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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神學論集
(1969)p75-84
   

「場合倫理」學說(或新倫理學說)

 

自從福來呎吉Joseph Fletcher的「場合倫理」(又名「新倫理」)於一九六五年出版後(1),「場合倫理」學說又死而復生,並似乎以更大的力量向公教倫理法則挑戰。原來,「場合倫理」學說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開始萌芽、成長,在五十年代中逐漸形成了一種倫理學說。當時,一方面由於這新倫理學說與公教倫理有原則上的分歧,另一方面,因為這新倫理學說傳播極快,影響極廣,尤其在青年中,所以教宗比約第十二世於一九五二年先後幾次向信友們提出警告,並指出這新倫理學說的危險及錯誤論點(2)。一九五六年,聖職部又在一訓令中正式指出這新倫理學說在原則上與公教倫理法則有衝突,聲明為教會所檳棄;並嚴禁在修道院內,公教大學中,講授或傳播此倫理學說。不過,「場合倫理」學說不是像表面上呈現的那麼簡單,特別在具體的倫理生活判斷上,有時這新倫理學說更「受人歡迎」。在二十世紀的今日。倫理生活有江河日下之勢,人們對於遵守倫理法則感到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場合倫理」學說的復生能對社會有更大的影響。

我們已經知道教會對於「場合倫理」學說的批判。教宗比約十二世的指示,聖職部的訓令,仍然有效。這篇短文本是提出教會新的態度,只是願對「場合倫理」學說做一個比較客觀的研究,設法正「確地瞭解其謬理,以及探知教會擯棄這新倫理學說所持的理由。玆就下列幾點討論:

 

什麼是「場合倫理」學說

因為 situation「場合」一詞是這新倫理學說的「關鍵」,我們應該先研究一下這詞的意義(3)。 「場合」是指一個人具體的,客觀實存的,唯一無二的,此時此地而不可重複的環境;而這環境包括這個人的一切(他的性格、家庭背景、教育等),和他與外界(事物、社會、他人和天主)的關係。換言之,「場合」指的是一種「關係」,個人在具體環境中與外界事物、他人、及天主的關係。因為組成這關係的種種因素是活的和不斷變換的,所以某人在某時、某地的「場合」常是唯一無二的,不可能重復的。

瞭解了「場合」這一詞,我們可以討論什麼是「場合倫理」學說。首先應該指出「場合倫理」學說不是一套有系統的科學理論,也不是一套完整的哲學體系(4);而是一種「倫理學說」,代表一種對於倫理生活的基本看法和趨向,而這基本看法與趨向會影響──及決定──人的倫理判斷和他整個倫理生活的方向。因為它只是一種學說,主張此一學說的學者們對某些倫理問題,意見可能分歧;對同一倫理判斷的見解,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別。但是,他們對倫理生活及倫理判斷在基本原則和態度上是相同的。下面我們要看看他們的基本原則和態度是什麼。

「場合倫理」學說首先否認有一客觀的,永不改變的「倫理秩序」;人在具體的「場合」中應遵循個人內心的判斷和理智的靈魂。言外之意,這新倫理學說否認自然倫理律和天主所啟示的倫理法律,因為教會告訴我們,「客觀倫理秩序」是存在的,它並是由自然倫理法律和天主所啟示的倫理法律所組成的(5)

在否認了客觀倫理秩序存在之後,什麼是倫理生活及倫理判斷的最後準則呢?「場合倫理」學說主張倫理判斷的最後準則是誠實、愛、及良心。在具體「場合」中,一個人應該誠實,對自己誠實,對他人及天主誠實。有了這基本的誠實態度,他應該按照「愛」的法律,順從良心的指引去判斷,什麼是善,什麼是惡,或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此派有些人更進一步強調「愛」的法律是唯一、最後的倫理準則。福來呎在他的「場合倫理」一書中說:「愛使一切成為好的……在具體「場合」中,最富於愛的事,是對的,是好的。」 (6)另一處他說:「基督徒的判斷準則是愛。」(7)所以,按照新倫理學說,只要一個人的態度誠實,只要他有「愛」的意向,只要他依照自己良心的指引,他什麼都可以做,而他所做的一切,都因他的「誠實、愛、及良心」變成好的倫理行為。因為客觀的倫理秩序不存在,所以這三點(誠實、愛、及良心)就變成了倫理判斷的最後準則。

「場合倫理」學說更進一步解釋人如何在具體「場合」下,依照上面三個最後準則,做倫理上的判斷。他們主張在做倫理判斷上,人與天主有種「直接」的來往。當一個人完全瞭解自己具體「場合」的需要,當他有了對自己、他人、和天主坦率而誠實的態度,當他依據「愛」的法律斟酌,並順從自己的良心時,(那時)天主聖神直接引導他做倫理上的判斷,而他的判斷常是正確的。按照這新倫理學說,人即是天主的子女,應該與天主直接來往,不需要受種種法律的的約束,這才是天主子女真正愛的表現。

為了更清楚地瞭解上面三個基本原則,我們看看主張「場合倫理」學說的人如何解決一些具體問題。

兩位未婚女青年各與一已婚人有不正當的來往,經過一段相當時間後,其中一位女青年決定斷絕這種曖昧關係,因為她認為同一位已婚者發生不正當的關係是相反倫理道德。可是,另一位女青年,仍然繼續他們之間的來往,因為她認為他們是真誠的彼此相愛。按照「場合倫理」學說,只要這兩位女青年都是誠實的,只要他們有真正「愛」的意向,只要他們遵循各人的良心指引,他們的倫理決定雖是完全相反,但都是對的(8)。另一實例,假如一位信友在教難時期,在具體的「場合」下,為了「愛」的原故(例如,救全家人的生命),依據這新倫理學說,他可以背棄天主。

從這兩個實例中,不難看出「場合倫理」學說否認任何客觀倫理準則,強調「個人、主觀的」倫理態度,聲稱倫理行為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而其相對性是根據具體「場合」和個人需要而改變。

 

 
  1. 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Philadelphia: The Westminster Press, 1965), pp. 176.
  2. 教宗比約第十二世先後兩次批判「場合倫理」學說。第一次是在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的電臺講話中;另一次是在同年四月八日對「國際女公教青年大會」訓話時。教宗比約第十二世於一九五二年開始注意到這新倫理學說的危險,並公開提出討論批判。 參見: John C. Ford, S. J. and Gerald Kelly, S. J. Contemporary Moral Theology (Westminster, Maryland: The Newman Press, 1958), pp. 104-120.
  3. Situation有人譯成「環境」,但譯「場合」似乎更好。
  4. Ford and Kelly, op. cit., pp. 121-123.
  5. 參見:保祿:「倫理神學來源簡史」,鐸聲第五十三期,民五十六年二月,第25-27頁。參見: Joseph Fuchs, S. J. "Situation Ethics", Theology Digest, Vol. II. No. 1 (Winter 1954), pp. 26, 28.
  6. 參閱: Fletcher, op. cit., p. 65.
  7. 參閱:Ibid., p. 86.
  8. 參閱: Gerald Healy, S. J., "Situation Ethics", Philippine Studies, 8 (1960), p.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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