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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69)p.59-66
   

原罪的性質與原眾的流傳

 

為了解原罪的道理,我們不得不注意近代科學對宇宙及人類所獲得的新認識,這和聖經作者們所有過的實在很不相同。此外各時代所作的努力,由教父開始,經過各種大公會議或地區會議,直至中世紀以及近代的神學家們,都須略略認識。他們的說法不同,價值不等;多次願意說的比聖經更多,所以不一定常可以向他們領教。

 

一、世界的罪與原罪

最近聖經詮釋家們頗注意「世界的罪惡」(若望福音一章廿九節)這個聖經概念。不錯,關於這一概念,聖經實在講的不少。創世紀在敘述始祖墮落後即刻描繪技術文明及暴力的同時進展(創四,22-24),以及人類語言的分歧(創十一•1-9)。先知們的首要任務雖是給以色列宣講:指出他們的不忠並許給他們赦免,但他們也不忘向有罪的外邦傳達天主的口諭(依十三-廿一;耶四六-五一;則廿五-卅二;亞一-二)。新的中的書信將世界或外邦的罪孽說得更清楚(弗四•17-19;伯後二•20;若一書二•16)。選民以色列不見得更好,他們的不忠代代相傳,直到他們拒絕了耶穌默西亞,方算抵達了不忠的頂點(瑪廿三,32;宗七,2-53)。聖經裡把世界的罪惡描畫得最露骨的要算智慧篇(十三章至十五章)及羅馬書信(一• 18-32)。這兩處部說人的倫理生活的腐敗導源于宗教上的錯謬及邪神的崇拜。可見在基督來臨前整個人類,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都陷入罪中,這就是世界的罪惡。

「世界的罪」不只是大家所犯的罪,而還來自一個與生理遺傳平行的社會遺傳及精神遺傳。以色列的信者想經過歷史中一連串的罪,升到世初的第一個罪而把它加以描繪。並不是要這個世初的罪為人類所受的一切痛苦負責,但是這個罪的確是最初破壞了人間的和諧。

那麼創世紀第三章所寫的人類第一對夫婦所犯的罪到底是個人的罪,或者只是一種格式,藉以說明精神遺傳這個定律?一般古老的看法認為這是人類歷史之初一件個別事件的寫實,它給整個人類帶來很多不幸的後果。但近來有不少聖經詮釋家卻否認創世紀第三章是一件個別事體的寫實,而以之為一種比喻或寓言,藉以說明人類罪惡的普遍性這個事貿。在這兩者之間還有一個折中的意見,就是創世紀第三章果然是一個普通性及格式化的扮寫,但並不因此就否定了一個重要的成分,即藉遺傳流傳下來的罪,換句話說,創世紀第三章所寫的是無數個別罪惡的結晶。

我們現在便可以問:原罪就是世界的罪嗎?這是一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但有一個聖經所描述的事實是不難認定的,即原罪是藉著世界的罪繼續存在,不斷翻新,並傳到我們身上。因此不該把事情看得太簡單,卻該用聖經所包藏的無盡資源來補充,來給以平衡。有人說得好(Grelot):一般的教理或神學教學從原罪直跳到聖言降生成人,活像二者之間沒有任何東西存在,既沒有積極準備救恩來臨的東西,也沒有令人日益感到救恩的迫切需要的新罪惡。但聖保祿卻曾說:「恩寵的工作是在一大串罪惡之後方到達使人成義的境界」(羅五•16)。自然然,為有些人忽然要放棄聖教會裡這樣攸久的看法是很難的,他們無法不把原罪看做個別的罪,但大公會議及教宗的隆重定義並沒有直接欽定這種看法(見下)。這裡應該注意,教會的定義並不是在宗徒們所傳下的啟示之外增加任何新的啟示,而是因了新的環境教會對巳啟示的真理有新的認識,或看出它們與新的學說有沒有調和的地方或衝突的地方。因此詮釋學可以隨時提出新的觀點來護教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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