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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神學年刊
(1983)p3-20
 

自然律倫理探究

 

 

(一) 自然律倫理面對的困難

如眾所知,天主教歷來都主張自然律倫理,認為天主在人性中銘刻了一個道德秩序,人順之為善,逆之為惡。教會訓導當局常以自然律去駁斥異端,或據自然律去指導天主子民過倫理生活。教宗依諾森十一世便曾斥責放縱主義者(LAXIST) 誤用自然律去支持他們的手淫行為(1)。教宗保祿六世在「人類生命」通諭中強調,婚姻倫理教義的原則「是建立在自然律上,並受到天主啟示的光照和充實」(2)。他要求夫婦尊重婚姻行為的本性和目的,因為按自然律,「任何婚姻行為本身該是傳授人的生命的」(3)。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家庭團體」通諭一再聲明,他支持教會傳統的訓導,特別是保祿六世「人類生命」的訓導(4)

天主教主張自然律倫理自是不成問題,但教外的思想界卻毀多譽少。功利主義者不以抽象的人性作為道德價值的標準,而從實際的效果去估價,他們有的以個人的幸福為標準,有的以大眾或社會的福利為準則。進化主義者抱著物競天擇的原則,認為人與其他動物一樣進化而來,進化的過程並未停止,人如何能有固定的人性?為了求生存,人往往不擇手段,毫無理性可言;不是他願意如此,而是他別無選擇。弗洛依德(SIGMUND FREUD) 一派的學者則認為人是受潛意識的動力所左右,尤其是受超我所控制;倘若以為人能自由地按其理智去做決定,那便是不符事實的幻想。存在主義者沙特更不遺餘力的攻擊自然律倫理。他認為人若有了固定的人性,有了不變的自然律,便沒有自由了,他不能夠去創造自己。他主張在人身上,存在是先於本質,人自由的去劃定自己應走的道路,同時為他的自由決定負責;這樣,他才算是個真人。

不但在教外自然律倫理有四面楚歌的感覺,連在基督宗教內,它也受到不斷的考驗;福來奢(JOSEPH FLETCHER) 的場合倫理(5)便揉合了存在主義的自由,功利主義的實用,加上基督徒的愛德而成功的新倫理學說。場合倫理否認客觀不變的倫理秩序的存在。人的場合常是具體的、獨特的、不會重複的,所以根本不可能有一些客觀不變的道德規律,適用於所有獨特的環境。一般道德規律只能夠是相對的,充其量只有照明作用。福氏攻擊天主教的自然律倫理為法律主義(6),把規律絕對化,不管什麼問題,人都能從書本上找到預定的答案,完全忽視了每人獨特的場合。福氏提出一自由的、主觀的、自主的倫理態度;客觀不變的倫理規律既然不存在,每人只能在他的環境中,以誠實的態度,本著愛心去作道德決定。

在天主教中,亦有人開始對自然律倫理發生疑問。古倫 (CHARLES E. CURRAN) 曾多次撰文批評自然律倫理(7)。他指出自然律一名很含糊,在思想史上並非一完整的哲學系統,它能有不同的解釋。「人類生命」通諭所講的自然律,是帶有濃厚的物理主義色彩,即把行為的物理性與道德性混為一談。利用物理性的不育期去節育是道德的,但其他人工的節育方法,都相反天主的計劃,皆不道德;換句話說,道德或不道德是取決於物理性的生殖週期。古倫認為這種主張源於二三世紀一位羅馬律師烏平恩(ULPIAN)。烏氏分辨出自然律(IUS NATURAIE) 和人律(IUS GENTIUM),自然律是人和其他動物共同的地方,而人律則只屬於有理性的人。這種主張很容易把物理性的生理過程看成是自然律的要求,如在人的性行為中,精子是準備與卵子結合,以期達到生育的目的,所有有意阻止精子卵子結合的行為,便是違反自然律。烏平恩所懂的自然律容易做成一種雙層人類學,人的基層是動物性,上層是理性,危機是倫理問題往往取決於基層的自然動物性。從前的人有一個原始信念:要幸福快樂,必須要傾自然;自然的能力太大,人們感到無力抗拒,後來再進一步把順乎物理自然看成是道德的行為。但這種原始信念早已成為過去,今日的文明要求改造自然以求迎合人類。自然有地心吸力使我們不能飛,但人能製造東西相反此自然秩序。順乎自然是否能作為今日的口號,更能否決定行為的道德性?從這種自然律出來的世界觀是靜止的、永恆的,因為本質不會變;同樣,自然律倫理是保守的、普遍的、不變的,因人的本性總是一樣。

在神學上,古倫認為自然律倫理難以配合基督信仰的整體觀。自然律若是獨立於啟示之外,很容易產生對立的現象:即自然與超自然的對立,創造與救贖的對立。人的本性能不受超性所影響,一般人按自然律去生活,但基督徒卻在自然律之上加上福音律,形成基督徒的倫理比其他人的倫理優越的感覺。此外,自然律倫理太樂親,過於信任理智,忽略罪惡的力量。人應該認真考慮罪惡的存在,和它破壞性的後果,不要沉醉於自然律浪漫的烏托邦。

 

1:DS2149.

2:「人類生命」通諭,No. 4.

3:同上,No. 11.

4:「家庭團體」通諭,No. 29-32.

5: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SCM, LONDON, 1966.

6:同上,PP. 18-22.

7:CHARLES E. CURRAN, “NATURAL LAW AND CONTEMPORARY MORAL THEOLOGY” IN “CONTRACEPTION”, EDITED BY C. E. CURRAN, HERDER AND HERDER, N.Y. 1969, PP. 151-175. 

CHARLES E. CURRAN, “NATURAL LAW” IN “THEMES IN FUNDAMENTAL MORAL THEOLOGY”, NOTRE DAME, LONDON, 1977, PP. 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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