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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年刊
(1994)p.21-36
 

聖多瑪斯論天主存在的外一章

體驗天主的存在:「天主是愛」

 

 

1. 前言

在談論「天主存在」的問題上,哲學家往往是從經驗世界開始,藉著理性的論證和判準,以達到把握絕對實有是不可缺少的方法;或在思想的終極中找出一個超越者 ── 「天主」(神),作為思想體系的保證;不過,這一切都只能在天主藉著受造物而被知的範圍之內作探討,以及從思想領域的有限所需要的支援來肯定無限者的存在。

但是,若從神學的觀點上來說,則出發點是完全相反的,神學家不從「人的領域」出發,而是從天主本身出發,即從啟示中說明天主將自己啟示給人開始。在神學中最自然的方法是從天主在祂自己之內到受造物,故受造物 ── 人,以信仰的眼光體驗天主的慈愛,和「天主與人」的關係所表達出的一份歸依的情操;而不是哲學家從受造物到天主的論證和探討。

若以多瑪斯的看法,哲學與神學是可以互相銜接起來的,而且「自然神學是哲學中所要學習的最後部份」。(《駁異端》1,4)但在啟示神學及論證哲學的區別中,也可以看出神學與哲學的不同。

然而,在人的終極目的中,人不斷地追求一個超越的目的 ── 完全的幸福。究竟哲學的論證和知識能給人成就嗎?在神學上是肯定的:只有經過天主才能獲得;而哲學上的知識只是對天主存在的證明,再經過人的德性運用,所獲得的不過是不完全的幸福。這就說明了哲學所表達的自然的目的是不完全的,它還指向一個超越者,這超越者就是神學上所說的創造者 ── 天主,祂創造了人和萬物;天主的創造就是為了給人一個超越性的目的:完全的幸福。

可是,這對於哲學和神學之間的關係又有何影響呢?依照Copleston神父的解說:

依此,人有一個最後目的,超自然的福祉,可是這個目的的存在超過人類本性自己的力量,雖然人之受造是為了獲得它,而且通過恩典,人被賦予能力去獲得它,可是它卻是不能靠自然理性來知道的,也因而它不能被哲學家所預先知道;對它的思考只能局限於神學家。另外一方面,人可以經由他自然力量的運作,去獲得一個在此生中不完全而有限的自然的幸福,這個目的之存在和達成的方法,可以被哲學家發現,哲學家可以從受造物來證明天主存在,獲得一些關於天主類比的知識,定義自然的德性以及獲得它們的方法。因此,哲學家只有在人類理性可以發現的範圍內來思考人類的目的,而這仍是不完美的、不盡全的。不過,哲學家和神學家兩者都是就具體的人來思考人類,所不同的是,當哲學家能夠看見,考慮如此的人類本性,卻不能發現人裡面所有的一切,也不能看見他的自然使命,他在發現人類的命運上,只能是一知半解,因為人類受造是為了一個超越他本性能力之上的一個目 的。1

因此,多瑪斯在哲學上,透過理性的探討,從具體的對象中,找出對自然的認識,且用「類比」的原理,推論出超越實有的存在,再用「象徵性」的言語將之描繪出來。其實,多瑪斯在證明天主存在的「五路論證」思考過程上,已經用「類比」原理,從宇宙萬物作為「果」的認定,推論出宇宙萬物之上的「因」。2而事實上,在多瑪斯的哲學中,「存有」概念本身就是一個「類比」的概念。3

這種哲學方式的推論天主存在固然與神學上的啟示論不同,但目的都在說明:「天主是存在的」。而且在對象上也是一樣:告訴「人」有關天主的存在,只是方法上不同。然而,在多瑪斯的哲學論證與神學啟示兩者的中介,有著一種適用於兩者的方法:「心靈的體驗」。

 

 

1. Frederick Copleston著,莊雅棠譯,「多瑪斯阿奎那之二:哲學與神學」《西洋哲學史》(中世紀哲學:奧古斯丁到斯考特),第32章,黎明文化事業公司 1998 446-448。

2. 參閱Summa Contra Gentiles III, 54; I Sent. 3, 1, 3.

3. 參閱Met. 1003b,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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