無法去實行愛的意向,更無法知道良心的判斷是否正確。假若,人真正的按照「場合倫理」學說去度倫理生活,其結果,必是向「倫理價值相對性」的趨勢發展,一切倫理判斷都變成相對的,一切倫理行為都可用「場合」、「意向」、「愛情」來解釋;這樣,倫理標準將會逐漸消逝。

另一方面,公教倫理訓誨我們,客觀倫理秩序的存在和其永不變性;而這客觀倫理秩序是建立於人性和天主的啟示上──具體來講,是由銘刻於人性上的自然倫理法則和天主藉耶穌所啟示的倫理法律。再者,這客觀倫理秩序是永恆不變的,且具有普遍性。

當然,只承認客觀倫理秩序的存在是不夠的,人還應該去遵守它。可是,在具體環境(場合)下,人不應只注意法律的文字,而忽略了真正的精神,因為法律本身不使人成聖,而使人得救的是「有愛情行為的信德」。所以,人在倫理生活上,常該有種積極的態度,以愛的精神去遵守法律。只有以這種積極的態度,我們才可以得到真正的愛-這是法律所希望的-成為天主的子女,獲得天主子女真正的自由。

 

 
  1. 參閱:路加譯:「疪護第十二世,對於新倫理道德的指導」,新鐸聲十(民四十六年三月一日)第25頁。
  2. 現代一般神學家都一致表示,「自然法」基本上(本質上)是不變的。 參閱:金象逵,「教會文獻中的自然法」,恆毅卷十三第三期(民五十二年十月一日)第二十三頁。人性在原罪後,本質上仍是好的。 參閱: Louis Dupre, "Situation Ethics and Objective Morality", Theological Studies, 28 (1967), pp. 253-254
  3. 參閱第(五)中 Joseph Fuchs的文章第26、頁。
  4. 參閱:金象逵:「聖保祿書信中的自然法」,恆毅第十三卷第九期(民五十三年三月)第十三頁。
  5. 參閱:Dupre, op. cit., p. 248. MaCabe說,沒有客觀倫理準則,一個人就無法應用他自己的倫理標準,也無法衡量自己的「場合」。 參閱:McCabe, "The Validity of Absolute", Comonweal 83, (1965-1966), p. 437.
  6. 參閱: Ford and Kelly, op. cit., p. 104.
  7. 參閱: Fletcher, op. cit., pp. 65-86.
  8. 參閱: Fuchs, op. cit., pp. 26, 28.
  9. 參閱:金象逵:「聖保祿書信中的自然法」第13頁。
  10. 若,第十四章,第21節。
  11. 參閱:金象逵:「聖保祿……」第13頁。
  12. 參閱:Dictrich and Alice Von Hildebrand, Morality and Situation Ethics (Chicago, Illinois: Franciscan Herald Press, 1966), pp. 78, 79.
  13. 若一;四,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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